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2/13 01:48:25
日期:2010/02/13 01:46:03 喇嘛網 編輯部 報導
陳那「自證」理論探析——兼論《成唯識論》及窺基《成唯識論述記》的觀點
提要: 本文旨在厘清陳那(Dignaga,約西元480~540)的「自證」理論。
關鍵字: 現量,離分別,五俱意識,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三
四、《成唯識論》及窺基《成唯識論述記》對「自證」的說法
因為在上面,筆者的觀點,主要是站在窺基的說法上,因此,我們有必要談談《成唯識論》以及窺基《成唯識論述記》對「自證」的說法。《成唯識論》是注釋世親《唯識三十頌》的著作,據窺基自己的說法,玄奘原想將印度十大論師的批註一一翻譯出,在窺基的建議下,才改以護法的觀點為主,雜糅其他九師的理論,于顯慶四年(西元659年)譯成《成唯識論》。 所以,我們無法確切的認為《成唯識論》所代表的完全是護法的觀點,因為其中很有可能含有窺基自己雜糅而成的觀點。所以,筆者以為,我們將《成唯識論》以及窺基的《成唯識論述記》放在一起來討論,可能是比較恰當的。
(一)、「識體」即「自證分」的理論:
1、「識體」(「自證分」)轉變出「相分」、「見分」:
關於《成唯識論》中提到的「自證」理論。《成唯識論》卷一在解釋《唯識三十頌》中的:「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時說到: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這是在「識轉變」的理論上,說明「相分」、「見分」都是依「自證分」而生起的,而關於我、法的執著,都依著「相分」、「見分」而有。而《成唯識論》這句「『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似乎有將「自證分」當作是「識體」這樣的觀點。關於此,窺基在《成唯識論述記》中說明:
護法等雲: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聖說為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
窺基說明,護法的觀點是:「『識體』,即『自證分』」,由這「自證分」(識體),轉似、轉變出相分、見分。這可說是一種「形上學」式的「唯心(識)論」之進路。而且,因「識體」(自證分),是「依他起性」,故相分、見分也屬於「依他起性」。依這相、見二分,有能取(我)、所取(法)之別,聖人(佛)雖說無有我、法,但並不是說「依他起性」中無此相、見二分。窺基又說到安慧的觀點:
安惠解雲:「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
窺基說明,安慧的觀點認為除佛之外,其他眾生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這和護法相近。不同于護法的是,安慧認為相分、見分並沒有實體,是屬於「遍計所執性」,只有「自證分」是「依他起性」,亦即可以說安慧是「形式上」的三分說,其中只有「自證分」是「依他起性」而為實體,並轉變出無實體屬於「遍計所執性」的相、見二分。這就像是:「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一樣。
關於護法和安慧在相、見二分到底是「依他起性」或「遍計所執性」的不同觀點上,日本學者上田義文和長尾雅人二人,曾有過關于安慧、真諦唯識古學,與護法、玄奘唯識新學激烈的爭論。他們的看法如下:
上田義文(認同安慧、真諦的唯識古學):
識=能分別=依他性 (玄奘譯:依他起性)
境=所分別=分別性(=我、法) (玄奘譯:遍計所執性)
長尾雅人(認同護法、玄奘的唯識新學):
自 見分=能分別=依他起性 能取=我=遍計
證 (進一步執著)
分 相分=所分別=內境=依他起性 所取=法=遍計
(進一步執著)
關於上述的爭論,由於所牽涉範圍太廣,本文不詳談。本文只擬說明《成唯識論》和窺基《成唯識論述記》中有關「自證」的說法。而上面長尾雅人的圖示,對理解《成唯識論》和窺基《成唯識論述記》有關「自證」的說法,是很適切的。
2、「自證分」作為「相分」、「見分」之所依:
關於「自證分」作為相、見二分的所依,《成唯識論》卷二提及: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引文提及,主張「有離識所緣境」(可說為一種「實在論」)的人說:因為「外境」是實在的,故是「所緣」;「相分」則是「行相」;「見分」則稱為「事」,因為這是心法和心所法的「自體」之相。而通達「無離識所緣境」(可說為一種「唯心論」)的人,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稱為「行相」(《成唯識論》:「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而相、見二分所依的「自體」,才稱為「事」,也就是「自證分」。為方便理解,筆者將之做成下表:
有離識所緣境
(小乘,實在論) 無離識所緣境
(大乘唯識,唯心論)
所緣 外境 相分
行相 相分 見分
事(心、心所之「自體」) 見分 自證分
這樣我們便清楚地知道,如果主張有離識而存在之外境的話,則「見分」(即心、心所之「自體」),緣取實在的「外境」,而產生「行相」(即相分)。反之,若主張無有離識而存在之外境的話,則由「自證分」(即心、心所之「自體」)轉變出「相分」、「見分」,「見分」再緣取「相分」。為更清楚地顯示出這兩種說法,筆者將之作成下表:
主張「有離識所緣境」(小乘,實在論):
(「見分」緣取「外境」生起之「相分」(行相))
心、心所之「自體」:「見分」 (事) 「外境」(所緣)
「見分」緣取「外境」
主張「無離識所緣境」(大乘唯識,唯心論):
(轉變出) 「相分」(所緣)
心、心所之「自體」:「自證分」(事) (「見分」緣取「相分」)
(轉變出) 「見分」(行相)
上面這種主張「無離識所緣境」的說法,正是《成唯識論》關於「自證分」轉變出相、見二分,而「見分」在再取「相分」而產生認識的情形。這樣的情形,窺基在《成唯識論述記》中解釋上面這句「『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說的更明白:
述曰:此二(案:指相、見二分)所依「自體」,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案:指「心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為「所緣」。大乘說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為「事」,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
上面窺基的這句:「『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說明了「相分」若離開「見分」,便沒有個別獨立之自體存在,所以,假設相、見二分沒有一個共同所依之「自體」的話,則「相分」離開「見分」,應能獨立存在,像「心法」與「心所法」是兩種各自不同的法一樣。然而,相、見二分並無實體,而只有功能,所以必然有一相、見二分所依的「自體」(稱為「事」),即「自證分」的存在。這裏稱這「自體」(自證分)為「事」,是因上面也曾提及過,窺基在《成唯識論述記》中說到的:
護法等雲: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
因為「識體」(自證分)是「依他起性」,故稱「識體」(自證分)為「事」,而「事」就是作為「依他起性」,而和作為「圓成實性」的「理」(真如理)相對的。由此句,我們也可以知道「相分」、「見分」、自證分」都是「依他起性」。而關於窺基所說大小乘的區別,經由筆者所作的上表,就可以清楚地瞭解,筆者不再詳述。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成唯識論》和窺基的《成唯識論述記》,以為「自證分」是相、見二分所依的「自體」;而且相、見二分是識體(自證分)轉變出來的功能,並無獨存的實體。另外,「相分」、「見分」、自證分」都是「依他起性」。這種說法,筆者認為是一種「形上學」式的進路。另,窺基《成唯識論述記》雲:
謂心、心所,即「自證分」,及所變現,即「相」、「見」分。
亦即《成唯識論述記》認為心法、心所法即是「自證分」,這是說每一心法、心所法都有「自證分」的存在,並會變現出「相分」、「見分」。本文前面曾提及,站在支援窺基的記載之立場:「謂心、心所,即『自證分』」,是和陳那的理論相符合的;可是,現有的資料,實在看不出陳那有由「自證分」變現出「相分」、「見分」的說法。所以,這種「自證分」變現出「相分」、「見分」二分的說法,應當可以看作是護法和窺基的觀點,而窺基也明文說到:「護法等雲: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因此,我們有必要接著看看關於護法的「四分說」。
(二)、關於護法的「四分說」:
關於護法的「四分說」,窺基的《成唯識論述記》中曾提到:
然安惠立唯一分,難陀立二分,陳那立三分,護法立四分。
窺基認為:陳那是主張相分、見分、自證分的「三分說」。而護法則又立「證自證分」,成為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的「四分說」。
