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方便與慧,成佛缺一不可”
2004年6月講於戒幢佛學研究所
濟群法師
成佛的修行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千百年來,漢傳、藏傳各宗派因對佛陀教法的認識存在差異,故在建構自宗修學體系時,形成了各自的觀點。能否正確看待這一問題,直接關係到我們能否圓成無上佛果。在《道次第》中,宗大師對此作了詳細論述。
一、成佛修行的兩大內容
《道次第》中,宗大師明確提出:方便與慧,成佛缺一不可。何為方便?通常方便是指途徑、手段、方法。從這個意義而言,八萬四千法門皆可以稱為方便。但在《道次第》中,對“方便”一詞的內涵卻有特別界定,依整個《道次第論》的內容而言:
奢摩他以下,是為方便分及福德之資糧,依於世俗諦之道,廣大道次第也;三種殊勝慧者,是為般若分及智慧之資糧,依於勝義諦,甚深道次第故。當於彼等次第數目生起決定,及以慧與方便隨離一支不成菩提,應起大決定也。(《略論·道前基礎》)
這裡明確指出,何為“方便”?何為“慧”?認識“方便”與“慧”的內涵及在修學菩薩道中重要性,是修學《道次第》應該具有的基本認知。
“菩提心為因,悲為根本,方便為究竟。”《大日經》的這句話,扼要概括了大乘的修行要領。“悲為根本”,說明大悲心在大乘菩薩道的核心地位。大乘佛教之殊勝,主要體現在大悲心行的成就。由菩提心為因,方能成就圓滿大悲,否則往往只是小慈小悲而非佛菩薩的同體大悲。至於“方便為究竟”,是說明通過方便才能抵達圓滿佛果。這裡所說的方便,也涵蓋六度在內。
關於成佛的修行,《道次第》提出兩個要點。
首先,應有正確的方便。如擠牛奶,必須知道在哪裡擠,若於牛角用力,安能見效?修行同樣如此,若無行之有效的方法,終是徒勞無益。很多人修行不得受用,正是因為採取的方法似是而非,或是用不起來,或是用心出偏,最終導致操作失誤。其次,方法要完整,即因緣具足。如若不然,修行成就往往是片面的。唯有圓滿之因,方能成就圓滿佛果。
大乘菩薩道的修行,無非是成就悲、智兩種品質。我們認識到佛陀的品質特徵,也就知道修行的重點是什麼。一切修行,都是圍繞結果而展開的。正如我們想收穫什麼,必得先播撒相應的種子,所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同樣的道理,我們要成就佛陀的品質,就必須在因上努力。
佛菩薩所具有的大悲和大智,決定了修行必須在方便與慧兩方面入手,簡單而言,就是六度萬行。佛陀乃“福智二足尊”,由般若成就一切種智,方便成就無量福德,二者缺一不可。《道次第》所闡述的方便與慧缺一不可,便是建立在這一前提上。
各教派在建構自宗的修行時,往往會有不同的立足點。《道次第》在論及“方便與慧缺一不可”這部分內容時,是以大乘和尚及當時流行的一些相關思想為反面教材。
二、大乘和尚與蓮花戒的辯論
吐蕃時期,大乘和尚摩訶衍(支那堪布)從敦煌一帶前往西藏弘揚禪宗。他所弘揚的用心方式,是直接從無分別入手,認為一切分別皆屬妄心作用,修行可直接由無分別契入,從而頓悟本心,見性成佛。另外,大乘和尚還提出:見性即可具足一切福德,無需佈施等方便。當時,大乘和尚在西藏很有影響,故此說流傳廣泛。後來藏王聽取一位大臣的意見,前往印度迎請蓮花戒論師赴藏,並組織了辯論,結果大乘和尚落敗。
