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3/07/15 23:40:49
學習次第 : 進階
印度之佛教 阿毗達磨之發達
阿毗達磨之發達
第一節 優波提舍、摩呾理迦與阿毗達磨
佛學之發展,阿毗達磨之隆盛,實有以致之;蓋各承師說,競為論議,思想乃日趨分化也。佛之世,釋尊以義解說其法者有之;標要而大弟子為之解說者有之;佛弟子之共為論議而組織者有之。如『中阿含經』「根本分別品」等,即九部經中「優波提舍」(論議)之類,其中即有佛說者在。論議第一之摩訶迦旃延,智慧第一之舍利弗,尤多用力於此,宜後世之言論典者,仰尊二氏為師宗也。現存巴厘語「雜藏」之「尼涕娑」(解釋),亦是其類。佛滅後,論典漸出,與經、律並立而三者,有「摩呾理迦」與「阿毗達磨」。此二者,以傳說之紛歧,辨別甚難。『智論』謂佛世有持「摩得勒迦」比丘,無「阿毗曇」;『瑜伽論』亦以「摩呾理迦」為如來三種言音之一。然此不獨阿毗達磨論師所不許,即依「 [P124] 攝事分」、『毗尼母』等而觀之,則所謂「摩呾理迦」,亦一家之師說,非佛世之制。『瑜伽』以聲聞隨轉理門,列「阿毗達磨」於三藏之次;世親釋『攝論』,則謂「說阿毗達磨,即顯論是大乘藏攝」。今謂「摩呾理迦」(本母),依經立論,釋難句,明教意,通血脈,抉發其宗要,為法義之所本。「阿毗達磨」(分別法),依經作論,分別法門之自性,共相;抉擇諸法之相攝,相應,相生。「摩呾理迦」,即一一經而握其宗要;「阿毗達磨」,即一一法而窮其深廣。二者初非隔別,佛世之「優波提舍」兼此二,佛後初出之論典亦多兼及。迨「阿毗達磨」大盛,推衍分別或流於枝漫。於是一分學者,乃宗經為量,撥「阿毗達磨」而意存「摩呾理迦」為佛說。實則二者並多少淵源於佛說,演繹變化於佛後,未可輕為是非也。
「阿毗達磨」,有廣略二義,此可于『智論』知之,廣則「阿毗曇藏」攝一切論典,略則唯是三門中之毗曇門也。原「阿毗達磨」之名,『阿含』已有之。然究其所指,則既非三藏之一,亦非是無漏慧,實以「阿毗」稱美達磨之極甚深 [P125] 玄者。古人以「增上義」,「讚歎義」,超越、廣、大、無比之「長義」釋阿毗,頗得其實。佛法唯「達磨」、「毗奈耶」之二,故佛亦嘗以「阿毗達磨、阿毗毗奈耶」,形容法、律之深玄者,此釋「阿毗達磨」者所應知也。後世之阿毗達磨論師,以無漏慧為「阿毗達磨」自性者,以阿毗之「毗」,有明瞭分別義。聲論者謂「毗謂抉擇」。上座分別說系自稱分別說者,梵語「毗婆闍婆提」;錫蘭傳有『分別論』,原語「毗崩伽」(即毗婆闍);其分別即阿毗之毗。此阿毗之明瞭分別,有直接親切意,如言「直下領會」,「洞然明白」,故古人又釋「阿毗達磨」為「對法」,「照法」,「現法」。此分別又有明晰條理意,如言「文理密察」,故古又釋之為「分別法」、「抉擇法」。若以明鏡當前,幽微畢顯為喻,頗切阿毗之義也。上座稱分別說者,不特取捨於東西二系,實即「阿毗達磨」者之異名。惟毗之分別,或又引申為推度妄計,而後說一切有部,自稱「應理論者」而彈「分別論者」;『攝論釋』即釋阿毗為無分別。「阿毗達磨」者,即分別論者,世人忘之久矣!諸論議師,或直觀法相,或抉擇分別法相,就其論理 [P126] 體悟之所得者,師資授受,以名句文身而分別安布之。以其分別法門,有合于「阿毗達磨」之含義,乃即以「阿毗達磨」為論典之名,終於與「經」、「律」並峙而為三藏之一也(1)。
