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1/10 02:24:38
學習次第 : 進階
辨法法性論
慈氏菩薩造頌
世親菩薩作釋論
韓鏡清譯藏為漢
敘
一生補處彌勒(慈氏)菩薩弘揚三時了義言教,造論有多種。首如《瑜伽師地論》為大乘佛法教理淵海,性相賅攝,詮真實義。唐玄奘法師(600~664)歷盡艱辛赴印取經,新譯百卷全文,開展三性唯識精義、但斯學沉響千餘載。近百年來、國內學術活躍。一八六六年,楊仁山居士(1837~1911)創立金陵刻經處以來,提倡發揚唯識學者,以歐陽竟無居士(1871~1943)主持之南京支那內學院及韓清淨居士(1884~1949)主持之北京三時學會同為研究唯識學兩大中心,一時學人輩出漸多,眾有南歐北韓之稱。此外,太虛大師創立閩南佛學院,亦提倡開講唯識學。
彌勒菩薩演說瑜伽大論外,西藏所傳共有五頌,內地所傳有其三,所缺《辨法法性頌》分辨法與法性,闡明生死涅槃妙理。法尊法師(太虛弟子)將此頌譯漢文,太虛大師科題,印順法師演釋此論頌有講記。歐陽漸(竟無)《法相辭典》敘,指點法尊譯出《辨法法性頌》不符合玄奘法師所譯《辨中邊論》虛妄分別非實有亦非全無義,兩譯對照其言無二,顯彌勒學。大啟後學大疑大悟。學問細事愈研愈密,翻譯艱難,文句委曲、必符原旨。《成唯識論》十大論師各有獨見、義海波瀾、詞鋒尖銳、切磋琢磨。但求真理不惜身命,此種精神唯佛法有,且何只億萬斯人。
一九三九年夏,余與王森田、韓鏡清二居士在北京北海菩提學會同學藏文,校勘《瑜伽師地論》,森田又治梵文因明,鏡清從歐韓學主治三性唯識。人世滄桑,彈指已五十春秋,當年師友多凋零,可慨也夫!嗟吾人處不停之運,操必化之軀,生寄死歸,誰其獲免?為人欲不虛來此生,志學當擇大者為上,慧命重於生命,正聞貴於軀體,行莫妙於般若,學莫精於唯識,先賢以畢生精力傾注於此,蓋有由矣!
鏡清居士遠繼奘基近承歐韓二公遺志,半世紀來,潛心譯業,將彌勒《辨法法性論》造頌,及世親菩薩釋論,同時譯藏為漢文,較法尊法師只譯頌句,更進一步方便深研。只眼獨具,孤征法海,潛德幽光,開誠淑世,實乃千古一大事因緣。餘讀之,多年疑慮,砉然得解。修十法行書寫為首,敬書付印以廣流傳。依法非人,依智非識,聲同氣求,德必有鄰。當有豪盓奮然崛起,繼承奘師未竟偉業,大轉*輪弘揚唯識學,利樂諸有情,共登無上覺。
董紹明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北京溫泉醫院
辨法法性論
敬禮無勝薄伽梵!
世間如言執義者、無勝知彼入迷途。造此略論說此義。合掌禮敬我上師!
