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定之證得及其它
如吉法師
修定加行圓滿,必證禪定。證定的過程,《瑜伽師地論》卷20中說,包括了得定、定圓滿和定自在三個基本層次。本文就證定的三個層次及修定所發善根的真偽、禪境邪正之驗證及退定因緣加以說明。
一、輕安得定
修定經過九住心(初內住心、二續住心、三安住心、四近住心、五調伏心、六寂靜心、七最極寂靜心、八專注一趣心、九等持住心)而達到等持住心時,即定心不加功用,能自然地依於所緣境任運地相續運轉,這便是成就了欲界定。
如《瑜伽》卷13雲:“或有缺輕安故,名非定地,謂欲界諸心、心(所)法。彼心、心(所)法,雖複亦有心一境性,然無輕安含潤轉故,不名為定。”若在此基礎上生起了身心輕安,才算得定,也就是獲得了未至定或色界所攝的初禪近分定。《瑜伽》卷32中說:“有妙輕安隨身而行,在身中轉……從是以後,於瑜伽行初修業者,名有作意。……得此作意初修業者,有是相狀,謂已獲得色界所攝少分定心。”“又得此三摩地,當知即是得初靜慮近分定,未至位所攝。”(《瑜伽》卷20)
輕安,是在定心中所發起的身心舒暢、喜悅、調柔,具堪能性。《五蘊論》雲:“雲何輕安?粗重對治,身心調暢,堪能為性。”有關輕安生起的過程,《瑜伽》卷32中說,強盛並容易覺了的身心輕安相生起之前,是首先於其頂上似有重的感覺,但無痛苦性。然後心粗重性得以除滅,心輕安性得以生起。之後,有一股風(即內氣)來入身中,身粗重性得以除遣,身輕安性遍滿全身。心輕安初起時,令心踴躍、歡喜,所緣性於心中顯現。身輕安起後,初起輕安之勢減退,有妙輕安在身中如影隨形。又心踴躍性亦漸退減,心於所緣寂靜而轉。
生起輕安之後,即是已獲得色界初禪所攝之近分定。此定之相,《瑜伽》卷32中說:(1)依此可有能力善巧修習淨惑所緣(世間道伏惑、出世道斷惑)加行。(2)為“止”所攝護,能淨諸行(煩惱),雖行可愛境中,猛利貪纏不致生起;或雖少生起,稍加對治,即能除遣。於其他可嗔、可愚、可驕、可尋思境也是如此。(3)宴坐靜室,暫持其心,強盛輕安快速生起。(4)不為嚴重的身粗重(不自在性)所逼惱,也不頻繁地生起諸蓋煩惱。(5)雖從定出,輕安不滅。
二、修七作意令定圓滿
定圓滿,即是在前未至定的基礎之上,更進一步證得根本定(初禪)。《瑜伽》卷20中說:“證得根本三摩地故,名三摩地圓滿。”以下說明為令定圓滿所應修習,及定圓滿之相。
(1)修七作意
為由“得定”而達到“定圓滿”,必須修習七種作意。七種作意者,《瑜伽》卷33中說:
(1)了相作意,即能正覺了欲界粗相、初禪靜相。覺了欲界粗相,是尋思欲六粗事:即義、事、相、品、時、理六粗。
粗義者,是多過患義(少味多苦,令無厭足,起惑造業),多痛苦義,不自在義,粗鄙、可厭惡義。
粗事者,有內貪(貪著自他色身)欲,外貪(貪外塵境)欲。
粗相者,一自相,即欲,此欲由能緣煩惱(貪)及所緣事構成;欲生受,三受(苦、樂、舍)反過來又是諸煩惱倒見依處。二共相,即諸欲為諸苦之所隨逐、隨縛。
粗品者,諸欲都是黑品(惡法)所攝。此等諸欲,猶如骨鎖、凝血肉,令人厭惡;又如草炬火(須臾滅),一分炭火(少分欲,能滅多善),大毒蛇(危害大),夢所見(幻化),假借得諸莊嚴具(不恒屬己有),樹端果(難摘),能生追求、守護、壞失、無厭足、不自在諸苦。
粗時者,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時,恒常多諸過患。
