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2/12 09:50:23
學習次第 : 進階
日期:2010/02/12 09:44:19 喇嘛網 編輯部 報導
前 言
一、百法在佛典中之地位
佛教典籍,汗牛充棟,浩如煙海,除佛陀所說經、律、論三藏外,還有諸大菩薩及歷代祖師大德,或於三藏疏釋注解,或依經義敷演解說,故有疏經論及依經論的又一部分。如此眾多典籍,學人依於其中哪一部來作為入門書進行修學,很難把握。彌勒佛及世親菩薩有鑒於此,特將佛陀對人生宇宙進行分析所說的萬法,歸納精簡而成六百六十法,或百法。六百六十法是《瑜伽師地論•本事分》(《大正藏》中名‘本事分’,餘論名‘本地分’)中彌勒佛于萬法略錄精簡而成;百法又是世親於六百六十法中再提煉精簡略錄而成。故百法則包括了整個眾生滿分世界的有為法和無為法,所以《成唯識論》卷第一中雲:「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1]空理真如是無為法,八識、心所、所變相見的色法及分位差別的不相應行法,是有為法。一切聖教若離開了演說有為無為二法,則不得稱為聖教了,是故百法是立教的基礎,理論的核心。如「三科」法門皆依百法而建立。此中十一色法是五蘊中的色蘊,受、想、行、識四蘊是依心法、心所有法及不相應行法而建立;十二處是依十一色法及意根末那識而建立;十八界是依部分心法及十一色法而建立;其餘四諦、十二緣起亦依百法及迷悟百法之所建立。同時《解深密經》也有「心意識相品」;[2]《楞伽經》亦講「五法三自性,八識二無我」;[3]《六波羅蜜經》、《華嚴經》、《阿毗達磨大乘經》、《厚嚴經》,皆廣談心心所法等;其他如《瑜伽》、《顯揚》、《雜集》、《成唯識》等論,於此百法談之更詳。《心經》中言蘊、處、界等法,更是不離百法而談。至於講無為法,顯二無我理者,六百卷《大般若經》言之最為徹底。是故百法為諸經論之所共顯。因之,它既是學佛者的入門書,同時也是明白賴耶緣起、有為無為諸法的真實相,以及生大智慧,解脫成佛的無上法寶。所以《大乘百法明門論》在諸經論中地位崇高,對諸學人修學佛道,作用殊勝,意義偉大,理應首先修學。可以說:不通達百法,則不通達佛法;欲通達佛法者,則必須首先通達百法。
二、百法與五蘊之異同
佛說法有兩種形式。一是演繹法,二是歸納法。演繹法以百法為代表(此是從佛說萬法中略錄而成),歸納法以五蘊最典型。百法是別說,五蘊是總說。百法者:法有一百也,此中包括有為法和無為法兩大類,也就是唯識(心)相和唯識(心)性兩部分。五蘊者:蘊是聚集義、和合義,也就是佛對人生宇宙諸法歸納而成五大類,即色法物質一類,名色蘊;感受、造作、認識的精神部分,名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從唯識講,依識的見相二分,故立五蘊。
五蘊既是歸納聚集而成,所以五蘊中不單獨列舉無為法,而百法中則有「四所顯示故」的六種無為法,這是五蘊與百法較為明顯不同的地方。但是五蘊並非不能顯示無為法。《心經》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識,亦複如是」。[4]《雜阿含經》中亦雲:「觀色如聚沫,受如水上泡,想如春時焰,諸行如芭蕉,諸識法如幻」。[5]晉譯《華嚴》卷四十三<離世間品>中亦有與此基本相同的偈語,唐義淨譯《佛說五蘊皆空經》及後漢安世高譯《五蘊譬喻經》中皆言五蘊不實,如幻如化,我我所性了不可得,所以徹底通達五蘊也就能明白諸法實相,而破我法二執。只不過無為法非聚集所得,聚集者,有為法也,故佛不於聚集的五蘊法中立無為法,道理即在於此。
在百法中,八種心法屬《大乘五蘊論》中的識蘊;心所有法中遍行心所裏受、想二心所,於五蘊中別立為受、想二蘊;其餘相應行法及十四種不相應行法(《大乘五蘊論》及《大乘廣五蘊論》中皆只有《百法》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中的一部分,無有流轉、相應、定異、勢速、次第、方、時、數、和合、不和合十法。)屬五蘊中的行蘊所攝。百法中的十一色法,屬四大種所造色,在五蘊的色蘊中,還有四大種色。這又是五蘊與百法所不同處。
一般佛說五蘊的目的,是使眾生明白有情皆由五大類法聚集和合而成,中無實在的主宰我及自性我可得,故於二無我理中,重顯人無我理,當然大乘五蘊亦顯法無我理。而佛說萬法或百法的目的,是使眾生了知一切有為諸法皆是緣生,有相無體,如夢如幻,於中無有法我可得,就是無為法也不過是有為法平等無有實體的真實相而已,於中亦無我我所性可得。故說百法是重顯法無我理,兼破人我之執。這便是佛說百法與五蘊各有側重的又一不同點。
但是百法與五蘊雖有不同處,而相同處也已在上面所說的不同處中顯示出來了。因為此二同為佛說,亦同是對人生宇宙實相真理的如實揭示和因果法相的圓滿闡釋,更是使眾生破執著、生智慧,最終解脫出離的無上法寶。是故眾生於此二論不應有勝劣高下之想,理應平等修學。
三、百法與法相唯識
法相唯識各有廣狹二義。廣義的法相則包括唯識在內,故有「唯相無法」之說,也就是世出世間一切諸法皆法相所攝。所以《解深密經》把「勝義諦」亦稱為相,名「勝義諦相」;[6]對心意識亦稱為相,名「心意識相」;[7]對三自相亦稱為相,名「一切法相」;[8]就是對三無性的諸法空相亦稱為相,名「無自性相」。[9]是故專談法相的《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則對唯識所講的「境、行、果」三進行了全面的抉擇分析,而完全包攝在廣義的法相中。
廣義的法相如是,而廣義的唯識亦複如是,同樣也包括一切法相在內。《成唯識論》卷七雲:「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性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10]故有「萬法唯識」之說。是故《成唯識論》及《顯揚聖教論》中雖談唯識,實則亦包括了《集論》中所談法相的內容。
因此,從廣義的法相言,不可以另談唯識;從廣義的唯識言,亦不可以另談法相。
若此二從狹義講,唯識多從因上談,法相多從果上談;從緣生義上多談唯識,從緣起義上多談法相。
而百法呢?從廣義的法相言,全屬法相;(唯相無法,而無為法亦是法相,《心經》上名之曰「空相」。)從廣義的唯識言,全屬唯識。從狹義言,百法之中,心、心所法屬唯識;色法、不相應行法屬法相。無為法從唯識性言,屬唯識;從法性或實相言,屬法相。
是為百法與法相唯識的關係。
四、百法的價值與目的
百法的價值有三:1、建立阿賴耶識;2、依阿賴耶識為根本建立甚深緣起;3、開顯二無我理。