從師聽聞得斯傳,斯論句簡、義實深。盡己所能於每句、努力分辨作解釋。
㈠頌曰:
知所以已、何當斷,餘者何所當現證,因此、彼等能相門,欲分辨故、造斯論。
論曰:‘知所以已何當斷餘者何所當現證’者:謂如其次第約雜染能相法、及清淨轉依所顯法性而說。‘彼等能相門欲分辨’者:謂簡別不同境界為門之義。餘義已解。
㈡頌曰:
此等一切、二所攝:謂法及法性所攝。
論曰:若言‘彼等能相門欲分辨’者,且只分辨法及法性、而非其他耶?若爾,則盡在於此耶?非於眾多言說之外、分辨此二。若爾,雲何世尊所安立蘊處界等?總略言之,此一切為二。何以故耶?由法及法性所攝故。此蘊處界等、總略為此二種:謂法、及法性。言‘此等’者:謂所有所說、即此所說所攝之義。又言‘一切’者:即彼亦唯此之義。此外者、或即此所攝故,或不復有故。
㈢論曰:如是無差別說己、若說尚不知何者為何所攝、即由生死及涅槃所差別者,是故說頌曰:
法所顯、謂生死。法性所顯示者、謂三乘所證般涅槃。
論曰:此中‘法’者:謂具有雜染能相故,此之生死自性、說為由‘法所顯’。又另一者、言‘法性所顯示者謂三乘所證般涅槃’。‘般涅槃’者、是三乘所證得故,說為‘三乘所證般涅槃’。又既是三乘、又是般涅槃故,說為‘三乘所證般涅槃’。此中‘法性’者:由具有轉依能相故,由此所攝般涅槃者、說為‘法性所顯’。
㈣論曰:如是生死及般涅槃雖為法及法性所顯,尚未說能相故、若說如何為此之能相即此法尚未知者,因此為顯示彼之能相故、故說頌曰:
似二顯現、如言顯,虛妄分別法能相。
論曰:‘似二顯現如言顯’者:謂似二顯現、及如言說顯現。此中所取能取事、謂顯現眼及色等之二。依於此二、如言說顯現。即是假立自性及差別所依自體、為虛妄分別。由說此為法之能相故、即無倒無餘說。
㈤論曰:此中‘虛妄分別’訓釋詞者:頌曰:
顯現無所有、非實。
論曰:何以故?此法非實有。‘遍’聲及‘計’聲之訓釋詞者、頌曰:
能遍計者、謂一切本無有義,唯分別。
論曰:雖無有義、而亦顯現,彼之自體非圓成實故。唯分別者:謂唯迷亂顯現有故。已說法之能相訖。
㈥頌曰:
法性能相謂真如:無有所取、及能取,無有所詮、及能詮,無此差別、即真如。
論曰:若無有所取及能取之差別,若無有所詮及能詮之差別,即此、為真如。此亦即是法性之能相。無差別性者,如次即離二性故,即離言說性故。若於是處差別非有,即說此為無有差別故。若二或所詮能詮為實有者,如謂此是所取、此是能取;或謂此是所詮、此是能詮者;則差別成為實有。然此本無所有故,即本無差別之真如。由此亦說為法性之能相故、即是無倒無餘顯示法性之能相。
㈦論曰:先前所說法之能相者:頌曰:
由顯現無所有故,迷亂即是雜染因。
猶如觀見幻象等,亦由不觀見實有。
論曰:若由是故、本非是有而顯現者,即由是故、顯現無所有。是故當知唯是迷亂。即由是故、亦為雜染之因。由執著於此故,後時三種雜染生起故。雲何說顯現無所有耶?說言:‘猶如觀見幻象等’、喻如所作幻象等、珍寶、及物等、如所顯現不如是有,又即是顯現時、如是虛妄分別亦是正當其無所有而顯現。複次、實有亦不顯現故。說隨所謂迷亂轉者:謂實有二種無我不顯現故、亦是迷亂。如是於世間觀見所謂迷亂能相即石垛行相、與人行相、交錯有無、及不顯現顯現故。
㈧論曰:複次、由何義故,不許無所有、及以顯現、其任一為無耶?頌曰:
無所有、及以顯現、二者之中若一無,
迷亂及以非迷亂、雜染、清淨、不隨轉。
論曰:若唯是無所有、而不成為顯現者,由彼無故、不成為迷亂。無所有者、即唯無所有性、不迷亂故。若無迷亂,則不迷亂亦當為無。由以不迷亂為先行故。因此、雜染亦成為無所有。由此具有迷亂因故。由此無所有故、清淨亦不成。清淨者、具有雜染為先行故。是故此若無者,則不勤奮當解脫故、與現量相違。然若唯成為顯現、而不為無所有者,若如是者,亦無所有為無故,不成為迷亂。若彼顯現之體性、為圓成實者,則不迷亂故。若無迷亂,如前、所餘亦不得成。是故士夫作用成為無義故、與道理相違。世間於如是別別成就之石垛、及士夫等、亦迷亂而假立名故。如二及如言說顯現法之能相、及無此差別法性之能相、已說訖。