粗理者,相待道理(由勞作所獲),作用道理(衣食能除諸苦),證成道理(教證、現見、比度知其粗相),法爾道理(本來粗穢)。
如此覺了欲界諸粗相,初禪離此粗相,即是靜相。所以于應斷(粗相)應修(靜相)能正了知,且心生希願。
(2)勝解作意,對前了相作意由聞思所了粗相、靜相在定中進行觀察思惟,以止觀熏修,生起確定不移之見解。
(3)遠離作意,由前對粗相、靜相多修勝解故,最初生起斷煩惱道。這種斷惑之道的俱行作意,名遠離作意。此作意能舍上品欲惑。
(4)攝樂作意,由斷惑故,于諸斷中見勝功德,觸證少分遠離喜樂,同時厭患昏沉、睡眠、掉舉等。此舍中品欲惑。
(5)觀察作意,由前修斷,欲界諸纏不復現行,然更觀察諸欲煩惱為有為無,見心未得正解脫,因此仍勤樂修樂斷。能於所得離增上慢。
(6)加行究竟作意,由前修斷,從欲界系一切煩惱心得離系(暫時伏斷方便),初禪前加行道已得究竟,此時煩惱的對治作意,名加行究竟作意。能捨下品欲惑。
(7)加行究竟果作意,即初禪根本定俱行作意。
修此七種作意,舍斷欲界煩惱,而證入初禪根本定,令定圓滿。如以七作意修得初禪,其他二禪乃至四禪,也都依七作意修習而得圓滿。《瑜伽》卷13中雲:“雲何三摩地圓滿?謂若已得加行究竟果,或第四靜慮,乃名圓滿。”
(2)修舉止舍三法
舉、止、舍三法的修習,《瑜伽》卷13中分自性、時節、相狀來進行說明。舉自性:謂由隨取一種自己喜好之境界,令心發生興趣。舉相:是由於喜好之境策勵其心,而隨順發生精進。舉時:即心下沉或恐下沉時。止自性:即九相心住(九住心),能令心無相無分別,寂止、純一、無雜。止相有二:一所緣相,是“止”所知事同分影像;二因緣相,是為令“止”得清淨(離於沉沒故)而修習觀。止時:是心掉舉或恐掉舉時,又因修觀而被尋思及其它事所擾惱時。舍自性:謂於所緣,心無染汙,心平等性,於止、觀品,調柔正直,任運轉性,有堪能性。舍相:即由所緣,令心極離沉掉,安住最極寂靜,及於所緣不發所有太過精進。舍時:謂于修止觀,所有掉舉心已解脫。
又修舉、止,在方便道位,是三摩地能成辦道;修舍,在成滿道位(正奢摩他——止或說得定),是三摩地盡諸漏道(正奢摩他或未至定地乃能斷惑故)。此是《瑜伽》卷13中所說。這就是說,此三法在前加行道時已曾修習,令心得定。得定之後進一步修習純熟,以便及時對治內心昏沉、掉舉及執著等定障,令定清淨圓滿。
(3)定圓滿之相
此三摩地圓滿之相,有內有外,略說如下:
內相者,《瑜伽》卷20中說有十種:(1)於少小勝定,不生喜足,更願求於勝三摩地圓滿。(2)見勝定功德。(3)精勤策勵。(4)折伏色愛,未能究竟離欲界欲。(5)他所勝(猶未能舍所有下品欲惑)。(6)於定地喜樂不生愛味。又不自卑下,策舉進修。(7)隨法相轉:於定所緣境界法中,由先所得舉、止、舍相,無間殷重方便修習,隨順而轉。(8)殷勤請問修正定法:入定、出定、定圓滿,及證通慧。(9)隨順修止,愛樂遠離。(10)隨順修觀,愛樂觀察。
外相者,《瑜伽》卷33中說,已離欲得靜定者,三業寂靜,無有掉動。此略有五相:(1)身業安住,諸根無動,威儀進止,無有躁擾。于一威儀,能經久時,不多驚懼,又不頻繁地更改威儀。(2)言詞柔軟、寂靜、安祥,不樂喧雜、眾集。(3)眼等諸根觸諸塵境,唯了塵境,不起境貪。(4)能無所畏,覺慧幽深,輕安廣大。(5)身心隱密(安祥),無有貪婪、憤發,能有堪忍,不為種種諸惡尋思擾亂其心。
三、證定自在
定自在,即是在定圓滿的基礎之上,進一步令三摩地離諸障染,發生通慧,清淨鮮白。如《瑜伽》卷20中雲:“于三摩地獲得自在,依止彼故,其心清白,無有瑕穢,離隨煩惱,廣說乃至獲得不動,能引一切勝神通慧,名三摩地自在。”為得此定自在,應修三法及其相狀如次:
(1)善觀二十二相
前三摩地圓滿,其心猶為三摩地生愛味、慢、見、疑、無明等隨煩惱之所染汙。為令如是諸隨煩惱不現行故,為練心故、調心故,證心自在性、定自在性,《瑜伽》卷20中說,應於四處所二十二相應善觀察。
一、自誓受下劣形象、威儀、眾具。此具五相:(1)剃除鬚髮;(2)舍俗形好;(3)著壞色衣;(4)于四威儀不隨欲行,制伏●慢,審正觀察自己的各種行動;(5)諸供身具從他獲得,無所積蓄。
二、自誓受禁制屍羅(戒)。此有五相:(1)棄舍眷屬財寶,棄舍歌舞、戲笑等世間樂事;(2)不自懇責,他不呵擯;(3)不輕易毀犯所受之戒,若有缺犯,便自懇責;(4)他所呵擯,即能悔除;(5)於舉罪者無有恚惱、損害,而自修治。
三、自誓受勤修善法。也有五相:(1)經常咨受、讀誦、論量、抉擇經論教法,勤修善品;(2)樂於身心遠離,以正方便修諸作意(指定地攝了相作意等);(3)晝夜勤修,於退分法(五蓋、男女諸相、諸惡尋思)應知應斷,於勝分法(守根門等)應正修習;(4)於生死見大過失;(5)於涅盤見勝功德。
四、如上精勤修諸善法,略為四苦之所隨逐(具七相):謂於四沙門果未有所證故,猶為(1)惡趣苦之所隨逐,體是(2)生、(3)老、(4)病、(5)死法,為內壞壞苦之所隨逐;一切所受愛別離法故,為愛壞苦(即(6)愛別離)之所隨逐;自業所作故,一切苦因(即(7)五取蘊苦)之所隨逐。
以上對四處二十二相的觀察,是針對出家者來說的。不過,在家行者也應學習這種儉樸、精勤、知苦的修道態度。
(2)修出入定相
為令得定自在,還應修習入、住、出定之相。
入定相者,《瑜伽》卷11中說,是由因緣相、所緣相、應修習相故,入三摩地;或複已得而現在前。
其中因緣相,即是守護根門、正知而住、勤修覺寤瑜伽、飲食知量等定資糧。
所緣相,是所知事分別體相。分別體是能緣心及心所,分別相是所緣相分,定心以此見、相分為所緣故。
應修習相,即是應修舉相、止相、觀相、舍相,而對治沉相、掉相、亂相、著相。
住定相與出定相,如《瑜伽》卷13中說。
住定相者,即善取能入諸三摩地諸行、相、狀,隨其所欲,能入于定,於三摩地無複退失。三摩地行:即於所緣作種種行而入於定。如粗行(下地)、靜行(上地)、病行、癰行、箭行、無常行等。
三摩地狀:于諸定臨欲入時,便有此定相狀先起,由此狀故,彼自了知:我於如是如是相定,不久當入,或者正入。
三摩地相:即是所緣相與因緣相。所緣相者,已如前說。由緣此故,能入諸定。因緣相者,謂定資糧,由此因緣,能入諸定。即隨順修定教授、教誡,積集諸定所行資糧;修習對定之希求心和對世間之厭離心;于亂相(五蓋、五欲、男女諸相、恚害等尋思相)、不亂相(即離亂相)審諦了知;及不為他之所逼惱:或人所作,或非人所作,或音聲所作,或功用所作(指過度用功)。
出定相者,即于能入定諸行、狀、相不再思惟,而於不定地分別體相、所攝定地不同類法,作意思惟,出三摩地。隨順修治衣缽等事,或飲食、便利、承事師長等事,或為赴約等事而出於定。
通過對以上所說入定、住定、出定諸相修習純熟,而於定之入、住、出自在無礙,則于定能自由出入,可謂成就了定的自在性。
(3)定自在之相
定自在之相分二:即善調相和六修相。
善調相者,如《瑜伽》卷13中所說:謂三摩地,非為有行之所拘執,如水被持(由誓願俱行思故,制伏外緣,持心於定。又於作意,要由功用方能運轉,不令內心於外流散);也不是被法性之所拘執(觀下地為粗法性,觀上地為靜法性:寂靜微妙,得安隱道,及能證得心一境性。修此欣上厭下觀者,即是被法性之所拘執)。成就定自在者,其三摩地能離此有行、法性二所拘執,這是就定自在克服定障而言。