關於陳那的「三分說」,《成唯識論》卷二提到: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
這是說明因為認識一物件時,會有認識的物件、認識的手段、認識的結果(「所量、能量、量果」)這三種區分。所以,以理推知會有見分、相分、自證分這「三分」。《成唯識論》並引《集量論》頌文說,所量、能量、量果,雖是三個體,但卻又是無別的。所以,見分、相分、自證分也是三體無別的,這套在自證分(識體)轉變出見分、相分,雖說是三,然其實只一識體,是很符合窺基的觀點的。
那麼,護法為何要提出「證自證分」這第四分呢?《成唯識論》卷二: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複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以上護法所立的「四分說」,是指心的四個部份:「相分」是指帶有事物的相狀,能作為所緣之境。「見分」是看見,亦即作為能緣以認識相分之功能。 上面說過,相、見二分必須要有所依的「自體」,即「自證分」的存在;由作為「自體」的「自證分」轉變生出相、見二分。但是,護法認為,在所量、能量、量果三種關係中,若「相分」作為所量,則「見分」是能量,「自證分」則是量果。但假使「見分」作為所量,「自證分」作為能量,則可立誰為量果呢?窺基說明:「見分為能量,第三(案指「自證分」)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為量果?」然而,為何不能以「見分」為量果呢?這是因為「見分」通「現量」、「比量」、「非量」三量。 而要作為「自證分」的量果,是必須返緣自體為「現量」所攝,因而「見分」不能作為「自證分」的量果。窺基《成唯識論述記》卷三:
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為果。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複是「現量」。……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為「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為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為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
窺基的說明很清楚,因為若要作為「量果」來證知「自證分」,則必定要屬於「現量」(「夫證自體必『現量』攝」)。而作為能量的「見分」緣於「相分」時,是通於現量、比量、非量三量。因此不可能會出現「『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複是『現量』」。所以「見分」不能作為「量果」來證知「自證分」。因此,護法提出「證自證分」來證知「自證分」的觀點。
可是,若提出「證自證分」來證知「自證分」,那會不會出現又要誰來證知「證自證分」,這樣無窮證知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護法借用「說一切有部」所傳下巧妙的論法:若說「生」能生一切,則誰又能生這「生」呢?因此立「生生」能生於「生」,但是,「生生」又由誰生呢?於是「說一切有部」建立了輾轉論法以「生」能生「生生」,「生生」又能生「生」。「生」與「生生」,構成輾轉互生的關係,避免了無窮生的過失。同樣的,「得」也是如此,「得」能得「得得」,「得得」能得於「得」;「得」與「得得」,輾轉互得,問題也就解決了。護法的「四分說」,採用了這一說法,他立「證自證分」能證知「自證分」,而「自證分」又能證知「證自證分」;「自證分」與「證自證分」能夠輾轉互相證知,這樣建構出的「四分說」就能很圓滿了。
而這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四分」之間互相緣取的關係,《成唯識論》卷二說: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亦即相分、見分是屬於外(是虛,僅有功能),而自證分、證自證分則是屬於內(是實,有自體存在)。第一的「相分」,只能作為「所緣」;而後面三個「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則是通於「能緣」與「所緣」二種情形。「見分」只能緣取「相分」,而且是屬於現量、比量或非量所攝。「自證分」只能夠緣取第二之「見分」和第四的「證自證分」。而「證自證分」則只能緣取第三的「自證分」;第三之「自證分」和第四的「證自證分」都是屬於「現量」所攝。