㈨論雲:若如是者,法、及法性、彼等許為一性,抑計為異性耶?頌曰:
二者非一性、亦非別別性。由有及無等、無有差別故。
論曰:言‘二者’者:謂法、及法性等、不許一性及異性。此何以故耶?由有及無、亦有差別、及無差別故。且非不許法及法性。此何以故耶?有及無等有差別故。法性是有、而法是無故。有與無具有差別等、如何成為一性?亦非異性。何以故耶?有及無等、無差別故。雲何無差別耶?法性者:唯由無法所顯故。無有所取等差別故。法及法性等非是一、亦非別別、已說訖。
㈩論曰:然而如是無異,雲何依此等、悟入或善悟入此法耶?頌曰:
由於有六種、無上悟入法,解說由悟六:能相、及成就、
非一非異性、共依、不共依、無所能取現。
論曰:此中言‘能相及成就非一非異性’者:謂於前經略說。此三者當知如經說:謂能相、成就、非一性及非異性。‘能相’者:謂二顯現、及如言說顯現虛妄遍計,即法之能相。‘成就’者:謂若從於無所有及顯現中任一為無者,則由不許迷亂、不迷亂、雜染、及清淨、成過失故。由許此二故有果成就。‘非一性非異性者’:謂說有與無、有差別及無差別故。如前本經說。
11頌曰:
若有於此能生死,即此、為所遍依止。器世間如共有性。有情世間共、非共。
論曰:此中若有能生死、及若於此生死者,即此、為法之所依。又此如次為能依、及所依自性事、有情界及世間界。此中世間界者、為共有之了別,於一切有情各自相續中、生起顯現此之識故。又此另一、為有情界。此又共及非共。
12頌曰:
能為生起及語言、攝受照管、及處罰、功德、過失、互增上,此是有情界所共。
論曰:諸生起及見解等之語言、利益、損害、功德、過失,為各別相續所有者,更互生起顯現此之識時,由增上性互為因故,說為有情界共有。如由言‘互為因故’所成就。說‘增上’者:即為除遣所緣因。
13論曰:此雲何為不共耶?頌曰:
所依、及了別、業、及與苦、樂、死、生及縛、解、即由不共故。
論曰:此中‘所依’者:謂阿賴耶識。由顯現此之諸了別習氣依止於此故。‘了別’者:謂轉識。‘業’者:謂善、不善、及無記。其餘如本經當知。
14頌曰:
顯現為共有、為外間所取、雖即能取識以為其體性、然離識無義,由共有性故。此了別亦異,然非是境界。
論曰:此中諸所依等、由非是具有身故,及內自所證知故,由非相互各自相續上生起顯現此之了別原因、故說為有情界非是共有。身語表業等、雖是彼此生起顯現此之了別原因,然何故非語言所攝耶?解雲:身語表業,雖為語言所攝,然此非是表業。此中唯由此善性、及不善性、使此成為可了知業性,由此增上、作是顯示。如是顯現此之了別、亦非彼此生起顯現此之了別原因,故身語表業非是共有性。悟入無有所取顯現及無有能取顯現者、即由此當悟入無有所取顯現故,乃約悟入無有所取顯現而說雲:‘顯現為共有、為外間所取、雖即能取識以為其體性,然離識無(外)義。由共有性故。’意謂:何以故?由於各自相續上生起顯現器了別、唯是能取了別性故。成為能取了別時離顯現此之識以外、成為外間成為能取了別者都非是有。‘此了別亦異、然非是境界。’若由是故、由是共有器之了別於各自相續上生起顯現此之了別,即由是故、各自一方之了別亦各自異、然非成為他境界。因此、義即無有。有情界共有之所取了別亦由此除遣。
15頌曰:
非屬共所有所取諸識義、他心諸等引以及非等引,此能取了別、彼此亦非境。
論曰:另外所有不共所取了別之義、所謂他心及心所有法、如非等引及等引二種能取了別、亦非彼此互為境界。
16頌曰:
於諸非等引心中、善顯現自分別故。