此後,大乘和尚弘揚的禪宗雖被當局禁止,其觀點在藏地卻仍有影響。此外,寧瑪等宗派在修行方法上和禪宗也有相似之處。甯瑪是藏傳佛教最古老的宗派,影響甚廣。宗大師一再批判大乘和尚,或許還隱含著對寧瑪的批判。《道次第》除列舉大乘和尚之說外,明確指出:“然至今猶有一類輕持戒等諸行者,于修道時,捨棄彼等。”(《略論·上士道》)在宗大師所處的時代,藏傳佛教已產生諸多流弊,不僅有僧人參與政治,亦有個別依血統和家族承繼法脈,使神聖的宗教生活出現了世俗化傾向。因而,僧團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宗大師積極宣導戒律和道次第以整頓時弊,為藏傳佛教開創了新的發展契機。他所創立的格魯派,意為“善規派”,這一稱謂也反映了宗大師大力宣導的修學風範。
《道次第》中,宗大師還引用了另一觀點,即“又有一類除謗方便外,見解亦同彼,及諸餘者,舍以分別慧,求真實之見,而許彼之任何不思為善明矣”。(《略論·上士道》)藏傳佛教中,大圓滿和大手印的修行,皆直接從“不造作的用心”入手,由此契入心的本質。這些修行理路和禪宗很相似,與格魯派的修學方式卻相差甚遠,所以這一批判或許和大圓滿、大手印的修行有關。“舍以分別慧,求真實之見”,在修學上不具有普遍的引導意義,甚至可能導致各種流弊,故宗大師在此也特別提出批評。
我覺得,在不同的修行理路中,格魯派建構的道路是最穩妥、最適合大眾修學的,也有利於佛教的健康發展。而禪宗、寧瑪等宗派提倡的高層次觀修,並不具有普遍意義,若片面提倡,也不利於整體佛教的健康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道次第》的建構確實意義重大。
三、從法義上辯證
《道次第》從法義上對大乘和尚及當時藏傳各宗流行的類似觀點進行了批駁,主要分為四個方面。
1.從無住涅槃而言。大乘菩薩所成就的是無住涅槃。所謂無住涅槃,即不住生死、不住涅槃,故須具備悲、智兩個條件,所謂“悲不住涅槃,智不住生死”。因悲心所感,故不住涅槃;因慧力朗照,故不住生死。本論以佛菩薩所證得的無住涅槃,證明菩薩道的修行乃方便與慧的統一。
2.廣引諸經,說明方便與慧缺一不可。如《秘密不思議經》雲:“智資糧者,是斷一切煩惱也。以福資糧者,是長養一切有情也。世尊,以是因緣,菩薩摩訶薩,當于福智資糧而精進也。”(《略論·上士道》)菩薩不僅要積集智慧資糧,以此斷除煩惱,也要積集福德資糧,以此利益眾生。所以,菩薩對於方便和智慧的修習不可偏廢。
又如《無垢稱經》(即玄奘異譯《維摩詰經》)雲:“諸菩薩之系縛雲何,解脫雲何?答雲:無方便攝之慧者系縛也,方便攝之慧者解脫也;無慧攝之方便者系縛也,慧攝之方便者解脫也。”(《略論·上士道》)辯證地指出了方便與慧的關係。作為菩薩,若唯有空性慧而缺乏圓成佛道的方便行,將被系縛於二乘的涅槃境界中。成就空性慧,兼具圓成佛道的方便行,方能成就無上佛果。同樣,菩薩如果只有佈施等方便行而缺乏空性慧,也永[JP2]遠無法從凡夫心中擺脫出來。具備佈施等方便行,[JP]又通達空性慧,方能成就究竟解脫。
其後,《道次第》更引《象頭山經》、《道炬論》等諸多經論進行闡述,說明在菩薩道的修行中,須方便與慧齊頭並進。
3.破斥“以修施等未通達空性,若通達空性則不必修施等方便行”的觀點。有觀點認為,之所以修習六度,只因尚未通達空性。換言之,若已通達空性,便毋須再修。持此觀點者認為,空性已具足一切功德,何必再修六度萬行?