所謂建立阿賴耶識者:佛陀最初說《阿含經》,接著說《般若經》,皆是對聲聞種姓及舍小轉大的初大菩薩宣說的,在初時、二時中,都未建立阿賴耶識。佛陀在第三時「方廣」經中為諸大菩薩處處宣說阿賴耶識。因為聲聞人無大智慧,對阿賴耶識甚深微妙的道理,不能通達接受;同時不理解阿賴耶識,對他解脫不發生障礙,所以佛陀慈悲,則不與二乘宣說。但菩薩不然,他們是要明白一切諸法的實相,生起一切智智,才能解脫成佛;若有一法未明,在這一法上則有一分迷事與迷理的無明存在,有無明存在,則不得稱為一切智智了,以是之故,佛陀必須要為一切菩薩宣說甚深微妙極難通達的阿賴耶識。如《解深密經》及《阿毗達磨大乘經》中分別說頌雲:「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11]「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12]這就恰好說明了佛陀只為大乘菩薩講說,不為二乘講說阿賴耶識的原由,而百法中正好建立了阿賴耶識,是故此論則有別於其他一般的二乘論典,故稱之曰《大乘百法明門論》。
所謂依阿賴耶識為根本建立甚深緣起者:一般不依阿賴耶識而講緣起者,此種緣起,多易流入外因緣的緣起中,同時對人生宇宙的實相,世出世間的染淨因果,則不能圓滿如實地揭示和闡揚,只有依阿賴耶識講受熏、持種、內變根身、外變器界、去後來先作主公的偉大作用,才能擺脫外因緣生法的緣起說,而真正講出,世出世間內因緣生一切法的緣起性空理論;也只有講這種理論,圓滿實相才能顯示,解脫成佛才有把握,同時佛法所講業自我造、命自我立,主觀決定客觀,人生支配宇宙,強有力的人定勝天思想才能建立。也只有建立起了這種理論,人們才能真正擺脫神權的桎梏,而獲得自在與解脫。一般說來:依阿賴耶識而講集積義、集起義,以建立因緣緣起;又依阿賴耶識受前六識的造作熏習成種為增上緣,變現根身器界,以建立業感緣起;更依阿賴耶識中內因內緣所變現的根身器界及心、心所法,以建立受用緣起。只有依阿賴耶識講出三種緣起的所以然,才是唯識所講的賴耶緣起義或甚深緣起義。
所謂開顯二無我理者:大乘佛法的理論最終是開顯二無我理。從百法中可以看出,前九十四種屬唯識相,有為法依他起自性所攝。依他起自性,如夢如幻,如影如化,恒恒常常,我我所性了不可得,故從有為法中正顯我法二空。百法中後六種無為法,恰正是前九十四種有為法上的二無我理,也就是說,無為法就是有為法上的法性空相,此空相猶如太虛,清淨無染,更不可說有我及我所。這就是整個百法最終所揭示的真實相,也是人生宇宙、世出世間的真實相。
建立百法的目的在於,若果迷執百法及二無我理的真實相,當下無明與心王相應,則名唯識;若果覺悟百法及二無我理的真實相,當下無明不起,轉染成淨,則名唯智。所以世出世間凡夫聖者皆因迷悟二無我理之所形成,眾生若欲破迷開悟,轉識成智,首先應于百法如實徹底地圓滿通達,知法不有(實我實法不有),但也不空(法性法相不空),遠離增減,入不二法門而解脫成佛。這也就是建立百法的真正目的之所在,願諸學人於此寶典深研細究而力行之。
唐思鵬于重慶佛學院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一.釋 論 題
大乘百法明門論
「大乘」者:運載名乘。教、理、行、果,能運載有情從生死此岸至涅盤彼岸,故名曰「乘」。自他普運,攝受眾生同歸彼岸,區別小乘,僅能自度,故名「大乘」。《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六中雲:「諸菩薩眾,與七大性共相應故,說名大乘。何等為七?一者法大性:謂十二分教中,菩薩藏攝方廣之教;二者發心大性:謂有一類於其無上正等菩提,發正願心;三者勝解大性:謂有一類,於法大性,生勝信解;四者增上意樂大性:謂有一類,已過勝解行地,證入淨勝意樂地;五者資糧大性:謂福德資糧,智慧資糧,修習圓滿,能證無上正等菩提;六者時大性:謂經於三無數大劫,方證無上正等菩提;七者圓證大性:謂即所證無上菩提」。[13]此中前六是因,後一是果,除此再無別法名為大乘。
再者:大乘,梵名摩訶衍,《十二門論》雲:「摩訶衍者,於二乘為上,故名大乘。諸佛最大,是乘能至,故名為大;……又能滅除眾生大苦,興大利益事,故名為大。又觀世音、得大勢、文殊師利、彌勒菩薩等,是諸大士之所乘,故名為大。又以此乘能盡一切諸法邊底,故名為大」。[14]廣如該論所說。《大寶積經》卷二十八中雲:「諸佛如來正真、正覺所行之道,彼乘名為大乘」。[15]是故《金剛經》中也說:「如來為發大乘者說,為發最上乘者說」。[16]所以真正的大乘是:教大(一乘法)、理大(非有非空的中道正理)、行大(不取不舍,自他普度)、果大(大菩提與大涅盤),故稱「大乘」。
「百法」者:「百」是名數,在六離合釋中稱之曰「帶數釋」,也就是夾帶名數來顯示法義,如三寶、四攝、五蘊、六度、八道支、十二緣起、三十七菩提分法等。「法」有多義,(一)事法:指一切緣生諸法,如龍樹雲:「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二)教法:指佛依語言文字所建立的三藏十二分教;(三)理法:指教法中所顯示的真諦正理;(四)行法:指依于教理所修的正行,如五位十地等;(五)方法:指修行者所掌握的方法;(六)果法:指菩提、涅盤、四無畏、十力、十八不共佛法等。而此百法多屬六法中的前三法。用語言文字所詮表的心、心所法等,此是緣生事法;書本上的百法,是教法;教法中所詮顯的有為無為諸法的真實相,是理法。法,梵名達磨。古義多作軌持講,軌謂軌生物解,持謂任持自性,也就是一切諸法皆各自守持了一定的自性特點。法的今義是事物之別名,一事一物即名一法,萬事萬物,即稱萬法。「百法」是心法八、心所有法五十一、色法十一、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無為法六的五位,故有「五位百法」之說。所以古人說頌雲:「色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個心所法,二十四位不相應,六個無為成百法」。
「明」者:明是智慧光明。智慧能見因果,明真理,除無明黑暗,得自在解脫,故稱為「明」。猶如日光,能送走黑夜,又猶如燈火,能給人光明。《佛地經論》卷二中雲:「明者以慧為性,慧能破暗,故說為明」。[17]《雜集論》卷十一中雲:「明者,謂能取所取無所得智,由此智見道所攝,現觀轉故」。[18]總之,能明瞭法相是謂明,通達染淨因果是謂明,證受二無我理是謂明。是故《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五中雲:「明是何義?答:能達、能解、能了,是明義。」[19]廣說如彼論中。
「門」者:因由通途,遊履門徑義,此指經論中所說之法,故對諸法統稱「法門」,百法亦不例外。因此法門能使大眾趣證悟入諸法實相,生大智慧,解脫出離。所以百法是入道的要門,解脫的快捷方式,為諸賢聖共同遊履,故說為門。