論曰:此何以故耶?‘於諸非等引心中、善顯現自分別故’。若由是故、於非等引心中顯現自分別之所取了別性成為境界,即由是故、他心等非此之境界。
17頌曰:
於等引定所行境、善顯現彼影像故。論曰:另外於等引心中亦顯現定所行境界為彼之影像故,隨即悟入他心等非是境界。若由是故、於等引了別中亦顯現定所行境界為彼之影像了別性,即由是故、彼之境界亦非是他心等。
18頌曰:
因此顯現能所取分別為無、善成就,無始等起、善成就,及二不成、善成就。
論曰:若如是者,由自了別性亦是境界故、除自識外無有成為外間義。由此無故、所取顯現無。於成就所取顯現無有時、能取顯現亦成就無有。由所取無、能取隨無故。依此當知由悟入所取顯現及能取顯現無有、次第成就。此何以故耶?‘無始等起善成就’故。若有不知真如、顯現本無所有之二顛倒相續者,即是‘無始等起’。因此成就無始等起故,由圓滿成就故,即無有所取及能取顯現二種顛倒、是虛妄不如實故,依此、亦無有所取能取顯現。雲何依此耶?依‘及二不成善成就’故。當知依觀見與二取畢竟不成就為相反之識生起等為因,由此、說如是遍知為無上悟入法。已說悟入法訖。
19頌曰:
無上悟入法性門、除此六種別無有:能相、遍所依、決擇、能證、及與隨憶念、彼之體性隨現前、如是六種善知曉。
論曰:若由是故、現在當說悟入法性故,即說言‘無上悟入法性門、除此六種別無有’。即由六種解說:謂由悟入能相、遍所依、決擇、能證、隨憶念、及彼之體性現前轉。
20論曰:能相者:如前經略說。如前義、作頌曰:
能相:謂所取、能取、所詮、及能詮差別、都無所有之真如、即說為法性能相。
21頌曰:
遍所依:謂一切法、十二分經教句身。
論曰:所說‘遍所依謂一切法十二分經教句身’中、‘一切法’者:謂色等。‘十二分’者:謂契經、應頌等。說此二者,謂約雜染及清淨所攝而論。
22頌曰:
決擇:謂依大乘經、如理作意思所攝一切加行方便道。
論曰:於所說‘決擇謂依大乘經如理作意思所攝一切加行方便道’中、‘一切’者:謂聞思修所顯。由此、於此、決擇故。
23頌曰:
觸證:謂得正見故、由見道通達證得親領受真如現前。
論曰:此中言‘觸證謂得正見故即由見道通達證得親領受真如現前’中、‘觸證’者:謂由見道自內證知真如。又此亦言‘證得、親領受’。證得性、即親領受者。由說言‘證得親領受’故。又此‘親領受’、當雲何安立耶?解曰:依現前道理、為說若能使現前,即此為親領受故、作此顯示。
24頌曰:
隨憶念:謂如所觸證諸菩提分法所攝、為清除彼眾污垢、繼行一切修習道。
論曰:由隨憶念此諸觸證之義故、說言‘隨憶念謂如所觸證(或如所證見)諸菩提分法所攝、為清除彼眾污垢、繼行一切修習道’。此中由見道無間之修道、說為‘隨憶念’。由分辨此已證得之道而隨念故、能使現前。又此何所為耶?解曰:為清除彼眾污垢,即由修習真如故、為斷所餘以應當斷除為能相之污垢義。
25頌曰:
彼之體性隨現前、依於真如離污垢,一切行相顯真如、究竟轉依圓成實。
論曰:隨憶念無間為彼之體性隨現前故、顯示此者:言‘彼之體性隨現前依於真如離污垢一切行相顯真如究竟轉依圓成實’中、由修道斷離所餘污垢故,真如離污垢時、由究竟道從一切行相上唯顯現真如:由遠離一切污垢故、成為唯真如體性故,如是唯此為境、即說言‘彼之體性隨現前’。又此轉依即圓滿成就、即彼之體性故。見道等位元顯示於此、圓滿成就。無餘永斷污垢故。
26頌曰:
當知轉依十悟入、除此以外別無有:自性、事、補特伽羅、殊勝、所為、與所依、作意、加行、及過失、功德、十應善了知。
論曰:於此轉依中、雲何當悟入?雲何於此成為無上悟入?解曰:由十種無上悟入轉依。即由十種解說:一、自性。二、事體,三、補特伽羅。四、殊勝。五、所為。六、所依。七、作意。八、加行。九、過失。十、功德。
27頌曰:
自性悟入謂真如遠離所有污垢時、客塵煩惱不顯現、真如得以淨顯現。