《道次第》中,宗大師針對這一觀點進行了破斥:“倘作是想,修學施等諸行者,是無堅固通達之空性,若有則足矣。設如是者,則已得初地等諸佛子,及特于無分別智獲得自在之八地菩薩,當不須行。然此非應理。十地菩薩,雖各地以施等而為主要,然非于餘等不行也。”(《略論·上士道》)證得空性並非一了百了。十地菩薩的每一地,皆應修習十度。只是在不同階段有所側重,如初地重在佈施圓滿,二地重在持戒圓滿,三地重在忍辱圓滿,如此漸至十地。
關於六度的修行,唯識經典談得較為全面:地前菩薩固然應修六度,地上菩薩同樣應修六度。不同的是,地前修習六度是建立於妄識的基礎上,而地上修習六度則是建立在勝義菩提心的基礎上。
4.破斥“于施等不分別,無緣之施即圓滿矣”的觀點。持此觀點者認為,如果佈施時能做到三輪體空,于能施之我、所施之物、受施對方皆不起分別,不僅佈施獲得圓滿,還能同時具足六度。針對這一觀點,宗大師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破斥:
“則外道於心一境性之止中平等住時,亦無耽著故,當全一切波羅蜜多。”(《略論·上士道》)若於境界不起執著,那麼,外道止於心一境性時,也應當能夠具足一切功德。
“又別如《十地經》說,雖聲聞獨覺,亦有於法性無分別智,於彼平等住時,當全一切菩薩之行,成大乘也。”(《略論·上士道》)聲聞、獨覺也能證得無分別智,所謂“三乘同坐解脫船”。但聲聞因證得空性而不分別、不執著,並不意味著他們已經圓滿佈施等菩薩行。
“若因經說,一一度中便能攝六,即以為足。則獻壇供,亦說塗牛糞水之行施有六,唯為彼而應理耶?”(《略論·上士道》)若任何一度中都含攝六度,那麼,獻壇供和塗牛糞水也能具足六度嗎?顯然是錯誤的。論中又進一步舉例說明:“譬有慈母,因愛子死,為憂所苦,與余談說等時,任起何心,而憂惱之勢力不滅,然非一切心皆是憂心。”(《略論·上士道》)如同母親痛失愛子,這種憂悲苦惱的情緒勢必影響到她所做的每件事,但不能說,此間現起的一切心所皆是憂愁。因為做每件事都有不同心所在活動,吃飯有吃飯的用心,說話有說話的用心,走路有走路的用心。雖然一切行為都籠罩了憂愁的色彩,但並不等於憂愁代替了一切心所的活動。所以說,僅僅修習佈施就等於具足六度的觀點是沒有根據的。
四、對所引經典的分析
大乘和尚等人所持觀點亦非自創,也廣引八十種經典進行論證。事實上,經典對分別與無分別都有讚歎。因為這代表著兩種不同層次的修行,同樣是有經教根據的,並非無分別都是錯誤。若將一種方法極端化,容易偏離中道並出現弊端。那麼,宗大師對大乘和尚所引經論又是如何解說的呢?
1.六度與執著
在凡夫的心行上,很難將六度和對六度行的執著分開,但這代表著兩個層面的心行。針對凡夫在修習佈施等善行過程產生的執著,《道次第》引《寶論》雲:“或又說言,雖成善趣之因,施戒諸善,亦是生死因,不成菩提之因,此當平心而論。又于經說,于施等六度,現行耽著,是魔之業。”又引《三蘊經》雲:“由墮所緣而行佈施,及執戒為勝守護戒等,彼等一切皆當懺悔。”(《略論·上士道》)
此處引用當時的一些觀點,認為若對六度產生執著,即為生死之業。如果我們對善業有所執著,即為人天小果,有漏之因。但此“魔業”並非惡業,而是生死相續之因。只要我們還輪回於生死,便超不出魔的控制,故雲“魔業”。
本論還引《三蘊經》言,若修佈施時,心住于能施、所施、施物之所緣,則應懺悔。關於住相的佈施等善行,《金剛經》亦雲:“若菩薩心住于法而行佈施,如人遇暗,則無所見。若菩薩心不住法而行佈施,如人有目,日光明照,見種種色。”可見,是墮或不墮,如人遇暗或如人遇日光明照,區別在於住與不住之分。持戒也是同樣,若執著持戒功德,也是住相,即應懺悔。
有些人看到“墮所緣”,或執著六度即為魔業,往往不能正確理解,誤解為不必持戒及修習六度。聽聞達摩稱梁武帝“並無功德”,更以為不必積集功德。問題何在?便在於“墮所緣”,即住相。祖師並未說六度為生死業,關鍵在於是否住相。但一般人卻師心自用,片面否定佈施等善行,以為證得空性便能解決一切問題,其他善行皆無須再做。故宗大師在此告誡我們:判斷魔業的標準,並非行為本身,而在於內心是否執著。《道次第》又根據這一錯誤理解作了引申,深入批駁了此類觀點。