第二節 阿毗達磨之流派及發展
「阿毗達磨」,雖隨學派之分裂而日多,然惟特重「阿毗達磨」之說一切有部為最繁,餘則寥寥可指。當佛法之初分二部,即有二種論典之不同。在大眾部為迦旃延之『鞞勒』,如『智論』敘各家之論典時,謂佛世之大迦旃延造『鞞勒』,後世得道人重為刪略,大行于南印。『分別功德論』謂「迦旃延子撰集眾經,抄撮要慧,呈佛印可,故名大法(即阿毗達磨)藏」。南印乃大眾部發揚之區,『分別功德論』是大眾部之論,『鞞勒』之為大眾部根本論典,確然無疑。上座部用『舍利弗阿毗達磨』,然自上座三分而後,其原本已無從確指,大抵依同一本論而相為出入。『智論』謂『舍利弗阿毗曇』,犢子道人等誦習之。『宗輪 [P127] 論述記』,傳舊解正量等四部,釋『舍利弗阿毗曇』稍異,則犢子系本末五部,並用『舍利弗阿毗曇』也。『四分律』及『毗尼母論』,謂原始結集之論藏,為「有問」、「無問」、「攝」、「相應」、「處所」五分,此與現存『舍利弗毗曇』之品目合。『四分律』是法藏部律,則知法藏部亦用此論。現存之『舍利弗毗曇』,立無中有、心性本淨、九無為等,與『婆沙』之分別論者多同,可知本論不但為法藏部所宗,化地、飲光等分別說系,無不仰此論為宗本也。今存之『舍利弗毗曇』,多言五道,無我,與犢子系不盡合,與分別說系近。二系並用『舍利弗毗曇』,而現存者,乃大陸分別說系之所誦也。其分別說系之南傳錫蘭者,僻處海南,另為獨特之發展,有『法聚』、『分別』、『界說』、『雙對』、『發趣』、『人施設』、『論事』之七論。近人勘七論中較古之『分別論』等,見其組織形式,與『舍利弗阿毗曇』有類似者。說一切有系以「六分阿毗曇」為本,然此為『發智』、『婆沙』學者一偏之見,六分既但為『發智』、『婆沙』學者所宗,而六分以外,更別有極重要之論典也。即以六分最古之『法蘊足論』 [P128] 而言,與錫蘭傳之『法聚』同名;其論題與『舍利弗阿毗曇』之「問分」、「非問分」,十同六七;三科之以處為第一,尤見其一致。此『法蘊足論』,稱友『俱舍釋』及西藏傳,謂是舍利弗造。『婆沙』尊舍利弗為佛世大論師,可見其亦以『舍利弗毗曇』為本而出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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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切有系………………………六分毗曇
│ ┌海南系……………七部毗曇
上座(舍利弗毗曇系)─┼分別說系─┴大陸系……………舍利弗毗曇
└犢子系…………………………/
大眾(迦旃延鞞勒系)…………………………………………鞞勒