「論」者:梵名摩怛理迦或摩怛履迦,譯曰「本母」,屬三藏中的論藏部分。論有二種:一曰佛所造論,二曰佛弟子所造論。佛所造論是十二分教中的論議或方廣部分,因此部分是佛與弟子輾轉問答、抉擇性相,教授教誡學徒所說,故於佛說法的三藏中,屬於論藏所攝,但是為了區別與佛弟子所造之論不同,故仍稱經而不稱論。佛弟子造論又有二:一是釋經論,一是依經論。釋經論者:是對如來所說諸法的疏釋注解,如《大智度論》、《十地經論》、《佛地經論》、《金剛般若經論》等。依經論者:是依如來所說諸經的義理,闡揚發揮、弘宣流布所造的論典,如《俱舍論》、《成實論》、《中論》、《瑜伽師地論》等。論藏於三學中,代表慧學;律藏、經藏,於三學中,分別代表戒學與定學。
《大乘百法明門論》是世親菩薩根據《瑜伽師地論•本事分》中六百六十法略錄名數而成。因此,它是研究百法,進而通達諸法性相,生起種種智慧的入門論著。唯識法相學以此為階梯,凡學佛者,應當以此為究教入道的門徑。
二、釋 作 者
作者世親,又名天親,音譯「婆藪盤豆」。佛滅度後千年左右,生於北印度犍陀羅國的布路沙城(意譯丈夫城)屬婆羅門種姓。其父名矯屍迦,有三子,長子名阿僧迦,漢譯無著,是菩薩根性;次子名婆藪盤豆,漢譯世親;季子名比鄰持跋婆,漢譯母兒。世親初習小乘,在「說一切有部」中出家,曾去迦濕彌羅國精研「有部教理」四年,後返布路沙城,作《俱舍論》。據《大唐西域記》卷五記載:世親原學小乘,譭謗大乘,後自北印度來到中印度阿踰陀國時,無著曾命弟子迎候。夜分之後誦《十地經》,世親聞已,感到其法深妙殊勝,昔未曾聞,省悟追悔當初譭謗大乘之罪,自思謗法之愆,源發於舌,舌為罪本,故欲取刃以斷舌謝罪。其兄無著告曰:「夫大乘教者,至真之理也。諸佛所贊,眾聖攸宗。吾欲誨汝,爾今自悟,悟其時矣,何善如之。諸佛聖教,斷舌非悔。昔以舌毀大乘,今以舌贊大乘。補過自新,猶為善矣。杜口絕言,其利安在。」[20]世親承命,遂不斷舌,後隨其兄無著菩薩,改信大乘,弘揚唯識。
世親的著作很多,除《俱舍論》、《大乘百法明門論》外,還有《大乘成業論》、《大乘五蘊論》、《唯識二十論》、《唯識三十頌》等;同時還對《辯中邊頌》、《攝大乘論》、《莊嚴論頌》、《六門教授習定論》、《金剛經》、《法華經》、《十地經》、《寶髻經》、《勝思維梵天所問經》等經論進行疏解注釋。據傳,另對因明學還有許多著作,故享有「千部論主」之稱。
三、釋 譯 師
譯者玄奘大師,生卒於(西元600—664年),即隋開皇二十年到唐麟德元年,俗姓陳,名禕,河南洛陽人。大師出生于名門之後,其曾祖父陳欽,在南北朝時作過後魏的上党太守;祖父陳康,在齊朝作國子博士;父親陳惠,不求功名,潛心學問,很為當時人所景仰,玄奘大師是他的第四個兒子。不過大師不幸,幼年父母雙亡,13歲時,便隨其兄長捷法師在東都淨土寺出家,後又隨兄經秦入蜀,在成都受具足戒,並從蜀中名僧道基、僧景等受學《攝大乘論》及「毗曇」等學。唐貞觀二年(628年)玄奘大師曾在來華梵僧波頗蜜多羅尊者處,得聞那爛陀寺戒賢大師所授《瑜伽師地論》,能總攝佛法大小三藏之說,便發願西行受學求法。大師歷時四載,途經西域一十六國,一路上備受艱辛,他本著「寧願西行半步死,不願東退半步生」的大無畏精神,終於到達了目的地,中印度摩揭陀國那爛陀寺。在寺中他師戒賢大論師學習《瑜伽師地論》、《順正理論》、《顯揚聖教論》、《對法論》及《集量論》等,後又師勝軍居士學習《攝大乘論》、《唯識抉擇》。另外,大師還于中觀學及大小毗曇學有深入研究。同時為了熄滅瑜伽、中觀兩家之諍,大師曾著《會宗論》以調和之;又應戒日王之請,著《制惡見論》以折伏正量部般若毱多反對大乘非佛說的邪見。後欲東歸時,又赴曲女城參加無遮大法會,大師為論主,則以其所著二論標宗征答,竟十八日,無有應者,於是大師名貫五印,聲譽極高,被大乘人稱為「大乘天」,二乘人稱為「解脫天」。唐貞觀十九年正月,大師攜獲梵本657部回長安,得唐太宗支援,譯出經論75部,1335卷,而此《大乘百法明門論》就是玄奘大師于貞觀二十二年(西元648年)在長安北闕弘福院譯出。
玄奘大師除譯有瑜伽唯識一系列的經論外,還譯有六百卷《大般若經》,更受東印度童子王之請,譯老子《道德經》為梵文,傳播到印度。所以玄奘大師既是我國古代最傑出的翻譯家、唯識宗的創始者,同時也是古代著名的旅行家和溝通中印文化的出色人物。
四、釋 論 文
(一)、標綱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此段文句,總顯四義:
1、把世尊所說「一切法無我」列於卷首,此是啟發學人正信的。意顯一切諸法及二無我理,是佛陀親口所說,非我世親臆造,學人對於此論應當尊重受學,勿生懷疑。
2、以世尊所說「一切法無我」列於卷首,顯佛法的核心正理,就是講諸法無我的。由此可知,無神論不是佛法所獨有,而無我論才能代表真正的佛法。
3、以世尊所說「一切法無我」列於卷首,顯菩薩造論完全是有所本,有所依,也可以說就是依佛言經語來進行疏解演釋,故稱為論,所以下面有「何等一切法,雲何為無我?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乃至「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的言句。因此,百法也就是世親對佛說「一切法無我」的具體解釋。
4、以世尊所說「一切法無我」列於卷首,顯弘法者,應該弘如來所說之正法;顯學法者亦應學如來所說之正法。而世親菩薩就給我們作出了榜樣,他是這樣言的,也是這樣行的。同時更顯示了也只有依佛說的法來弘揚行持,才能行菩薩道自度度他。
「世尊」者:全稱名佛世尊,以佛具有萬德,為世所尊,故名世尊。在《阿含》及《成實論》中,世尊列於十聖號中之第十。在《瑜伽》、《大智度論》中,世尊列在十號之外。如《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中雲:「又諸如來略有十種功德名號隨念功德,何等為十?謂薄伽梵號為如來、應、正等覺、明行圓滿、善逝、世間解、無上丈夫調禦士、天人師、佛、薄伽梵」。[21]詳解十號,如該論,此不具引。故世尊列在十號之外,則號為十一。《佛說十號經》曰:「天人凡聖、世出世間鹹皆尊重,故曰世尊」。[22]但也有人說新譯世尊為薄伽梵,此說不可信。何以故?玄奘所譯諸經論中處處皆有世尊一詞,並非全用薄伽梵,如《解深密經》等。
「一切法」者:廣言則指萬法,中言則指百法,略言則如《解深密經》卷一中所說的有為無為二種。而本論所釋「一切法」,不廣不略,取其中道,故有百法。於此百法,後當詳解。
「無我」者:謂人無我和法無我兩種。小乘只言我空,說人無我;大乘則言人法二空,說二無我。詳解二無我義者,亦於本論末後。
總之,「一切法無我」一句,是本論的核心總綱,其他諸法皆依此句演繹而出,學人當知。
(二)舉 目
甲一、總解諸法無我義
乙一、先問
何等一切法?雲何為無我?