六修相者,《瑜伽》卷20中說,在圓滿三摩地的基礎之上,起六修相:(1)樂修諸善;(2)樂斷諸惡;(3)又不貪著利養、恭敬;(4)無恚害心;(5)無有愛、慢、見、無明、疑諸隨煩惱,善守念住;(6)無增上慢。這是約定自在舍離煩惱來說的。
如上所述,成就三摩地自在者能于諸衣、食、臥具等,隨宜獲得,便生喜足,又正了知而為受用;其心清白,離隨煩惱,乃至獲得不動,能引一切勝神通慧,是名三摩地自在。
四、對定境真偽或正邪之鑒別
(1)所發善根之真偽
修定有一定成效之後,必然有善根發相。此善根發相,《釋禪波羅密》(天臺智者大師講述,章安法慎筆記,以下簡稱《禪》)卷三雲:“行人既能善修止(即定)門,息諸亂想,則其心澄靜,以心靜故,宿世善根自然開發。”
善有二種:一者外善,二者內善。
先說外善。外善者,《禪》卷三中略出五種:
一者佈施,若坐中靜定,忽見種種衣服、臥具、珍寶、田園、池沼、車乘等,自能舍離慳貪,心行惠施,無所吝惜。這是過去、今生佈施習氣、果報二種善根發相。
二者持戒,行者若于止靜定中,忽見自身相好端嚴,身所著衣清淨如法,便生持戒、堪忍之心,自然知輕識重,乃至於小罪心生怖畏,忍辱謙卑。
三者孝順父母師長,行者若于坐中,忽見師僧父母、宗親眷屬,著淨衣服,歡喜悅豫端嚴,自然仁慈恭敬,孝悌心生。
四者敬信三寶、精勤供養,行者若于坐中,忽見塔寺尊儀、形像經書供養莊嚴,清淨僧眾法會雲集,便發信敬,尊重三寶,心樂供養,精勤勇猛,常無懈倦。
五者讀誦受學,行者若于坐中,因心澄靜,或見解釋三藏,聽受讀誦大乘,於是自己自然發心參預,隨所聽聞,即時開悟;或者自然能瞭解三藏,大乘經典分別無礙。
這五種相,盡屬於外善者,因為原本都是在散心中修習的,並且不能出離欲界,發諸禪定、無漏,故說為外善。
定中見此等諸相,也有是魔所作的。如此等相發時,能令行人心識動亂,或者增加煩惱,逼迫障蔽,眾多妨難,不利定心,諸如此類,都是魔所作。又魔所作相,則久久不滅;或者雖謝更來,逼亂行者,善心暫發即滅,甚至竟變成惡念,當知是邪!
若是真善根發者,行人自覺見此相已,雖然還沒有證得禪定,但內心明白,諸根清淨,身有色力,所作吉利,善念開發。因此以後,自覺心神易可攝錄,身心安穩,無諸過患!又此善根,若是報因之相,暫現便滅;習因心善,則相續不斷。
次說內善。內善者,即是五門禪:(一)阿那波那門(數息或觀息);(二)不淨觀門;(三)慈心門;(四)因緣門;(五)念佛三昧門。此五種,通攝一切禪法,能發無漏,故名為內善。又此五門中,一門開為三,合有一十五種善根相發。
阿那波那門,有三種善根發相不同:
(1)數息善根發,行人如善修定,身心調和,發生欲界及未至地等諸定,身心湛然空寂,於後來一坐、二坐,乃至經旬,將息持心,定心不退,即於定中覺身心運動,八觸次第而發,此即發根本初禪之相。
(2)隨息善根發,於未至、欲界靜定心中,忽然覺息出入長短,及遍身毛孔虛疏,內心明朗,見於身內三十六物,猶如開倉,見穀、粟、麻、豆等,心驚大喜,寂靜安樂,除諸身行(粗息),乃至心受喜樂等,是為十六特勝善根發相。
(3)觀息善根發,也在欲界或未至細靜心中,忽見自身氣息從毛孔出入,遍身無礙,漸漸明細,見身中骨、肉、皮、蟲等,定心喜樂,倍於上說。或見自身如芭蕉等,此是通明觀善根發相。
