五戒相經箋要集注

◎廣化老法師注

目錄

   五戒相經箋要集注序…………………………………廣化

   校刻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箋要序……………………曇昉

凡例

   一、釋經題

    (一)法題

    (二)人號

     1.譯主

     2.箋要主

     3.補釋主

   二、釋經文

    (一)敘啟分

    (二)正說分

     1.別釋戒相

     
殺戒

     
盜戒

     
淫戒

     
妄語戒

     
酒戒

     2.辨相表解

   附錄

五戒持犯表記序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說罪法

   勸修戒法

五戒相經箋要集注序

   ◎廣化律師

夫五戒者,一切世出世間諸善法戒之根本也。佛法以五戒開演八關齋戒、沙彌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乃至梵網菩薩十重四十八輕之一切戒法。依之漸次修學,三聚悉持,清淨無犯,得圓滿成就屍羅波羅蜜,乃至圓滿無上菩提。何以故?受持五戒,破貪嗔癡煩惱。持不殺生戒,破嗔,殺罪由嗔心起故。持不盜、不淫戒,破貪,以盜、淫之罪由貪心起故。持不妄語戒,破癡,妄語由癡心發起故。持不飲酒戒,消除放逸,飲酒能破諸戒故。謂財、色與酒,是三種惑,臣耽喪家,君重亡國。

受持五戒者,近報人天,遠證佛果。《優婆塞戒經·五戒品》雲:“若有說言離五戒已度生死者,無有是處。善男子,若人欲度生死大海,應當至心受持五戒。”

   或問曰:五戒為佛弟子修身行道之規約也,何關國計民生、世界和平?

答曰:君不聞乎?平天下之本在國,治國之本在家,齊家之本在修身;身修而後家齊(持五戒即是修身),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當知要圖世界和平、民生樂利,當自人人受持五戒起。五戒對於世出世法,有如是廣大功德,是故經雲:“有善男女佈施滿四天下眾生,四事供養,盡於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類通情非情境故也。”

   近來授受五戒之風盛行,本是好事,但傳戒時間僅僅數日,且忙於儀軌之演練、齋供之奉獻,剩餘少許時間講演戒法,致使諸戒子,對於所受之戒法,不知持、犯;既犯矣,又不知重、輕,可悔、不可悔,於戒相上產生迷惑。方才上山受戒,下山即便犯戒,卻不知其非。然已受戒而犯戒者,罪加一等。愚頑者,罪上加罪,不知悔改;懦弱者,掉頭而去,不再信佛。如是等輩,誠可憐憫。複有存心懺悔受持淨戒者,恨不得其門而入,彷徨無主。因本寺家風,著重“持戒念佛”,遂紛紛要求老衲,開講《五戒相經箋要》。

蓋此經于藏經中雖有蕅益大師之箋要及弘一大師之補釋,然皆為文言,流通不廣,所以大眾勸請老衲重新宣講,講畢以通俗文字記錄印製成書,流通益世。令已受五戒者,認識戒相之持犯輕重,使無疑惑;而未受五戒者,發心受戒,修諸功德,普利人天。

吾哀其心誠而語切,極悲憫之,欲令成就,而老病交加,心餘力拙,囑待與諸同學商量以後再作決定。退而謀諸昆,眾曰:“可也。”吾曰:“怎麼可?吾說話含糊,聲音沙啞;手指發抖,難以成書,如何可行?”眾曰:“說話不清,以傳譯宣之;手不能書,以筆錄為之。為利眾生,突破萬難,不亦可乎!”吾久欲分工合作,弘法利生,疑而不決,今聞眾意,欣然頷首可之。

   於是大眾歡喜雀躍,熱心促成。當場遴選傳譯、記錄、證義、問難、潤色及印製等職事。長老比丘為影響眾,沙彌和行者為當機眾,老頭陀法師為隨喜眾……其餘諸出家在家僧俗人士亦隨喜參加。執事分配已竟,立即各就各位展開工作。首由老衲宣講經文,講解要義,繼之辯論詞義,其後再作結論,記錄成章,證義不誤,終而潤色,排版印刷。課程進度,均按預定計劃行之,排除困難,日有進展。不出一年,即告完成,行將出版,執事者乃問序於老衲。吾乃欣然題詞曰:

   弘法利生 佛子天職 分工合作 各盡其力

弘揚五戒 尤為要切 朝斯夕斯 念茲在茲

獻身獻心 令始令終 發菩提心 有願必成

   佛曆三
二二年

   西元1995年  

歲次乙亥夏安居中

   慚愧比丘廣化謹序於台中市南普陀寺丈室

校刻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箋要序

◎曇昉

   《五戒相經箋要》今有二本:金陵新刻,校點疏略,文字句讀並多訛舛;舊刻莫審所出,較前為善,而流布者希,覓求非易。今檢麗藏古本,旁考大律,詳校經文,小有改訂,並分章節,指序條貫,雖于文義,不無割裂,取便初學,非無益矣!別述補釋三章,錄於卷末,敢以淺學,響附前規,明哲儻覽,幸為研盡,備其未詳也。是歲後十三年歲次顓頊之虛。

凡 例

一、凡是戒經之原文,皆大一號字,書皆頂格;古德之注釋文字,為小一號字,並低一格;述者之注釋,則低二格。

(注:因本書為橫版,不能按照豎版格式要求,故以字體變化加以區分。戒經之原文用黑體,藕益大師之箋要用仿宋體,弘一大師之補釋用楷體,廣化律師之注釋用宋體。並在數處加了解釋,標為“編者附注。”)

   二、凡釋經文之注疏,首行以箋、補、注三字標明之,即箋者乃蕅益大師所注釋,補者為弘一大師所補釋,注者則是述者之拙見及引諸經論之法句。

   三、弘一大師補釋此經之時,乃旁參有部律文等,其與四分律文略有不同。為便讀者識之,例舉殺戒境想以明,余者讀者自行檢閱以知其況。

   依《有部律》出之,六句分別,二不可悔,四可悔。

  若依《四分律》出之,五句分別,二不可悔,三可悔。



   四、凡文中弘一大師所補釋部分,原文詳述為《箋要》之第幾頁第幾行,今為便於初學者,重新整理編排,但仍保留其文而以“第 頁第 行”示之。

   五、凡是本書所舉實例,善者寫出其名,不善者僅舉其事實而不舉其名,存隱惡揚善之意。

   一、釋經題

   (一)法題

   佛說

   【注】佛說:佛是梵語,此翻覺者,謂覺了性相之者,具有三義:

   一、自覺,覺知自心本無生滅;

   二、覺他,覺一切法無不如是;

   三、覺滿,二覺理圓稱之為滿。

   十方三世皆有佛,諸佛皆為眾生說法,此經為釋迦牟尼佛金口親宣,故曰佛說。又為什麼開題要標明“佛說”二字?乃表示尊重的意思。因為經通五種人說,律惟佛說。經隨時隨地皆可說,郊外、房中、天上、人間等,律則一定要在比丘僧團中才講,故開題標明“佛說”,這是要注意的。

   【注】佛是此經說法主,我們必須知道佛是誰?有何功德?佛是天中天,聖中聖,三界法王,四生慈父,故以下略述世尊傳記。

   一、家世:釋迦牟尼佛,俗名悉達多,父淨飯王,母摩耶夫人,妻耶輸陀羅,生子羅睺羅。“釋迦”意為能仁,“牟尼”意為寂默。

   二、籍貫:佛是北印度迦毗羅衛國太子(今尼泊爾南部提羅裏克附近、拉布提河東北),其母分娩前依習俗返娘家天臂城待產,途中于藍毗尼園無憂樹下產下太子(今尼泊爾境內洛明達),即是世尊。

三、時代:佛陀誕生年代有多種說法,今依南傳佛教通用說法為西元前六二三年。北傳佛教通用說法為西元前一
一七年四月初八。  

四、出家:太子少時從婆羅門學習文藝及武技,皆悉通達。後由四城門出遊,見老、病、死、沙門,感人生苦痛及無常,遂於十九歲(一說二十九歲)出家學道。參訪六年,苦行六年,三十一歲成道,說法四十九年,八十歲涅槃。修苦行之意,乃因印度外道大都修三年苦行,世尊修六年,一則表示對於外道所學的皆曾修習,知己知彼;二則表示苦行非成道之因,不苦不樂八正道行才是證正道之因。

   五、成佛:太子悟苦行非成道之因,故放棄苦行,至尼連禪河沐浴,接受牧羊女的乳糜供養,而後至伽耶村菩提樹下端坐四十九日,於十二月八日破曉時分大悟成佛,時年三十一歲(一說三十五歲)。

   六、發心:《大智度論》卷四、《俱舍論》卷十八:三大阿僧祇劫前,有佛名釋迦牟尼。世尊為菩薩時,逢此佛而發心,且願如其作佛,此即最初之發心。

   七、授記:世尊昔行菩薩道,名善慧,於證八地後,得燃燈佛為其授記雲:後九十一劫名賢劫,當得作佛,號釋迦牟尼。(出自《本行集經》及《瑞應經》)

   八、轉*輪:世尊說法,始自鹿野苑,終至拘屍那城,一生說法四十九年,講經三百餘會,所應度者,皆已度訖,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緣。

   九、圓寂:世尊八十歲時,於拘屍那揭羅城(今印度伽西亞近郊,柯拉庫布林東方五十四公里處)娑羅雙樹間,于時中夜,頭北面西呈吉祥臥,為弟子作最後教誡後,安詳入滅。世尊之最後教誡,南北傳說法不同:南傳為《大般涅槃經》,北傳為《佛遺教經》。中夜圓寂,表中道之義。頭北面西有二種意義:(一)北方為尊,南方為卑,故頭朝北;(二)示人求生西方之意。如《華嚴經》善財童子五十三參,證齊諸佛後,仍同會上四十一位法身大士求生西方,表示要求生西方才能圓滿菩提。

   優婆塞

   【注】優婆塞:梵名,意譯為近事男、清信士。即在家親近奉事三寶之男居士,與優婆夷同系在家之信仰佛法者。

   五戒相經

   【注】戒相:謂持戒表現之相狀差別。如持五戒、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一一戒中各有差別,按其持犯之輕重,各有不同之相狀。而一般指切切實實遵守戒律之相狀為“戒相”。此乃南山《行事鈔》所立戒四別之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一七雲:“相有形狀,覽而可別。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于此一門,深須研考。”

南山三大部之《行事鈔》分戒四別:法、體、行、相。戒法:戒的條文、功能、作用、功德等,如五戒、十戒、具足戒,皆佛所說之戒法。戒體:受具足戒時於三番羯磨時(受五戒于三皈依時),依法觀想,納受戒法於心,即得戒體,後詳言。戒行:受戒後之行為表現,如言此人戒行清淨等。戒相:五戒、十戒各有其相,即在何種情況下犯戒,其相狀是不可悔、可悔等,這種種相狀,即是戒相。明瞭戒相才能守戒。

   舉個例子:戒法如藥方,依藥方去拿藥,必須要煎、要喝,喝了藥才能治病。沒喝之前,藥是藥,你是你,沒有作用;若喝了就能發生功效,治你的病。戒亦同然,瞭解戒法(藥方),要有戒體才有作用,喝藥即同納受戒體。未納受戒體之前,戒是戒,你是你,沒有作用。受戒納受戒體以後,身心充滿此無作戒體,即有防非止惡的功效,欲犯戒時會提醒你:“不可犯戒!”故戒體會提醒你不至於犯戒。

在西元1974年,我的腿摔斷了,去榮總(編者注:榮民總醫院)治療。那天早上只吃了一些早點,一直拖了十幾個小時都沒吃東西,受到饑渴寒熱交相侵迫之苦,便起大煩惱。這時,出家多年,一直奉持唯謹的過午不食戒也顧不得,我現在要吃飯了。結果飯才到口中,有一顆假牙,裝了十多年都沒問題,這時竟然跳了起來,恰好頂住牙齒不能咬東西,好像告訴我:“咄!不要犯戒。”我不顧一切,用手去拔,花了很大的力氣也拔不出來,內心感到:“諸佛菩薩、護法龍天總算還要我這個業障鬼!”於是起了懺悔心,就把飯吐出來,漱口睡覺。次日清晨要吃粥時,想到昨天花那麼大力氣都拔不出來那顆假牙,正擔心不曉得要怎麼辦?結果正要吃第一口粥時,牙齒竟然自動掉到碗裏面了。這就是戒體有防非止惡功能的一個證明。

  (二)人號

    1.譯主

宋天竺三藏求那跋摩譯

   【注】中國歷史上有兩個宋朝,一為趙宋,一為劉宋,此為劉宋。罽賓國即今之喀什米爾,獅子國即為今之斯里蘭卡。

【注】求那跋摩:梵名,意譯為功德鎧,為劉宋譯經僧,北印度罽賓國人。二十歲出家,並受具足戒,精通經律論三藏,故時人稱其為三藏法師。三十歲時,罽賓王薨,眾請師還俗嗣王位,師辭而不納,遂隱遁遠走獅子國弘揚佛教,後又至闍婆國(爪哇)傳道。劉宋文帝元嘉元年(西元424年),師經由海路至廣州,見虎市山之形勢頗似耆闍崛山,故將其改稱為靈鷲山,並在山中建立禪室以習禪。山中本多虎患,及至師居於此地之後,則無有其害。高僧大德住山則虎患息,古時常有此種感應事蹟,如明朝時蓮池大師亦同。

元嘉八年至建康,文帝禮遇之,敕住祇洹寺。未久,即於寺中宣講《法華經》及《十地經》,法席甚盛。此外,師亦從事譯經工作,譯有《菩薩善戒經》、《四分比丘尼羯磨法》、《沙彌威儀》、《優婆塞五戒相經》等,享年六十五年。

  2.箋要主

明沙門智旭箋要

   【注】智旭:明代僧,吳縣(江蘇)木瀆人。俗姓鐘,名際明,字蕅益,號八不道人。少習儒學,以衛道為職事,曾撰《辟佛論》數十篇。十七歲時,因讀蓮池大師之《自知錄》及《竹窗隨筆》,始悟己非,取所著《辟佛論》燒毀。二十歲時誦《地藏本願經》發出世之志,二十四歲從憨山弟子雪嶺剃度,改名智旭。夏秋之間,於雲棲寺聽講《唯識論》,疑與《佛頂經》之宗旨相矛盾,叩問之,得“性相兩宗不許和會”之答,師猶不解其意,遂往徑山坐禪,豁然而悟性相二宗本無衝突。

   二十六歲受菩薩戒,翌年遍閱律藏,偶罹病將危,乃專意求生淨土。三十歲時,依道友雪航之請,于龍居寺講律,後至金陵,深切體察宗門之流弊,自此決意弘律。三十二歲,欲注《梵網經》,作四鬮於佛前,拈得天臺宗之鬮,乃詳究天臺教理。翌年,入浙江孝豐靈峰寺,其後曆住九華、溫陵、石城、晟溪、新安等地,弘揚台教,注釋經論。年五十六,於靈峰臥病,選《西齋淨土詩》,制贊補九部之書,名為《淨土十要》。病癒後,撰著《閱藏知津》、《法海觀瀾》二書。十月病再發,口授遺囑,並制求生淨土偈。清順治十二年一月,趺坐繩床,舉手向西示寂,世壽五十七,法臘三十四。

   【注】箋:紙條子。古時佛經為手抄本,彌足珍貴,不敢在上面寫字,便拿一張紙條夾在書中,把重點或注釋寫在上面,稱為箋要。

   八不道人者,大師自言:古者有儒、有禪、有律、有教,道人既蹴然不敢;今亦有儒、有禪、有律、有教,道人又艴然不屑,故名八不也。

蕅益大師本來要依憨山大師剃度,但憨山大師當時在廣州南華,蕅師在江蘇,古時交通不便,所以便依憨山弟子雪嶺剃度。將往生前,大師遺囑坐缸三年,火化後骨灰分施禽魚。結果三年後遺骨未壞,發長覆耳,面貌如生,門人不忍從遺命,遂貼金身,建塔於靈峰大殿右。

  3.補釋主

   後學曇昉校並補釋

   【注】曇昉,即弘一大師,為民國中興南山律學之高僧,浙江平湖人。俗姓李,名廣侯,號叔同,又名成蹊,字惜霜,其他別署甚多。性情倜儻恬惇,於詩文詞賦之外,尤好書畫,工篆刻,書法頗得漢魏六朝之秘。三十九歲出家於杭州大慈寺,投禮了悟和尚為師。未久即於杭州靈隱寺受具足戒,法名演音,號弘一。嘗慨歎僧界之所以往往為世所詬病者,以不守戒律之故,乃發願畢生精研戒法。初學有部之律,後則專弘南山律宗。操行至苦,恒跣足芒鞋,孑然一擔,雲遊各處,講經弘法,以在閩南時為最久。

   晚年自號晚晴老人,又號二一老人。民國三十一年十月示寂于晉江溫陵養老院,世壽六十三,僧臘二十四。師生平最推崇印光大師,效其不收徒眾,不主寺刹之風,惟以寫字與人結緣。其清純恬淡、孤高耿介之風範,對民國以來的佛教界影響極大。

   跣足是赤腳,芒鞋是草鞋。

   晚晴:大師晚年住晚晴院,乃取唐李義山詩:“天意憐幽草,人間愛晚晴”,意即“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

   二一老人:大師自謙是“一事無成人漸老,一文不值何消說”。

  

二、釋經文

   (一)敘啟分

   聞如是,一時佛在迦維羅衛國。爾時淨飯王來詣佛所,頭面禮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欲所請求,以自濟度,惟願世尊,哀酬我志。”佛言:“可得之願,隨王所求。”王白佛言:“世尊已為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制戒輕重;唯願如來,亦為我等優婆塞,分別五戒可悔、不可悔者,令識戒相,使無疑惑。”

   【箋】迦維羅衛:中天竺國之名,即世尊生處也。淨飯王,即世尊之父。以父王為當機而請五戒法相,正表此五戒法乃是三世諸佛之父,依于五戒,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諸佛,詎可忽哉。

   【注】迦維羅衛:梵名,意譯為黃赤城、妙德城等,即今尼泊爾塔拉伊之提羅拉寇特地方,為佛陀出生之處,亦即釋迦族之國土,此城現已荒蕪。

   【注】淨飯王:梵名,中印度迦維羅衛國城主,佛之生父,後為摩耶夫人,妃為摩訶波闍波提,七十六歲逝世。

   佛言:“善哉善哉,憍曇!我本心念,久欲與優婆塞分別五戒,若有善男子受持不犯者,以是因緣,當成佛道。若有犯而不悔,常在三途故。”

   【箋】上契佛意,下契群機,故再歎善哉也。憍曇即瞿曇,是王之姓,西國以稱姓為敬故。受持不犯,則當成佛;犯而不悔,則墮三途。五戒為法界,十法界皆趣五戒,皆趣不過也。

   問:受持不犯,當成佛道。受而犯者,亦當成佛否?犯而不悔,常在三途;犯而悔者,亦墮三途否?

   答:受而犯者,亦當成佛,惟不受戒,則永無成佛因緣。犯而悔者,不墮三途,但犯分上、中、下三種差別,悔亦有作法、取相、無生三種不同,理須各就當戒委明,未可一言盡也。

   【注】佛制戒須待緣起,雖已為出家眾制戒,而心念久欲與優婆塞制五戒,但因無人請法,故佛未制。今佛父王親自請法,故再歎善哉!

   又,犯而悔者,亦能成佛,如佛世蓮花色比丘尼證果後,勸人出家,說:“姊妹,為什麼不出家?”答雲:“我們不敢,出家要受戒,若犯戒則下地獄,太可怕了。”蓮花色又說:“犯了戒的確會下地獄,但是仍要受戒,你若不受戒,終不能成佛。若受戒以後犯戒,苦報受盡了也能成佛。像我前世曾是淫女,因為演戲披袈裟的功德得以出家,但因習氣重而常犯戒,因犯戒而下地獄,但苦報受盡後,此世便因受戒的功德,得以遇佛修行而證果。”

   【注】所犯罪較輕時用作法懺,較重者(如四重罪)須用取相懺,但是很難懺,所以根本重罪一定不能犯。理懺則須頓悟無生,了知心性本空,罪福無相才能做到,並非按照經本念“萬法皆空”即可,沒有那麼容易。總歸一句話,受戒之後要謹慎,切勿犯戒,犯易懺難。又有一種人,犯戒時很有勇氣,要他懺悔又不好意思,這實在是自討苦吃,且未深信因果也。

   爾時佛為淨飯王種種說已,王聞法竟,前禮佛足,繞佛而去。佛以是因緣,告諸比丘:“我今欲為諸優婆塞,說犯戒輕重可悔、不可悔者。”諸比丘僉曰:“唯然!願樂欲聞。”

   【箋】問:比丘律儀是大僧法,所以不許俗聞。今五戒相是優婆塞所學,何故不向王說,乃待王去之後,以是因緣告比丘耶?