此問哪些是一切法,為什麼無有我,故此則有兩問。於二問中首答「何等一切法」一問。
乙二、後答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以五類或五位來解釋「一切法」三字。尅實而言,法有無量,今但言五種,故不稱廣,而言「略」。如《解深密經》卷一中雲:「善男子!一切法者,略有二種:所謂有為無為」。[23]而本論言略則說五種,《解深密經》言略,則說二種。故「略」則有簡略與總略二義,而本論略字,二義不遮。
丙一、舉五位名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心法」者,總有六義:1、集起名心:謂集諸法種子,起諸法現行,此義唯屬心法中第八阿賴耶識。《大乘理趣六波羅蜜經》卷十曰:「集起說為心,思量性名意,了別義為識,是故說唯心」。[24]2、集積名心:此屬前七轉識。因集積有能所二義,此處唯取能集名心,能熏集種子于第八阿賴耶識中。3、緣慮名心:緣慮即分別,八識心王雖具有分別,但前五識及第八識唯有自性分別,而無隨念和差別二分別,故此緣慮名心,主要指六、七二識。4、心又名識:八種心法皆可名識,識是了別義,也就是八識對境(相分)皆有認識的作用。5、心又名意:意有思量、無間滅二義,思量名意,唯屬第七末那識,無間滅名意,則通八識。6、心法八識各有別稱:即第八阿賴耶識名心,第七末那識名意,眼等前六名識。所以《成唯識論》卷五中轉引《入楞伽經》頌雲:「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故名為識」。[25]
「心所有法」者,此有三義:1、恒依心起:如心王不起,心所絕不會獨自生起,一定要以心為依,方乃得起。2、與心相應:相應有四:(1)心所與心王同時;(2)依止於心;(3)同緣一境;(4)共辦一事。具此四義,方稱相應。3、系屬於心:心所有法雖以自種為因緣而生,不由他物派生,但他不如心王能自在獨立,心所不自在,恒恒常常隨從于心,以心為主。具上三義,故名心所有法。
「色法」者:質礙義,方所示現義,是色義。此有三義:1、色為識所依:如前五識之生,一定要以相對的疏所緣境(此疏所緣境是阿賴耶識所變現的根身器界的物質色法,而此色法仍然是阿賴耶識的相分,不能離識而有,故名相對的疏所緣境。)識才能生起別變親所緣境。2、色為識所變:五根色法是阿賴耶識的相分,由阿賴耶識親變親執(執受);色等五塵,若是前五識的親所緣緣,一定是自識夾帶相分種仗彼疏所緣緣而別變的;若是四大色,當然則是阿賴耶識之所變現的了。3、色為識所緣:緣即認識義,既然色法是由自識之所變現,當然又能為自識之所緣慮認識了。也就是說,色法始終是識認識的物件,是識的所緣境,故說色為識所緣。
「不相應行法」者:為了區別與心相應的五十一種相應行法,故稱不相應行法。「行」有二義,即遷流義與造作義,通指一切有為法。又「行」在五蘊中稱為行蘊。行蘊中又包括兩部分,即遍行等相應行法與得等不相應行法。不相應行法又稱分位假法,也就是心、心所、色三類和合所現的差別假相。總之,不相應行法一詞,既不與心相應,當然則不得名為心法和心所有法了;既是心、心所、色三類所現的差別相,自也與色法有異;行具有遷流、造作二義,則此更不屬於無為法了。所以說他是非心、非色、非無為的假法。
「無為法」者:此對有為法而言,凡有生有滅,有造作有行相的統稱有為法。無為法是有為法的真實相,也就是二無我理、勝義真如。此真如清寂湛然,淨若太虛,非生滅、斷常、來去、增減可得,故名無為。欲證無為者,一定要如實通達《解深密經》卷一中所說的「有為非有為,非無為;無為亦非無為非有為」[26]的道理。對有為法不著,就能證無為,也可以說實證無為而不住無為,是名真正的證受無為。因為有為無為相待而有,學人應行于中道,入不二法門,而絕不能住於兩邊之中,故真勝義諦中,非有為無為二法可得。
丙二、明五位次第與關係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
「一切最勝故」者:「一切」指整個五位百法;「最勝」者:指勢力作用與地位。心法在一切法中,勢力最強,作用最大,地位最高。能造善惡業,生起世間;亦能造無漏業,生起出世間。因此,他是世出世間染淨諸法所依的根本。一切諸法皆不離此而有,故居首位。
「與此相應故」者:此指與心王相應的心所有法。心所有法與心王相應,為心助伴,不離於心,恒依心起;心王勢勝,心所勢劣。先勝後劣,故居第二。
「二所現影故」者:「二」指心、心所法。「現影」者:五根、五塵及法處所攝色的十一色法,不能單獨生起,必須要藉前二心、心所法才能變生。同時色法既由心心所法所變生,當然心心所法則是見分與自證分了,色法則為所認識的相分;但自證分不能親緣相分,唯見分方能親緣,故稱相分色法為影。
「影」者:粗大物質,有相無體,我我所性,恒不可得,故對色法,說名為影。顯見分無有粗大的形相,故非影所攝。因此,見分(心、心所)是能,相分是所,先能後所,故居第三。
「三位差別故」者:於五位中,前心、心所、色,名為「三位」。得等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是前三位和合所現的分位假相,不離前三而有。因此,前三是實(皆從種生,故言實),此類是假。先實後假,故居第四。
「四所顯示故」者:「四」指五位中前四位有為法,有為法如夢如幻,如泡如影,更如露電,極不真實,故第五位的六無為法,皆由前四有為法不真實所顯,所謂理由事顯,故居第五。同時此處也給學人提示了,無為法一定由有為法所顯,而不是有為法由無為法所生。《大般若經》雲:「若知緣生,則知法性」。法性是無為法,緣生是有為法;法性就是緣生法的真實相,也就是無為法就是有為法不真實的真實相。故絕不能認為無為有用,能生有為法。《大乘掌珍論》卷上雲:「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無為無有實,不起似空花」。[27]因此,更不能認為無為法是離開有為法之法。所以本論言無為法,世親菩薩特雲:「四所顯示故」。此理微妙,學人當深思之。
丙三、總結
如是次第。
如上五位有勝有劣,有能有所,有實有假,有有為,有無為,故言:「如是次第」。也就是說:心王勝,心所劣;心王、心所為能,色法為所;心、心所、色是實,不相應行法是假;心、心所、色、不相應行法,此四是有為法,最後一位元四所顯示故的虛空等六,是無為法。前後清楚,井然有序,層次分明,故總結雲:「如是次第」。
甲二、別解諸法無我義
乙一、釋諸法義
丙一、釋心法八種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
「識」者:了別名識。了謂覺了,別謂分別,識對諸境有覺了分別的作用,故名為「識」。用現代的語講,識也就是一種認識功能。
1、眼識:依眼根起,覺了色境的認識功能,故名眼識。《集論》卷一雲:「何等眼識?謂依眼緣色了別為性」。[28]《顯揚》卷一中亦雲:「眼識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於眼根,與彼俱轉,緣色為境,了別為性。如薄伽梵說:內眼處不壞,外色處現前,及彼所生作意正起,如是所生,眼識得生」。[29]