其他四門,也各有三種善根發相,故五門中,共有十五種善根發相,其詳情見《禪》卷三。若于定中發諸禪善根,其中有真有偽,應當識辨。若見到魔定,誤認為是善根發生,便心生取著,因此邪僻,將會得病發狂。如是善根,反認為是魔定,心生疑惑而捨棄,即退失善利。檢驗此等善根之真偽,應以本法修治:如發不淨觀禪,還修不淨觀,隨所修時,境界增明,此則非偽。若以本法修治,漸漸壞滅,當知即是邪相。
(2)定境之邪正
由於方便修習,定力增長,獲得欲界定或未至定,《禪》卷五中說,其中有諸多境界出現,應當辨別清楚,以防出現偏差。
欲界定有三種層次:一粗住相,即因前數息等方便修習,心漸虛凝,不再向外攀緣思慮,名為粗住。二細住相,即粗住之後,其心漸漸轉細。當得此粗細住時,或將得時,必有持身法(即內氣)起,此法發時,身心自然正直,坐不疲倦,如好持身,但微微扶持身力而已。若是粗持身者,來時堅急勁強,去則寬緩困人,此非好法!三欲界定,心既細已,于覺心自然明淨,與定相應;定法持心,任運不動,從淺入深,或經一坐,無分別意。入此定時,欲界報身相未盡故,名欲界定。
未到地定相者,欲界定後,身心泯然虛豁,失於欲界之身,坐中不見頭手床座,猶如虛空,此是未到地定。說此名未到地者,此地能生初禪故,即是初禪方便定,也名未來禪。
未至定中,或有邪偽,略說二事:一者定心過明,二者過暗,並是邪定。明者,即入定時,見外境界青黃赤白,或見日月星辰、宮殿等事;有時一日乃至七日不出禪定,見一切事,如得神通,此即是邪,當急去之!暗者,若入定時,暗昧無所覺知,如熟睡眠,此即是無心想法,能令行人生顛倒心,當急卻之!
在未到地中,由於心境安定,生理方面也由粗向細轉化,也就是欲界四大(地水火風)向色界四大轉變。如《禪》卷五中說,由此轉變,即發八觸或十六觸。八觸者:一動、二癢、三涼、四暖、五輕、六重、七澀、八滑。又有八觸:一掉、二猗、三冷、四熱、五浮、六沉、七堅、八軟。此八觸,同前合為十六觸。行者因未到地,發生這種種觸,都是色界清淨四大出現的表現。這十六觸,並約四大而發,因四大生。如地中四者,重沉堅澀;水中四者,涼冷軟滑;火中四者,暖熱猗癢;風中四者,浮軟動掉。是色界定法,住在欲界身中,與欲界報身相觸,故有十六觸。
動觸者,若行者于未到地中,入定漸深,身心空寂,不見內外,或經一日、七日,乃至一年,若定心不壞,守護增長,於此定中,忽覺身心凝然,運運而動。當動之時,還覺漸漸有身,如雲如影動發。或從上發,或從下發,或從腰發,漸漸遍身。上發多退,下發多進。動觸發時,略有十種善法眷屬與動俱起。其十者:一定、二空、三明淨、四喜悅、五樂、六善心生、七知見明瞭、八無累解脫、九境界現前、十心調柔軟。
這是略說動觸相,此觸或經一日、十日,乃至一年。此事既過,另有餘觸次第而發。其餘十五觸,也各有十種功德善法,但初坐發法之人,未必盡發。又克實而言,諸觸發生次第,也不定前後,而多見有人從動始發,強者先發。
若未得未到地定,而先發觸者,多是病觸,或是生蓋(隨煩惱)及魔所作。若發觸時,無如上所說十種功德眷屬者,也是病觸、生蓋及魔作。
如上所述,修禪內觸發時,各有十種善法功德眷屬相應而生,資益禪定。若無這些善法,或有邪法生起,擾亂正定,行者應當認明。如《禪》卷三雲:“如根本禪中,隨發一觸,若明(白)邪法,即是邪相。邪法眾多,今約一觸中,略出十雙邪法,以明邪相。”一者觸體增減:如動觸發時,或身動手起,腳亦隨之,外人見其兀兀如睡;或如著鬼,身手紛動,或坐時見諸異境,此為增相。減者,動初發時,未及遍身,即便壞滅,因此喪失一切禪定境界,坐時蕭索,無法持身,此為減相。其他定亂、空有、明暗、憂喜、苦樂、善惡、愚智、縛脫、強軟等九雙邪法,具見《禪》卷三。
如一動觸,有這些邪相,其餘七觸或十五觸,也具有此等邪相,應當別知!