答:七眾戒法,如來皆於比丘僧中結者,正以比丘為七眾中尊,佛法藉僧寶而立,故雲:佛滅度後,諸尼應從大僧而學戒法。夫尼戒尚屬比丘,況五戒而不屬比丘耶?故今向比丘僧說此五戒,正欲令優婆塞轉從比丘學也。

  (二)正說分

    1.別釋戒相

    
殺戒

   佛告諸比丘:犯殺戒,有三種奪人命:一者,自作;二者,教人;三者,遣使。

   自作者,自身作,奪他命。

   教人者,教語他人言:“捉是人,系縛奪命。”

   遣使者,語他人言:“汝識某甲不?汝捉是人,系縛奪命。”是使隨語奪彼命時,優婆塞犯不可悔罪。

   【箋】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

   一、是人(謂所殺者人,非畜生等)

   二、人想(謂意在殺人)

   三、殺心

   四、興方便

   五、前人命斷

   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殺心而興方便,故奪彼命時,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優婆塞戒之時,說三皈竟,即得無作戒體。今犯殺人之罪,則失無作戒體,不復成優婆塞,故不可作法懺悔也。既不可悔,則永棄佛海邊外,名為邊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關齋戒,亦不得受沙彌戒及比丘戒,亦不得受菩薩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懺,見好相已,方許受菩薩戒,但不得出家受具戒。爾時破戒之罪,雖由取相懺滅,不墮三途,然其世間性罪仍在,故至因緣會遇之時仍須酬償夙債,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脫之不受報耳,可不戒乎?

   【補】第 頁第 行,釋雲: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等,是謂具支成犯。以諸戒結罪,皆須具足支緣方成犯事,若盡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罪,若缺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注】怨家在眼前,令人殺者為教人;怨家在他方,令人往殺者為遣使。若甲教乙去殺丙,丙死,甲乙皆得不可悔。不可悔罪是極重之罪,如人斷頭,不可複生,犯不可悔罪,失掉戒體亦複如是。

   佛海:把佛法比喻成海,很有意思。佛法無邊,如海廣大,海雖廣大,但不容死屍,風浪會把死屍沖到岸上來。佛法無際,不論你修任何法門皆能容納,唯不容破戒之人。

拜取相懺只要見一次瑞相,罪即消滅,但和打妄想所見不同。  

無作戒體:謂受戒時,如法求戒,動作身口意三業之緣,而發於身心中不可見聞之業體,此業體初發之緣,雖由身口意之造作,但恒常相續,一作不需再作,故雲無作。此無作戒體,于三皈依畢時獲得。

   以無邊的心量,去納受無邊的戒體,就是將戒法納于心中,成為戒體。既得戒體,便生功效:于一切有情邊得不殺及不誑之功效,於一切情非情邊得不偷盜之功效,于一切男女邊得不邪淫之功效(在家五戒故),于一切酒邊得不飲酒之功效。如是五戒戒法,一一遍周法界,故五戒功德不可思議。無作戒體於一生之中恒常相續,具有警覺、防非止惡的功能,故稱為無作戒體。得比丘戒是在三番羯磨時,五戒得戒則在三皈依畢,二者不同。

   【注】性罪:二罪之一,為“遮罪”之對稱,指自性之罪過。謂不論處於何種環境,若犯殺生、偷盜、邪淫、妄語等,均屬本質之罪惡行為,稱為性罪。反之,伴隨性罪引起之各種過失,或為避免世間之誹謗,而觸犯世尊所制止之戒律,屬極輕之罪,稱為遮罪,如飲酒。對性罪之禁戒,稱為性戒;對遮罪之禁戒,稱為遮戒。

   即使佛陀未制定性戒,犯性罪仍屬罪惡;而遮罪則是佛陀制定遮戒後始成為罪。諸經論中對性罪之範圍有異說,一般以殺、盜、淫、妄等為性罪,如北本《涅槃經》卷十一、《正法念處經》卷五十九、《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俱舍論》卷十四等。(《佛光大辭典》)

   複有三種奪人命:一者,用內色;二者,用非內色;三者,用內非內色。

   內色者,優婆塞用手打他,若用足及餘身分,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用非內色者,若人以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鑞段、鉛錫段遙擲彼人,作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用內非內色者,若以手捉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鑞段、鉛錫段、木段打他,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箋】此三種亦皆殺法,所謂興方便也。手、足、身分,是凡情之所執受,故名內色。木、瓦、石等,是凡情所不執受,名非內色,有處亦名外色。用彼內色,捉彼外色,故為雙用內非內色也。因此方便而死,不論即死、後死,總是遂其殺心,故從前人命斷之時,結成不可悔罪。後不因死,則但有興殺方便之罪,未遂彼之殺心,故戒體尚未曾失,猶可殷勤悔除,名為中可悔罪也。

   【注】矟:同槊,古時兵器,即長矛。白鑞:鉛錫合金,可作器具、焊錫等。

   問:受五戒若犯一條,戒體全破否?

   答:若犯根本重罪,則隨犯一條,戒體全破。如人之胸、腰、頸、心臟,皆重要部位,隨殺一處,是人即死,不須四處全殺也。

   複有不以內色,不以非內色,亦不以內非內色,為殺人故合諸毒藥,若著眼、耳、鼻、身上、瘡中,若著諸食中,若被褥中、車輿中,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箋】此以毒藥為殺方便也。既不用手、足等,又不用木、石、刀、杖等,故雲不以內非內色,而前人命斷是同,則不可悔罪亦同。

   複有作無煙火坑殺他、核殺、弶殺、作阱殺、撥殺、毗陀羅殺、墮胎殺、按腹殺,推著水中、火中、推著坑中殺,若遣令去就道中死,乃至胎中初受二根(身根、命根),於中起方便殺。(箋:弶者,木檻詐取也。撥者,弩石也)

【箋】此更廣標種種殺方便也。核、弶及撥,皆是殺具。毗陀羅,即起屍咒術。下文自釋,余並可知。

(說明:《梵網菩薩戒經疏注》中言:毗陀羅者,西土有咒法,咒死屍令起,謂使鬼去殺人。)

   【補】第 頁第 行,文雲:“無煙火坑殺他、核殺、作阱殺。”大律作“憂多殺、頭多殺、作罥殺。”

   【注】如上所列皆為種種殺具及殺法,有的今已失傳,代之以槍、炮、手榴彈等。總而言之,無論以何殺具、殺法,凡殺人命斷即犯不可悔罪,殺人未死犯中可悔罪。

起屍咒:古時客死他鄉者,因習俗必須落葉歸根,但運回路遠,交通又不便,故聘請諳此術者,用起屍咒運回(俗稱趕屍)。凡屍體未壞,先用藥水浸過,頭包紅布,約七八個一組,前一人拿小旗,後一人拿銅鑼,邊走邊打喊,使人知道趕屍的來了,免得看了不祥。晚上走,白天睡,睡時屍體靠著牆壁不可倒下。這是我在抗戰時聽朋友所說,他親眼所見。

   無煙火坑殺者,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於中先作無煙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說:“以是人從此道來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為人作無煙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箋: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非人邊得殺罪也,以於非人無殺心故)畜生死者,下罪可悔。(箋:“下”字恐誤。准一切律部,亦是中罪,亦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畜生邊得殺罪也,以於畜生無殺心故。)

   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箋:非人,謂諸天修羅鬼神,載道義弱,故殺之者戒體未失,猶可悔除也。)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罪。(箋:亦皆從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人及畜生得殺罪,以於人及畜生本無殺心故。)

   若為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箋:畜生,較諸天鬼神更劣,故殺之者,罪又稍輕。)若人墮死,若非人墮死,皆犯下罪可悔。(箋:還從畜生邊得方便罪也。)

   若優婆塞不定為一事作坑,諸有來者皆令墮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無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無煙火坑殺也。

   【箋】此廣釋無煙火坑殺他,以例核殺、弶殺、作阱殺、撥殺,無不爾也。

   問:一切有命不得故殺,殺者非佛弟子。何故今殺天龍鬼神僅結中罪,殺畜生僅結下罪,猶不失戒,不至墮落耶?

   答:凡論失戒,須破根本四重,所謂殺人、盜五錢、邪淫、大妄語,此四重中,隨犯一種,決非作法之所能懺。至如殺非人、畜生等,性罪雖重,而於違無作罪猶為稍輕。今雲: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乃是悔除違無作罪,免墮三途,非謂並除性罪也。殺一命者必償一命,故殺者固當故償,誤殺者亦須誤償,縱令不受戒者,亦必有罪。

   故《大佛頂經》雲:“如於中間,殺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經微塵劫,相食相誅,猶如轉輪,互為高下,無有休息。”佛制殺戒良由於此,受持不犯,便可永斷輪回,設複偶犯,至心懺悔,永不復造,亦可免墮三途,故名中可悔、下可悔耳。

   【注】誤殺者亦須誤償。如昔梁武帝有次和人對弈,在得子時脫口喊:“殺!”正好另一位僧人來訪,衛士以為要把這人殺掉,便拿下來殺了。此僧人亦是有道之士,臨死前歎曰:“業障!以後若皇上問起,請你們答復他:過去世時,我尚是一位小沙彌,有一次師公講經,我幫忙拿錫杖,把玩時不小心壓死了地上一隻來聽經的蚯蚓,他就是武帝的前身。因為有這誤殺的因,所以必須償還這誤殺的果報。”後來梁武帝因很久不見此僧人,一問之下方知此事,不覺感歎因果之絲毫不爽。

   【補】第 頁第 行,文雲:“若口說。”大律作“若心念,若口說。”

   【補】第 頁第 行以下,大律委辨頭多殺乃至撥殺,律文甚繁,今錄其概。頭多殺者有二種:一者地,二者木。地頭多者,若作坑埋人腳踝等,令象等蹴踏。木頭多者,穿木作孔,若桁人腳杻手枷頸,令象等蹴踏。弶殺者,知是人從此道來,於中依樹等施弶。罥殺者施罥,撥殺者施機撥,亦如是。

【注】表解如下:



   毗陀羅者,若優婆塞以二十九日,求全身死人,召鬼、咒屍令起,水洗著衣,令手捉刀,若心念口說:“我為某甲故,作此毗陀羅。”即讀咒術。若所欲害人死者,犯不可悔;若前人入諸三昧,或天神所護,或大咒師所救解,不成害,犯中可悔。是名毗陀羅殺也。

   半毗陀羅者,若優婆塞二十九日作鐵車,作鐵車已,作鐵人,召鬼,咒鐵人令起,水洗著衣,令鐵人手捉刀,若心念口說:“我為某甲讀是咒。”若是人死者,犯不可悔罪;若前人入諸三昧,或諸天神所護,或咒師所救解,不成死者,是中罪可悔。是名半毗陀羅殺。

   斷命者,二十九日牛屎塗地,以酒食著中,然火已,尋便著水中,若心念口說,讀咒術言:“如火,水中滅,若火滅時,彼命隨滅。”又複二十九日牛屎塗地,酒食著中,畫作所欲殺人像,作像已,尋還撥滅,心念口說,讀咒術言:“如此像滅,彼命亦滅,若像滅時,彼命隨滅。”又複二十九日牛屎塗地,酒食著中,以針刺衣角頭,尋還拔出,心念口說,讀咒術言:“如此針出,彼命隨出。”是名斷命。若用種種咒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箋】三種咒術斷命,並名厭禱殺,皆毗陀羅之類也。

   【注】厭禱殺:此厭禱殺,現在皆已失傳。趕屍咒抗戰時尚有聽過,如今亦甚少傳聞。為何皆在二十九日時作法念咒呢?因為此日夜間沒有月亮,昏暗無光,適合這些邪術作法也。

   又複墮胎者,與有胎女人吐下藥,及灌一切處藥,若針血脈,乃至出眼淚藥,作是念:“以是因緣,令女人死。”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若為殺母故,墮胎,若母死者,犯不可悔;若胎死者,是罪可悔(箋:仍于母邊得方便罪,不于胎邊得罪,以無殺胎心故);若俱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俱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若為殺胎故,作墮胎法,若胎死者,犯不可悔。若胎不死者,是中罪可悔;若母死者,是中罪可悔(箋:仍於胎得方便罪也。);俱死者,是犯不可悔。是名墮胎殺法。

   【注】出眼淚藥,亦古時墮胎藥之一種。

【注】墮胎:用藥品或其他方法,以侵害胎兒生命為目的,而故意使之于自然生產之前脫離母胎。墮胎在以前為非法,現在雖已部分在法律上合法,但是在佛法中說,仍舊犯殺人罪。若受五戒者,更犯殺戒,何況為人母者,忍心殺死自己親生子女嗎?故墮胎行為切切不可。若不欲再生子女者,可事先使用各種節育方法,如避孕藥、保險套、結紮等,以免受孕後墮胎,及達到節育目的。

   或問:我以前不知道佛法,墮了好幾次胎,怎麼辦?

   答:須加緊用功多念佛及誦《阿彌陀經》,晚間於佛前發願:願以此功德,回向冤親債主,同離苦海,同生西方。如此便可解怨釋結,但不可再犯。

   按腹者,使懷妊女人重作,或擔重物,教使車前走,若令上峻岸,作是念:“令女人死。”死者,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因是死,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為胎者,如上說,是名按腹殺也。

遣令道中死者,知是道中有惡獸饑餓,遣令往至惡道中,作如是念:“令彼惡道中死。”死者,犯不可悔;餘者亦犯,同如上說。是名惡道中殺。

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羅邏時,以殺心起方便,欲令死。死者,犯不可悔罪;餘犯,同如上說。

   【箋】加羅邏,或雲歌羅邏,或雲羯邏藍,此翻凝滑,又翻雜穢。狀如凝酥,乃胎中初七日位也。

   【補】第 頁第 行,文雲:“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羅邏時。”大律作:“乃至胎中初得二根者,謂身根、命根迦羅羅時。”

   【注】或問:母親不小心發生意外而流產,犯殺戒否?

   答:不犯,無殺心故。

   讚歎殺,有三種:一者,惡戒人;二者,善戒人;三者,老病人。

   惡戒人者,殺牛羊、養雞豬、放鷹、捕魚、獵獅、圍兔、射獐鹿等,偷、賊、魁膾、咒龍、守獄,若到是人所,作如是言:“汝等惡戒人,何以久作罪?不如早死。”是人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惡人作如是言:“我不用是人語。”不因是死,犯中可悔罪。若讚歎是人令死,便心悔,作是念:“何以教是人死?”還到語言:“汝等惡人,或以善知識因緣故,親近善人,得聽善法,能正思惟,得離惡罪,汝勿自殺。”若是人受其語,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善戒人者,如來四眾是也。若到諸善人所,如是言:“汝持善戒,有福德人,若死,便受天福,何不自奪命?”是人因是自殺,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自殺者,中罪可悔。若善戒人作是念:“我何以受他語自殺?”若不死者,是罪可悔。若教他死已,心生悔言:“我不是,何以教此善人死?”還往語言:“汝善戒人,隨壽命住,福德益多故受福益多,莫自奪命。”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

   老病者,四大增減,受諸苦惱,往語是人言:“汝雲何久忍是苦?何不自奪命?”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病人作是念:“我何緣受是人語自奪命?”若語病人已,心生悔,“我不是,何以語此病人自殺?”還往語言:“汝等病人,或得良藥,善看病人,隨藥飲食,病可得瘥,莫自奪命。”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

   【箋】此三種讚歎殺,皆廣標中所無,然並如文可知。

   【補】第 頁第 行,文雲:“自奪命”以下,准大律應有:“不因死者,中罪可悔”句。

   【補】第 頁第 行,文雲:“隨藥飲食”,大律作“隨病飲食”。

   餘上七種殺,說犯與不犯,同如上火坑。

   【箋】七種。指廣標中核、弶、阱、撥,及推著水中、火中、坑中也。

   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

   【箋】按他部,或但人想一句結重,或人想人疑二句結重,今三句皆結重也,以理酌之,只應二句結重耳。謂人,人想,不可悔;人,人疑,亦不可悔。餘四句皆可悔,謂人,作非人想,中可悔;非人,作人想,中可悔;非人,非人疑,中可悔;非人,非人想,亦中可悔。

   【注】如第五十七頁表。

   又一人被截手足置著城塹中,又眾女人來入城中,聞是啼哭聲,便往就觀,共相謂言:“若有能與是人藥漿飲,使得時死,則不久受苦。”中有愚直女人,便與藥漿,即死。諸女言:“汝犯戒不可悔。”即白佛,佛言:“汝與藥漿時,死者,犯戒不可悔。”

   【箋】此結集家引事明判罪法,而文太略。准餘律部,若作此議論時,便犯小可悔罪;若同心令彼覓藥者,同犯不可悔罪;若知而不遮者,亦犯中可悔罪。

   【注】塹:護城河。藥漿:毒藥。同理可知,自作教他安樂死,皆犯不可悔罪,因該人業報未盡,若安樂死已,下輩子仍要再受業報,而若業報盡者自然會死。

   如玄奘大師之師戒賢論師,為一精通佛法之有道高僧,晚年重病非常痛苦。本欲絕食自殺,夜夢文殊菩薩告曰:汝之痛苦乃因前世為國王時,收取百姓重稅供己享樂,令人民蒙受不少痛苦,後因累世修行而今重報輕受。汝若自殺,則立刻下杵臼地獄受更大折磨。若欲消滅此罪,三年後有大唐沙門玄奘,將來天竺求法,汝教其佛法使之回國弘揚,則可消此罪業。

   若居士作方便欲殺母,而殺非母,是中罪可悔;(箋:仍于母邊得方便罪,不于非母邊得罪,以是誤殺本無殺心故也。)若居士欲殺非母而殺自母,犯中罪可悔,非逆;(箋:亦於非母得方便罪,不于母邊得殺罪也。)若居士方便欲殺人,而殺非人,是中罪可悔;(箋:但于人邊得方便罪。)若居士作方便欲殺非人,而殺人者,犯小可悔罪。(箋:但於非人得方便罪。)

   若人懷畜生胎,墮此胎者,犯小可悔罪。若畜生懷人胎者,墮此胎死者,犯不可悔。若居士作殺人方便,居士先死,後若有死者,是罪犯可悔。(箋:當未死前,僅犯方便罪;當其死時,戒體隨盡,故後有死者,彼則不犯破戒重罪也。)若居士欲殺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殺者,是逆罪,不可悔。(箋:此亦須六句分別。父母、父母想、父母疑,二句是逆;父母,非父母想,及非父母三句,皆犯不可悔,非逆。)

【注】表解如下:

  【注】或問:逆罪和不可悔罪差別何在?

   答:逆罪是違逆道理,罪大惡極,下無間地獄,國法、佛法皆共不容。而不可悔罪是受戒後破戒,如殺、盜、淫、妄。逆罪不通懺悔,不可悔罪雖許懺悔,要見好相。又逆罪障出家,不可悔罪不障。

   若居士生疑,是人、非人?若心定知是人,殺者犯不可悔罪。

   【箋】亦應六句分別,二不可悔,四可悔,如前所明。

   【注】如第五十七頁說明。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于賊有噁心嗔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

   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嗔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嗔者,是罪可悔;(箋:仍於所嗔者得方便罪。)餘如上說。(箋:若殺所嗔者,是罪不可悔也。)

   【注】逆道:從道路對面來。

   或問:若見壞人至寺院躲藏,應報警否?