2、耳識:謂以阿賴耶識中自種子所生,依於耳根,緣聲境的認識能力。《集論》卷一中雲:「何等耳識?謂依耳、緣聲,了別為性」。[30]
3、鼻識:謂以阿賴耶識中自種子所生,依鼻根作增上,緣香境的認識能力。《集論》卷一雲:「何等鼻識?謂依鼻、緣香,了別為性」。[31]
4、舌識:謂以阿賴耶識中自種子所生,依舌根為增上,緣味境的認識能力。《集論》卷一雲:「何等舌識?謂依舌、緣味,了別為性」。[33]
5、身識:謂以阿賴耶識中自種子所生,依身根為增上,緣觸境的認識能力。《集論》卷一中雲:「何等身識?謂依身、緣觸,了別為性」。
6、意識:謂以阿賴耶識中自種子所生,依意根為增上,緣法為境的認識能力。《顯揚》卷一中雲:「意識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於意根,與彼俱轉,緣一切共不共法為境,了別為性」。[34]
意識生起,遍緣一切有為無為諸法,造作分別,思維了境最為突出,故有「五俱意識」與「五不俱意識」二種。
五俱意識者:與前五識同生同滅之意識,此意識緣境取境最為明瞭,故又稱「明瞭意識」。此意識又分二:即五同緣意識與不同緣意識。五同緣意識者:與前五識俱起,同緣一境。不同緣意者:雖與前五識同起,但意識不與之同緣,而另緣它境。
五不俱意識者:謂此意識單獨活動,不與前五識同起。此有四種:即獨頭意識、定中意識、夢中意識、散亂意識。獨頭意識者:謂此意識獨自有條不紊的活動,不與前五識同起,亦不與定中、夢中、散亂意識相同。如構思寫文章,或回憶詩文等。定中意識者:謂修禪定靜慮時所生之意識。夢中意識者:謂熟睡做夢所生之意識。散亂意識者:謂此意識雖單獨生起,但內心煩亂、掉舉不安。茲列表如下:
五同緣意識
五俱意識——明瞭意識
不同緣意識
第六意識
獨頭意識
定中意識
夢中意識
散亂意識
7、末那識:末那是梵語,漢譯染汙意。染汙者:恒與四根本煩惱相應義。意者:思量名意,謂此識恒常思量第八阿賴耶識見分為我。《成唯識論》卷四中雲:「能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恒審思量無我相故」。[35]末那識以阿賴耶識中自種子為因緣,又以阿賴耶識為根作增上緣而生,然後再倒緣阿賴耶識見分為自我,故名末那識。《集論》卷一中雲:「何等為意?謂一切時,緣阿賴耶識,思度為性」。[36]
末那識有四作用:(1)外能為根作增上,生起第六意識;(2)內能為根作增上,生起第八阿賴耶識;(3)向內恒審思量,執阿賴耶識見分為我;(4)末那識能作前六識的染淨依,也就是說末那識有無明相應,生我法執著,故能使前六識染;去除無明執著,故能使前六識淨。
8、阿賴耶識:梵語阿賴耶識,漢譯含藏識,此有能藏、所藏、我愛執藏三義。能藏者:阿賴耶識能受熏持種,有堪能含藏一切染淨諸法的種子。猶如大海,能納百川;又如寶庫,能藏寶物。所藏者:謂前七轉識及彼心所等現行諸法,熏習成種,能被阿賴耶識所藏。猶如江河眾水,同歸於海;又如眾寶,能藏于寶庫之中。我愛執藏者:謂阿賴耶識見分,愛被末那識執為自我,也就是末那識愛執阿賴耶識見分為我。此三藏的關係是:能藏猶如寶庫,所藏猶如寶庫中的寶物,我愛執藏猶如守寶庫的人,堅執寶庫為我所有。具上三藏義,故名阿賴耶識。
阿賴耶識有種種別名,如阿陀那識、異熟識、藏識海、心、根本識、一切種子識、所知依等。
阿賴耶識一名見於《阿毗達磨大乘經》,如《攝大乘論本》卷一引該經頌雲:「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36]而「一切種子識」亦見於該頌中。阿賴耶識上已解釋,此不覆述。
阿陀那識者:漢譯執持識,此識執持種子、根身,故名。《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六中雲:「此識亦名阿陀那識。何以故?由此識於身隨逐執持故。」[37]阿陀那識一名見於《解深密經》第一卷中;如該經雲:「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38]
異熟識者:此指阿賴耶識中含藏有漏業種變生三界五趣根身器界的識,故名異熟識。異熟有三義:(1)異時而熟:謂業在過去,果在現在;業在現在,果在未來;不同時間變異成熟,故名異熟。(2)異性而熟:謂業因有善惡性,業果是不善不惡的無記性,因果性異,故名異熟。(3)變異而熟:謂業因酬果,前生後熟,前隱後顯,因果變異,故名異熟。《成唯識論》卷三中雲:此第八識,「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故」。[39]《攝大乘論本》卷一中亦有詳解,讀者可以自閱,故不繁引。
藏識海者:謂大海能納百川,阿賴耶識能藏諸種,故喻為海。《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第一中雲:「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壑,無有斷絕時,藏識海常住,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40]
心者:此就阿賴耶識說名為心,故心是集起義。集積諸法種子,生起諸法現行。《大乘理趣六波羅蜜經》卷十曰:「集起說為心,思量性名意,了別義為識,是故說唯心」。[41]《成唯識論》卷五引《入楞伽經》頌雲:「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故名為識」。[42]
根本識者:簡稱本識,此對轉識而言。於八識中,前七識是以阿賴耶識中各各自種、轉動之所生起的,故稱前七識為轉識。阿賴耶識是生起前七轉識的根本,故稱阿賴耶識為本識。《攝大乘論》卷一中雲:「于大眾部阿笈摩中,亦以異門密意說此名根本識,如樹依根」。[43]《唯識了義燈》卷四末雲:「名本識者,謂是一切法之根本故」。[44]
一切種子識者:對生現行法的因,名為種子。阿賴耶識中具有名言種子、二取種子、業種子等,故名「一切種子識」。前引《阿毗達磨大乘經》中頌雲:「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45]故此名則出於佛說。《成唯識論》卷三雲:「或名種子識,能遍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46]
所知依者:所知是法,謂一切諸法依阿賴耶識而有,故名所知依。《攝大乘論》初分專談阿賴耶識,故稱此品名「所知依」。[47]《成唯識論》卷三雲:「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48]
阿賴耶識有五作用,即受熏、持種、內變根身、外變器界、為有情生命去後來先的主體。(此五作用,讀者可閱拙文《阿賴耶識的偉大意義》一文中所談五種作用便知,《洛陽佛教》1998年第一期與第二期。)