論曰:此中第一悟入自性者:謂為客塵污垢及真如、不顯現及顯現、真如離污垢。為客塵污垢不顯現、及為真如顯現、若真如已成無污垢者,即此、為轉依自性。
28頌曰:
事悟入、謂三轉依:共器了別轉真如。經藏法界轉真如。不共有情界了別、亦轉依成為真如。
論曰:此中言‘事悟入謂三轉依共器了別轉真如經藏法界轉真如不共有情界了別亦轉依成為真如’中、轉依事者:謂三種真如轉依、既依彼隨行差別,亦依果差別。由顯現、教誡、遍示現果不同故。
29頌曰:
補特伽羅悟入者:第一、二轉依真如、即諸佛及菩薩有,最後二乘亦共有。
論曰:此中但言‘補特伽羅悟入者第一二轉依真如即諸佛及菩薩有’、而非餘所有。由不共有故。言‘最後二乘亦共有’中、由亦是諸佛及諸菩薩所有。由是共有故。
30頌曰:
殊勝悟入者:即佛菩薩有。土清淨殊勝,法身、受身勝,化身得殊勝。依獲得示現、教誡、及自在、均極殊勝故。
論曰:此中言‘殊勝悟入者即佛菩薩有土清淨殊勝’中、‘土清淨殊勝’者:謂為諸佛菩薩二所有、而非聲聞所有。此中顯現具有高下故。言‘法身受身勝化身得殊勝依示現教誡及自在均極殊勝故’中、獲得示現性殊勝者:當知依一切所知行相得現在前。獲得教誡性殊勝者:由宣說多種甚深、廣大、稀有法門、不可思議故。獲得自在性殊勝者:謂獲得成辦有情事業無礙神通等不可思議功德故。此等如其次第當知依於所得法身、受用身、變化身。
31頌曰:
所為悟入者:宿願極殊勝、大乘教法中所緣極殊勝、所有十地中加行極殊勝。
論曰:此中言‘所為悟入者宿願極殊勝大乘教法中所緣極殊勝所有十地中加行極殊勝’中、由三種所為殊勝較之聲聞、及獨覺、菩薩轉依極殊勝故。三種殊勝中、‘願殊勝’者:謂依宿願殊勝,即依菩提願。‘所緣殊勝’者:謂依大乘教中所緣殊勝,即依緣一切總法、及非總法、與彼之真如。‘加行殊勝’者:謂依十地中加行殊勝。為斷一切障、修彼能對治勤加行故。
32頌曰:
所依悟入者:由六種當知無分別智故:謂依於所緣、依遍斷所相、依正勤加行、能相、功德故、及遍知智故。
論曰:此中轉依之所依者:即無分別智。由此所依獲得轉依故。雲何悟入此耶?解曰:由六種悟入無分別智。依六種悟入者:一、所緣。二、斷所相。三、正加行。四、能相及隨贊。五、功德。六、遍智。
33頌曰:
所緣悟入者:謂由於四種:首為大乘教、及於彼勝解、及於彼決擇、圓滿備資糧。
論曰:此中言‘所緣悟入者謂由於四種’者:即由無間解說故。一、大乘教法。二、於彼勝解。三、於彼決擇。四、圓滿資糧。此無分別智所緣者:謂大乘教法、於彼勝解、決擇、圓滿資糧。若缺任一,無分別智不生起故。因此、即顯示一切所緣悟入。
34頌曰:
斷所相悟入:當知由四種:謂所對治分、及能對治分、真如、及一切證知達法所相粗、中、細、以及長時所隨逐,無不俱斷盡。正顯由異門。
論曰:此中說言:‘斷所相悟入當知由四種’:一、所對治分。二、能對治分。三、真如。四、斷盡證知法所相。此中‘斷所對治分所相’者:謂依斷貪等所相。‘斷能對治分所相’者:謂依斷不可愛等所相。‘斷真如所相’者:謂依亦斷‘此是真如’勤策想。‘斷盡證知法所相’者:謂依斷由於諸地修習故獲得證知法所相。謂即說乃如是、及由此依次粗、中、細、及長時隨逐。此中‘所對治分所相’者:由是粗重因故,易了知故,為粗。由是彼之能對治故,‘能對治所相’、為中。‘真如所相’者、為細。由是此外一切之能對治故。由‘證知法所相’是修果故,當知是‘長時隨逐’。
35頌曰:
正加行悟入、亦依四種知:謂可得加行、不可得加行、可得不可得、不可得可得。
論曰:此中正加行悟入者:有四種:一、‘由可得加行故’。謂依唯識可得加行。二、‘由不可得加行故’者:謂依無義可得。三、‘由可得不可得加行故’者:謂依若無義者唯識亦不可得,由無所了別義、能了別不可得故。四、‘由不可得可得加行故’者:謂依由二不可得故、無二可得。
36頌曰:
能相之悟入、當知由三種:安住法性故。謂無有二法、且離言說故。
論曰:此中‘能相悟入’者:謂由三種:一、依‘安住法性’者:謂安住無二法、及無言說之能相故。
37頌曰:
由無顯現故:謂無二種法、如言說、自在、境界、了別識、器世間顯現、一切無有故。
論曰:二、依六無顯現者:一、二法。二、如所言說。三、根。四、境界。五、識。六、器世間。如是六種均無顯現故。若於是處二顯現、如所言說顯現、根顯現、境界顯現、識顯現及器世間顯現、成無所有,即此、為無分別智。
38頌曰:
即由此等故,謂遠離分別、無見、及不住、無顯現、以及無有了別識、無有依事等、即如經所說無分別智之六種相、今此當分明顯示。
論曰:若如是者,當顯示何者耶?解曰:若如是者,由此顯示:一、遠離分別。二、無見。三、不住。四、無顯現。五、無了別識。六、無依。如是六種無分別智、如經所說。此中於所取及能取事中、無有能所二分別故,說為‘遠離分別’。由言說不能顯示故,說為‘無見’。不住眼根等故,說為‘不住’。由非是境界故,說為‘無顯現’。由無色等境界顯現故。由非了別故,說為‘無有了別識’。由非是所依事故、說為‘無依’。
39頌曰:
總由顯現故,如於虛空輪、觀見一切法;亦如幻化等觀見諸行故。
論曰:三、由顯現故,一切法等同虛空顯現故。由一切具有彼之境界所相都斷絕故。由一切行如幻化等顯現故。又由此知為虛妄顯現故。言‘等’者:當知謂如陽、夢境等。
40頌曰:
功德悟入者:當知由四種:法身圓證得、無上樂住得、教授自在得、教誡自在得。
論曰:此中‘功德悟入者:當知由四種’。‘法身圓證得’者:謂由轉依故。由‘無上樂住得’者:謂斷有漏樂、及畢竟轉成彼之體性故。由‘教授自在得’故者:謂由如所有、盡所有所應知、皆通達故。由‘教誡自在得’故者:謂由悟入如所應顯示眾多法門故。由是證得四種功德之因故,說此智四種功德。
41頌曰:
遍智悟入者:當知由四種:遍知對治故、遍知行相故、遍知差別故、及遍知業故。對治遍知者:謂無分別智慧對治五種不實自性執:法、補特伽羅、轉變、及不同、以及損減執。
論曰:此中依遍智悟入者:謂依四種:一、遍知能對治。二、遍知能相。三、遍知差別。四、遍知業。此中‘遍知能對治’者:謂無分別智慧對治五種無所有執故:一、法。二、補特伽羅。三、轉變。四、不同。五、損減。本無所有故。能對治無所有執者:謂即無分別智。即如是所謂智、說為‘能對治遍智’。五種無所有執者:一、無所有之法執。二、無所有之補特伽羅執。即執為勝義。三、無所有轉變執者:謂諸法生滅執。四、無所有不同執者:謂執法與法性各各別別故。五、無所有損減性執者:謂法及補特伽羅等假有、亦損減故。
42頌曰:
行相遍知:謂斷離五種、為其自能相:無有作意、實超越、寂靜、及與自性義、異計度等之行相。
論曰:此中行相遍知者:謂由斷離五種行相為其自能相:一、無作意。二、實超越。三、寂靜。四、自性義。五、能顯露。且此無分別智由無作意分別故成無分別自性、不應道理。若不作意分別是無分別者,則嬰兒愚夫等智、亦成無分別。何以故?彼等亦於彼分位時、不作分別故。以實超越分別為自性、亦不應理。若以實超越為自性者,則修入第二靜慮等等引住者、亦當成此。由於無尋伺時無分別故。以寂靜分別為自性者、亦不應理。若由寂靜分別而不分別者,則因於此諸沉睡、麻醉、昏厥者、亦當成此。何以故?彼等於彼分位時、不作分別故。然唯由本性為無分別者,則色等境、亦當成為無分別。何以故?彼等亦由無動作故、不作分別。又能顯露無分別行相即是此者、亦不應理。若如作意謂如是為無分別、如是即無分別者,則此智非為生起。分別並言說無分別之作意、亦以分別為行相故。是故當知此智從以此五行相為自能相中解脫。
43頌曰:
遍知殊勝者:由五行相勝:無有分別性、非是端隅性、無有依住性、畢竟、性無上。