   答:應報警,因以慈悲心護持三寶,不讓此人造更多罪惡及為社會大眾安全故,應去報警。所謂方便權巧慈悲利濟者,不犯。縱然犯罪,也是重報輕受,且功德廣大。但若為領報案獎金者,即犯。

   若居士,母想,殺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箋:六句分別,二逆,四非逆,上已明,今重出耳。)若戲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箋:本無殺心故也,但犯戲笑打他之罪。)若狂,不自憶念,殺者,無罪。(箋:見糞而捉,如栴檀無異;見火而捉,如金無異,乃名為狂。更有心亂、痛惱所纏,二病亦爾。)若優婆塞用有蟲水及草木中殺蟲,皆犯罪。若有蟲,無蟲想,用亦犯。若無蟲,有蟲想,用亦犯。

【箋】此亦應六句分別。一、有蟲,有蟲想;二、有蟲,有蟲疑,二句結根本小可悔罪。三、無蟲,有蟲想;四、無蟲,無蟲疑,二句結方便小可悔罪。五、有蟲,無蟲想;六、無蟲,無蟲想,二句無犯。今言有蟲無蟲想亦犯者,欲人諦審觀察,不可輒爾輕用水及草木故也。

(編者附注:無蟲,無蟲想,無犯,這裏“想”即認為的意思,是真實的認為,不是自欺欺人。)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為可悔不?問佛,佛言:“無罪。”(箋:本無有殺心故。)

   屋上樑,人力少不禁故,梁墮木師頭上,殺木師。居士即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殺人。”

   又,一居士屋上作,見泥中有蠍,怖畏跳下,墮木師頭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殺人。”

   又,一居士日暮入險道,值賊,賊欲取之,舍賊而走,墮岸下織衣人上,織師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無罪。”

   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殺人,生疑,佛言:“無罪,若欲推石時,當先唱石下,令人知。”

   【補】第 頁第 行,文雲:“在屋上住”,大律“住”作“作”。

   又,一人病癰瘡,未熟,居士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癰瘡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箋:雖無殺心,而有致死之理,故犯罪也。)若破熟癰瘡,死者,無罪。(箋:癰瘡既熟,理應破故。)”

   又,一小兒喜笑,居士捉,擊攊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戲笑故,不犯殺罪,從今不應複擊攊人令笑。(箋:不應,便是小可悔罪。)”

   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喚言:“起。”是人言:“勿喚我,起便死。”複喚言:“起!”起便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罪可悔。”(箋:初喚,無罪;第二喚,犯中罪也。)

   【注】據此經所說,殺畜生犯下可悔罪,乍看起來,是小小罪,但是,殺生吃肉,積少成多,小罪亦成大罪,後報轉成現報。以拙衲為例,青少年時殺生食肉太多,中年出家之後,業報現前,於關中禮拜淨土懺,功夫得力時,招來百千畜生冤魂障道,於當夜在禪房平地一跤,摔斷左腿,成為現在的跛腳法師,悔已遲了。因此,我奉勸佛弟子們,人人發心吃素,免得步我的後塵,家中千萬不要殺生,是所至盼。

   【注】《分別善惡報應經》雲:“何業獲報長命?有十種業。何等為十?一、離自手殺,二、離勸他殺,三、離慶快殺,四、離隨喜殺,五、救刑獄殺,六、放生命,七、施他無畏,八、慈恤病人,九、惠施飲食,十、幡燈供養。如是十種獲長命報。”如經所雲,戒殺護生,皆獲長命之報,可知壽命長短,操之自我,何樂而不為哉!

   【補】若已受五戒而毀犯者,皆結突吉羅(新譯作突色訖裏多)罪,分其輕重,為上中下三品。突吉羅,此雲惡作。《佛說犯戒罪輕重經》雲:若無慚愧,輕慢佛語,犯是者,如四天王壽五百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千歲。《涅槃經》雲:若言:如來說突吉羅如上歲數入地獄者,並是如來方便怖人。如是說者,當知決定是魔經律,非佛所說。”

   【補】見他人殺而歡喜者,亦犯下品可悔罪。若見他殺,有力應救;設力不能救者,應起慈心念佛念咒,祝令解冤釋結,永斷惡緣。

   【補】五戒之中,小乘與大乘異者,惟是殺戒,頗多差別。大乘殺畜生者,天臺《義疏》結罪雖有二途,而靈峰《毗尼事義集要》唯用其一:“謂大士殺旁生,亦犯重罪,因受菩薩戒者,必已發菩提心,自應了知眾生同有佛性,慈悲愛憫,如子如身,豈可輕視旁生,橫加殺害,故單用結重一途也。”今人唯受五戒,雖不結重,應生慈心,善行救護。

   【注】天臺《義疏》結罪二途,原文如下:“一雲同重,大士防殺嚴重故。文雲:‘一切有命不得殺。’即其證也。二雲但犯輕垢,在重戒中兼制以非道器故。文雲:‘有命者,舉輕況重耳。’”是知小的生命尚不可殺,何況大的生命。(《菩薩戒義疏》智者大師著)

   【注】 犯罪要件:

   一、是人。

   二、人想。

   三、殺心。

   四、興方便。

   五、前人命斷。

   【補】境想:



   【注】境,即所對之境,可能是人、非人或畜生。想,即心中的想法。如人,人想——即外境是人,心中也認為他是人,殺者犯不可悔。人,人疑——外境是人,心中懷疑到底是人還是非人呢?如天色昏暗,所見之人無法確定是人、是鬼,此時殺者犯不可悔,餘此類推。

   【補】開緣:

   一、無殺心而誤致死(如經中廣說)。

   二、狂亂壞心(見糞而捉,如栴檀無異;見火而捉,如金無異,乃名為狂)。

   【注】狂亂亦須有一定程度。如我以前曾至朋友所開之精神病院,其中有一人拿著愛國獎券向我說:我中了二十萬,可是別人都說我沒中,你看我有中嗎?此即一例。必須該人意識已不知自己是某甲才算。

   【注】優婆塞戒戒體之得失。得:初受優婆塞戒之時,說“三皈”竟,即得無作戒體。失:如犯殺人之罪,則失無作戒體,不復成優婆塞,故不可懺悔也。

   【注】《資治通鑒》<大感應錄>記載:秦朝建國,用殺人來建立功名利祿,注重詭譎欺詐。從秦孝公石門之戰,到周赧王入秦之年,期間斬殺坑死的有一百九十八萬八千人。始皇併吞六國,建阿房宮,築萬里長城,致使民不聊生。焚燒書籍,坑殺儒士,到處巡視遊歷,從未停止,整個國內都在勞動百姓從軍服役,這期間死的人又不下五十余萬人。殘暴酷虐,可說已到了極處。

   如果秦始皇不死在沙丘,李斯趙高不假造聖旨殺害太子扶蘇,立胡亥,那是沒有天道的。不久,望夷禍起(趙高在望夷宮殺害二世胡亥),胡亥要求降為平民也不能免一死。胡亥被趙高殺後,不久李斯趙高也被誅九族。等到項羽攻入咸陽城,殺害三世子嬰,屠殺秦朝宗族,挖掘秦朝陵墓,焚燒秦朝宗廟,沒收王宮的婦女寶物。這一切可能是上天假手于楚人來報復秦朝滅亡周朝和六國的怨仇,及伸張國內億兆人民的怨恨。才三世秦朝就滅亡了,始皇想要流傳萬世的夢想又到哪里去了呢!又,始皇有十八個兒子,全部被趙高所殺,這個報應也很殘酷。

   佛說:“諸惡莫作,眾善奉行;善惡之報,如影隨形。”因此勸諸在位執權者,切記切記,勿亂殺人。

  

  
盜戒

   佛告諸比丘:優婆塞以三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離本處。用心者,發心思惟,欲為偷盜。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離本處者,隨物在處,舉著餘處。

   【箋】盜戒以六緣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三、盜心,四、興方便取,五、值五錢(西域一大錢,值此方十六小錢;五錢,則是八十小錢。《律攝》雲:五磨灑,每一磨灑,八十貝齒,則是四百貝齒。滇南用貝齒五個,准銀一厘,亦是八分銀子耳),六離本處。今雲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值五錢之三緣。用心,即是盜心。用身,即是興方便取。離本處,即第六緣。六緣具足,失無作戒體也。

   【補】第 頁第 行,文雲:“用身分等,取他物。”大律作“若手、若腳、若餘身分,取他人物。”

【注】四根本戒結重之條件:殺戒,殺人死;盜戒,盜五錢以上,財物離本處;淫戒,交媾入毛頭許;妄語,言大妄語,對方瞭解,犯不可悔。

盜戒以盜僧物罪最重,如《五戒表解》雲:盜戒有極重、重、輕之別:

   一、盜十方僧物、現前僧物者,其罪重于殺八萬四千父母及五逆罪。

   二、盜三寶物,師長、父母、發菩提心人之物罪重。盜國營公有(含軍用物品)財物者罪重。盜物值八分銀者,犯重罪。

三、八分銀以下中罪、輕罪。

(編者附注:此是弘一大師早期學有部的觀點,後期改學《四分》按照,以隨國所用錢滿五為犯根本。)

又就被盜之人苦惱多少,罪分輕重。

【注】盜僧財物罪最重。《事鈔》雲:“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施僧得大果報(以佛在受利養僧中,不在羯磨僧中故)。又《方等經》華聚菩薩雲:‘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五百問》雲:‘負佛法僧物,縱償還,入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

   複有三種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

   自取者,自手舉離本處。

   教他取者,若優婆塞教人言盜他物,是人隨意取,離本處時。

   遣使者,語使人言:“汝知彼重物處不?”答言知處,遣往盜取,是人隨語取,離本處時。

   【箋】此三種取,皆辨所興方便不同,同以六緣成重也。

   【補】第 頁第 行,文雲:“是人隨意取。”大律作“是人隨語,即偷奪取。”

   複有五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輕慢取;三者,詐稱他名字取;四者,強奪取;五者,受寄取。

   【箋】此五種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緣成重也。

   【注】苦切取:如現今有些人,身強力壯卻裝成很可憐的樣子,甚至有開轎車去行乞者,意圖不勞而獲,此應犯偷盜及妄語二罪。又報刊曾載:某某法師見報紙刊登有一人得重病,急需輸血及金錢,此法師乃自告奮勇說:“我沒錢,但我有血。”遂至此人處欲輸血給他。到了之後,看到此人正在下棋,不像病人的樣子,問起輸血之事,那人說:“我要的是錢,要血幹什麼?”此人既騙人又騙錢,騙人屬妄語,騙錢屬偷盜,二罪俱犯。

輕慢取:如古之主僕,主人拿僕人之物,僕人敢怒不敢言。

詐稱他名字取:如某甲在服兵役,有人自稱是他的朋友,向其家長說:你兒子現在在兵營中缺錢用,叫我來幫他拿,若得錢自用即犯。

   受寄取:財物寄在他人處,結果該人拿了就跑掉;或向彼取回時,彼卻矢口否認。

   重物者,若五錢,若值五錢物,犯不可悔。

   【箋】此正釋五錢以上,皆名為重物也。不論何物,但使本處價值八分銀子,取離處時,即犯不可悔罪。

   【注】五錢說法有多種,世尊制滿五錢犯重,是依當地(摩羯陀國)法律,取五錢須處死刑。又大律雲:佛世一比丘因誤取他人一件袈裟被羯磨滅擯,故亦可依一件袈裟之價值來判罪。

   【注】本處價值者,所盜物品之價值,以偷盜當時當地之價值為准。如同一青菜,南部和北部之價格不同;又時間者,平常時和颱風過後價格又不同,餘物例此可知。

   若居士知他有五寶,若似五寶,以偷心選擇,而未離處,犯可悔罪。(箋:未具六緣,得方便罪。)若選擇已,取離本處,值五錢者,犯不可悔。(箋:已具六緣,便失戒體,不論受用與不受用。)

   【箋】五寶,即五金,所謂金、銀、銅、鐵、錫也。似者,像也。以金銀等作諸器具,名為似寶;若未成器諸金銀等,名為生寶。故雲生像金銀寶物,謂:一者,生金銀寶物;二者,像金銀寶物也。或雲七寶,准例可知。

   【補】第 頁第 行以下,大律分別為地處、上處、虛空處、乘處、車處、船處、水處、田地僧坊處、身上處、關稅處、共期處、無足處、二足處、四足處、多足處,此節屬地處。大律雲:“如人有五寶、若似五寶,在地。”

   【注】生像金銀寶物:一說:“生金”是天然的金銀寶物,如黃金是天然的黃色,不假人工製成;“像金”是白銀,以石黃煮染令色似黃金,即名“像金”,又叫“鍍金”。

   二說:用金銀作成的各種器具,名為“像金”,或“似寶”,如金杯、銀盃及各種K金製品;未作成器物之金銀等,稱為“生金”,也叫“生寶”。共期處:互相約定在某時、某地偷盜財物之謂也。

   離本處者,若織物異繩名異處。若皮、若衣,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

   若皮衣床,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

   若毛褥蓐者,一重毛名一處,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是名諸處。

【箋】且如毛褥蓐,自物放一重上,他物放二重上;或自物放一色上,他物放異色上。今取他物,離彼二重,置一重中;離彼異色,置一色中,則令他人生失物想,故為離處,而具六緣更犯不可悔也。

(編者附注:“今取他物”,皆指以盜心取。)

   【補】第 頁第 行以下,此文並下文,屋則梁、棟、椽、桷、四隅及奧句屬上處,文多脫略,未易瞭解。大律雲:上處者,若細陛繩床、粗陛繩床、蓐等、被等、樹上處、屋上處,悉名為上處。細陛繩床處者,謂腳處、足處乃至上頭處。若以繩織,異繩名異處。若皮、若衣覆,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如是諸處,有五寶,若似五寶,以偷奪心取,若選擇時,罪悉如上說。粗陛繩床處者,若一板名一處,若皮、若繩、若衣覆,異繩名異處,餘如上說。蓐者,一種毛。一種名一處。表處裏處,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是諸處有五寶,若似五寶等,廣如上說。乃至屋上處者,謂門間處、向處及梁椽處等。一桄名一處。是諸處有五寶,若似五寶等,廣如上說。

   【注】例如在一般圖書館外有一格一格之雜物櫃,某甲之物置第一格,某乙之物置第二格,甲起盜心將乙之物由第二格拿至第一格,即名離處。

   居士為他擔物,以盜心移左肩著右肩,移右手著左手,如是身份,名為異處。

   【箋】左肩右肩等,例皆如是。若無盜心,則雖左右數移,豈有罪哉!

   【補】第 頁第 行,文雲:“居士為他擔物”等,屬身上處。大律雲:身上諸處,謂腳處乃至頭處。以偷奪心取是衣囊,從此處移著彼處者,犯重。

   車則輪、軸、衡、軛。船則兩舷前後。屋則梁、棟、椽、桷、四隅及奧,皆名異處。以盜心移物著諸異處者,皆犯不可悔。

   【箋】衡:轅前橫木,所以駕馬。軛:轅前橫木,所以駕牛。舷:音弦,船之邊也。負棟曰梁,屋脊曰棟。椽桷,音傳角,皆屋椽也。

   【補】第 頁第 行,文雲:“車則輪、軸、衡、軛”句,屬車處。大律雲:車處者,犢車等數種。犢車處者,謂輻、輞、轅、轂、箱處、欄楯處。是諸處有五寶,若似五寶等,廣如上說。同文雲:“船則兩舷前後”句,屬船處。大律雲:船處者,單槽船等數種。單槽船處者,兩舷處、兩頭處等。是諸處有五寶,若似五寶等,廣如上說。

   【注】此段所言皆是古時之車、船、木造或土造屋等,今時代之而起的是汽車、火車、遊艇、輪船、鋼筋水泥所作的公寓及高樓大廈。簡略注解如下:軛:同軶,轅前以扼牛馬之頸者。衡、軛、轅如圖一、二所示。

   輻:車輪中直木;輞:車輪之外框;轂:車輪中心圓木,輻輳其外,軸貫其內如圖三所示。椽:房屋上面承瓦的圓木,方形曰桷,如圖四。奧:房屋西南角。

  盜水中物者,人筏材木,隨水流下,居士以盜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盜心捉木令住後流至前際(【箋】:即名離處),及以盜心沉著水底(【箋】:亦名離處)若舉離水時(【箋】:亦名離處),皆犯不可悔。

   複次,有主池中養鳥,居士以盜心按著池水中者,犯可悔罪(【箋】:未離彼處故);若舉離池水,犯不可悔(【箋】:離彼處故)。

   若人家養鳥,飛入野池,以盜心舉離水(【箋】:是為離處),及沉著水底(【箋】:亦名離處),皆犯不可悔。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水處。

   【注】後流至前際:木頭在水中流動,以盜心抓住一根,後面的木頭流到前面,便成離處,犯不可悔。

   【補】第 頁第 行,文雲:“按著池水中者”,大律作“若沉著水底”,與次段文同,而結罪異,缺疑。

   【注】前段有主池中養鳥,池與鳥皆同一主人、同一處,故舉離水為離處,按著水中尚未離處;舉離水犯不可悔,按著池中可悔。野池時,鳥有主,池無主,按著水中犯不可悔,舉離水也不可悔,因皆是離本處故。

   又,有居士內外莊嚴之具,在樓觀上諸有主鳥銜此物去,以盜心奪此鳥者,犯不可悔(【箋】:具六緣故);若見鳥銜寶而飛,以盜心遙待之時,犯中可悔(【箋】:方便罪也);若以咒力,令鳥隨意所欲至處,犯不可悔(【箋】:具六緣故)。若至餘處,犯中可悔(【箋】:亦方便罪)。

   若有野鳥銜寶而去,居士以盜心奪野鳥取,犯中可悔(【箋】:雖非有主物,從盜心結罪);待野鳥時,犯小可悔。

   又,諸野鳥銜寶而去,諸有主鳥奪野鳥取,居士以盜心奪有主鳥取,犯不可悔(【箋】:具六緣故,從鳥主邊得罪);若待鳥時,犯中可悔(【箋】:是方便罪)。餘如上說。

   又,諸有主鳥銜寶物去,為野鳥所奪(【箋】:是無主也);居士以盜心奪野鳥取,犯中可悔(【箋】:亦從盜心結罪)。若待鳥時,亦犯中可悔(【箋】:准上,應小可悔,中字恐誤,否則上亦應雲中可悔也)。餘亦同上。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虛空處。

   【補】第 頁第 行,文雲:“若待鳥時,亦犯中可悔”,注雲:准上,應小可悔,中字恐誤。今檢大律雲:“以偷奪心奪野鳥取,偷蘭遮。若待鳥時,突吉羅。”准是律義,此文中可悔,應是小可悔。

   若居士蒲博,以盜心轉齒勝他,得五錢者犯不可悔。

   【箋】博錢為戲,名摴蒲;雙陸戲,名六博。賭博家所用馬子及圍棋子、象棋子、骰子之類,皆名為齒。轉齒者,偷棋換著乃至用藥骰子等也。准《優婆塞戒經》及《梵網經》,則蒲博等事亦犯輕垢;今但受五戒者,容可不犯,而轉齒勝他,全是盜心,故犯重也。

   若有居士以盜心偷舍利,犯中可悔(【箋】:不可計價值故)。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師”,清淨心取者,無犯。

   若居士以盜心取經卷,犯不可悔,計值輕重(【箋】:所盜經卷若值五錢以上,則不可悔;若減五錢,中可悔也)。

   【注】古時無販賣舍利之事,故可以清淨心取者無犯;今時有人販賣舍利,其價格從千元高到三十萬元一粒,若以盜心取此舍利謀利,當計價值論罪。又取者為清淨心或貪心,是在各人自知,不能強辯,不然又犯妄語。慎之慎之!