上述八識得名,前五識皆各依根而立名,如依眼根所生的認識能力,故名眼識;乃至依第七末那意為根所生的認識能力,故名意識。第七、第八的後二識是依作用而立名。
八識於三性中,前六識通善、惡、無記三性,第七識是有覆無記性,第八識是無覆無記性。
八識於三量中,前五識與第八阿賴耶識是現量,第六意識通現、比、非三量,第七末那識惟通非量。
八識於三境中,前五識與第八阿賴耶識其所緣境為性境,第六意識俱通性、帶質、獨影三境,第七末那識緣境惟屬帶質境。
八識於三受中,前六識感受境界通苦、樂、舍三受,第七第八二識緣境惟通舍受。
八識於三界中,前五識欲界全有,無色界全無,色界無鼻舌二識,惟眼、耳、身三識。第六、第七、第八的後三識,三界皆有,但色界中無想天無意識。
八識所依,各有四種:謂各以自種因緣為「種子依」;各以現識的前念開導後念的等無間緣為「開導依」,各以所緣境為「境界依」(此指疏所緣境);各以根門為「俱有依」。
八識待緣:八識之生各以自種為因緣,各以現識前念開導後念為等無間緣,各以所緣境為所緣緣,各以根為增上緣,故八識皆各個具此基本的四緣。但在增上緣方面,則多少不一。如眼識除上四緣外,還以阿賴耶識為根本依,末那識為染淨依,意識為分別依,再加空與明,共九緣。耳識於九緣中除明,共八緣。鼻、舌、身三識於八緣中除空,各七緣。第六意識於七緣中除分別依,共六緣。末那識於六緣中除染淨依,共五緣。阿賴耶識於五緣中除根本依,惟基本的四緣。是為八識各各待緣的情況。
八識所緣的境,前六識分別以色、聲、香、味、觸、法為所緣境;第七末那識以阿賴耶識見分為其所緣,同時又執為自我;阿賴耶識以種子、根身、器界為所緣境。
八識相應的心所,第八阿賴耶識惟五遍行心所與之相應;第七末那識有五遍行、八大隨煩惱、別境中的慧心所以及根本煩惱中我癡、我貪(愛)、我見、我慢,共十八種與之相應;前五識有五遍行、五別境、善十一、中隨煩惱二、大隨煩惱八、根本煩惱中貪、嗔、癡,共三十四種與之相應;第六意識,五十一種心所全與之相應。
另外,八識還各有作用及轉識成智的轉依相,此不備述,學人可閱《八識規矩頌》及《成唯識論》便知。
總之,如是八識合而為一心,一心分而為八識。八識之中前五識的活動是感性認識;意識的活動是理性認識;阿賴耶識是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的根本,是感性理性認識功能種子的儲藏所,故名根本識或一切種子識。末那識除了外為意識的根外,同時還是諸識出入的通道,是六轉識與根本識聯絡的樞紐。八識雖各有體用,不能說為是一;但又密切關聯,不可說為非一。猶如一株大樹,阿賴耶識像樹的根,意識、末那像樹的主幹,前五識像樹的枝葉花果,各有特點不一,但又總是一個整體,密切關聯而非異。
丙二、釋心所法五十一種
丁一、總釋六位五十一種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五十一種心所,分為六個類別。一是遍行心所:謂此心所遍與三界、九地、八識、三性、一切處、一切時相應,尤其遍與八識相應為主得名。二是別境心所:此類心所各各別緣特殊境界而起,各緣不同,故名別境。三是善心所:道德為性,自他共利,超越罪愆過惡,故名為善。四是煩惱心所:「煩惱」者:煩謂煩擾,惱謂惱害;煩擾身心,惱害有情,使自他不得安隱,故名煩惱。此類主要指根本煩惱,一切隨煩惱以此而生,故它是生隨煩惱的根本,故名。五是隨煩惱心所:隨根本煩惱而生,故名隨煩惱,此有三類,即小隨煩惱、中隨煩惱及大隨煩惱。此三類煩惱,是隨活動範圍的寬狹大小而命名的。六是不定心所:不定者,於八識中或相應不相應不定,或善、或惡、或是無記,亦無有定,故名不定。
如上六位心所,《成唯識論》卷五雲:「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唯是憤怒等流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49]
丁二、別釋六位五十一種
戊一、釋遍行五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1、作意者:謂此心所以賴耶識中自種為因,與心相應而起,於所緣境,能引心為業。《成唯識論》卷三雲:「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持心為業」。[51]
2、觸者:謂根、境、識三和合,觸心所起,分別變異,使心心所能觸諸境,受、想、思所依為業。《廣五蘊論》中雲:「雲何觸?謂三和合,分別為性。三和合,謂眼、色、識,如是等。此諸和合,心心所法生。故名為觸,與受所依為業」。[52]《集論》卷一中亦雲:「何等為觸?謂依三和合,諸根變異,分別為體,受所依為業」。[53]
3、受者:謂根境相合,受與心王相應生起,緣順境、逆境、不順不逆境時,便有苦、樂、舍的三種感受。《瑜伽師地論》卷二十八中說受有二十一種,恐繁不贅。《成唯識論》卷三雲:「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54]
4、想者:謂于諸境,依名取相,分別事理,施設種種名言為業。《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雲:「想雲何?謂三和合故,施設所緣,假合而取。此複二種:一、隨覺想,二、言說隨眠想。隨覺想者:謂善言說,人天等想。言說隨眠想者:謂不善言說嬰兒等類,乃至禽獸等想」。[55]想作何業?謂於所緣,令心彩畫,言說為業。《顯揚》卷一亦雲:「想者:謂名句文身熏習為緣,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取相為體,發言義為業」。[56]
5、思者:思是造作義,也就是身、口、意三業的活動。思有思業及思現行業兩類。思業者:此即審慮、決定二思,屬於意業;思現行業者:此即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故此三業,則屬思的範籌。《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中雲:「思雲何?謂三和合,令心造作,於所緣境,隨與領納和合乖離。思作何業?謂發起尋伺身語業為業」。此中「尋伺」是指意業。《五蘊論》亦雲:「雲何為思?謂于功德過失及俱相違,令心造作,意業為性」。[58]
此遍行心所是心由知到行的整個過程。其中觸、作意、受,是感性認識;想是概念活動,屬理性認識;思是對境界的造作處理,屬行的範籌,也就是實踐。如是五法,它說明了人們是不斷地由感性認識引起理性認識,然後又由理性認識而引起行的實踐。由此知與行、理論與實踐的反復相互引起,而形成了人類知識活動的無盡長河。
問:遍行心所中想、思二心所與第六意識相應時,其義易解,若與其他識相應,其義不易理解。如與阿賴耶識相應的想、思二心所,難道也有依名分別的想及審慮決定、動身發語的思嗎?