論曰:此中‘遍知殊勝’者:謂由五種殊勝:一、無有分別性。二、非是端隅(或一偏)性。三、無有依住性。四、畢竟性。五、無上性。此智由五種殊勝、較之聲聞獨覺、為最超越故。此中諸聲聞、獨覺、由分別涅槃與生死之功德與過患故,彼之智體亦具有分別。又是端隅性。唯緣於四聖諦之共能相故。亦是有依住性。由依住涅槃故。亦非畢竟性。由入無餘依涅槃斷滅故。如《筏喻經》所說。亦是有上。有佛智為上故。與彼等相違反、由五種殊勝佛及諸菩薩智最超越。由無分別故,不分別涅槃與生死、功德與過患故。非端隅性者:謂如一切所知自能相、及共能相、能為境界故。無有依住性者:謂不取涅槃、不捨舍生死故。畢竟性者:謂法身常故,般無餘依涅槃時、亦相續不斷故。無上性者:謂較此更無最超越故。
44頌曰:
業遍智謂由五業:一切分別能遠離,無上安樂能施與,煩惱所知二障斷,由此後得智悟入一切所知諸種類,一切佛土遍嚴淨、遍成熟一切有情、能付一切行相智。如是五業最殊勝。
論曰:此中言‘業遍知’者:一、一切分別能遠離。二、能成辦無上安樂。三、能遠離煩惱障及所知障。四、由此後得智能悟入一切所知行相。五、能嚴淨佛土、能成熟有情、能付與一切行相智。此中、謂由此智能作五業:一、能使一切分別現行遠離。由杜絕等起故。二、能成辦無上安樂。由通達所知如所有、盡所有故,成辦一切最超越無倒、畢竟安樂故。三、能證得煩惱障及所知障遠離。由正斷絕具有習氣隨眠故。四、由無分別後得具有自能相境界智、亦能悟入一切所知種類。五、遍嚴淨佛土,遍成熟有情,亦能付與一切行相智。
45頌曰:
作意悟入謂如說:欲證菩薩無分別智體、應如是作意:由具有無始時來不知真如諸無明虛妄分別一切種為不實二顯現因、亦是異所依相續。此中雖具有因果,然均是不實、非有。由如是幻顯現故、彼之法性無顯現。依彼顯現本無有、亦即法性顯現有。若如是如理思惟、證菩薩無分別智。(如理二字或作勝解亦可)依如是無體可得、能證知唯識可得,依證知唯識可得、證一切義不可得。依一切義不可得、證唯識亦不可得。依唯識亦不可得、證無二差別可得。所有二均不可得、即是無分別智體。由無境界、無可得諸所相不可得故、即此所表示性故。
論曰:此中‘作意悟入’者:謂欲悟入無分別智菩薩依何作意思惟今次第顯示:言‘虛妄分別一切種’者:謂阿賴耶識所攝。言‘為本無(或不實)二顯現因’者:謂由執著二法習氣所攝持故。言‘亦是異所依相續’者:當知即是轉識。言‘不知真如諸無明’者:謂依具有無始時來無明習氣。由是顛倒無明因故。言‘雖顯現果具有因、然均是不實非有’者:謂此虛妄分別雖恒顯現為識,然唯非實有。複次、言‘由如是幻顯現故彼之法性無顯現’者:即真如不顯現。言‘依彼顯現無所有亦即法性顯現有’者:謂此由彼無所有所顯故。言‘若如是如理思惟證菩薩無分別智’者:即是加行道所攝。言‘如是無體可得’者:謂虛妄分別雖顯現,而無所有可得等。言‘能證知唯識可得’者:謂由唯識顯現二故。言‘依證知唯識可得證一切義不可得’者:謂由識體顯現義故、外義無所有故。言‘依唯識亦不可得’者:謂依所取及能取不可得。言‘證無二差別可得’者:謂由無二性、此二無差別故。此二所取及能取自性不可得、即此體為二,當知即是無差別可得;差別者謂若有二、則可知故。此中言‘所有二均不可得’ 者:謂所取能取不可得。言‘即是無分別智體’者:謂顯示所說。如是欲悟入無分別智菩薩、如是作意思惟,如是作意思惟、亦即悟入無分別智。如是如前所說、即能顯示此。言‘無境界’者:為除遣如眼等是具有境界。雖無可得,亦有具有境界故。言‘無可得’者:顯示色等境界非是可得故。此者、由‘諸行相不可得’所顯故。連同悟入智行相已說訖。
46頌曰:
加行悟入由四種:勝解行地乃由於勝解加行得入故,即為順決擇分位。初地、內證加行故,即此為觸證分位。由於修習勤加行、入於前六未淨地,亦入三種遍淨地,即此、為隨念分位。最後加行入佛地、任運成就諸佛事。相續不斷無終故。即此、為彼之體性隨起現行之分位。