   【注】近來各地頗多販賣佛舍利者,等同商品,漫天開價,聞之令人感慨萬分,須知佛舍利之神奇不可思議,實非金錢所能計較價值也。拙著《比丘戒講義》,曾引虛雲老和尚于阿育王寺禮佛舍利之所見所聞,及其切身之靈異,為便於居士亦可閱覽,特轉載於此。

   其文雲:“塔高一尺四寸,周圍亦只尺餘,塔之中級內空,中懸一實心鐘,有一針,舍利附於針端。觀者大小多少動定不一。平常有見一粒或三、四粒者,青黃赤白各異,有見蓮花及佛像者為勝緣。明萬曆間,吏部尚書陸光祖,與親友來參禮,初如小豆,次如大豆,次如棗,次大如瓜,更大如車輪,光明朗耀,心目清涼。時舍利殿壞,陸重修之,莊嚴至今。如來大慈,留此法身真體,使後世眾生,生正信心也。”

   至於虛雲老和尚,為何去阿育王寺拜舍利?年譜中他自言:“生而無母,未見慈容,每思慈親,輒覺心痛,因此發願往阿育王寺,禮佛舍利,燃指供佛,超度慈親。予拜舍利,每日從三板起,至晚間開大靜,除殿堂外;不用蒲團,展大具,每日定三千拜。忽一夜在禪坐中,似夢非夢,見空中金龍一條,飛落舍利殿前天池內,長數丈,金光晃耀。予騎上龍脊,即騰空至一處,山水秀麗,花木清幽,樓閣宮殿,莊嚴奇妙。見母在樓閣上瞻眺,予即大叫母親,請你騎上龍來到西方去。龍即下降,夢即驚醒,覺得身心清爽,境界憭然,平生夢母,只此一次。從此,每有人睹舍利,皆參加,眾說非一。予觀多次,初見大如綠豆,紫黑色;至十月半兩藏拜完,再看,大亦如前,已變為赤珠有光;再拜,急於求驗,遍身酸痛,看舍利大逾黃豆,色黃白各半。至此確信舍利之因根境而示現也。”

   故知舍利之神妙不可思議。又賣者自謂佛舍利,真耶?假耶?試問今之佛舍利有如此威神力乎?真假莫辨,以之圖利,難逃禆販如來之咎。

   《梵網經》菩薩戒之輕戒第三十一條雲:“佛子,佛滅度後,於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劫賊,賣佛菩薩父母形像……而菩薩見是事已,應生慈悲心,方便救護,處處教化,取物贖佛菩薩形像……若不贖者,犯輕垢罪。”今茲舍利即是佛之遺骨,不贖尚犯戒,況販賣乎?

   夫盜田者,有二因緣奪他田地:一者,相言(【箋】:即告狀訟於官府也);二者,作相(【箋】:即立標示界限相也)。若居士為地故,言他得勝,若作異相,過分得地,值五錢者,犯不可悔。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田處。

   【注】若以盜心,取得他人田地契約,改換名字者,犯不可悔罪。

   有諸居士應輸估稅而不輸,至五錢者,犯不可悔。

   複有居士至關稅處,語諸居士:“汝為我過此物,與汝半稅。”為持過者,違稅五錢,犯不可悔。

   居士若示人異道,使令失稅,物值五錢,犯中可悔。若稅處有賊及惡獸或饑餓,故示異道,令免斯害,不犯。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關稅處。

   【補】第 頁第 行以下二段,文多脫略。大律雲:若估客語與過是物,與過者,是稅物值五錢,犯不可悔(因隨教盜者,亦同犯故)。若估客到關遲邏,語與過是物,稅值當與半,與過者,亦爾。若雲稅值盡與汝者,亦爾。又雲:若估客到關,示異道令過,斷官稅物,是稅物值五錢,犯不可悔。若估客未到關,示異道令過,斷官稅物,是稅物值五錢,犯中可悔。

   【注】凡他人借物或寄物亦應當檢閱,還時亦應看,以防誤會之事發生。如《五分律》卷二九雲:“時跋難陀與估客共道行到關稅處,估客從跋難陀借囊,密以大價珠著囊中還之;跋難陀不覺。出關已,索囊中珠,跋難陀言:‘我不取汝珠。’估客言:‘汝實不取,我向借汝囊以珠著中耳。’即還其珠。生疑,問佛。佛言:‘不犯。若欲出關,人從借物,還已應抖擻看,犯者下品罪。’”

   今時出入海關,最好不要替別人拿物品過關,並非不慈悲,恐怕招來麻煩。如以前某國有兩兄弟,幫他人帶東西至他國,未詳細檢查,而內藏毒品為海關查獲,依該國法律判處死刑,屢次上訴也無法挽救,實為冤枉。

   又有居士與賊共謀,破諸村落,得物共分,值五錢者,犯不可悔。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共期處。

   盜無足眾生者。蛭蟲(【箋】:蛭,音質,水蟲也)、于投羅蟲等(【箋】:未見翻譯),人取舉著器中,居士從器中取者,犯不可悔,選擇如上。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無足處。文雲:“蛭蟲、于投羅蟲等”,大律作“躓蟲、千頭羅蟲”。

【注】蛭蟲:形似蚯蚓,能刺入人畜肌膚中吸吮血液,可作藥。

選擇如上:如前文之分別,離處為不可悔,未離處為可悔等。

   盜二足三足眾生者,人及鵝、雁、鸚鵡、鳥等,是諸鳥在籠樊中,若盜心取者,犯不可悔。餘如上說。

   盜人有二種:一者,擔去;二者,共期。若居士以盜心擔人著肩上,人兩足離地,犯不可悔。若共期,行過二雙步,犯不可悔。餘皆如上說。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二足處。

   【注】三足眾生,頗為罕見。歷史記載:大禹父鯀,治水無功,舜殛之於羽山,精魂入羽淵化為黃熊,即三足鱉。或偶而可見突變之動物,如三足鴨等,較為珍貴。

   【補】第 頁第 行文雲:“人兩足離地”,大律作“過二踔”,同文雲:“二雙步”,麗藏本及一切經音義皆作“二叟步”,大律作“二踔”。

   【注】二踔:老年人走兩步路。老年人走一步約三、四寸,走兩步尚不到一尺。

   盜人有兩種方法:一、擔去:如古時盜匪強搶婦女,用強力綁架小孩等。二、共期:如綁架小孩時騙說:“你父親在某地方出事了!你到我車上,我帶你去。”若小孩相信此言隨他去,雙足移動,犯不可悔。

   盜四足者,象、馬、牛、羊也。人以繩系著一處,以盜心牽將過四雙步,犯不可悔。

   若在一處臥,以盜心驅起,過四雙步,犯不可悔。

   多足亦同。

   若在牆壁籬障內,以盜心驅出,過群四雙步者,犯不可悔。餘如上說。

   若在外放之,居士以盜心念:“若放牧人入林去時,我當盜取。”發念之機,犯中可悔。

   若殺者,自同殺罪。殺已,取五錢肉,犯不可悔。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四足處,並多足處。

   【注】一般發心欲盜,本為小可悔,此處言中可悔者,有二因:一者,以印度北方接連沙漠地區,而沙漠地區是遊牧民族,其一切生活衣食住行皆仰賴牛羊,若不嚴加禁止,則盜牛羊之事層出不窮,世尊本“刑期無刑”之旨,故加重其刑。二者,“中”字或為小字之誤。

   複有七種:一、非己想,二、不同意,三、不暫用,四、知有主,五、不狂,六、不心亂,七、不病壞心。此七者,取重物,犯不可悔;取輕物(【箋】:四錢以下),犯中可悔。

   又有七種:一者,己想(【箋】:謂是己物);二者,同意(【箋】:素相親厚,聞我用時,其心歡喜);三者,暫用(【箋】:不久即還本主);四者,謂無主(【箋】:不知此物有人攝屬);五、狂;六、心亂;七、病壞心。此七者,取物無犯。

   【注】《事鈔》雲:“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親友,准此量之。” 

   《資持》釋雲:“親厚者,無彼此也。……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為之不厭;二、己所重物,與已不吝;三、極相違惱,了無所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外望;六、囚系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始一如。”親厚想,表示交情很好,我的就是他的,他的就是我的;但不可單方面作親厚想。我用他的物品時作親厚想,他用我的物品時就不可以了,此便非親厚。

   有一居士種植蘿蔔,又有一人來至園所,語居士言:“與我蘿蔔。”居士問言:“汝有價耶?為當直索?”答言:“我無價也。”居士曰:“若須蘿蔔,當持價來,我若但與汝者,何以供朝夕之膳耶?”客言:“汝定不與我耶?”主曰:“吾豈得與汝?”客便以咒術令菜乾枯,回自生疑:“將無犯不可悔耶?”往決如來,佛言:“計值,所犯可悔、不可悔,莖、葉、花實皆與根同。”

   有一人在祇洹間耕墾,脫衣著田一面,時有居士四望無人,便持衣去,時耕者遙見,語居士言:“勿取我衣!”居士不聞,猶謂無主,故持衣去,耕人即隨後捉之,語居士言:“汝法應不與取耶?”居士答言:“我謂無主,故取之耳,豈法宜然?”耕人言:“此是我衣。”居士言曰:“是汝衣者便可持去。”居士生疑:“我將無犯不可悔耶?”即往佛所咨質此事。佛知故問:“汝以何心取之?”居士白言:“謂為無主。”佛言:“無犯。自今而後,取物者善加籌量,或自有物,雖無人守,而實有主者也。”

   若發心欲偷未取者,犯下可悔。取而不滿五錢者,犯中可悔。取而滿五錢,犯不可悔。

   【箋】欲偷未取下可悔,遠方便也。取而未離處,中可悔,近方便也,文缺略。不滿五錢,中可悔,未失戒也。滿五錢,不可悔,已失戒也。失戒須取相懺,例如殺戒中說。所有世間性罪,償足自停,較殺業稍輕耳。

【注】包辦工程偷工減料,使建築物倒塌,致多人死傷,此應犯殺生、偷盜二不可悔罪。又賣假藥,關係人命,值五錢以上,犯不可悔罪。

今時盜印有版權之書籍、圖畫,及盜拷貝有版權之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乃至仿冒有版權之種種印刷品、商品(如電腦等),或贗品(假古董藝品、假名表等)種種,若違反著作權法者,價值五錢以上,亦應犯不可悔罪。

   【注】《四分律》:“眾多人,遣一人盜五錢,多人共分;隨本一分,滿五通犯。”如《十誦》中,盜眾多人未分物,雖多而輕,謂亡比丘輕物也。如是可知眾人遣一人盜過五錢財物,分贓時,不管分到多少,皆犯不可悔。又此物價值,以作案時地之價值為准。時間有春季和秋季不同,地點有臺灣和大陸不同。

   【注】教人盜取戒相表:如第一行教人盜過五錢,結果得五錢,教者、盜者二人俱結根本罪,餘詳表所明。

  

盜心(教人盜) 結 果 結 罪

過五錢 得五錢 二俱根本罪

過五錢 得減五錢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五錢 過五錢 二俱根本罪

五錢 得減五錢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減五錢 得過五錢、滿五錢 盜者重罪,教者中罪

減五錢 得減五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過五錢或五錢 取異物滿五錢 盜者重罪,教者中罪

過五錢或五錢 異處取物滿五錢 盜者重罪,教者中罪

過五錢或五錢 彼謂使取物,無盜心取五錢或過五錢 取者無罪,教者重罪

教人取物

(無盜心) 彼謂教盜取,得五錢或過五錢 盜者重罪,教者無罪

  【補】若借人物,久而不還,回為己有者,即得盜罪。

   【補】律藏載盜戒最繁,多至數卷,可見是戒護持非易。

   【注】今人于郵局寄信時,以紙幣加入信內;或寄印刷物時,在郵局不允許的情況下,以信加入印刷物內,悉犯盜稅罪。

   【注】犯罪要件:

   一、他物。

   二、他物想。

   三、盜心。

   四、興方便取。

   五、值五錢。

   六、舉離本處。

   【補】境想



   【補】開緣

   一、與想(謂彼已與己)。

   二、己想(謂是己物)。

   三、同意(亦雲親厚想。素相親厚,聞我用時,其心歡喜)。

   四、暫用(不久即還本主)。

   五、謂無主(亦雲糞掃想。不知此物有人攝屬)。

   六、狂亂壞心。

  

淫戒

   佛告諸比丘,優婆塞不應生欲想、欲覺,尚不應生心,何況起欲、恚、癡,結縛根本不淨惡業。

   【箋】于欲境界安立名言,名為欲想。於欲境界忽起尋求,名為欲覺。由欲不遂,而起於恚,欲之與恚,同依於癡,三毒既具,則為一切結縛根本,違清淨行,能招此世他世苦報,故名不淨惡業也。

   【補】第 頁第 行,文雲:“不應生欲想、欲覺”。律論釋雲:欲想者,身口不動,但心想女人。欲覺者,心既瞢醉,身體(-目+登)瞢。

   【注】欲想:心中想女眾之身體特徵(如胸、臀等),若繼續聯想下去,身心如癡如醉而起尋求,稱為欲覺。若由欲已遂,欲海難填故而起貪,不得又生恚,三毒輪轉,永不停息。

   是中犯邪淫有四處:男、女、黃門、二根。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男者,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黃門、二根,亦同於上類。

   【注】黃門:男根損壞之人。《十誦律》卷二一,將黃門分為五種:

   一、生黃門:天生即不能行淫者。

   二、半月黃門:半月能淫,半月不能淫者。

   三、妒黃門:見他人行淫,男根方能勃起者。

   四、變黃門:欲行淫時,忽失男根者。

   五、形殘黃門:生已腐爛,或因蟲啖等而截去男根者。

   戒律規定上述諸人皆不能出家受具足戒。

   若優婆塞與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處行邪淫,犯不可悔。

   若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黃門、二根,二處行淫,犯不可悔。若發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箋】:遠方便也);若二身和合,止不淫,犯中可悔(【箋】:近方便也)。

   【箋】淫戒以三緣成不可悔:一、淫心:謂如饑得食,如渴得飲,不同熱鐵入身,臭屍系頸等;二、是道:謂下文所明三處;三、事遂:謂入如胡麻許,即失戒也。

   【注】犯根本罪前有三種方便罪,說明如下:《事鈔》雲:“分約淫戒以明。如內心淫意,身口未現,名遠方便,此犯下罪(下品可悔罪);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方便,犯中罪(中品可悔罪);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中罪(中品可悔罪)。”

   以淫戒來說明這三種方便。內心起了行淫的念頭,尚未表現在身、口的動作上,這叫做遠方便,這時是犯下品的罪。念頭一起,就算犯罪了,所以要特別注意這一點。真真正正的佛弟子,起心動念都要小心,如果起了淫念之後,接著動了身口,就是開口向對方講,或者身體向著行淫的處所走去。

   “未到前境”,就是尚未到達那個行淫的地點時,這叫做次方便,這時犯的罪,是中品罪,比遠方便所犯的罪重一點。如果起了淫念之後,發動身口的動作,到達了行淫的地點,“身分相交”,男女雙方的身體已經抱在一起,“未至犯處已來”,但是尚未交媾,還未犯到淫戒的根本入如胡麻許(毛頭許),這時是近方便。

   《戒學淺談》雲:我來講個有關遠方便、次方便、近方便的故事給你們聽,希望能加深你們對前方便的瞭解。記著,在三種方便中,能止處就要馬上停止,不要繼續向前進,以免犯到根本。中國人有句話:“舉頭三尺有神明”,我們每個人頭頂上都有神明。

   又有另外一種說法:“舉頭三尺有青天,人可欺,天不可欺。”這句話是叫我們時時刻刻檢討自己的起心動念、所作所為,要止惡行善。佛家的說法:“每個人身上有兩個神,一個叫‘同名神’,另一個叫‘同生神’。同名神是男的、是白的,是記善的神;同生神是女的、黑的,是記惡的神。我們任何一個起心動念,是善是惡,他們都會記下來。所以我們最好不要隨便起心動念,以免造惡因。萬一造了惡因,就要趕快回頭,不要一直犯戒下去,乃至破戒。

   《無量壽經》說:“神明記識,犯者不赦。”有神明記下我們所造的善惡,如果犯了罪,他就不會饒恕你。我們要隨著自己所造的善惡,而去受苦受樂。好了,現在進入故事的主題,這是我在一般世間法的雜誌中看到的。

   在清朝末年,有一個舉子要到北京去考狀元,狀元是春榜,是過了年才考的。一般遠地方的人,就要在冬天時出發赴京,才能趕得上春天的考試。在大陸上,一到冬天,北方就是冰天雪地,把路都埋沒了。這位舉子在赴京城的途中,就遭遇到這種情況,無法向前行,就只好住到一家客棧裏面。這家客棧的老闆娘是位年輕的寡婦,她先生剛去世不久。這位舉子原來只計畫在這家客棧住一個晚上,第二天就繼續趕路,沒想到大雪連綿不斷,馬路積雪依舊很高,無法成行,就只好繼續在客棧住下去。

   一天複過一天,一個是青年男子,一個是年輕寡婦,孤男寡女,天天對望,日久生情,就動了念頭了。在動了淫念時,就犯了“遠方便”的輕罪。在起了淫念之後,男的就起身走向女的房間,在他舉手敲門之前,這個舉子想到如果犯了淫,天庭會將他的狀元名革除(中國古時候有一種說法:一個人若是犯淫,縱然是再好的學問,命中註定是今科考中狀元,天庭會革除他的狀元名,他就考不上),於是走回自己的房間。這樣,他已是犯了“次方便”的中罪。

在年輕寡婦這方,她起了淫念之後,就走向男的房間,但在未進入男的房間之前,她想到,自己應該要為丈夫守節,死後才能升天;如果犯淫,就會下地獄。一想到此,她就走回自己的房間。同樣的,這位寡婦也是犯了“次方便”的中罪。儘管男女雙方都暫時控制住自己的淫念,但欲火燃燒,終究按捺不住,這位青年舉子和年輕的寡婦,還是共處一室,身體抱在一起(尚未交媾)。這時,就是犯了“近方便”的重中罪。

在他們身體相抱的時候,聽到空中有一個人講話了:“你們兩個王八蛋,要幹又不幹,把我的功德過簿,劃得稀巴爛。”說著,就丟下一本功過簿。他們兩個人一看功過簿,上面都有他們的名字,一個是今科狀元,因犯淫而革名;一個死後升天,也因犯淫而劃掉她的名字。他們兩個人一看,嚇得發抖,從此不敢再起淫念。佛弟子尤其要注意這一點,一犯淫戒,什麼功德都沒有了。

   若優婆塞,婢使已配嫁有主,於中行邪淫者,犯不可悔;餘輕犯,如上說。三處者,口處、大便、小便處。除是三處,餘處行欲,皆可悔。

   若優婆塞婢使未配嫁,於中非道行淫者,犯可悔罪,後生受報罪重。

   【箋】婢使未配嫁,則未有他主,若欲攝受,便應如法以禮定名,為妾為妻,皆無不可。若非道行淫,壞其節操,致使此女喪德失貞,故雖不失戒體而後報罪重。所謂損陰德者,幽冥所深惡也。

   若優婆塞,有男子僮使人等,共彼行淫二處,犯不可悔罪;餘輕犯罪,同上說。若優婆塞,共淫女行淫,不與值者,犯邪淫不可悔;與值,無犯。

   【補】第 頁第 行,文雲:“共淫女行淫,與值,無犯。”應是不犯上品不可悔罪;然戕身敗德,寧謂無過?思之!

   【注】此事在印度行得通,在中國則期期以為不可,何以故?地理環境不同故,兩國文化淵源各別故。印度氣候較為炎熱,天時地利人文種種因緣,致使當地人民性欲比較強烈,所以印度女子十二歲可以結婚,這在中國行得通嗎?中國古稱“禮儀之邦”,男女授受不親,這在印度行得通嗎?中國素尊正人君子;正人君子者,能去花街柳巷嗎?正人君子尚不行走花街柳巷,何況五戒居士,膽敢犯共淫女行淫嗎?生死根本,欲為第一,犯染此事,生死尚不能了,何況成佛乎?此處佛說無犯者,謂未犯佛戒,非謂可以行淫也。印度亞熱帶地區,禁制過嚴,人不奉行,反成虛文,我佛大慈,故開方便。

   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壞,共彼行邪淫,女者三處,犯不可悔;輕犯,同上說。若優婆塞,自受八支(【箋】:謂一日一夜八關戒齋),行淫者,犯不可悔。八支無複邪正,一切皆犯。若優婆塞,雖都不受戒,犯佛弟子淨戒人者,雖無犯戒之罪,然後永不得受五戒,乃至出家受具足。

   【箋】佛弟子淨戒人:謂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也。乃至己妻受八支戒日,亦不得犯;犯者,同名破他梵行。

   問:犯他淨行,固名重難,設有反被受戒人所誘者,是遮難否?或不知誤犯,後乃悔恨,誠心髮露,許受五戒及出家否?