大眾系之「阿毗達磨」,以『鞞勒』(此雲篋藏)為根本,『智論』以之為三種法門(小乘三系)之一。其解經有隨相門,對治門等,在舉一反三,要約易見,不若上座「毗曇」之推衍分別。又謂「不解般若,入鞞勒門,則墮有無(見)中」。其立論之備明有無,與說一切有之毗曇門,及分別說系之空門異。然「有無」難解,傳說摩訶迦旃延開宗之說假部,以聖道為福力所引顯而體常不壞, [P129] 世間法虛妄無實,出世法(滅道)真常實有,此其所以名「有無」歟!大眾系之論典,見於記載者,僅『分別功德論』,及覺取之『集真論』,余無所聞,可疑。或謂「大眾部等,本不認佛說有不了義經,解經之阿毗達磨,無關輕重,其籍自鮮」,非篤論也。詳大眾部許有「雜藏」,「文義非一,多於三藏」,部帙之龐大,蓋不僅博采異聞已也!法、律並出弟子之持誦傳來,以三法印及佛語具三相為準則,入佛法相者,以佛說視之可也。大眾部學者,以體悟、論理之所得者,或依傍古說,或摭拾遺聞,或融攝世學,大抵編集為經、律之體裁以行世。大眾系唱佛身無漏,佛壽無邊際,心性本淨,道體真常,吾人固嘗廣讀之矣!大眾系論師及論典之鮮聞於世,實以此耳。分別說系之在大陸者,與大眾系之作風同,故論典鮮出。犢子系學務通俗,於『舍利弗毗曇』多少改作而不若有部之偏重。漢譯有『三彌底(正量)論』;傳瞿波作『聖教要實論』,要皆斤斤於有我、無我之辨,未及其餘。舊傳『正法念處經』,龐然巨制,雲是正量部所誦,其內容多長壽天之傳聞古佛說,則亦受大眾、分別說系之化也。銅鍱部僻處海南,受 [P130] 大陸佛教之影響不多,故「雜藏」猶未大雜。說一切有部不立「雜藏」,佛弟子所作多入于論藏,于「阿毗達磨」特多製作。雖尊『發智』為佛說,推衍頗嫌支離,而佛說之法,賴以較淨(2)。
說一切有部之迦濕彌羅師,以『法蘊』等六論為六足論。『法蘊足論』,奘傳目犍連作,稱友之『俱舍論釋』,謂是舍利弗作。凡二十一品,品釋一經,與『舍利弗毗曇』之「問分」、「非問分」大同。有部之言結集者,輒舉近事五戒為論藏,即指此論。六足論中,此為最古。次『集異門足論』,釋『長含』之『集異門經』。奘傳以經出舍利弗所集,因以論為舍利弗造;稱友則以為拘稀羅作。文義明淨,『瑜伽論』「聞所成地」之內明,即演此成之。次『施設足論』,『智論』傳從『樓炭經』(『長含』之『起世因本經』)出,目犍連造,與稱友釋同;奘傳則作迦旃延造。本論初惟「分別世間」;藏譯者有三品而未盡,疑後人所續也。『起世因本經』,巴厘文之『長含』中缺。『俱舍』十一雲:「世施設中說」,舊譯即作「分別世經說」;『婆沙』引此,又作「如施設論說」。經 [P131] 之內容與『立世阿毗曇』大同。出後人編集,故或經或論不定。巴厘本無此,則應出迦王之後;『施設足論』據此而分別之,出世應更遲。傳說之目連或迦旃延造,未可信也。次有『識身足論』,提婆設摩造。本論初品「目犍連蘊」,破過未無體,似對目犍連子帝須而發。次品「補特伽羅蘊」,破犢子不可說我而歸於六識,與帝須『論事』初章之破我相似。提婆設摩應後於帝須,以出佛元三世紀為當。更後『品類足論』,四品是世友作,四品是迦濕彌羅論師作,頗為學者所重。世友是佛滅五世紀人,則本論之出世遲矣。次『界身足論』,以十大地為本事而諸門分別之,奘傳亦世友作,稱友則謂是圓滿造。此上六論,性質既不一,時代亦殊,以婆沙師尊『發智』為本論(身),以六論為輔翼(足),而其名大著。或者即以此六論乃有部初期之「阿毗達磨」,先于『發智』、『心論』,誤矣(3)!