論曰:今若問菩薩雲何加行者,即顯示當獲證得此智之加行。此加行悟入亦由四種:一、由勝解加行故、入於勝解行地。此者、即前所說順決擇分位。二、由善通達加行故、入於初地。此即由證見道善通達法界故。此者、亦即前所說觸證分位。三、言‘由於修習勤加行入於前六未淨地’者:即第二地等。由未遍淨性、亦遍行於所相故。言‘亦入三種遍淨地’者:謂第八地等。由遍淨性、亦不遍行於所相故。由此之能對治道、任運自然轉故。此者、亦即前所說隨念分位。四、‘最後加行入佛地任運成就諸佛事’、相續不斷故。依此獲得無間相續不斷佛事、說言‘最後加行’。此者、即前所說彼之體性隨起現行分位。彼之體性隨起現行分位、亦由成為此智之自性故,與轉依之智體、成一味故。
47頌曰:
過失悟入者:謂無容轉依有四種過失:以無有所依煩惱不轉失。以無有所依、道得轉起失。以無有所依、安立數取趣說般涅槃失。以無有所依、安立三菩提說有差別失。
論曰:此中‘過失悟入’者:謂無有轉依、有四種過失:一、無有煩惱不轉起之所依過失。若無轉依者,即由無轉依故、諸煩惱後不再生失於所依。雲何為依住法性之轉起?因此、如煩惱轉起之所依說彼亦須所依者,謂無有所依煩惱不轉起過失。如是有漏識具有所依而轉起,如是、彼之能對治法亦須具有所依;因此、道之轉起若無所依,即成過失。又喻如於生死補特伽羅說言生死、即假立諸蘊,如是於般涅槃補特伽羅亦須有假立所依事。且不許即是原心。與所對治為二之生與滅、同一時故。兩相違者、不許同一依故。如冷與暖觸、不許同一依。由般無餘依涅槃時、無有假立事故。因此、如蘊假立般涅槃補特伽羅之所依事說須無有者,即成般涅槃補特伽羅無有假立所依之事之過失。三種菩提差別無有假立事之過失、即為第四。
48頌曰:
依彼等相反、說有轉依體功德事悟入、當知有四種。即此等四德,如轉依悟入當知為十種。
論曰:由如是故、無有所依事之轉依為有。若此外、轉依為有者,則與彼相反、當知為四種功德。若如是者,此轉依悟入當知為十種。
49頌曰:
無所有之法顯現、喻如幻事及夢等。
論曰:如虛妄分別顯現亦非是有、已說訖。然於此當說能信受此之喻事。喻此本無所有而顯現者:即幻事、夢境等。喻如幻事及夢境等雖可得、然非是有,如是諸法顯現、亦唯是無。言‘等’者:謂等取傍生愛、尋香城等,亦當知陽、迴響、水月等。
50頌曰:
轉依之譬喻:虛空、金、水等。
論曰:如由十種悟入轉依為無上、已說訖。此中若於轉依時、由成為異故,雲何不成為轉依之有變異法?是故雖既是轉依,如非具有變異之法、如是說喻雲:‘轉依之譬喻虛空金水等’。喻如虛空唯由自性本然清淨,除暫時與霧氣等連屬外、純不屬彼;而非依遠離彼故、為清淨。由說非不淨成為清淨故。雖非生起清淨性,然由遠離不可得之因故、唯是可得。由極清淨可得故,亦非當許虛空為有變異法。如是金亦唯住純良性;由映奪暫時污垢故、唯彼不可得,而依遠離彼故、為可得。由可得故、亦非已生。如是水唯住澄湛性;水中由連雜土質故、此唯不可得,而遠離土質故、為可得。依可得故,由此相續轉依之水質中未出現故、亦非已生。由澄湛性可得故,亦非許水質具有變異性。如是於轉依時、此自性本然光潔清淨亦非前所無有。然都由暫時客塵障顯現故、而未顯現。如不清淨、非純良、不澄湛性。依遠離彼故、即顯現。若於是處、法性具有變異故,依顯現變異故,即猶未出現、亦非未生。由彼實無故,法性及由此所顯轉依為常。此中由金及水喻、非觀待質地,唯顯示功德為同法。而由虛空喻、則顯示一切。由言‘等’故、其餘相類行相亦可例知。如衣等遠離污垢故、而得住清潔性等。
〔迦什彌爾班祇達磨訶劄那(大士夫)及譯師羅丹協若(具覺慧)譯梵為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