   答:若知彼已受戒,便不應妄從其誘,然既被誘,罪必稍減;不知誤犯,理亦應然。但懺悔之方決非輕易,應須請問威德重望,深明律學者乃能滅此罪耳。


   佛告諸比丘,吾有二身:生身、戒身。若善男子,為吾生身起七寶塔,至於梵天,若人虧之,其罪尚有可悔;虧吾戒身,其罪無量,受罪如伊羅龍王。

   【箋】此結示淨戒不可虧犯也。戒身,即法身,佛以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為法身故。以此戒法,師師相授,即是如來法身常住不滅。若或自破梵行,或複破他梵行,則是破壞如來法身,故較破壞生身舍利塔罪為尤重也。

   伊羅龍王,具雲伊羅跋羅,亦雲伊羅缽。伊羅,樹名,此雲臭氣;跋羅,此雲極。謂此龍王昔為迦葉佛時比丘,不過以嗔恚心,故犯折草木戒,不知懺悔,遂致頭上生此臭樹,苦毒無量,況殺、盜、淫、妄根本重戒而可犯乎?然殺、盜二戒,稍有慈心廉退者,猶未肯犯,獨此淫戒人最易犯,故偏於此而結示也。然犯戒之罪既有重於壞塔,則持戒之福不尤重於起塔耶?幸佛弟子思之。

   【注】《壽康寶鑒》雲:余杭陳醫生,有貧人病危,陳治之痊癒,亦不責求報酬;後陳因避雨過其家,其姑令婦伴宿以報恩,婦唯唯。夜深就之,曰:“君救妾夫,此姑意也。”陳見婦少而美,亦心動,隨力制之,自語曰:“不可!”婦強之,陳連曰:“不可!不可!”坐以待旦,最後幾不自持,又大呼曰:“不可二字最難!”天明遁去。

   爾後陳有子應試,主試官棄其文,忽聞呼曰:“不可!”挑燈複閱,仍感無可取處,再棄之,又聞連聲呼曰:“不可!不可!”因之複加詳閱,實未達標準,最後決意棄之,忽聞大呼曰:“不可二字最難!”連聲不已,知必有陰德所蔭,因錄取之。榜後召問原因,其子亦不解何故。歸告父,父曰:“此我壯年事也,不意天之報我其厚如此!”按,美色當前,生理衝動,人所難免。而現今社會,到處皆有誘惑之坑,是禍是福,亦憑各人之能否遵從禮法,力克其邪!為己、為子孫,可不懼乎?

   【注】欲戒淫行,須伏淫心,淫心若伏,便不犯淫了。茲錄三種降伏淫心之法,以供初學參考(後二摘自《欲海回狂》):

   一、《法華經》“觀世音菩薩普門品”:“若有眾生,多於淫欲,常念恭敬觀世音菩薩,便得離欲。”多淫眾生,若遇淫境現前,淫心衝動,只要一心觀念觀世音菩薩,如在目前,生慚愧心,鞠躬合掌,至心稱念:“南無觀世音菩薩”。觀想菩薩以甘露水,澆我身心,我此欲火,化為清涼。三業至誠——心念觀音慈力,口念觀音聖號,耳聞觀音慈音,必有奇妙感應,萬事萬靈。

   二、四覺觀,此觀成時,深知彼我同具陋質,是為隨境除貪方便門。凡夫淫欲念,世世常遷徙。宿生為女時,見男便歡喜;今世得為男,又愛女人體。隨在覺其汙,愛從何處起?

   睡起生覺第一:默想清晨睡起,兩眼朦朧,未經盥漱,此時滿口黏膩,舌黃堆積,甚是污穢。當念絕世嬌姿,縱具櫻桃美口,而脂粉未傅之先,其態亦當爾爾。

   醉後生覺第二:默想飲酒過度,五內翻騰,明晨忽然大嘔,盡吐腹中未消之物,餓犬嗅之,搖尾而退。當念佳人細酌,玉女輕饗,而杯盤狼藉之時,腹內亦當爾爾。

   病時生覺第三:默想臥病以後,面目黧黑,形容枯槁,又或瘡癰腐潰,膿血交流,臭不可近。當念國色芳容,縱或年華少艾,而疾苦纏身之日,形狀亦當爾爾。

   見廁生覺第四:默想通衢大廁,屎尿停積,白蠟青蠅,處處繚繞。當念千嬌百媚之姿,任彼香湯浴體,龍麝熏身,而飲食消融之後,所化亦當爾爾。

   三、九想觀 此觀成時,方悟身後無量淒慘,是為返終絕愛方便門。人想死亡日,欲火頓清涼。愚人若聞此,愁眉歎不祥。究竟百年後,同入燼毀場。菩薩九想觀,苦海大津梁。

   新死想第一:靜觀初死之人,正直仰臥,寒氣徹骨,一無所知。當念我貪財戀色之身,將來亦必如是,則淫心淡矣!

   青瘀想第二:靜觀未斂骸屍,一日至七日,黑氣騰溢,轉成青紫,甚可畏懼。當念我如花美貌之身,將來亦必如是,則淫心淡矣!

   膿血想第三:靜觀死人初爛,肉腐成膿,勢將潰下,腸胃消糜。當念我風流俊雅之身,將來亦必如是,則淫心淡矣!

   絳汁想第四:靜觀腐爛之屍,停積既久,黃水流出,臭不可聞。當念我肌膚香潔之身,將來亦必如是,則淫心淡矣!

   蟲啖想第五:靜觀積久腐屍,遍體生蟲,處處鑽齧,骨節之內,皆如蜂窠。當念我鸞儔鳳侶之身,將來亦必如是,則淫心淡矣!

   筋纏想第六:靜觀腐屍,皮肉鑽盡,只有筋連在骨,如繩束薪,得以不散。當念我偷香竊玉之身,將來亦必如是,則淫心淡矣!

   骨散想第七:靜想死屍,筋已壞爛,骨節縱橫,不在一處。當念我崇高富貴之身,將來亦必如是,則淫心淡矣!

   燒焦想第八:靜觀死屍,被火所燒,焦縮在地,或熟或生,不堪目擊。當念我文章蓋世之身,將來或亦如是,則淫心淡矣!

   枯骨想第九:靜觀破塚棄骨,日暴雨侵,其色轉白,或複黃朽,人獸踐踏。當念我韶光易邁之身,將來亦必如是,則淫心淡矣!

修此九想觀者,可於蟲啖想時停心注想,若能觀出臭味,淫心可息矣!

另古時有一首詩,頗值玩味。詩雲:“江上臭皮囊,當年桃花面;昔日恨不見,而今不忍看。”

   【注】狄仁傑,唐朝山西太原人。少年時,豐神俊朗,面貌極美。有一年因為上京參加考試,途中寄宿在一家旅舍。是晚,當夜闌人靜,他正埋首讀書的時候,突然有一位美麗的少婦,偷偷地進來會見他。一問之下,才知道她是旅舍主人的媳婦。因丈夫剛死不久,難耐孤獨,日間見他英俊逼人入迷,所以晚間特來相會。

   狄仁傑聽完她的訴說,又見她想以美色來挑逗媚惑他,心裏不覺愣了一下,隨即又心如止水,絲毫不被所動,並且以憐憫的語氣,極溫和地對她說:“看見你這妖嬌的媚態,使我更加想起一個老和尚對我開示的話!”豔麗的少婦一聽狄仁傑的話,很感訝異,於是嬌聲嗲氣地盤問他:“你這句話是什麼意思?”狄仁傑見她動問,即順機開導她說:“我以前借住在一間寺院讀書時,曾經有一個老和尚為我看相說:‘依你的相貌,將來必能大貴,但一生中要特別謹慎,不要因貪愛美色,而犯了淫戒。’

   我當時就請教他說:‘美色是人見人愛,極難控制,不知有什麼方法,才能息滅貪淫的欲念呢?’那老和尚很慈祥地開示我說:‘我教你一個很好的方法,大凡人之所以會興起男女淫欲的念頭,就是因為貪愛著對方的美貌,如果能試著把那美豔的軀體,聯想成忽然生了一場大病,纏綿床笫,骨瘦如柴而頭髮蓬散,眼睛深陷而無神,好像鬼一般的可怕。或者聯想那美麗的軀體,因臥病太久,即將死亡,一陣青一陣白,全身抽搐,變得很醜惡,令人不敢看。更進一步,聯想死後,時間一久,遍體腐敗臭穢,口、鼻、眼、耳都有蛆蟲,鑽入鑽出齧食骨肉。本來嬌豔美麗的軀體,一下子變作骨是骨,肉是肉,被蟲齧得骨肉淩亂不成形。到此地步,相信你必會把那炎熾的淫欲念頭,潑得冷如寒冰,再也提不起興趣了。’

   我敬佩並遵守著這位老和尚的教誨,不敢稍有違背遺忘。現在看到你來,對於你那嬌媚的身材、動人的儀態,起初我也非常的喜愛,差點難以控制。於是即刻憶起老和尚的教誨,把你當作生病想、將死想、已死想,頓時把那貪淫的念頭熄滅掉,心有如死灰,不再複燃了。我聽你之意,本想為丈夫守節終身,可是因看到我的英俊,所以一時控制不住,才偷偷地來看我,想滿足你那淫欲的愛念。

   如果你能把我也像老和尚所教的方法想一遍,那麼我又有什麼值得你興起愛欲呢?”這時那少婦認為他的話很有道理,於是默然地站著,照那方法想了一下,忽然感激得流下眼淚,向狄仁傑跪拜說:“很感謝你的大恩大德,不但保全了我的名節,還指示我熄滅淫欲的極好方法。使我從此以後,能做到古井無波,為丈夫守節終身,此後決不會再有淫欲難抑的困難了。”說著一再地向狄仁傑拜謝,懷著感佩的心情離去了。後來這位少婦,竟能以堅守婦節,受到朝廷的表揚,為天下人所稱讚。而狄仁傑則輔助唐朝安邦定國,處處毀淫詞,勵百姓以德,成為一代名臣,以賢宰相而終,後於唐睿宗時被追封為梁國公。

   狄仁傑拒美色詩雲:“美色人間至樂春,我淫人妻妻淫人,若將美色思殘軀,遍體蛆鑽滅色心”,此詩即脫胎於不淨觀。狄梁公少年時有此德行,宜其後來為賢宰相,若佛弟子常作如是觀,持戒自能清淨矣!

   【注】明朝時,太倉有一位讀書人陸容,長得英俊挺拔,儀錶出眾。天順三年,到南京應試,借住在一家旅館中。旅館主人有一個女兒,因中意陸容不凡的相貌,晚間就到他窗外,流連不去,百般挑逗。陸公題詩拒之,女見之大哭而去。詩雲:“風清月白夜窗虛,有女來窺笑讀書,欲把琴心通一語,十年前已薄相如。”該年春季大考,陸公金榜題名。之前陸容父親曾作一夢,夢見郡守率領眾人抬著匾額,敲鑼打鼓而來,匾上題了“月白風清”四字,不知何故,到此才知是中進士的預兆,於是寫了一封信告訴陸容這個夢,陸公更覺警惕。後來官高極品,直至參政。

   古人為政,著重修德,故官愈高而德愈大。今人為政,多只顧名利,不問道德,故有“一代當官,三代打磚”之語。噫!可不戒哉!

   【注】《正法念處經》卷一二雲苦獄有十六段,茲節錄五段:

   一、大身惡吼可畏處:若人毀犯淨行沙彌尼故,死墮此獄,受身一由旬量,第一柔軟,被細鐵鉗拔彼身毛及筋骨肉,痛苦叫喚,余獄人聞之心破裂分。

   二、內熱沸處:若有惡人複犯持五戒之優婆夷,汙彼梵行;自謂汙他無罪,破戒非惡,不信因果,多行不善。死墮此獄,常受燒煮,及熱風吹,彼熱沸處,身熟而死。又活他走,被捉置於割截山中,熱鐵焰鋸,割彼身根,叫喚痛死;復活受苦無量年歲。

   三、鞞多羅尼惡燒惡漂處:若有邪行之人,燒香取婦,彼婦無過,生厭之後,強詞加罪,與過已複共行欲。如是之人死墮此獄,漂大河處,受大苦惱。在於暗處被熱鐵杖劈割燒煮,常雨鐵杖割身分離。

   四、發愧烏處:複有邪淫,借酒行惡,淫己姐妹。死墮此獄,受熱焰銅爐燒煮,死已複生,常在爐中,獄卒吹爐火使炎熱;如是燒煮無量年已,得出銅爐,又在鐵砧上被鐵椎打死,舉椎還活,複打受苦,經無數時。

   五、無悲暗處:邪行之人,淫己媳婦,或淫師母。死墮此獄,受焰燃鐵地熱沸灼燒,上下翻覆,同地獄人,互迭上下,百倒千倒,如煮塊肉。複被杵搗築,或作異塊;如是細搗,細密和合,不可分別。

   【注】淫己姐妹者,我為人授五戒時,曾發現有這種事情,因為此人和姐妹一起睡的緣故。所以兄弟姐妹最好分房睡,至少也要分床,避免這種情形。

   【補】若己之妻妾有娠時、乳兒時,及非淫根處而交媾者,亦名邪淫,如《智論》廣說(准義應是可悔罪)。

   【補】律論雲:若長老聞此不淨行,甚勿驚怪,何以故?如來憐憫我輩,為結戒故,說此惡言,若不說者,雲何得知罪之重輕?若法師為人講,聽者慎勿露齒笑,若有笑者驅出。何以故?佛憐憫眾生,金口所說,汝等應當生慚愧心而聽,何以笑!

   【注】 犯罪要件:

   一、淫心。

   二、是道。

   三、事遂。

   【補】境想:

  【補】開緣:

   一、為怨家所執,如熱鐵入身等,惟苦無樂。

   二、熟睡不覺知。

   三、狂亂壞心。

   【注】若五戒弟子被人強逼或在睡眠時被奸,而完全無有淫樂,且有苦之感覺,或無知,不犯。如《善見律》卷八雲:“優缽羅花比丘尼,從外乞食還,開戶入戶,暗故不覺男子在內,便脫衣而眠。此婆羅門從床下出,犯比丘尼。犯者壞比丘尼,此比丘尼愛盡無欲,如熱鐵入身,是故不犯。此男子行欲竟去,此地能載須彌山王,而不載七尺惡人,是故地為之開,即入阿鼻地獄,火如羅網。世尊語諸比丘:‘此比丘尼不樂故,故名無罪。’”又比丘尼在於寂靜蘭若中獨住,或獨在樹下坐,易為強徒所侵,是故世尊制諸尼不得住蘭若,亦不得在曠野林中之樹下坐。

   【注】若女眾被人強姦時,須有方便,不令犯戒,如《戒學淺談》雲:萬一你們被強暴時,絕對不能有任何一絲快樂的感覺,只要有一點快樂的感覺,就算犯戒了,這是因為起了染汙心。但是,要怎樣才能不受樂呢?有的書上教人咬手指頭,咬到它痛,痛了就不會有快樂的感覺。假如你的手被抓住,咬不到手指頭,怎麼辦?續明法師在靈隱寺講戒的時候,有談及這件事情,他教人咬自己的舌頭,或咬自己的嘴唇,一定要咬到它痛,才不會有快樂的感覺。我所以要特別提到這一點,是希望你們時時警惕自己,只要一個念頭受樂,就算犯戒。上天堂或是下地獄,就在一念之差,你們應當好自為之。

   【注】雲何是顛狂散亂病壞人之相?《十誦》卷五七謂:一、癡狂,二、散亂,三、病壞心。

   一、癡狂者,有五相名狂人,即癡狂、顛狂也:

   (一)親裏死盡故狂。

   (二)財物失盡故狂。

   (三)田業人民失盡故狂。

   (四)四大錯亂故狂(一切發熱病致狂,一切細菌傳染所致狂,一切物理性之刺激如過冷、過熱、電激、聲音激、打、壓、跌等所致狂)。

   (五)先世業報故狂。若有如是狂病,自知我是某甲,作淫欲,犯根本罪。

   二、散亂。有五種因緣令心散亂:

   (一)非人所打故心散亂。

   (二)非人令心散亂。

   (三)非人食心精氣故散亂。

   (四)四大錯亂故心散亂。

   (五)先世業報故心散亂。雖有如是散亂,自知己是某甲,作淫欲,犯根本罪。

   三、病壞心。有五種病壞心:

   (一)風發故病壞心。

   (二)發熱病故病壞心。

   (三)冷發故病壞心。

   (四)有以上三種俱發故病壞心。

   (五)時節氣發故病壞心。雖有如此等病壞心,若自覺己是某甲,作淫欲,犯根本罪;不知己是某甲,不犯。病壞即痛惱所纏。此開緣是四重同開,即四根本罪的共同開緣。

   此處要注意的是:雖有如此狂病,若尚有意識知道我是某甲,作淫欲(五戒則改為邪淫),犯重。此即開中有制,制中有開,有病可開,病好則制。

   【注】為令讀者便於觀想,附印不淨觀照片三張於書後,作修觀增上緣。

   妄語戒

   佛告諸此丘,吾以種種訶妄語,讚歎不妄語者,乃至戲笑尚不應妄語,何況故妄語。是中犯者,若優婆塞不知不見過人聖法,自言我是羅漢(【箋】:斷三界煩惱盡)、向羅漢者(【箋】:斷無色界思惑將盡),犯不可悔。若言我是阿那含(【箋】:斷欲界煩惱盡)、斯陀含(【箋】:斷欲界六品惑),若須陀洹(【箋】:斷見惑盡),乃至向須陀洹(【箋】:世第一後心,具足八忍,智少一分);若得初禪(【箋】:離生喜樂五支功德相應)、第二禪(【箋】:定生喜樂四支功德相應)、第三禪(【箋】:離喜妙樂五支功德相應)、第四禪(【箋】:舍念清淨四支功德相應);若得慈悲喜舍無量心,若得(【箋】:四)無色定(【箋】:所謂)虛空定、識處定、無所有處定、非想非非想處定,若得不淨觀、阿那般那念(【箋】:此雲遣來遣去,即入息出息也。此二觀乃佛法二甘露門,但應修習,不應雲得);諸天來到我所,諸龍、夜叉(【箋】:捷疾鬼)、薜荔(【箋】:亦雲閉麗多,此翻祖父鬼)、毗舍闍(【箋】:啖精氣鬼)、鳩盤荼(【箋】:甕形厭魅鬼)、羅刹(【箋】:可畏鬼)來到我所,彼問我,我答彼;我問彼,彼答我,皆犯不可悔。

   【箋】此大妄語以五緣成不可悔:

   一、所向人;

   二、是人想;

   三、有欺誑心;

   四、說重具,即羅漢乃至羅刹來到我所等;

   五、前人領解。若向聾人、癡人、不解語人說,及向非人、畜生等說,並屬中可悔罪也。

   【注】此句中,向不解語畜生說證果,依大律及經文後之表解,應屬下可悔。

   【注】過人聖法:如三十七道品等。向阿羅漢:將證阿羅漢而未證者。若說自己得不淨觀,犯妄語;只可說:我修不淨觀。祖父鬼:餓鬼壽命甚長,有很多相貌年老者,故翻為祖父鬼。毗舍闍:啖人精氣之鬼。人睡前若能念佛、持咒,則有龍天護持,可免諸惡鬼神侵擾。甕形厭魅鬼:甕形表其肚子甚大,晚上人們睡眠時會壓人的一種鬼神。

   【注】《五戒表解》雲:妄語罪有逆罪、大妄語罪、小妄語罪之分:

   一、法說非法,非法說法,為逆罪。

   二、妄言證聲聞、菩薩果位,犯大妄語中重罪。

   三、妄言見神、見鬼、持戒清淨、能習禪定、善通三藏、證世間四禪八定,犯大妄語中輕罪。以上三種淆亂正信,害正法眼故為大妄語。

   四、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言不聞,不聞言聞;覺言不覺,不覺言覺;知言不知,不知言知;實有言無,無言實有,皆犯小妄語。

   若本欲言羅漢誤言阿那含者,犯中可悔;餘亦如是犯(【箋】:未遂本心故也)。

   若優婆塞,人問言:“汝得道耶?”若默然、若以相示者,皆犯中可悔(【箋】:未了了故)。

   【注】《四分律》雲:“若比丘對檀越言:‘數受汝食者是阿羅漢。’檀越問之便默然,不了了犯中罪。若有檀越問比丘言:‘大德是阿羅漢者脫僧伽梨衣。’比丘即脫,現相不語,犯中罪。若謂言:是阿羅漢請著衣、或請坐,或言請起、請上閣、請下等等語言,彼比丘現相不語者,一切犯中罪。”

   【注】《戒疏》雲:“妄語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現,無疑成重。大妄語者,自說成重;教人稱聖,名利擁彼,於我無潤,故不同犯。”(卍續藏經,六二,二三九下)

   【注】《十誦》卷五二雲:“若問:‘汝得果否?’行者爾時手中有庵婆羅果、瞻婆果、婆羅頭果……行者而示以果,得中品罪。”