詳說一切有之論典,同源於『舍利弗阿毗曇』,以『法蘊』、『集異門論』為早出。其後即演化為三大流:一、佛元三世紀,至那僕底之迦旃延尼子,作『 [P132] 發智論』,于舊師之說,多所裁正;揚三世實有之宗,分別諸法之自相,極於微茫。不以三科為本事,常以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而辨其攝,相應,成就,極繁衍之能事。凡八蘊、四十四納息,次第雜亂,不以組織見長。繼之而起者,如世友之『品類足論』,『尊婆須密集論』,並承其軌則,品目亦仿之。二、瞿沙尊者(妙音),『西域記』傳與迦王同世。源『舍利弗毗曇』而作『甘露味毗曇』,多存古跡,並依經文作之。別有『生智論』,未詳。吐火羅國之法勝論師,依『甘露味毗曇』而編次之,末附「論品」,一一以頌文標舉,作『阿毗曇心論』,凡十品,以組織見長。『婆沙論』所指之西方尊者,外國諸師,並此論之學者也。為之釋者不少,有四卷之極略本,有優婆扇多之八千頌本,一師之萬二千頌本,古世親之六千頌本;與迦濕彌羅之『發智』系,隱然東西並峙焉。法勝之『心論』,古人誤以為婆沙綱要,乃謂法勝五百年或七百年人。焦鏡序謂「出秦漢之間」,近之。三、與迦旃延、妙音相先後者,有犍陀羅之譬喻尊者鳩摩羅陀(童受),作『喻鬘論』等,宗經為量,不以『發智論』為本於佛說,特唱 [P133] 「無為無體」、「過未無體」、「不相應行無實」、「夢、影、像、化無實」等,以抗『發智論』三世、無為實有之偏。有大德、覺天尊者,並承其遺意。如大德之「諸心心所是思差別」,「異生無有斷隨眠義」,「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所緣」,「化非實有」等;覺天之「色惟大種,心所即心」等,並與譬喻義同(經部非無論,但不以為佛說,不以為權證)。此三者,皆說一切有系之分化,而譬喻系則近於大眾、分別說系。佛元六世紀初,『發智』系學者,集大眾造『毗婆沙論』以釋『發智』。羅列三系之說,而一一詳正之。近世友說,而亦多不同。妙音說猶有取捨,於大德、覺天、譬喻尊者之說,概加破斥。態度專橫,獨尊『發智』,而以六論助成之。『婆沙』出而譬喻師之分化日深,『發智』系與『心論』系亦不無諍論。於是『心論』系之學者達磨多羅,出佛元七世紀,不以譬喻者之離宗為然,亦以『婆沙』之繁廣瑣碎為難,乃取『婆沙』之精義,增補『心論』而成『雜心論』,以溝通東、西二系,存有部之真。凡六百頌、十一品,多『心論』之舊,而增一「擇品」(4)。惟時大乘之說日昌;室利邏多著『經 [P134] 部毗婆沙』,經部之學日盛,有部學之弱點,已無可諱飾。有部學者,猶存自尊之故習,守舊而莫之能改。世親論師乃依『雜心論』而著『俱舍論』,宗有部而取經部義以格量之。有部之眾賢論師,不忍己宗之被破,作『順正理論』以救之,此當別為論述也。
第三節 阿毗達磨之組織
明「阿毗達磨」之組織,可窺其性質之一般,即諸論遞演之跡,亦得因以見之。上座「毗曇」以『舍利弗毗曇』為近古(『法蘊足論』亦其一本),凡五分,可析為二類:一、分別諸法之性相:有分別法相者,依一法而分別其體性,以諸門問答以明其共相,即「問分」,凡十品。有解說經文者,即非問分之第五「緣起品」,第六「念處品」,第七「正斷品」,第八「神足品」,第九「禪定品」。有隨類總集者,即非問分之餘六品。釋經及類集者,並無諸門問答,故合為「非問分」。二、分別諸法之關係,又三:明諸法之自性相攝,即「攝分」。明 [P135] 諸法之自他相應,即「相應分」。明諸法之因緣相生,即「緒分」,而有多品。「遍品」,「因品」,總明十緣十因。名色集故識集,立「名色品」。喜愛集則色集,立「結品」。觸集則受、想、行、識集、立「觸品」。隨業感善惡報,立「行品」。心尊、心導、心垢、心淨,立「心品」。餘有「十不善業道品」,「十善業道品」,解說經文;「定品」則隨類總集,與「非問分」之體裁同,不知何以列于諸分之末也!又『舍利弗毗曇』之「問」、「非問分」,隨類總集之六品,實後代論典之初型。餘十五品,即有十二論題同『法蘊足論』,然『法蘊足論』偏于解經,不足以賅「阿毗達磨」。以意論之,原始之「阿毗達磨」,並探阿含而為之分別解說,次以一經為主而類集之,「問」與「非問」,似出有先後,而難確指,若糅合之,則諸論之原型宛然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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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性相──問分
┌分別諸法性相──┼─解說經文─┐
舍利弗阿毗曇之組織─┤ └─隨類總集─┴非問分
│ ┌─自性相攝──攝分
└分別諸法關係──┼─自他相應──相應分
└─因緣相生──緒分
[P136]