答:想是分別義。分別有三:即自性分別、隨念分別和差別分別。阿賴耶識雖無三分別,但自性分別八識通有,故想仍然與意識以外的其他諸識相應。說想是依名取相,分別執著,主要是從三分別中作用最強的隨念分別和差別分別上說的。思是造作義,前六識造作最為突出,故說有三業;其實阿賴耶識亦有思的造作行為,如受熏、持種、內變根身,外變器界,皆是阿賴耶識的造作相。末那識思量執我,亦是其造作相。
戊二、釋別境五
二、別境五者: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摩地,五、慧。
1、欲者:欲謂欲求,也就是希望,此依可樂境起,能與精進所依為業。《瑜伽》卷五十五雲:「欲雲何?謂於彼彼境界,隨趣希樂。欲作何業?謂發生勤勵為業」。[59]《集論》卷一中亦雲:「何等為欲?謂於所了事,彼彼引發所作希望為體,正勤所依為業」。[60]欲通世出世間。希求名利富貴等,此是雜染世間欲;希求涅盤菩提等,此是清淨出世間欲。故四智相應心品及十八不共佛法中,仍然有「欲」。所以正當的欲求,則能解脫,錯誤的欲求,則永處纏縛。
2、勝解者:勝謂殊勝或決定義,解謂理解。謂對某事某理堅決信從,而不懷疑,此依決定境起,能於所緣,任持功德過失為業。故《五蘊論》雲:「雲何勝解?謂於決定境,如所了知,印可為性。決定境者:謂於五蘊等。如世尊說: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陽焰,行如芭蕉,識如幻境。如是決定。或如諸法所住自相,謂即如是而生決定。言決定者:即印持義,餘無引轉為業。」[61]此論多從清淨勝解而言。若勝解諸法有體,或有我法;或勝解實因實果。此種勝解,則通世間,有諸過失。若勝解印持人我本空或我法二空,此通出世間,則有無量功德。
3、念者:對曾經感受熏習過的境界,能明記不忘,此依曾習境起,以不散亂為業。《顯揚》卷一雲:「念者:謂于串習境,令明記不忘為體,等持所依為業」。[62]《瑜伽》卷三中雲:「念雲何?謂于串習事,隨彼彼行,明瞭記憶性」。[63]又雲:「念作何業?謂於久遠所思、所作、所說,憶念為業」。[64]念亦通染淨。于佛聖教,中道正理,受學熏習,明記不忘,此為正念淨念;于世諸法,戲論言說,受學熏習,明記不忘,此為邪念妄念。故說念亦通世出世間,雜染清淨。
4、三摩地者:此為梵語,漢譯等持、正定或心一境性。謂遠離沈、掉,平等持心之義,故雲等持。於所觀境,專注一趣,如如不動,心不散亂,故名正定。心於所緣境,如如相應,無能無所,故名心一境性。《瑜伽》卷五十五雲:「三摩地雲何?謂於彼彼境界,隨順趣向,為審慮依,心一境性。三摩地作何業?謂智所依為業。」[65]《雜集論》卷一亦雲:「三摩地者:於所觀事,令心專一為體,智所依止為業。令心專一者:於一境界,心不散亂故。智所依者:心處靜定,知如實故」。[66]此三摩地的定亦通染淨。若以厭下趨上,呵欲棄蓋為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此則是染,為世間定;若以厭三界苦,趨涅盤樂,以聲聞藏法為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此則屬淨,為出世間二乘定;若以菩薩藏法為所觀境,對世出世間作平等觀,上成下化,智悲等運,使心專注不散,此亦是淨,為出世間大乘的上上定。如是三定,主要以願力及所觀境而成差別。
5、慧者:謂簡擇諸法性相,明辨是非得失,此依所觀境起,或依定境起。慧作何業?能于染汙清淨法中,隨順推求為業。《瑜伽》卷五十五雲:「慧雲何?謂於彼彼境界,隨順趨向,簡擇諸法,或如理觀察,或不如理觀察,或非如理、非不如理觀察。慧為何業?謂於言論所行染汙清淨,隨順考察為業。」[67]《雜集論》卷一中亦雲:「慧者:於所觀事,擇法為體,斷疑為業。斷疑者:謂由慧擇法,得決定故」。[68]慧的差別,亦隨上所說禪定境的差別而有世間、出世間及大小二乘的不同。一般說來,安住在自見取中,於染淨因果不如實知,生大邪見,此為邪慧狂慧;僅能通達世間因果,於出世間因果不信不解,此為世間慧;於出世間厭世趨寂的因果及人空真如,能如實知,此為出世二乘小慧;於世出世間染淨因果及人法二空真如,如實遍知,此為出世間大乘人的圓滿智慧。如是三慧差別,依種姓、願力、所觀境及禪定形成,智者當知。
戊三、釋善十一
三、善十一者: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嗔,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1、信者:于諸業果諦理,實德能等,深信不疑,能治不信;增長善法及淨信所依為業。依《成唯識論》說,信有三種:(1)深信佛法僧三寶是真實的,名信有實;(2)深信佛法僧三寶具有無量功德;名信有德;(3)更應深信自己可以成就佛法僧三寶的功德,名信有能。信即正信,或依四種而說:(1)以三寶為正信的核心:此即包括上面所說的實德能三義;(2)以因果為正信的準繩:反對神天主宰,相信染淨因果,即四緣、十因、五果;(3)以解脫為正信的歸宿:即相信涅盤菩提為學人的最終歸宿,不以天界等為歸;(4)以智慧為正信的眼目:即相信智慧才能明白事理,斷煩惱執著,得自在解脫,而不是神通及無慧之善可以解決生死的。《顯揚聖教論》卷一中雲:「信者,謂於有體(實)、有德、有能,心淨忍可為體,斷不信障為業,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利益自他為業,能趨善道為業,增長淨信為業。」[69]《成唯識論》卷六雲:「雲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于諸法事實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間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70]信既列於善法之中,善是以道德為性,而道德的標準是:深信善法因果及諸諦理,依此行持,方稱為善。故善以信為首,義即在此。
2、精進者:謂於舍染趨淨,止惡修善,自利利他,離苦得樂事中,被甲、加行、無怯弱、無退轉、無喜足而修而行,是名精進。此中依《顯揚》說被甲是有勢,加行是有勤,無怯弱是有勇,無退轉是堅猛,無喜足是不舍善軛。如是五種能治無願、懶惰、無力、不堅及少得為足。《成唯識論》卷六說精進雲:「此相差別,略有五種: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舍善軛」。[71]《攝大乘論》卷二雲:「能遠所有懈怠、惡不善法,及能出生無量善法,令其增長,故名精進」。[72]
3、慚者:依于道德良心或正法因果之力,于諸不善之法,羞恥過惡,而止息不作,能治無慚。惡行止息,善行增長所依為業。《顯揚》卷一雲:「慚者:謂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為體,斷無慚障為業」。[73]《成唯識論》卷六亦雲:「雲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74]
4、愧者:依於社會法律輿論制裁之力,于諸不善之法,羞恥過惡,而止息不作,能治無愧。惡行止息,善行增長所依為業。《成唯識論》卷六雲:「雲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75]《廣五蘊論》雲:「雲何愧?謂他增上,於所作罪,羞恥為性。他增上者:謂怖畏責罰及譏論等所有罪失,羞恥於他。業如慚說。」[76]
另外:菩薩善行中所有慚愧,《瑜伽》卷四十四中詳有述說,學人可以參考。
5、無貪者:於名、色、財、食、睡,或色、聲、香、味、觸的世間粗細五欲,淡泊超然,不貪不著。能治貪欲,增善為業。《顯揚》卷一雲:「無貪者:謂於有有具,厭離無執,不藏不愛,無著為體,能斷貪障為業。」[77]《廣五蘊論》雲:「雲何無貪?謂貪對治,令深厭患,無著為性。謂于諸有及有資具,染著為貪。彼之對治,說為無貪。此即於有及有資具,無染著義。遍知生死諸過失故,名為厭患。惡行不起,所依為業。」[78]