隨某一觸中所發的二十種邪法,危害行人,過失甚重。《禪》卷三中說,二十種邪法,隨有所發,若不別邪偽,心生愛著,則失心狂亂:或歌或哭,或笑或喊,或者驚狂漫走,甚至得病致死;有的則想要投岩、赴火、自絞自害,如此障礙,惱害眾多。
又隨觸所發邪法,不僅害己,而且害他人及與正法。《禪》卷三中說,隨有發一邪法,若與一鬼神法相應者,鬼神隨念便入,因此證鬼神法門。鬼加其勢力,或發深邪定,及智慧辯才;或知世吉凶,神通奇異,現稀有事,感動眾生,廣行邪化。或大作惡,破人善根;或雖作善,專行鬼法,常以鬼法教人。故信行之者,則破正見、破正戒、破威儀、破淨命。或時啖食糞穢,裸形無恥,不敬三寶、父母、師長;或毀壞經書、佛像、塔寺,作諸逆罪,壞亂正法。當知此人,遠離聖法,身壞命終,墮三惡道中!
所受邪法之人,未來雖生人天之中,猶系屬於魔,常作魔事,乃至雖得出家,還造魔業。
行者隨觸所發之法,邪正難辨,應以二法驗知。其二法者,如《禪》卷三中說:一者定心研磨,如發一動觸,若邪正未了,應當深入定心,於所發境,不取不舍,但平心定住。若是善法,定力逾深,其法逾發;若魔所作,不久自壞。二者以智慧觀察,即觀所發法,推檢根源,不見生處,則深知空寂,心不住著,邪當自滅,正當自顯。
總之,在修定的過程中,所發善根及各種觸境非常複雜,應根據明師指示或教典依據,善加辨別,正確對待,如《禪》卷三中說:“複次邪正之相,甚為難測,自非親近明師,不可妄取!”只有這樣,才能使修定功力穩步增長,乃至圓滿。
(3)退定因緣
行者精勤修習,而得禪定,若不善護持,則容易退失。有關退定因緣,《瑜伽》卷13中,說有三種:(1)起愛味,如得初禪,便生起歡喜、滿足,不再求上進,唯起愛味。由起如是欲俱行想作意故,遂即退失近欲界定。(2)起我慢,即得定者,自譽毀他,認為我所得靜定,不是其他的人所能修習成功。由於生起這種慢心以及對此思惟的緣故,致使所有的蓋纏變厚變重,便從定退。(3)炫耀功德,為了求得他人的供養,以所得定顯示於他,出定之後,還尋思此事。由於這種貪求利養之心,以及對此作相應思惟,使得所有的煩惱變重變厚,於是從定而退。
又《禪》卷五中,說有內外二種失定因緣:一、從外緣失,謂得定時,不善用心,致使諸定資糧虧缺,則退失禪定。另外,行者當得定時,或向人說,或現定相,令他覺知;或者突然有事緣擾亂。因這種種外事,於中不知不覺,障法既生,則便失定。二、約內論得失,有六種法,能失禪定:(1)希望心;(2)疑心;(3)驚怖;(4)大喜;(5)重愛;(6)憂悔。未得定時有一種,謂希望心;入定時有四:疑、怖、喜、愛;出定時多因憂悔。這裏約六法在定之內(住或入)、外(未入或出)分別能壞失定心;若通論定之內、外,六法中凡具其一,都能退定。若能離此六,即易得定。
綜上所述,禪定的證得,應由初得定而至定自在;並認清定中偽邪的境界,而善巧地加以處理;還要克服退定因緣,才能獲得滿意的修定效果。
“禪定修證系列”至此已告一段落。本系列是根據《瑜伽》等教典,對禪定之種類,以及實修中從積集資糧至證得禪定的基本修學歷程,作了一次簡要的說明。不過,筆者的修證功力畢竟不足,其不當之處,懇請行家教正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