且舉『甘露味毗曇』系諸論,次以比觀前論。『甘露味論』凡十六品,法勝即依之而作『阿毗曇心論』。以『甘露味』之第五「陰持入品」為「界品」;以第六「行品」為「行品」,以第四「業品」為「業品」;以第九「結使禪智品」為「使品」;以第十「三十七無漏人品」為「賢聖品」;以第十一「智品」為「智品」;以第十二「禪定品」、十三「雜定品」為「定品」。此七品之內容,幾無一不合。以『甘露味毗曇』前十五品之餘七品,及第十「雜品」之前分,為「修多羅品」;以「雜品」之後分為「雜品」;其內容、次第,亦十同八九。以是,或謂『阿毗曇心論』之前七品明經義,而「修多羅品」分別其經者,非也。蓋『甘露味毗曇』之前十五品,並依經而成論。『心論』抽出其中之八品,合為七品;次隨次而明其餘,因仍以「修多羅」名之。『心論』第十品之「論品」,則論師增附之。法救之『雜心論』,組織內容大同,惟取『婆沙』義以莊嚴之為異。別立「擇品」於「雜品」之後,詳其義趣,則即演繹抉擇「修多羅品」以成之。世親之『俱舍論』出,與『甘露味』之原型轉遠。『甘露味』第一之「佈施持 [P137] 戒品」,『俱舍』入之於「業品」。第二「界道品」,第三「住食生品」,第七「因緣種品」,『俱舍』依之別立「世間品」。第八之「淨根品」,列於「行品」之首,因改「行品」為「根品」。第十四之「三十七道品」,第十五之「四諦品」,入於「賢聖品」。因之,『心論』之「修多羅品」即失其存在。餘「雜品」、「擇品」、「論品」,散攝其義入諸品中。『俱舍』精練為八品,世但知其承『心論』、『雜心』而來,而不知本于『甘露味毗曇』也。即『甘露味』而溯其源,以『舍利弗毗曇』之「問」、「非問分」勘之,無不相合。惟缺第十六之「雜品」,以此非修多羅之舊,而論師附益之。又缺第六「行品」,細尋之,恍然知「行品」之即「相應分」、「緒分」也。蓋『舍利弗毗曇』以「問」、「非問」之二十一品為法本,次以「攝」、「相應」、「緒分」明其關係。『甘露味毗曇』則獨取陰、入、界三科為本事;于「陰持入品」之末,明攝法,如『心論』之「諸法離他性」頌,即當『舍利弗毗曇』之「攝分」。次「行品」,初明不相應行之四相,心相應行之十大地等,及色法,論其相伴共成,即「相應分」。 [P138] 次明四緣、六因之總,又明善、不善、無記心所,攝為三處以成行,即「緒分」。其開合之跡,論典之源,不亦灼然可見乎!『心論』等之前七品,除「行品」,餘並與「非問分」之隨類總集之六品全合,則尤為明確無疑者。茲列表示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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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舍 利 弗 毘 曇 │甘 露 味 毘 曇 │阿 毘 曇 心 論 │
├────────────┼───────────┼────────────┤
│問一 入 │ │ │
│問二 界 │ │ │
│ 非問一 界(總集) │五 陰持入 │一 界品 │
│問三 陰 │ │ (末有相攝,當攝分) │
├────────────┼───────────┼────────────┤
│ (相應分、緒分,與行品 │ │ │
│ 相當) │六 行 │二 行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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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問二 業(總集) │四 業 │三 業品 │
├────────────┼───────────┼────────────┤
│ │二 界 道 │八經二 界 │
│ ├───────────┼────────────┤
│ │三 住 食 生 │八經三 識住,眾生居 │
│ │ (又諦、雜品之一分)│八經九 四預(又八經四之│
│ │ │ 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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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問三 人(總集) │十 三十七無漏人 │五 賢聖品 │
│ │ (又諦、雜品之少分) │八經六 果,道,證淨 │
├────────────┼───────────┼────────────┤
[P139]
│ 非問四 智(總集) │十一 智 │六 智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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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四 諦 │十五 四諦 │八經五 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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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問五 緣起 │七 緣起,種 │八經四 十二因緣,六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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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五 根 │八 淨、根 │八經十二 根 │
├────────────┼───────────┼────────────┤
│問六 覺 │ │ │