護法這種「識轉變」的觀點,可以說是從「形上學」(或「存有論」)的立場出發,基本上,可說是一種「唯心(識)論」。這和陳那從常識經驗的認識及回憶(可說是「認識論」)的立場出發,所建構出的「三分說」是不同的。以下,筆者將要談談陳那與護法「自證」理論的這種不同處。
(三)、陳那與護法「自證」說的比較—「認識論」與「形上學」進路的差異:
以上,筆者說明了護法「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的「四分說」,為便於理解,筆者將之圖示如下。而為了和陳那的「自證」作比較,筆者也將陳那的「自證」圖示如下:
(1)、護法「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的「四分說」 圖
(從「形上學」「識轉變」(唯心論)的立場出發,說明「識體」(「自證分」)轉變出「相分」、
「見分」,又建立「自證分」和「證自證分」可互緣、互證,以互相證知其存在。)
變
緣 取 轉 外
緣 ︵
取 虛
緣 取 轉 ︶
(互為能、所緣) 緣 變
取
內(實)
(2)、陳那「相分」、「見分」、「自證分」的「三分說」 圖
(從「認識論」的立場出發,以日常經驗認識中有「物件底認識」和「『物件底認識』底認識」及「回憶」,以證明「相分」、「見分」、「自證分」的存在。)
(圖中的兩個大橢圓只是同一個「自證分」,畫成兩個,是為方便理解「自證分」「自己認識自己」之功能或作用)
()
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除了「四分說」是護法的觀點外,由「自證分」(識體)轉變出「相分」和「見分」,以作相、見二分之所依,應該也是護法的觀點,由於資料的缺乏,我們或許只能相信窺基《成唯識論述記》中的說法。不過,這也有可能是窺基本人雜柔諸家之說所作的總結,是故亦可視為窺基的觀點。
而這「四分說」,和「自證分」(識體)轉變出「相分」和「見分」的觀點,是護法與窺基不同于陳那的地方。而由上面圖示也可看出,護法應是為了解釋陳那「自證分」與「相分」、「見分」之間的關係,才提出由「自證分」(識體)轉變出「相分」、「見分」的理論。這可說是「三分說」的細分與發展,此點如玄奘譯之《佛地經論》中所說:
《集量論》中辯心、心法皆有「三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三、「自證分」。如是「三分」不一不異:第一、「所量」;第二、「能量」;第三、「量果」。若細分別,要有「四分」,其義方成:「三分」如前,更有第四、「證自證分」。初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知,餘通二種。謂第二分唯知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自證」能證第二,及證第四;「第四自證」能證第三。第三、第四皆「現量」攝。由此道理,雖是一體,多分合成,不即不離,內外並知,無無窮過。
由上,我們可知,「四分說」是陳那「三分說」的進一步細分與發展。不過「四分說」的提出,就陳那的理論而言,應該沒有必要,因為陳那認為「識」(包括:五識、五俱意識、第六意識)本身有「『見分』緣取『相分』」的作用,這就是「自證分」(韓鏡清之譯文:「亦當成就識二相性。亦即自證性」),因此也不須要再立一個「證自證分」。只是陳那「識」的「自證分」,就是「『見分』緣取『相分』」這種說法,確實有「識」(或「識體」)是否等於「自證分」?這樣的問題。以及為何「識」會有「『見分』緣取『相分』」即「自證分」這種作用的存在?。
然而,上面在說明陳那自證」理論時,已經提及陳那用以證明「相分」、「見分」、「自證分」之存在的理由,是因為在日常經驗中,我們認識一物件時,會有「物件底認識」和「『物件底認識』底認識」兩種不同的認識產生。以及我們有「回憶」的作用。「物件底認識」和「『物件底認識』底認識」這兩種認識,可證明有「相分」、「見分」的存在;因此,陳那認為,每一認識都會有「義顯現」(相分)和「自顯現」(見分)。而日常經驗中的「回憶」,則可證明有「自證分」的存在。這樣,陳那的「三分說」,其實是建立在日常經驗上的認識與回憶的,而且,「三分說」就作為一「認識論」而言,其實已很完備了。
而護法和窺基的觀點,是陳那「自證」與「識」之間關係的進一步說明。護法和窺基忽略了陳那以日常經驗上的認識與回憶所建構的「相分」、「見分」、「自證分」的「三分說」。而認為「相分」和「見分」是由「自證分」(識體)轉變出的,而且,「自證分」(識體)為「相分」和「見分」之所依。而且,而因為要證知「自證分」的存在,故又見立了「證自證分」,又為避免陷入無窮後退,故說明「自證分」和「證自證分」可互緣、互證。護法和窺基建立「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的觀點是從「識轉變」的立場出發,和陳那從日常經驗的認識,建立的「相分」、「見分」、「自證分」這「三分說」不同。亦即,可以說陳那是從「認識論」的進路,建構出「三分說」;而護法卻是從「形上學」(或可說「存有論」)之「識轉變」(可視作一種「唯心論」)的進路,而建構出「四分說」。筆者以為,這是他們之間最大的差異。
