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3/08/12 09:54:47
|
尊貴能海上師
|
| | |
學習次第 : 進階
現證莊嚴論顯明義疏清涼續記 第五講
第五講 七月二十六日
【獅子賢義疏】:
各各士夫能取之行相,分別出生、隨增、所有之因依,其九種雲何?
頌云 執取及舍離 作意諸嗜欲 三等苦聯結 住及現錯執
法唯假安立 貪欲及對治 如欲行失壞 初能取應知
此頌云者:
一、世俗如幻,能取及捨棄。
二、正真自意,非能作者,于意能作。
三、法性、三界、相續、近習隨行。
四、性空不住而樂住者。
五、真實現量,無可愛戀,於一切現量仰慕。
六、隨行有無,系屬一切法,不知。
七、真如性智,非現法(空),貪者無,希愛先前習行之故貪。
八、相似自性修行之對治性之對治。
九、般若波羅蜜多正真無智,如其所欲之行。
始初於勝義真實現法仰慕,能持行相分別初有之九種,是見道加行住品所斷之宣述也。
【清涼記】:
明能取分別,對治我執,即內慧行刻意。能取分別第一種九,是我執初發展之相。禪宗下手不說我執之相,令人自己尋覓,此中不爾,舉示我執行相,不至不可捉摸。此九種中:
第一、執取捨之我。不知世俗如幻之理,趣利避害,見義無勇,惟故自利,怯弱下劣,即於此處可見我執。若見如幻,我執即滅。
第二、不當作而強為之我。不應作者,謂義所不可;不能作者,謂事所不能。於此希望非法成就,勉力強行。如非法化緣,欲以建立三寶;或前行基礎不夠,欲於短期之內,牂身苦行而求開悟,皆此之類。
第三、不脫三界苦之我。法性真義不知,亦不求證。雖欲求證,而於世俗嗜欲,又欲兼顧不舍。于自無常相續之身,愛護堅執,講求衣食住行受用。有幸運者,多輾轉於此三事之中,困苦甚大。魚與熊掌不可得兼,要有輕重。世間滿足,則與般若遠。不離俗諦,但要於俗諦上安立真諦。調身之道,當如戒律所說而行,非自苦,亦非逸樂。欲求成就,不可無頭陀行。
第四、於不可住中求住之我。般若教人不住色生心,以色等性空,無可住也。若執有可住,欲於三界中建立住處,皆是顛倒。廣大興作,欲造成現前極樂,為他人後來者住則可,為自己清淨過老則不可也。
第五、於真如執實之我。真如,中阿含譯為如真,即甚深八法,應用於一切事上,實實在在,應生者生,應滅者滅,合於真理,無有虛偽,即名真如。真如是理,不是實物,性空之理,即在緣起一切法上。若愛著真如名字,欲求有一實物為真如者;或不勤求正見,以為成佛方能親見真如,不依般若教行。皆此中應斷分別。
第六、執有或執無之我。此二即宗派見所從出。有之與無,色之與空,此二是一事,不可分,亦不可偏廢。說“唯”即許有本質,本質即是緣起,緣起即自性空,故本質即自性空。雜阿含說一切法皆界緣起,界即是多,非唯一法。緣起諸法,複有緣起,重重無盡。有人說佛法後來方轉成多元,實則佛法向來亦非一元,唯識等一元之說,是後來安立也。法性離一及多,華嚴說一即多,多即一,然後成為緣起。非唯不可說唯心唯色,亦不可說唯空。要有緣起,方可安立空,唯空則壞緣起故。亦不可說唯緣起緣起即非“唯”,成自語相違故,唯緣起則本有阿練若不能安立故。佛法亦非真實,唯是安立,說法皆是增語,若真有則不須安立也。
第七、執真如之我。真如是所證理,非有實物可取以示人,亦非可希愛,而人由先之習氣,貪著真如,貪佛菩提,即論文前已說“貪佛等微微”,此中附有我執。亦不可執真如不可得,無所得是果相。真如之理,仍須依八法修證。甚深八法,如以五戒之殺戒為例,慈悲應生,殺生應滅。應生即生,應滅即滅,不劃界限,無所保留,即是真如。留即不能成佛,真如即佛性也。決定生滅如理者,即是正智。智與行不定合,如戒殺者,見人捕得魚鳥,未免見獵心喜也。智行無二,於一切事上皆能起正智也。方便有深淺,甚深方便即無學道。舍利弗教無事(即無學)人不得有無事之見,應學之事列舉十數條:不得調笑躁擾,不得畜生論,應去驕慢少言說,守護諸根,於食知量,恒勤精進,正念正知,知時,知坐,應共論律阿毗曇善能問答,學息解脫色無色定善能問答,當學漏盡智通。無事比丘應如是學,有事比丘應如何學可知。
第八、執對治法之我。種種對治之法,為對別別煩惱而設。密法中尤多,儀軌事相,施食供水,皆是方便,過河之筏,到岸即舍。若不知般若理,執為究竟,即是此中應斷之分別。
第九、不依正法隨自偏執之我。不依佛法,以為不立門戶;或只取佛法一分,不得其全。偏事偏理,皆無成就。或師心自用,墮於敗壞三寶之途,習非成是,非法謂法。雜阿含經雲:佛法滅,由法久弊生。佛法興,必須依佛正軌也。往年在普陀與眾朝山客僧俱,晚餐犍椎響,眾人皆到齋堂,唯我與另一人未去。彼持碗飲酒,問我飲否?答不飲。問我何不去齋堂?答以持午。彼訶雲:裝魔王。後有老宿告我,不吃亦應隨眾去,恐一人獨留他人失物則有嫌疑,且秘藏持午,免人說裝魔王也。以不飲酒持午為魔王,此習非成是之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