│ │ (諦之四聖種) │ │
│ 非問六 念處 │ │ │
│ │十四 三十七品 │八經八 如意足,正斷,念│
│ 非問七 正斷 │ │ 處,聖種,三十七│
│ 非問八 神足 │ │ 覺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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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問九 禪定 │十二 禪定 │七 定品 │
│ 非問十 道(總集) │十三 雜定 │八經十 三三昧 │
│ │ │八經七 四修定 │
├────────────┼───────────┼────────────┤
│問七 不善根 │ │ │
│ 非問十一 煩惱(總集)│九 結使,禪智 │四 使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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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八 善根 │ │ │
│問九 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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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0]
│問十 五戒 │一、施戒 │八經一 施戒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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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諦之餘 │ │
│ ├───────────┼────────────┤
│ │十六 雜上 │八經十一 顛倒,見 │
│ ├───────────┼────────────┤
│ │ │八經十三 識所識等 │
│ ├───────────┼────────────┤
│ │十六 雜下 │九 雜品 │
│ │ │十 論品 │
└────────────┴───────────┴────────────┘
次以『舍利弗毗曇』而觀『發智論』,則其間亦不乏密接之聯絡。『發智』凡八蘊,以「雜蘊」為初,此與『甘露』等之後出「雜品」適相反。諸論次第每顛倒,如「問分」以五戒為終,而『法蘊』等舉以為始,實無何意義可言也。「結蘊」、「智蘊」、「業蘊」、「定蘊」,出「非問分」。「二十二根」,『法蘊論』有經,『甘露味論』有諸門問答,然不以為類聚。『發智』以二十二根為一蘊,亦唯於『舍利弗毗曇』之「問分」見之。後之『俱舍』,即依此而改「行品」為「根品」。「問分」以四大為第九品,而諸論無文,『發智』以大為一蘊 [P141] ,蓋亦本此。「見蘊」,『舍利弗毗曇』缺,見『甘露味論』等最後之「雜品」,『發智』亦即以之為殿。『發智』之於『舍利弗毗曇』,有更近於『心論』等者在。『心論』以三科為本事,廁「行品」之「相應」、「因緣」、「相生」於後,非「毗曇」之舊。『發智論』於「結」、「智」等一一法門,分別其自相,共相;又以相攝,相應,成就,因,緣,果,相生廣辨之。「相應」乃相伴共有之義,因以「有此亦有彼耶」等作四句分別,約彼此、三世、界地、得失、凡聖而論之,乃極繁廣。「成就」,非『舍利弗毗曇』所重,此待有部執法為實有,乃為「毗曇」要門。辨「相生」則為緣,從緣得果等也。凡此攝、相應、成就、因、緣、果、自相、共相,遍於一切法門,『舍利弗毗曇』之意正同,特未為推衍而已。即此以論世友之『集論』,品目極類『發智』,而雜亂過之。第七之「更樂」(觸),第八之「結使」,第九之「行」,三門之連類而及,則『舍利弗毗曇』「緒分」之制也。『發智』與世友『集論』,範圍遠廣於「毗曇」之舊,分別精詳,而終不無雜亂之感也(6)! [P142]
注【6-001】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一章(二三──四0)。
注【6-002】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一章(一五──二二)。
注【6-003】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四章(一二一──一七一)。
注【6-004】以上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五章(一七二──二四四);第八章(三五五 ──三九三);第十章(四六九──五二六)。
注【6-005】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十章(四六九──五二六)。
注【6-006】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五章(一八一──一九一)。 [P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