五、結語
本文對陳那《集量論》的頌文進行一深入的解析,發現陳那的「自證」理論,意味著「自己認識自己」。在陳那「相分」、「見分」、「自證分」,這認識論「三分說」的基礎下,「自證(分)」,就是「『見分』緣取『相分』」,也就是「認識本身」(即是作為「能量」之「見分」緣取「所量」之「相分」的「量果」)。此外,陳那「自證(分)」這一抽象認識單元,亦有自己認識自己的功能、作用(即自己本身作為能量、所量、量果,自己認識自己之功能或作用)。而陳那本人在《集量論》的頌文中也說明了「相分」、「見分」、「自證分」這心、心所法之「三分」存在的理由:因為在常識的經驗中,我們會有「物件底認識」和「『物件底認識』底認識」這兩種認識的產生(如「認識青色」時,還會產生知道我們正在「『認識青色』的認識」),因此可證明「見分」和「相分」的存在(《集量論》頌文:「知境知彼別,故即覺二相」)。而因為我們亦有對過去認識之物件的再次認識、憶念,即「回憶」的存在,因此可以證明「自證分」的存在(《集量論》頌文:「亦由後時念,成二相自證」)。這樣,陳那便完成了「相分」、「見分」、「自證分」這「認識論」的「三分說」理論。
而在「自證」與「意識」的關係,這一問題上,筆者站在接受窺基之說法(「謂心、心所,即『自證分』」)的立場上,認為可以歸屬於「現量」的「意識」,是特別指「五俱意識」而言。而且,存在著「感官」(五識)的「自證」。所以,「自證(分)」是通於「五識」、「五俱意識」、「第六意識」,以及諸心法、心所法的。《集量論》的頌文:「意亦義貪等,自證無分別」。筆者以為「意亦義」,乃指作為「現量」的「五俱意識」而言。而「貪等,自證無分別」是指貪、瞋、癡……等「心所法」的「自證」是「無分別」,而屬於「現量」的。由於「貪」等「心所法」的出現,必然有「五識」、「五俱意識」、及「第六意識」等「心法」的現起;因此「貪等,自證無分別」,肯定包含著「五識的自證」、「五俱意識的自證」、「第六意識的自證」及「諸心、心所的自證」這幾方面。而這些心法、心所法的「自證」,當然都是屬於「現量」。因為「自證(分)」一定是屬於「現量」(窺基:「『證自體』必『現量』攝」)。
另外,「現量」的定義,是「離(除)分別」,亦即離開語言、思維的建構,服部正明譯為‘free from conceptual construction’是頗貼切的。而在陳那所認定「現量」的種類,這一問題上,筆者則以為,在陳那《集量論》的頌文裏,無法明確地看出陳那有將「現量」分為三種(五根現量、意現量、瑜伽現量)或四種(加上自證現量)之類型。筆者以為,陳那在《集量論》的頌文裏只是說明了,有哪些認識是「離分別」的情形,計有:「五識」、「五俱意識」、「五識之自證」、「五俱意識之自證」、「第六意識之自證」、「諸心、心所的自證」、「瑜伽定中之離分別言教」……等情形,因而它們都是屬於「現量」。若真要分類,通于諸心、心所的「自證」,當然也可視為獨立的一種「現量」。但是,筆者以為,將「現量」分成三種或四種,是陳那後學如法稱等及之後的注釋家為方便理解的分類。陳那在《集量論》中對此並沒有像將「量」分成「現量」、「比量」二種這樣明確地說法。
因為筆者「五俱意識」的立場,是接受窺基的說法,因此筆者亦說明了《成唯識論》與窺基《成唯識論述記》中「自證分」作為「識體」而轉變、轉似出「相分」、「見分」的說法,以及護法的「四分說」。因在現有的資料中,無法看出陳那有這種「自證分」作為「識體」,轉變出「相分」、「見分」二分的說法。因此,筆者將之視為護法或窺基進一步發展陳那「認識論」之「三分說」的觀點。然而,護法或窺基的觀點卻是從不同于陳那的進路出發的。陳那是從「認識論」的立場,以日常經驗的認識(有「物件底認識」和「『物件底認識』底認識」)和「回憶」,而建構出「三分說」。而護法卻是從「識轉變」,這種「形上學」(或說一種「唯心論」)的立場,建構出「四分說」。陳那與護法、窺基之間最大的差異,正是由於分別站在「認識論」與「形上學」的進路,所導致的不同結果。
陳那「自己認識自己」的「自證」理論,從常識經驗出發,證明每一心法、心所法都有「相分」、「見分」、「自證分」這「認識論」的「三分」存在。這樣的哲學理論,讓人憶起了刻在古希臘德爾斐神殿上永恆的哲學課題:「認識你自己!」(γνωθι σαυτο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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