   乃至言旋風土鬼來至我所者,犯中可悔(【箋】:准《十誦律》,未得外凡,別總相念,妄言已得;戒未清淨,妄言持戒清淨;未曾讀誦經典,妄言讀誦等,並犯中可悔罪)。

   【注】旋風土鬼:一般的孤魂野鬼等,來時有一陣旋風,次於羅刹等鬼,故結罪較低。

   外凡:聲聞乘修道階位,在初果前有七加行位,前三位稱為外凡,即五停心、別相念住、續相念住,後四位稱為內凡,即暖、頂、忍、世第一法。

   若優婆塞,實聞而言不聞,實見而言不見,疑有而言無,無而言有,如是等妄語皆犯可悔(【箋】:更有兩舌、惡口、綺語,並皆犯罪,但不失戒,故雲可悔,非謂無性罪也)。若發心欲妄語,未言者,犯下可悔(【箋】:遠方便也);言而不盡意者,犯中可悔(【箋】:或誤說,或說不了了,僅名近方便罪也);若向人自言得道者,便犯不可悔。

   【注】誤說:如欲說證四果誤說成證三果。說不了了:自己說話不清楚,或說了對方不瞭解。

   若狂、若心亂、不覺語者,無犯。

   【注】《楞嚴經》卷六雲:“若大妄語,即三摩地,不得清淨,成愛見魔,失如來種。所謂未得謂得,未證言證;或求世間尊勝第一,謂前人言:我今已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道、辟支佛乘、十地地前,諸位菩薩;求彼禮懺,貪其供養,是一顛迦(極惡、畢竟無涅槃性),消滅佛種,如人以刀,斷多羅木,佛記是人,永隕善根,無複知見,沉三苦海,不成三昧。我滅度後,敕諸菩薩及阿羅漢,應身生彼末法之中,作種種形,度諸輪轉。或作沙門、白衣居士、人王、宰官、童男、童女,如是乃至淫女寡婦,奸偷屠販,與其同事,稱讚佛乘,令其身心,入三摩地,終不自言:我真菩薩、真阿羅漢,泄佛密因,輕言末學;唯除命終,陰有遺付。雲何是人,惑亂眾生,成大妄語?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後複斷除諸大妄語,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四決定清淨明誨。是故阿難!若不斷其大妄語者,如刻人糞為栴檀形,欲求香氣,無有是處。我教比丘,直心道場,于四威儀一切行中,尚無虛假,雲何自稱得上人法?譬如窮人妄號帝王,自取誅滅,況複法王,如何妄竊?因地不真,果招紆曲,求佛菩提,如噬臍人,欲誰成就?若諸比丘,心如直弦,一切真實,入三摩地,永無魔事。我印是人,成就菩薩無上知覺。如我所說,名為佛說,不如此說,即波旬說。”

   【注】《楞嚴經》卷六雲:“若大妄語,即三摩地,不得清淨,成愛見魔,失如來種。所謂未得謂得,未證言證……佛記此人,永隕善根,無複知見,沉三苦海,不成三昧。”今時有人為貪名利,自言:我是某佛再來,或言某菩薩再來,或言我是大迦葉……等,薄地凡夫,妄稱尊聖,佛記是人,永隕善根,沉三苦海。

   經文又雲:“我滅度後,敕諸菩薩及阿羅漢,應身生彼末法之中,作種種形,度諸輪轉。”以各種不同身份,或人王宰官,乃至奸偷屠販,與其同事,稱讚佛乘,令其入道,決不自說,我是某佛,我是某菩薩,或說我是阿羅漢,泄佛密因,輕言末學。如因緣和合,必須說明真相者,說明之後,立即圓寂。

   如錢鏐王有次問國師永明延壽大師言:“傳聞設千僧齋,必有聖者應供,果真耶?”大師答:“然也。”王遂辦千僧齋,虛留上座,以待聖者應供,然眾僧皆互相謙讓,無人坐此上座。忽來一位其貌不揚,名不見經傳的大耳和尚,大模大樣地逕自坐於上座,眾皆不悅,知客師更上去抓住其耳,拉下三次。

   齋後,王問延壽大師:“此次有聖人應供否?”答曰:“有,坐上座之大耳和尚即定光佛也。”王大驚訝,立即擺駕去見大耳和尚,請求開示。和尚曰:“彌陀饒舌!”又曰:“汝師即阿彌駝佛,你不找他,尋我何為?”言訖立即圓寂。王急急趕回尋延壽大師,剛到方丈室門前,即聞侍者向大眾宣佈:“大師往生。”

   這故事表示真正佛菩薩再來,說露身份之後必須立刻圓寂,現代人說完不圓寂者,可見其心是貪圖名利,明眼人應識破其真偽。又,真正證阿羅漢者,又六神通,如他心通可知吾人心念,天眼通可見遠近及障礙物後之事物,請以此二通試探之;更何況有神通尚不一定證果也。

   【注】《正法念處經》卷八雲苦獄有十八段,茲節錄五段:

   一、吼吼處:對於諍時作妄語說,後不後悔。死墮此獄,為刀割頜挽舌,惡泥水塗舌,為炎火燒;又有炎口惡蟲啖食其舌,舌爛壞死,受無量苦。設得為人,貧窮顛狂,世所嫌賤,無心失心,短命根缺。

   二、一切暗處:姦淫他人,妄言不犯,反令他人殃罰。死墮此獄,受劈頭出舌刀割炎熱苦,經久遠時。設得為人,生盲耳聾,乞食為活,孤獨短命。

   三、人暗煙處:共誓共同謀生,得財自占,不與共分,及妄說無財可得,欺騙他人。死墮此獄,受割身苦,肉盡骨在,複生肉生蟲,蟲食身肉,熱咀唼食,苦惱大喚,爛臭死已又生,受無量苦。設得人身,貧窮困苦,衣服缺乏,設有衣服,一切補納,身分爛臭,頭生濕蟲,所言之語,人皆不信,人所不愛,不知治生。

   四、唐希望處:于孤獨貧窮之人,許施房舍、衣服、飲食、藥物、資具等物,妄言不給,令彼常作希望,後時息心。死墮此獄,見種種好食,以本業妄語故,趣赴就食為熱鐵汁、鐵狗、烊鐵,大臭惡色,燒身一切爛壞。又因妄語許他臥具、房屋等物,受坐沸熱銅板及入歡喜大鑊,有沸鐵汁滿五十由旬,鐵鑊黑暗,罪人頭下足上,燒煮叫喚,身破千段;死已復活,受無量苦。設得為人,系屬余人為奴,處處輪轉。與異人為奴僕,常離飲食、臥具、屋舍隨舍醫病,常為大家之所罵辱。

   五、雙逼惱處:在社會中,因嗔嫉心,鬥諍之故而作妄語,互相詆毀,令他破壞,心生歡喜。死入此獄,受炎牙獅子食啖血肉,叫喚死已,又活受燒壓種種如前之苦,經無量時。設得為人,為蛇螫死,或為獅子、虎、熊殺食而死。

   【補】妄語戒正制大妄語,兼制小妄語。小妄語者,如經雲實聞而言不聞等,應犯中品可悔罪。

   【補】有兩舌、惡口、綺語,亦並犯中品可悔罪。兩舌者,向此說彼,向彼說此,構起是非,乖離親友。惡口者,罵詈咒詛,令他不堪。綺語者,無義無利,世俗浮辭,增長放逸,忘失正念。

   【補】口說在家、出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梵網經》及《優婆塞戒經》悉結重罪,不論說者實不,並犯。今五戒中,雖不結重,彌須慎護,心生大懼。

   【注】此條為說四眾過戒,屬於菩薩戒,不論說者實否。若所說是實,犯惡口;所說虛妄,複犯妄語,因此為並犯。但是,若見四眾實是犯罪,以慈悲心、護法心,勸其速改;若不聽者,以好心訴諸僧團,如法辦理,則無過也。

   【補】若為利養故,種種讚歎他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成就,而密以自美。若為利養故,坐、起、行、立、言語安詳,以此現得道相,欲令人知,悉犯中品可悔方便罪。

   【注】密以自美:為得名利故,讚歎他人怎麼好怎麼好,然後說他還不如我高明,表示自己更厲害。現得道相:如我以前在臺北觀音山時,有許多修行人一起修行,有出家、在家,有好、有壞。其中有一位老比丘,總是拿著一個坐具坐在大殿,不是打妄想就是打瞌睡,有信徒來了就大聲念“南無阿彌駝佛!”信徒走了又繼續打瞌睡,久了大家都知道他的底細。幾年後死掉了。若是真正有修行者,久了自然大家都知道,不需要如此。

   【注】犯罪要件:

   一、所向人。

   二、是人想。

   三、有欺誑心。

   四、說重具(即羅漢乃至羅刹來到我所等)。

   五、前人領解。

   【補】境想:

  

向 人 人 想

人 疑

非人想 上品不可悔(且約大妄語)

向非人 人 想

非人疑

非人想 中品可悔

  【補】開緣:

   一、向人說證果等法,不言自證。

   二、誤說(欲說他事而誤說證果等)。

   三、戲笑說等。

   四、狂亂壞心。

   【補】唐·南山律師雲:戲笑說等,雖不犯重,而犯輕罪,以非言說之軌故也。

   【注】不言自證:向人說怎麼證到這個果位,境界如何,而不說自己證到這個果位。誤說:如自己脾氣不好,要說自己是阿修羅,卻說成自己是阿羅漢等。

   【注】《五戒表解》雲:

   小妄語開緣:為救護眾生劇苦及性命,或為佛法而自無噁心。

   綺語開緣有二:

   一、為止息他人重大悲傷、憂愁、惱怒故。

   二、為攝護他人令信佛法故。

   【補】《菩薩戒本》雲:“又如菩薩為多有情解脫命難,囹圄縛難,刖手足難,劓鼻、刵耳、剜眼等難,雖諸菩薩為自命難,亦不正知說於妄語。然為救脫彼有情故,知而思擇,故說妄語。以要言之,菩薩唯觀有情義利非無義利,自無染心,惟為饒益諸有情故,覆想正知而說異說,說是語時,于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小乘律中,雖無此文,若為解脫命難等,亦宜准是開聽。

   【注】此為《瑜伽菩薩戒本》。劓鼻:割鼻。刵耳:斷耳。

   道安法師住世時,親口告訴我他眼見耳聞持戒免難的故事如下:話說民國十七年間,湖南南嶽祝聖寺的老和尚,為在家信眾弟子們授五戒。授戒之時,老和尚講解五戒的意義和持戒的利益,非常完善。講完之後,大家法喜充滿,紛紛要求授戒。其中,有個小偷看到大家報名受戒,也想參加,但是他心想:受戒是好,我能受什麼戒呢?殺、盜、淫三戒我無法受持,又愛喝酒,想來想去只有妄語戒勉強能持。於是就報名只受一戒。受過之後,他就發心:既然受了戒,就要清淨受持。

   無巧不成書,就在這小偷發心受戒的當天晚上,在他們村莊上,有一個身為團長的軍人,帶了十個兵,擔了十擔餉銀,路過家鄉,順便回家一宿。此事為小偷的夥伴所知,來邀他晚上去作案,小偷就和他們同夥去。中途遇到他叔父,問去哪里?從前可以說謊騙過去,而今受了不妄語戒,不敢說謊,又不敢說去作案,支支吾吾答不出話來。叔父見到這種情形,知道准沒好事,大聲呵斥:“跟我回去!”小偷就隨叔父回去。他的夥伴夜半去偷餉銀,結果被團長抓到,全部槍斃。這個小偷,因為受持一條不妄語戒,撿回一條老命。

   受戒而能奉持,乃至一戒皆得無量功德利益,如故事中的小偷。又如佛世之薄拘羅尊者,宿世因持一不殺戒之故,九十一劫中無病無痛,且此世壽高一百六十歲,證得阿羅漢果。故知持戒功益甚大,有志者慎宜從急。

   酒戒

   佛在支提國跋陀羅婆提邑(【箋】:未見翻譯),是處有惡龍,名庵婆羅提陀(【箋】:未見翻譯),兇暴惡害,無人得到其處,象、馬、牛、羊、驢、騾、駱駝,無能近者,乃至諸鳥,不得過上,秋谷熟時,破滅諸穀。長老莎伽陀(【箋】:或雲盤槃陀伽,或雲般陀,此翻小路邊生,又翻繼道。往昔慳法,又喜飲酒,今生愚鈍,一百日中不誦一偈,佛令調息,證阿羅漢),遊行支提國,漸到跋陀羅婆提。過是夜已,晨朝著衣持缽,入村乞食。乞食時,聞此邑有惡龍,名庵婆羅提陀,兇暴惡害,人民鳥獸,不得到其住處,秋谷熟時,破滅諸穀。聞已,乞食訖,到庵婆羅提陀龍住處,泉邊樹下,敷坐具大坐。

   龍聞衣氣,即發嗔恚,從身出煙,長老莎伽陀,即入三昧,以神通力,身亦出煙。龍倍嗔恚,身上出火,莎伽陀複入火光三昧,身亦出火。龍複雨雹,莎伽陀即變雨雹,作釋俱餅、髓餅、波波羅餅。龍複放霹靂,莎伽陀即變作種種歡喜丸餅。龍複雨弓箭、刀、矟,莎伽陀即變作優缽羅華(【箋】:此雲青蓮)、波頭摩華(【箋】:此雲紅蓮)、拘牟陀華(【箋】:此雲黃蓮)。時龍複雨毒蛇、蜈蚣、土虺、蚰蜒,莎伽陀即變作優缽羅華纓絡、瞻卜華纓絡、婆師華纓絡、阿提目多伽華纓絡(【箋】:瞻卜,此雲黃華。婆師,此雲夏生華,又翻雨華,雨時方生。阿提目多伽,舊雲善思夷華,或翻龍甜華)。如是等龍所有勢力,盡現向莎伽陀,如是現德已,不能勝故,即失威力光明。

   長老莎伽陀,知龍勢力已盡,不能複動,即變作細身,從龍兩耳入,從兩眼出,兩眼出已從兩鼻入,從口中出,在龍頭上,往來經行,不傷龍身。爾時龍見如是事,心即大驚,怖畏毛豎,合掌向長老莎伽陀言:“我皈依汝。”莎伽陀答言:“汝莫皈依我,當皈依我師,皈依佛。”龍言:“我從今皈三寶,知我盡形作佛優婆塞。”是龍受三自皈,作佛弟子已,更不復作如先兇惡事,諸人及鳥獸,皆得到其所,秋谷熟時,不復傷破。如是名聲,流布諸國,長老莎伽陀,能降惡龍,折伏令善,諸人及鳥獸,得到龍宮,秋谷熟時,不復破傷。

   因長老莎伽陀名聲流布,諸人皆作食傳請之。是中有一貧女人,信敬請長老莎伽陀,莎伽陀默然受已,是女人為辦名酥乳糜,受而食之。女人思惟:是沙門啖是名酥乳糜,或當冷發。便取似水色酒,持與。是莎伽陀不看飲,飲已,為說法,便去,過向寺中。爾時間酒勢便發,近寺門邊,倒地,僧伽黎衣等,漉水囊、缽、杖、油囊、革屣、針筒,各在一處,身在一處,醉無所覺。

   爾時佛與阿難(【箋】:此雲歡喜,佛之堂弟,佛成道時生,為佛侍者。又翻慶喜,又翻無染),遊行到是處,佛見是比丘,知而故問:“阿難,此是何人?”答言:“世尊,此是長老莎伽陀。”佛即語阿難:“是處為我敷坐床,辦水,集僧。”阿難受教,即敷坐床,辦水,集僧已,往白佛言:“世尊,我已敷床,辦水,集僧。”佛自知時,佛即洗足坐,問諸比丘:“曾見聞有龍,名庵婆羅提陀,兇暴惡害,先無有人到其住處,象、馬、牛、羊、驢、騾、駱駝,無能到者,乃至諸鳥,無敢過上,秋谷熟時,破滅諸穀。善男子莎伽陀,能折伏令善,今諸人及鳥獸得到泉上。”是時眾中,有見者言見,世尊;聞者言聞,世尊。

   佛語比丘:“于汝意雲何,此善男子莎伽陀,今能折伏蝦蟆不?”答言:“不能,世尊。”佛言:“聖人飲酒,尚如是失,何況俗凡夫?如是過罪,若過是罪,皆由飲酒故。從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飲酒,乃至小草頭一滴,亦不得飲。”

   佛種種訶責飲酒過失已,告諸比丘:“優婆塞不得飲酒者,有二種:穀酒、木酒(【箋】:谷酒可知)。木酒者,或用根、莖、葉、華、果,用種種子、諸藥草雜作酒,酒色、酒香、酒味、飲能醉人,是名為酒。若優婆塞嘗咽者,亦名為飲犯罪。若飲穀酒,咽咽犯罪;若飲酢酒,隨咽咽犯;若飲甜酒,隨咽咽犯;若啖酒麯能醉者,隨咽咽犯;若啖滴糟,隨咽咽犯;若飲酒澱,隨咽咽犯;若飲似酒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隨咽咽犯;若但作酒色,無酒香,無酒味,不能醉人,及餘,飲者皆不犯。”

   【箋】酢,謂味酸也,但是飲之能醉,不論味酸味甜,皆悉犯罪。曲者,作酒之藥。滴糟者,即今燒酒。酒澱者,澱(【箋】:音殿)酒之滓垽(【箋】:音印)。似酒者,果漿等變熟之後,亦能醉人。此酒戒但是遮罪,為防過故,與前四根本戒同制。三緣成犯:一、是酒,謂飲之醉人;二、酒想,謂知是酒或酒和合;三、人口咽咽結可悔罪也。若食中不知有酒,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並皆無犯。

   【補】第 頁第 行,文雲:“滴糟”,麗藏本作“酒糟”,大律亦爾。

   【補】第 頁第 行,文雲:“似酒酒色”,麗藏本“似”字下無“酒”字,大律亦爾。

   【注】驝駝即駱駝。土虺:毒蛇的一種。蚰蜒:和蜈蚣同類之節足動物。或當冷發:酥乳糜性寒,食之易發冷,故與酒令飲,可使身體發熱以調節之。

   【注】《沙曷比丘功德經》雲:時國人民及四眾弟子,中有疑言:“娑伽陀比丘已得阿羅漢果,何以複醉臥倒?”佛為說其功德雲:“阿羅漢不復餓渴,用三事故,現醉臥耳:一者,佛欲開化菩薩;二者,不欲逆佈施家意;三者,恐諸弟子未得道者,飲酒多失故以此制戒檢之。娑伽陀比丘雖飲酒是為不醉。”

【注】《正法念處經》卷七述苦獄有十六段,茲節錄五段:

一、大吼處:生前以酒與齋戒人飲,破人齋戒。死入此獄飲熱鐵缽中之沸白臘汁,灼傷口舌,大聲叫吼,獄卒聞聲嗔怒倍之,逼飲燒死;又活受苦,無量億歲。設得人身,愚癡善忘,貧窮下賤,求財不得,患病即死。

   二、普聲處:以酒與初受戒人飲。死至此獄受杵築苦,罪人痛吼聲,普遍滿地獄。近地獄處者,彼吼聲出,一切消息盡,受苦無量。幸得人身,生在曠野少水國土之處,貪乏饑渴。

   三、發火流處:於五戒人前,說酒功德,勸令飲酒。死入此獄,受雨火燒煮,炎燃頭髮,乃至腳足;複有熱炎鐵狗啖食其足,炎嘴鐵鷲破其骷髏,飲其腦漿,熱鐵野幹食其身肉;如是常食常燒,死已又活,受苦無量。設得為人,生於無酒之處,一切資具無色無味,不知色味。

   四、殺殺處:以酒灌人令醉行淫,即酒奸。死後至此處受熱炎鐵鉤鉤彼下陰處,死已又活,走至他險岸處,被鐵鳥獸抓身分散啖食,死已又生,受無量苦。設得為人,貧窮困苦,身體惡色,面貌醜陋,犯王國法,系獄而死。

   五、劍林處:以酒令行人飲醉林中,被劫奪財物,或謀殺之。死墮此處,為炎火石雨下,打燒劈死,複為熱沸河之熱血洋水、熱銅汁、熱白臘汁,燒煮罪人。獄卒以炎刀枷斫打爛死,乃至業盡。設得為人,貧窮慳貪,多嗔多妒,而色似墨醜。

   【注】南山律祖雲:飲酒,有人于下加辛肴者(五辛:蔥、韭、蒜、薤、興渠等),正文無此。然既受淨戒,焉啖膻臭,理不可也。因此五辛,生食增恚,熟食發淫故。今按吸毒,亦應不可。