引申之一:不可將善行等同於法我執(即對六度的執著,主要指前五度),因為法我執和佈施、持戒是二而非一。法我執,是我們在修佈施、持戒時投射的我執。做事的過程,只是緣起的過程,若覺得其中有“我”在做,並對所做之事生起得失觀,這些附加的心行才是法我執。事實上,法我執和佈施行並非一體,只是對凡夫而言,因始終沉溺于遍計所執的世界中,在心行上很難作出區分,將六度和執著粘到一起糾纏不清。而對於訓練有素者,完全可以厘清兩者的關係。通常,修行主要是通過滅除貪嗔癡而證得法無我。若將佈施等善行等同於法我執,則善心、善行也屬執著範疇,這就意味著證得法無我、滅除貪嗔癡的同時,善品、善心、善行將一併滅除。
引申之二:若以一切善念分別等同於法我執,那麼,在思維暇滿、念死或修習慈悲及菩提心的同時,法我執也應隨善業一同增長。事實並非如此,若帶著強烈的我執修行,的確會出現越修執著越重的現象。但若以空性見、無我見為指導,在善業增長的同時,決不會帶來任何負面作用。再以前面的道理類推:若法我見將隨著善心、善行增長,那麼,成就法無我見(我空、法空的智慧)時,過去所修善法是否會隨之減少呢?方便和般若智本是相輔相承的,若將善行等同於執著,便意味著方便行和空性見構成了對立。
佛陀成就的色身和法身,皆來自因地的修行。修佈施時,佈施行可成就莊嚴的應化身及報身。而在般若指導下,了知佈施如幻如化,了不可得,又可藉此契入空性,證得不生不滅的法身。所以說,既不否定緣起因果,又通達無自性空,方能圓滿佛果的色身和法身,兩者是空有不二的。若任缺其一,如見性而不修方便,則無法成就圓滿色身,因而聲聞人灰身泯智,證入涅槃大海。佛陀之所以具足三身四智,正是由於在因地上既重視利益一切眾生的方便,又通達這些利生事業的無自性空。
宗大師再引二諦之理進行說明:“以教理正之,於一切世出世法之本體中,抉擇無有塵許之自性成就,而安立勝義之量,與因果法,亦不爽毫釐,別別決定安立因果名言之量,二者彼此互助,豈成能損所損者哉。於此若得決定,則可稱為通達二諦之義及得佛意者也。”(《略論·上士道》)無論世間法還是出世間法,皆無絲毫自性。一方面安立勝義,即自性了不可得;一方面安立因緣因果之假相,於因果法不爽毫釐。若將方便和般若對立起來,或將緣起因果和無自性空對立起來,都是錯誤的。
2.緣起法與佛道修行
下面提出另一話題:某些人認為,證得無分別智(空性)是不假於因緣的,這也是對無緣的錯誤解讀。法不孤起,仗緣而生,定和慧的成就亦不例外。就這一問題,《道次第》同樣引用諸多經教進行說明:“《秘密不可思議經》亦雲:善男子,譬如烈火,從因而燃。因若無者,則當息滅。”(《略論·上士道》)火的燃燒,需要空氣和木柴等因緣。若是因緣不具備,火焰便會熄滅。
以格魯派的觀點來看,佛陀的一切品質皆因緣所成。但因緣有善緣和惡緣之分,所以,有些因緣應當成就,有些因緣則應息滅。那麼,如何進行抉擇呢?《道次第》指出,自性見為應當息滅的惡緣,而大悲心、菩提心、六度萬行則是應當長養的善緣。同時指出,對不同的緣應採取不同處理方式。于煩惱須緩,於性罪、遮罪應徹底捨棄,于修習善行、成就佛道則應積極進取。
總之,對當時存在爭議的各種思想觀念,宗大師皆一一進行審查,並引蓮花戒阿闍黎之言作為總結,說明什麼該破,什麼不該破。
關於分別、無分別的問題,宗大師也指出,某些情況下的某些無分別,也是不應破除的:“謂住於抉擇勝義之見上,于餘任何亦不作意,專注一趣而修者,非其所破。若非住于抉擇勝義理之見,而心不行動,任何亦不分別而住,為修空性者,是所破也。”(《略論·上士道》)見道,應現量而證,此刻的無分別便不能破除。格魯派認為,無分別唯有在此時方可起用,且須以分別無我慧為基礎,方能成就無分別智。至於大乘和尚所說的直接從無分別入手,則是格魯派不認可的。
佛法浩如煙海,博大精深。正確認識成佛修行必須具足的條件,準確把握佛法要領,並不是簡單的問題。正因為如此,一些宗派在建構自宗修學體系時,或是忽略了基礎建設,或是片面強調某一方面而忽略其餘,從而阻礙佛果的修行和成就。宗大師在《道次第》中所提出的“方便與慧,成佛缺一不可”的命題,對於修行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2007年10月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