   【注】經雲:飲酒有三十六失,且易令後代子孫愚笨。如詩仙李白及田園詩人陶淵明,皆好飲酒而其子皆不成器。現今醫學證明,酒精會影響精子,令子孫愚笨,我本身也看了很多這種例子。又有人說戒酒不容易,其實是沒下決心而已。我可以告訴大家戒酒的親身經驗:

   以前我愛喝酒,若論酒量不大也不小,一兩瓶高梁酒喝下去,臉不紅、神不亂。後來在大陸要離開家鄉時,母親很擔心我這個愛喝酒的毛病,她說:“我剁一隻小指頭給你,以後你看到這只小指頭,就要想到母親,不要喝酒,好不好?”我急忙說:“不要不要,我改便是!”但是後來當兵仍未改掉。有一次和工兵連連長去喝酒,回到寢室後吐了滿地,吵的別人一夜沒睡。清醒後看著滿地穢物,心中很後悔,便下定決心,說了一句:‘我從此不再喝酒!’此後便未再沾一滴酒。由此可知,戒酒不難,有沒有下決心而已。

   【補】若教他飲酒者,咽咽二俱結罪。咽咽結罪者,隨一咽結一罪,多咽結多罪。

   【補】宋·靈芝律師雲: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猶能醉人,世多貪啖,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故教所不制,准前糟、曲,足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從急。

   【注】犯罪要件:

   一、是酒。

   二、酒想。

   三、入口咽咽結可悔罪。

   【補】境想:

  

酒 酒 想 中品可悔

酒 疑

非酒想 下品可悔

非酒 酒 想

非酒疑

非酒想 無 犯

  【補】開緣:

   一、食中不知有酒而誤飲。

   二、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

   三、病時,餘藥治不瘥,以酒為藥。

   四、以酒塗瘡。

   五、狂亂壞心。

   宋靈芝律師雲:“餘藥不治,酒為藥者,非謂有病即得飲也,須遍以餘藥治之不瘥,方始服之。”

   2. 辨相表解

   【補】立表辨相:罪分上中下三品。殺盜淫妄四戒,皆具三品;飲酒一戒,唯有中下二品,故先後別列。

  

上品不可悔根本罪

一 殺 殺人命斷。若殺生身父母、阿羅漢、聖人,即犯逆罪。

二 盜 取他物,值五錢。

三 邪淫 入道。女有三處,男有二處。

四 妄語 向人說證果乃至羅刹來到我所等,彼領解。

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下品可悔遠方便罪

一 殺 殺人不死。若後因是死者,仍犯不可悔罪。 發心欲殺人而未殺。

二 盜 取而未離處。 發心欲盜而未取。

三 邪淫 二身和合,止而不淫。 發心欲淫而未淫。

四 妄語 誤說,而未遂本心。說不了了,前人未瞭解,向聾癡不解語者說。 發心欲妄語而未言。

中品可悔等流罪 下品可悔等流罪

一 殺 殺天龍鬼神。殺不死,下品可悔方便罪 殺畜生。殺蠅蟻蚊蟲等,及用有蟲水者亦爾。

二 盜 取他物,值不滿五錢。 取他物,值三錢已下。

三 邪淫 入餘處。非道。

四 妄語 向天龍鬼神說,或向解語畜生說證果等,彼領解。向人說旋風土鬼來至我所。(旋風土鬼,次於羅刹等,故為等流。)小妄語,又兩舌、惡口、綺語等。若言不了了者犯下品可悔方便罪。向不解語畜生說證果等。



酒 凡作酒色、酒香、酒味,或缺一缺二。飲之能醉人者。 中品可悔根本罪

欲飲而未咽。 下品可悔方便罪

凡作酒色、酒香、酒味,飲之不能醉人者。但體是酒。 下品可悔等流罪

  【注】方便罪:從初發心到犯根本之前,種種作為,皆稱方便(分遠方便、中方便、近方便)。

   等流罪:等為同等,流是流類,等流即同一流類之義。例如殺天龍、鬼神,是殺人之等流,以兩者同具‘殺生’之法,乃同一流類,故稱等流。

   【注】五戒罪相,表解如次:

  

上品 不可悔根本罪 四重戒犯罪要件具足成犯。

可悔根本罪 如飲酒一戒所攝。

中品 可悔方便罪 方便:初發心到犯根本前之種種作為

可悔等流罪 等流:類似之意,如殺戒之殺天龍鬼神。

下品 可悔方便罪 如發心欲殺人而未殺。

可悔等流罪 如殺畜生等。

  【注】複有因殺盜淫妄入無間地獄之十六遊增地獄者,如《正法念處經》卷一三雲苦獄有十六段,茲節錄五段:

   一、無彼岸處:親近惡友,或自欲心,自飲酒醉,共母行淫,共父行淫,行已心惶。如是癡人,或複更樂多作,自作教他,以此因緣,死墮此獄,受熱焰鐵鉤,鉤彼下陰,或以棘刺針刺彼下陰,或, 以熱釘,從臍而出,或釘耳鼻,或以熱鉤置口令滿,普焰滿口,受大苦惱。

二、野幹吼處:毀訾聖人、四果羅漢,譭謗戒律,非法說法。死墮此獄,受熱鐵野幹,以焰熱利牙食彼罪人,一切身分,別別割食。複被獄卒劈口割舌,熱焰鐵犁耕彼長舌,長久燒煮如是惡舌,受種種苦。以毀聖人故,受一劫苦。

三、鐵野幹食處:噁心燒寺,燒佛像,燒經書,燒寺物、三寶物、僧人之衣被財物用具等等,自作教他,見聞隨喜。死墮此獄,受身十由旬量被火燒燃,或燒或打。彼罪人手伸高五由旬,焰鬘普燒,悲啼號喚,張口叫時,火滿口中,內外普燒。若走異處,彼有火山火河,更增苦惱。

   四、身洋受苦惱處:佛前自受八戒心,施與出家僧人,為瘥病故,種種供養,如此財物,隨何病人,令得病瘥。而有惡人,內心不善,被袈裟服,貪人財物,食彼供養病人財物,用已不還不懺,心無悔意,如是賊人,假名出家,自作教他,見聞隨喜。死墮此獄,有一由旬量熱沸鐵樹,金剛熱石,火樹極高。罪人生此四百四病,增長苦惱,頭下足上,為樹炎火之所燒煮。

   五、十一焰處:有人噁心,於佛像、佛塔、佛殿、佛寺房舍,毀壞住處,毀壞佛像,滅佛菩薩之畫像。或有不信於佛,自言信佛,為求過失而聽于法,聞已毀訾,樂行多作。以是惡業因緣,死入此獄,受千倍嚴惡毒蛇所齧,複為火燒。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箋要集注竟

 

  附 錄

五戒持犯表記序

曇 昉

壬戌歲晚,幻居永寧,研尋毗奈耶藏。輒以時暇,檢靈峰《五戒相經箋要》,旁參有部律文等;纂輯《五戒持犯表記》一卷。區分章節,排比表相,悉出創作,意在簡要。草稿既就,庋置箱篋。比以孟由居士勸請弘布,乃披舊冊,略事修治;並增《三皈略義》、《八戒略義》二篇,敬貽來世。冀抱甕燋火,倘有微益。

歲在癸亥磨祛月黑分褒灑陁日

   學律沙門曇昉書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弘一大師集

   一、五戒八戒,當分屬於小乘;然欲秉受戒品,應發大菩提心。未可獨善一身,偏趣寂滅,雖開遮持犯不異聲聞,而發心起行宜同大士。清信之侶,幸其自勉。

   二、皈戒功德,經論廣贊。泛言果報,局在人天;故須勤修淨行,期生彌陀樂土。宋靈芝元照律師雲:一者,入道須有始;二者,期心必有終。言有始者,即須受戒,專志奉持。令于一切時中,對諸塵境,常憶受體。著衣吃飯,行住坐臥,語默動靜,不可暫忘也。言其終者,謂歸心淨土,決誓往生也。以五濁惡世,末法之時,惑業深纏,慣習難斷。自無道力,何由修證?故釋迦出世五十餘年,說無量法,應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緣。因緣雖多,難為造入。唯淨土法門,是修行徑路;故諸經論,偏贊淨土。佛法滅盡,惟《無量壽經》百年在世。十方勸贊,信不徒然。

   三、受皈戒者,應於出家五眾邊受(出家五眾者,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然以從大僧受者(大僧者,比丘、比丘尼),為通途常例,必無其人,乃依他眾(依《成寶論》及《大智度論》,皆開自受八戒。靈芝《濟緣記》雲:“《成》、《智》二論,並開自受,文約無師,義兼緣礙。”靈峰雲:“受此八關齋法,須一出家人為作證明。不問大小兩乘五眾,但畢世不非時食者,便可為師。設決無其師,或可對經像前自誓秉受耳”)。

   【注】若於受八戒途中有難緣(命難、梵行難),可開佛前自受八戒。然古時可,今則不可,以交通方便故。且現今臺灣出家眾亦不乏其人,寺院林立,只要有持午者,皆可為師,故不可開。

   四、受皈戒者,若依律制,應于師前,一一別受。其有多眾併合一時受者,蓋為難緣,非是常制。有部《毗奈耶雜事》雲:“如來大師將入涅槃,五百壯士願受皈戒,時阿難陀作如是念:彼諸壯士,于世尊處,一一別受近事學者,時既淹久,妨廢圓寂。我今宜請與彼一時受其學處。”准斯明文,若無難緣,未可承用。

   五、受皈戒時,授戒者說,受者隨語。西國法式,唯斯一途。唐義淨三藏雲:“准如聖教,及以相承,並悉隨師說受戒語,無有師說,直問能不。戒事非輕,無容造次(是編專宗有部,與他律論之說小有歧異,學者亦毋因是疑謗他宗,以各被一機,並契聖教也)。”

   六、諸餘經論有雲:“不能具受五戒者,一分、二分得受。”若依《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說,謂不具受者,不得戒。彼雲:“問曰:凡受優婆塞戒,設不能具受五戒,若受一戒乃至四戒,受得戒不?答曰:不得。若不得者,有經說有少分優婆塞、多分優婆塞、滿分優婆塞,此義雲何?答曰:所以作是說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

   靈峰亦雲:“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攝入出世福業,未可名戒學也。”准斯而論,今人欲受戒者,當自量度。必謂力弱心怯,不堪致遠,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爾者,應具受持,乃可名為戒學。豈宜畏難,失其勝利。

   【注】《五戒表解》雲:‘五戒不能悉持,可受一、二、三、四戒。但以總受全分,乃為得戒。’

   《戒律學綱要》雲:事實上在各部廣律中,殊難找到五戒可以隨分受持的根據。佛時的在家弟子,凡受五戒,總是說:“自今已去,盡形壽不殺生乃至不飲酒。”但是,隨分受持五戒的主張,卻為多數律師之所主張。近代的弘一大師亦頗堅信,他曾於《律學要略》中說:“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隨意。寧可不受,萬不可受而不持。”這也實是出於護持戒法的悲心。我們今天,也不妨採取《優婆塞戒經》的主張,俾使受戒的人對於戒法有一莊嚴肅穆之心,否則濫傳戒法,不唯不能提倡戒的精神,反將戒法送了人情,而致尊嚴掃地。據弘一大師說:“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飲酒,諸位可先受這兩條,最為穩當。”

   七、今人乞師證明受皈依者,輒稱皈依某師。俗例相承,沿效莫返,循名核實,頗有未安;以所皈依者為僧伽,非唯皈依某師一人。故靈峰雲:“皈依僧者,則一切僧皆我師也。今世俗士擇一名德比丘禮事之,竊竊然矜曰:‘吾某知識、某法師門人也。’彼知識法師者,亦竊竊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於我者也。’噫!果若此則應曰:皈依佛、皈依法、結交一大德,可也;可雲皈依僧也與哉?”故已受皈依者,於一切僧眾,若賢若愚,皆當尊禮為師,自稱弟子;未可憍慢,妄事分別。

   八、今人受五戒已,輒爾披五條衣,手持坐具,壞濫制儀,猶罪叵測。依佛律制,必出家落發已,乃授縵條衣。若五條衣,唯有大僧,方許披服。今以白衣濫同大僧,深為未可(《方等陀羅尼經》雲:“在家二眾,入壇行道,著無縫三衣。無縫,即是縵條,非五衣也。”又《成實論》雲:“聽畜一禮懺衣,名曰缽吒。缽吒,即縵條也。”據經論言:著縵條衣,亦可聽許;但准律部,無是明文,不著彌善)。若坐具者,梵言尼師但那,舊譯作尼師壇,此雲坐具,亦雲臥具。唯大僧用,以襯氈席,防其污穢。此土敷以禮拜,蓋出訛傳。大僧持之,猶乖聖教;況在俗眾,悖亂甚矣。(義淨三藏雲:“尼師但那,本為襯替臥具,恐有所損,不擬餘用。敷地禮拜,不見有文,故違聖言,誰代當罪!”)

  九、既受戒已,若犯上品重罪,即不可悔;若犯中品、下品輕罪,悉屬可悔。宜依律制,向僧眾前,髮露說罪,罪乃可滅。豈可妄談實相,輕視作法。靈峰雲:“說罪而不觀心,猶能決罪之流;儻談理而不髮露,決難清罪之源。若必恥作法,而不肯奉行,則是顧惜體面,隱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豈名慧日!”又雲:“世人正造罪時,實是大惡,不以為恥;向人髮露,善中之善,反以為羞。甘於惡而苦於善,遂成惡中之惡,永無出期,顛倒愚癡,莫此為甚。”今於篇末,依有部律,酌定說罪之文。若承用時,未可鋪綴儀章,增減字句。是為聖制,不須僭易。

   十、末世已來,受皈戒者,多宗華山三皈五戒正範。曲逗時機,是彼所長;惜其儀文,頗傷繁縟。靈峰受三皈五戒法,頗稱精要,承用者希,蓋可悵歎(陳熙願謂此法惟約受者自說,而略錄之;若師前受,仍依華山。尋繹斯言,實出臆斷;戒事法式,宜遵聖教。若以西土常規;目為略錄,別宗異制,偏尚繁文,是非混淆,若為安可!恐懷先惑,聊複辨陳)。是編集錄,悉承有部(具雲根本說一切有部。唐義淨三藏法師留學印度二十餘年,專攻此部。歸國以來,譯傳此部律文凡十九部,近二百卷,精確詳明,世稱新律),宗彼律文,出其受法,簡捷明瞭,不逾數行。西土相傳,並依此制,匪曰泥古,且示一例。可用與否,願任後賢。

   【注】《戒律學綱要》雲:五戒的受持時限,也有不同的說法:《成實論》中說:“五戒八戒,隨日月長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這在廣律中也可找到根據。《十誦律》卷二五,記載這樣一個故事:有名億耳者,從大海求寶脫險而歸,在歸途中於一夜間,宿一大樹下,窺見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顏貌端正,著天寶衣冠,共相娛樂,但至夜盡天曉,即時床滅,女滅,有群狗來,啖此男子,肉盡骨在;第二夜亦複如是。億耳即予詢問,始知那個男子生時為屠夫,因日間殺生造罪,無暇行善,後由迦旃延尊者教他:“汝夜間受五戒,可獲微善。”接著,億耳又於日間在一大樹下,見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乃至一到夜晚,有百蟲出,啖此男子,肉盡骨在。億耳問之,始知這個男子生時邪淫他人之妻,耽樂不能自抑,後由迦旃延尊者教他:“受晝五戒,可獲微善。”這是說明五戒可以一日受或一夜受,可以單受日間或單受夜間,只要受了,就有功德,就有善報。

   但在《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論》卷一中則說:“若受五戒,必盡形壽。”在《四分律》中也主張五戒必須盡形壽——直到老死為止,一受永受。不遇,有一折衷的解釋:戒有受法,也有舍法,受了再舍,舍了再受,則未嘗不可;受戒之後,必須持戒,如果舍戒,雖作惡業,亦無犯戒之罪,以前持戒的功德,仍然存在。所以,我人受五戒,不妨作盡形壽想,如果不能持,隨時可以舍,可以逐條舍,也可全部舍。

   《薩婆多論》中說:“遇惡因緣,逼欲舍戒者,不必要從五眾邊舍,趣得一人即成。”要想舍戒,隨時找得一個解語的人,一說“我舍某戒”,即成舍戒。如於舍後,再想受戒,亦不為難。《義鈔》中說:“若自染心,將欲犯戒,寧可舍已為之,後還懺受,亦得。”以此可知,受五戒的時間長短,當不是嚴重的問題,只要明白受與舍的道理規矩就行了。

   【注】《五戒表解》雲:“五戒必須盡形壽受。受三皈依者應隨分修學五戒,受五戒者應隨分修學八關齋戒及優婆塞菩薩戒。三皈為破迷啟悟,明慧之源;五戒為斷惡修善,行持之本。受五戒後,應於每日朝暮誦念五戒戒相(即:一者,不殺生;二者,不偷盜;三者,不邪淫;四者,不妄語;五者,不飲酒)。病時、遇鬼魅時、遇障難時,亦應誦之。”

  說罪法

   【注】受戒之後,護持淨戒,是佛弟子所應為。若遇殊緣而有所毀犯,應須悔罪,還複清淨。今集說罪法數章,以供懺罪之參考。

   【補】若犯上品不可悔罪,依小乘法,則永棄佛海,名為邊罪,不許懺悔,不得更受五戒,亦不得受八戒、沙彌戒、比丘戒、菩薩戒;惟依大乘法修取相懺(取相懺,當依《梵網合注》附刊之<梵網經懺悔行法>)見好相已,方許受菩薩戒,亦得重受五戒等(若殺生身父母阿羅漢聖人,即成逆罪,准《梵網經》現身不得戒)。若犯中品、下品者,應懺悔。懺悔,新譯作說罪(義淨三藏雲:舊雲懺悔,非關說罪,乞他容恕,皆雲懺摩,即容忍致謝意也。若悔罪者,本雲阿缽底提舍那,阿缽底是罪,提舍那是說,應言說罪)。犯中品者,向清淨大小乘僧眾三人前說罪。犯下品者,向一人前說罪。或無三人,止向二人、一人亦得滅罪。倘無清淨大小乘僧眾堪向說罪者,但殷重自誓終不復犯,罪亦得滅。若有人可向說罪者,必不得自誓滅也。

   五戒,三品揀別,具如《五戒相經箋要並補釋》委明。八戒中,六、七、八三事,悉屬中品可悔罪,其方便等流,屬下品可悔罪;如飲酒戒,例彼可知。說罪之文,依有部律酌定如左:先作禮敬已,蹲踞合掌(注:即長跪合掌),作如是說:“大德存念!我優婆塞(夷)某甲,有故殺蚊蟲命(隨其所犯稱之),犯下品可悔惡作罪(突色訖裏多,此雲惡作),及此方便惡作罪(凡所犯罪,無論根本、方便、等流,皆有方便罪。說罪時,應並說之),此所犯罪,我今於大德前,從清淨來(注:從受戒以來),並皆髮露,不得覆藏,由髮露已,便得安樂。”(如是三說)

   所對比丘問言:“汝見罪否?”

   答言:“我見。”

   又問:“將來諸戒能善護不?”

   答言:“能護。”

   所對比丘言:“善。”

   答雲:“爾。”

   案僧眾犯罪已,不即說罪者,應得覆藏罪,于說罪時,一併說悔。若在家二眾,若律中雖無明文,然犯罪已,不應覆藏,當即說罪。若因故不得已,覆藏多日乃說罪者,應心生大懼,痛自呵責,否則即是輕慢聖教,寧謂無邊,慎之慎之!

   【注】《佛名經》卷八雲:“若優婆塞(夷)犯優婆塞(夷)重戒,欲懺悔者,當淨洗浴,著新淨衣,不食葷辛,當在靜處修治室內,以諸幡華莊嚴道場,香泥塗畫,懸四十九枚幡,莊嚴佛座,安置佛像,燒種種香……。晝夜思惟如來本行苦行,於無量劫受諸苦惱,不生疲厭;為求無上菩提,故于一切眾生自生下心,如僮僕心……。至心殷重悔昔所作,一心歸命十方諸佛,稱名禮拜隨力隨分。如是至心滿四十九日,罪必除滅。是人得清淨時,當有相現,若於覺中(注:如拜佛、打坐中)、若於夢中,見十方諸佛與其記別,將詣道場共為已伴,或與摩頂示滅罪相。”若見如是相者,當知是人罪垢得滅,除不至心。

   【注】《天臺小止觀》雲:“夫欲懺悔,必須具足十法。何等為十:一者,明信因果;二者,生重怖畏;三者,深起慚愧;四者,求滅罪方法,所謂大乘經中,明諸行法,應當如法修行;五者,髮露先罪;六者,斷相續心;七者,起護法心;八者,發大誓願,度脫眾生;九者,常念十方佛;十者,觀罪性無生。若能成就,如此十法,莊嚴道場,洗浴清淨,著淨潔衣,燒香散華,投三寶前,如法修行,一二三七日,至七七日,或一月至三月,乃至經於年歲,專心懺悔,所犯重罪,取滅相方止。”

   【注】《重治毗尼事義集要》中問:“依律,犯根本罪者不可懺悔,何故《大佛頂經》雲:‘若造五逆四重無間重罪,誦此咒者,悉皆除滅,更無毫髮。諸佛菩薩,不但不將為過,亦將功德與之,乃至悟無生忍。’如是觀之,罪無大小,只須持咒,曾無髮露向彼之科,經律霄壞,義雲何通?”

   答:“佛頂光聚微妙章句,名為咒心,亦名心咒。即是密詮首楞嚴王三昧,試觀於顯說中,最初便敕直心酬問。心言直故,永無諸委曲相;倘罪無大小,不肯髮露向人,既違如來一道,豈合無上咒心。經中為顯密印神功,故雲罪無不滅。不惟此經為然,舉凡尊勝、大悲、方等諸咒,乃至三十五佛、五十三佛、五千五百佛名等經或占察、梵網懺法等,皆有此義。正由眾生惑業障深,無知造罪,難調難伏,難拔難除,故毗尼嚴擯絕之科,經咒開自新之路,一折一攝,相為表裏,令未造罪者,不敢故造;已造罪者,還得滅除。可謂徹底悲心,勝妙方便。倘無律制,則住持僧寶不尊;倘無經咒,則罪障眾生永墜。四悉巧被,同出一音,豈容妄生軒輊哉。”

   【注】《攝研磨經》雲:“世尊,設若有一人,由近惡友增上力故,造作如此誹謗正法,世尊,爾時如何能脫此罪?作是請已,世尊告妙吉祥童子雲:‘曼殊室利,設七年中,一日三時於罪悔罪,後乃清淨,其後至少須經十劫,始能得忍。’”即如世間,亦可見傷手足等,雖可治療,然終不如初未傷損。是故受戒者,切莫以為尚可懺悔,而不嚴謹受持也。

   【注】《五戒表解》雲:責心懺:若意業起殺、盜、淫、妄之心,雖身口未犯,亦當即時呵責己心,不應起犯戒惡念,應即轉念念佛,此即責心懺。能使意業清淨,身口不犯,防禍未然,亦即轉識成智功夫也。若有毀犯,不應覆藏過宿,當於僧前(比丘三人或一人)髮露罪相,頂禮懺悔。又應常自禮佛懺悔罪業,或專禮一佛或八十八佛或千佛等,或修大悲、占察、梵網懺法,亦得滅罪。

   【注】若行取相懺,真心懺悔者,一定要懺到有結果,沒結果表示不至心,不管是七日、四十九日、三月,乃至一年、三年,一定會有結果。如晉道進法師向曇無懺律師求受菩薩戒,師令七日懺悔;懺畢複往,師又大怒不許,進自念正是我業障耳!回去遂精誠禮懺,首尾三年,感得釋迦如來親為授戒。隔日再去見懺師,還未到懺公就遙向他祝賀說:“你已經得戒了!”此即禮懺之結果也。

   【注】所造業若懺悔髮露可能會轉成現報。即《戒學淺談》中所說:“破戒比丘福報大,老修行的災難多。”不知者以為老修行怎麼反而一直生病,好像沒有因果;其實不是這樣,是因破戒者必須福報享完才會下地獄,而老修行之災難則為重報輕受,受完即可解脫,非無因果也。

   【注】犯戒能懺,重罪輕受《事鈔》雲:“《涅槃》雲:犯四重者,生報即受。若披法服,猶未舍遠。常懷慚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為人分別,我說是人不為破戒。若犯四重,心無怖畏,慚愧髮露,于彼正法,永無護惜建立之心,毀訾輕賤,言多過咎,若複說言,無佛法僧,並名趣向一闡提。雲何是業能得現報不未來受?謂懺悔髮露,供養三寶,常自呵責。以是善業,今世頭目等痛,橫罹死殃、鞭打、饑餓。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諸法,增長地獄。”此即說明,犯戒能懺,重罪輕受,後報轉成現報也。

   佛法中兩種健兒 《涅槃經》雲:“二種健兒:謂自不作惡;既作而能懺悔,更不復作,乃是有力量人,故名健兒。一、自不作罪。謂此健兒身口意業,常自清淨,永無過惡,故名自不作惡。二、作已能悔。謂此健兒,雖先作惡,後能改悔,更不敢作。猶如濁水,置之明珠,以珠力故水即為清,故名作已能悔。”

   不輕犯戒 《本業經》雲:有而犯者,勝無不犯。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大集經》雲:不說己德而起高心,不說他失而起嫌心。《諸法無行經》頌雲:若見破戒人,不說其過惡,應當念彼人,久久亦得道。

  勸修戒法

   【注】一、淨戒令三寶住世

   經雲:“一切功德助道之行,舉要言之,以戒為本,持戒為始。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幹身,何況當得功德之身。以戒淨故,不斷佛種,成等正覺;不斷法種,分別法性;不斷僧種,修無為道。以持淨戒相續不斷故,功德無盡。”

   二、持戒功德殊勝

   《華嚴經》雲:“戒是無上菩提本(謂舉果彰因殊勝),應當具足持淨戒(佛勸修行)。若能堅持於淨戒,是則諸佛所讚歎(若能持戒清淨,被諸佛之所稱揚讚歎)。”戒是入道之靖途,超有之明略。(大正藏四○,五上)

   三、持益毀損

   《涅槃經》雲:欲見佛性,證大涅槃,必須深心,修持淨戒。若毀淨戒,是魔眷屬,非我弟子。又《大品經》雲:我若不持戒當墮三惡道中,尚不得人身,況且能成就眾生,淨佛國土,具一切智。

   《智論》雲:若求大利,當堅持戒,如惜重寶,如護身命,以戒是一切善法住處。若能持戒,香聞十方,名聲遠布,天人愛敬,所願皆得。持戒之人,壽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脈斷絕,心不怖畏。(大正藏二五,一五三中)

   《地持論》雲: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得。《成論》雲:道品樓觀,以戒為柱。禪定心城,以戒為郭。度生死河,以戒為橋樑。入善人眾,以戒為印。(大正藏三二,三五一中)

   四、明定慧是戒所生

   《楞嚴義疏》雲:佛告阿難,汝常聞我毗奈耶中,宜說修行三決定義。所謂攝心為戒,因戒生定,因定發慧,是則名為三無漏學。若無此戒,縱有禪定多智現前,必落魔邪成有漏矣。(大正藏三九,九一二中)

   五、受三皈五戒功德

   《法華文句》雲:“故論雲:若持五戒,釋迦文佛在汝家中。經雲:無垢優婆夷複白佛言:世尊!我今未知三皈五戒,所有善根,得何福報?唯願世尊為我解說。佛告無垢優婆夷言:歸佛法僧,受持五戒,我說彼人無量無數善根福報,無窮無盡,後得涅槃(涅槃有常樂我淨四德)。”

   六、五戒戒德高勝

   《羯磨》雲:“經雲:善男女佈施滿四天下眾生,四事供養,盡於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類通情非情境故也。”《業疏》雲:“初受戒時,已行三施盡眾生界,故財有量不及此也。盡形不盜者,已施法界有情之財。言不殺者,已施法界有情無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財施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澄,故絕斯事。”

   七、五戒即大施

   《彌勒菩薩所問經論》雲:“言五大施者,謂受持五戒,此是如來所說大施,以能攝取無量眾生故,成就無量眾生樂故。”《善生》<五戒品>雲:“夫禁戒者,悉於一切可殺不可殺中,得一切可殺不可殺者,無量無邊。戒之果報,亦複如是無量無邊。善男子!一切施中,施無怖畏,最為第一。是故我說五大施中,即是五戒。如是五戒,能令眾生離五怖畏。是五種施,易可修行,自在無礙不失財物,然得無量無邊福德。離是五施,不能獲得須陀洹果,乃至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善男子!若受戒已,當知是人,為諸天人恭敬、守護,得大名稱。雖遭惡對,心無愁惱。眾生親附,樂來依止。阿那邠坻長者之子,雖為八千金錢受戒,亦得無量功德果報。善男子!為財受戒,尚得利益,況有至心為於解脫而當不得?善男子!有五善法圍繞是戒,常複增長如恒河水。何等為五?一者,慈;二者,悲;三者,喜;四者,忍;五者,信。乃至若有說言:離五戒已,度生死者,無有是處。”(大正藏二四,一
六四上)

   八、五戒通七眾受持

《佛滅度後棺斂葬送經》雲:“國王曰:‘爾為誰沙門乎?’答曰:‘吾師事佛。’王曰:‘佛有何戒耶?’師曰:‘有二百五十戒。’王曰:‘首戒雲何?’

答曰:‘第一、當遵慈仁。普惠恩及群生,視天下群生身命,若己身命,慈濟悲湣,恕己安彼,道喜開化,護彼若身,潤逮草木,無虛機絕也。’王曰:‘善哉!佛之仁化,懷天裏地,何生不賴焉!’

   ‘第二、當遵清。無積穢寶,尊榮國土,非有無篡,草芥之屬,非惠不取。’王曰:‘善哉!斯可謂清白也。’

   ‘第三、當遵貞。存心無淫,口無言調。偽聲邪色,一不視聽,睹彼婦人,以母以姊,以妹以女,寧就喪身,無為淫亂。’王曰:‘善哉!模真景淨,佛化為首矣。’

   ‘第四、當慎言。無兩舌、惡罵、妄言、綺語,前譽後毀,證入無辜,蠱道鬼妖,厭禱咒詛,寧就吞炭,不出毒聲也。’王曰:‘善哉佛化!惴惴栗栗,慎言乃如茲乎!’

   ‘第五、當絕酒。夫酒者,令君不仁,臣不忠,親不義,子不孝,婦人奢淫,缺失三十有六。亡國破家,靡不由茲。寧飲毒而死,不酒亂而生。’王曰:‘善哉!佛之明化,令吞德懷道,滅於眾惡,興于諸善,清淨為身,淡泊為志。’(大正藏十二,一一一四)

   九、堅持淨戒隨願往生

   《月燈三昧經》雲:“寧當捨棄自身命,終不毀犯如來教;於戒護持到彼岸,隨其所願悉往生。”

   十、五戒往生中品上生

   《觀無量壽經》雲:“佛告阿難及韋提希:中品上生者,若有眾生,受持五戒,持八戒齋,修行諸戒,不造五逆,無眾過患,以此善根,回向願求生於西方極樂世界,臨命終時,阿彌陀佛,與諸比丘,眷屬圍繞,放金色光,至其人所。演說苦、空、無常、無我,讚歎出家,得離眾苦。行者見已,心大歡喜,自見己身,坐蓮華台,長跪合掌,為佛作禮。未舉頭頃,即得往生極樂世界,蓮華尋開。當華敷時,聞眾音聲,讚歎四諦,應時即得阿羅漢道,三明六通,具八解脫,是名中品上生者。”

   十一、具足三心上品往生

   《濟緣》雲:然而,濁世障深,慣習難斷,初心怯懦,容退菩提,故須期生彌陀淨土!況複,圓宗三聚,即是上品三心。律儀斷惡,即至誠心;攝善修智,即是深心;攝生利物,即回向發願心。既具三心,必登上品,得無生忍,不待多生,成佛菩提,了無退屈,此又行人究竟域心之處矣。

   十二、犯七種罪皆墮無間地獄

   《事鈔》雲:《觀佛三昧經》雲:有七罪,一一經八萬四千劫入阿鼻獄:一、毀無十方佛(絕所依)。二、斷學般若(杜智解)。三、不信因果(撥正信)。四、用僧物,極重於三寶物。五、犯重食他信施。(上二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為最重故。信奉者施,故雲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汙比丘尼。七、於六親所行不淨。(上二淩辱尊上。准經汙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親者,據經但雲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故。)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倘曾有犯,寧不畏乎。(大正藏四○,九六下)

   十三、犯五戒者罪重苦深

   經雲:為人喜殺生者,後生為水上蜉蝣之蟲,朝生暮死。為人喜盜偷人物者,後生奴婢牛馬中。為人喜妄語傳人惡者,死入地獄烊銅灌口,拔出其舌以牛犁之,後墮鴝鵒鴉鵲鳥中,人聞其鳴,莫不驚怖,皆言變怪,祝令其死。為人喜淫他婦女者,死入地獄,男抱銅柱女臥鐵床,後墮淫象鵝雞馬中。為人喜飲酒,酒醉犯三十六失者,死入地獄墮沸屎泥犁中,後墮猩猩獸中,後生為人愚癡故無所知。

   十四、受戒持毀果報有異

   《正法念處經》雲:有垢戒者,生於天中(謂身口雖不犯戒;念欲,欲為破戒事。此人亦是稀有);無垢戒者,至於涅槃(謂下護諸根戒成就,一念相應破見思、塵沙、無明,證得三乘聖道)。世間戒者,則有流動(仁義禮智信,不出六道輪回);出世間戒,則無流動(謂佛為三乘人所制之戒,滅三種煩惱,二種生死故)。

   又雲:意受持戒故,師則能與戒(謂受戒者預發心,受後堅持,寧捨命不毀犯戒;授戒有戒,能施與戒。又從師得名受,自清淨名持);無心諂受戒,必定入地獄(謂受戒者不先發願,受已堅持,以無願故,毀戒墮苦)。(大正藏十七,一四二下雜寶藏經)

   十五、嚴秉禁戒降伏惡龍

   《雜寶藏經》:罽寶國有一惡龍作大災害,有眾多羅漢各盡神力,驅此惡龍不去。尊者祗夜多後到龍所,三彈指言:“汝今速去,不得住此。”龍即遠去,不敢稍停。諸羅漢白祗夜多言:“我等與尊者俱得漏盡平等法身,雲何尊者而能若是?”夜多答言:“我從凡夫已來,嚴秉禁戒,護持突吉羅輕罪如四重無異。今諸仁者不能動此惡龍者,或戒力有不逮耳。”

   十六、殺生吃肉障往生

   《淨土聖賢錄》卷七載雲:袁中道,明萬曆四十二年望夕(十五夜),課畢跌坐,形神靜爽。忽入定,神出屋上,飄然乘雲,有二童子導之西行。俄而下至地,童子曰:“住。”中道隨下,見地平如掌,光耀滑潤;旁為渠,廣十餘丈;中有五色蓮,芳香異常;金橋界渠,欄楯交羅,樓閣極整麗。揖問童子:“此何地?卿何人?”曰:“予靈和先生侍者也。”問:“先生為誰?”曰:“君兄中郎也。今方佇君,有所語,可疾往。”

   複取道至一處,樹十餘株,池水汩汩,池上有白玉扉。一童子先入,一童子導,過樓閣二十餘重,至一樓下,一人下迎,其顏如玉,衣如雲霞,長丈餘。見中道,喜曰:“弟至矣!”諦視之,則宏道也。上樓交拜,有四五人來共坐。宏道曰:“此西方邊地也。信解未成,戒寶未全者,多生此,亦名懈慢國。上方有化佛樓臺,前有大池,可百由旬。中有妙蓮,眾生生處。既生,則散處樓臺,與有緣淨友相聚。以無淫聲美色,勝解易成。不久,進為淨土中人。”中道問:“兄生何處?”宏道曰:“我淨願雖深,情染未除,初生此少時,今居淨土矣。終以戒緩,僅地居,不得與大士升虛空寶閣,尚需進修耳。幸宿生智慧猛利,又會作《西方論》,讚歎如來不可思議度生之力,感得飛行自在,游諸刹土,諸佛說法,皆得往聽,此寶為勝。”

   遂攜中道上升,倏忽千萬裏,至一處,光耀無障蔽,琉璃為地;界以七寶樹,皆栴檀吉祥,出眾妙華,作異寶色;下為寶池,波揚無量自然妙聲;池中眾寶蓮,葉五色光;池上隱隱危樓回帶,閣道旁出,皆有無量樂器,演諸法音。宏道曰:“汝所見者,淨土地行眾生依報也。過此,為法身大士住處,甚美妙,千萬倍於此,神通亦千萬倍於此,吾以慧力遊其間,不得住也。過此,為十地等覺所居,吾不得而知。過此,為妙覺所居,唯佛與佛乃能知之。”語罷,複至一處。無牆垣,有欄楯,光耀逾前。

   坐頃之,宏道曰:“吾不圓樂之至此極也。使吾生時,嚴持戒律,尚不止此。大都乘戒俱急,生品最高。次戒急,生最穩。若有乘無戒,多為業力所牽,流入八部鬼神眾去,予所親見者多矣。弟般若氣分頗深,戒定力甚少。夫悟理不能生戒定,狂慧也。歸五濁,趁強健,實悟實修,兼持淨願,勤行方便,憐憫一切,不久當相晤。一入他途,可怖可畏。如不能持戒,有龍樹六齋法現存,遵而行之,殺戒尤急。寄語同學,未有日啟鸞刀,口貪滋味,而能生此土者也。雖說法如雲如雨,何益於事?我與汝空王劫時,世為兄弟,乃至六道,莫不皆然。幸我得善地,恐汝墮落,方便神力,攝汝至此。淨穢相隔,不得久留。”時宗道已卒,因問其生處。宏道曰:‘生處亦佳,汝後自知。’忽淩空而逝。中道起步池上,忽若墜水,躍然而醒,自為記如此。

   十七、受持五戒羅刹恭

   《譬喻經》:昔有人名薩薄,聞鄰國有異寶,欲往采之。因途中多羅刹鬼,懼不敢往。時遊行市間,有一道人,唱言:“賣五戒。”薩薄問言:“五戒何益?”答言:“口授心持,後得生天,現世能卻羅刹鬼怪。”薩薄以金錢一千,即就受畢,發願精持。道人複語之曰:“若遇羅刹鬼怪,但報言:我是釋迦五戒弟子。即不敢為害。”薩薄恃有五戒威力,即往采寶。果遇羅刹,薩薄即報言如上。羅刹聞五戒已,即恭敬薩薄,悔過自責,竟隨送薩薄至鄰國,大得珍寶。還家大修功德,後成道果。故知戒力不可思議。

   十八、印光大師法語

   宗名教外別傳,律乃教內真傳。須知教、律、宗此三者全,方可以續佛慧命,傳佛法道。佛法廣大如法界,究竟如虛空,克論其要,唯戒定慧三法而已。然此三法互攝互融,不容獨立。而初心入道,則持戒一事尤為要務。戒為一切善法之本,但於心中常存一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之心。凡起心動念,不許萌一念之不善。如此,則諸戒均可圓持。倘只在事相上講究,雖一戒不犯,亦未能稱為持戒淨人。

   十九、弘一大師明學律應注意二點

   一、律己。慎獨,儒雲:“十目所視,十手所指。”《增一阿含經》雲:“自恣時,佛對眾言,我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賢首雲:“菩薩常應于他有情不見其惡,唯見其善。是故忍惡於己,推善於人,心恒清淨,此為常行。又他無餘善,猶有佛性,即是真善。”

   二、慎言。《菩提資糧論》雲:“雖由實語死,唯應作實語。”《十地經》雲:“是菩薩乃至夢中,無心欲作誑他語。”儒雲:“何以息謗,曰無辯。”

   參考書目:

   1。《楞嚴經四種清淨明誨》

   2。《十善業道經》(集於《在家律要廣集》中)

   3.《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弘一大師)

   4.《學佛行儀》(善因法師)

   5.《戒學述要》(續明法師)

   6.《在家律學》(二埋律師)

   7.《五戒表解》(懺雲法師)

   8.《戒律學綱要》(聖嚴法師)

   9.《沙彌律儀要略集注》(廣化法師)

   10。《戒學淺談》(廣化法師)

   11。《濟濤律師遺集》(廣化法師)

   12。《安士全書》(周安士)

   13。《在家律要廣集》(陳熙願)

   14。《佛光大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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