6、無嗔者:于諸有情,慈愛悲憫,不生嗔恨,能治嗔恚,增善為業。《成唯識論》卷六雲:「雲何無嗔?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嗔恚,作善為業。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79]
7、無癡者:于諸事理,不迷不昧,明徹通達,而無滯礙,能治愚癡,增善為業。《廣五蘊論》雲:「雲何無癡?謂癡對治,如實正行為性。如實者:略,謂四聖諦;廣,謂十二緣起。於彼加行,是正知義。業亦如無貪說。」[80]
如上無貪、無嗔、無癡,名三善根,也就是此三為一切善法之根本。尤其是無癡最重要。只要有了明達一切事理的智慧,才能成就無貪、無嗔。所以於三善根中,無貪、無嗔又以無癡為根本。欲成就無癡,必觀緣起;欲成就無嗔,必觀慈悲;欲成就無貪,必觀不淨。所謂「貪觀不淨,嗔觀慈悲,癡觀緣起」者是。
8、輕安者:身輕心安,調暢舒適,遠離粗重,寂靜安樂。能治昏沈,轉依為業。《廣五蘊論》雲:「雲何輕安?謂粗重對治,身心調暢,堪能為性。謂能棄舍十不善行,除障為業。由此力故,除一切障,轉舍粗重。」[81]
9、不放逸者:謂依精進及三善根的力量,嚴格要求自己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而毫不任情縱欲。能治放逸,成就一切善法為業。依《瑜伽》卷五十七說不放逸有五,如雲:「一、求財不放逸,二、守財不放逸,三、護身不放逸,四、護名不放逸,五、行法不放逸」。[82]《顯揚》卷一雲:「不放逸者:謂總攝無貪、無嗔、無癡、精進為體,依此能斷惡不善法,及能修彼對治善法,斷放逸障為業」。[83]《成唯識論》卷六及《雜集論》卷一中俱雲「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福)事為業」。[84]
10、行舍者:行謂功行;舍謂上舍,不取於相,無執無著,是舍義。行舍有三:(1)平等:謂修止觀時,不住於止,不住於舉,而應住在止觀雙運的清淨舍念中。(2)正直:謂純一直心,不動道場,遠離取捨,而常安住於心一境性的現觀境中。(3)無功用住:隨緣任運,不用功力,自在無礙,無住而住。《成唯識論》卷六中雲:「雲何行舍?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85]
11、不害者;謂慈憫眾生,于眾生的財利、名位、身心、性命不忍損害。能對治害,慈憫增善為業。《顯揚》卷一雲:「不害者:謂由不惱害諸有情故,悲哀惻愴憫物為體,能斷害障為業」。[86]
戊四、釋煩惱六
四、煩惱六者:
一、貪,二、嗔,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1、貪者:于五欲樂及自身命,貪染執取,不願舍離。能障無貪生苦為業。《顯揚》卷一雲:「貪者:謂於五取蘊,愛樂、覆藏、保著為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能障無貪為業。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損害自他為業,能趣惡道為業,增長貪欲為業。如經說:諸有貪愛者,為貪所伏蔽」。[87]
2、嗔者:於違逆境及怨家有情,心生嗔恚,惱怒怨憎,殺害相加,能障無嗔,惡行損惱所依為業。《廣五蘊論》雲:「雲何嗔?謂於群生損害為性,住不安隱及惡行所依為業。不安隱者:謂損害他,自住苦故」。[88]
3、慢者:我慢貢高,輕視他人,能障不慢,生苦為業。此有七種:(1)慢:執著自己勝過其他劣者,或與自己相等者。(2)過慢:謂彼此相等,執著自己勝;或他勝,執著彼此等。(3)慢過慢:執著自己勝過本來勝過我的人。(4)我慢:執著有取五蘊為我或我所。(5)增上慢:謂於聖教諦理,未聞言聞,未證言證,執著已得,心生高舉。(6)卑慢:執著自己優點多而缺點少,其心高舉。(7)邪慢:對自己的觀點本來不正確而執著最極正確,其心高舉。
如上七慢依《五蘊論》及《廣五蘊論》說,《成唯識論》雖說有七慢或九慢,但未詳舉。《顯揚》唯說三慢,如該論卷一引經說:「三種慢類,我勝慢類、我等慢類、我劣慢類」。[89]
4、無明者:謂于正法因果諦理,無明覆蔽,無智通達,能障智慧,愚癡虛妄增長為業。又無明有二:(1)迷事無明:謂於盡所有性一切性的因果法相不能解了;(2)迷理無明:謂於如所有性真實性的二無我理——一真法界不能解了。
另外:無明又有恆行不共無明、獨行不共無明和相應無明三種。與第七末那識相應的無明,隨末那識無間無斷,故名恒行。不與嗔等共起,故名不共。獨行不共和相應二無明在前六識上,無明不與貪嗔共起,名獨行不共;若與嗔恚及小隨煩惱共起,名相應無明。轉識在有漏位既有無明相應,故不見(覆蔽)真實,顯現虛妄。《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中世尊告曰:「如是無明,隱覆真實,顯現虛妄。」[90]
5、疑者:于諸事理懷疑不信,于諸善行猶豫不決。能障不疑善行為業。《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雲:「疑者:猶豫二分,不決定心所為性。當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實中,心懷猶豫」。[91]
6、不正見者:此又稱不正知,謂諸見解,與諸諦理因果不相符合,顛倒妄執,不如實知。能障正見,邪知惡行所依為業。此有五種:(1)身見:執五蘊假合之身有我及我所;(2)邊見:執常執斷,偏而不中;(3)邪見:譭謗因果及諸諦理;(4)見取:於上三見執為最上、最勝、最正確;(5)戒禁取:外道所立戒條本不正確,而執為最極正確,如執拜日月水火,可脫苦難,拔發裸體,能斷雜染,依之行持,名曰持戒。反之則名犯戒。如是見取,名之曰:「戒禁取」。
戊五、釋隨煩惱二十
五、隨煩惱者:
一、念,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沈,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1、忿者:對現前違緣,不如理事,內心忿忿不平。此以嗔為本,忿怒執杖所依為業。《顯揚》卷一雲:「忿者:謂於現在違緣,令心忿發為體,能障無嗔為業,乃至增長忿為業」。[92]《法蘊足論》卷九中言之甚詳,讀者可以參閱。
2、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舍,能障不恨,不忍增惡為業。《成唯識論》卷六中雲:「雲何為恨?謂忿為先,懷惡不舍,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嗔恚一分為體,離嗔無別恨相用故」。[93]
3、惱者:以忿恨為先,繼以惱怒,高暴粗言,甚至打罵相加,狠戾為性,引不安隱、非福、惡名為業。《顯揚》卷一雲:「惱者:謂於過犯,若他諫誨,便發粗言,心暴不忍為體,能障善友為業,乃至增長惱為業」。[94]《雜集論》卷一亦雲:「惱者:忿恨居先,嗔之一分,心戾為體,高暴粗言所依為業」。[95]
4、覆者:對於自己所有過失,隱藏遮蔽,不讓人知,障髮露悔過為業。《成唯識論》卷六雲:「雲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96]
5、誑者:謂貪著利養,欺哄他人,詐騙不實,心詭為體,邪命所依為業。《廣五蘊論》雲:「雲何誑?謂矯妄於他,詐現不實功德為性。是貪一分,能與邪命所依為業」。[97]
6、諂者:謂巴結諂媚,奉承狡曲,心不正直,能障不諂、教誨為業。《顯揚》卷一雲:「諂者:謂為欺彼故,詐現恭順,心曲為體,能障愛敬為業,乃至增長諂為業。」[98]
7、憍者:于自盛事,心懷染汙,高慢自吹,悅豫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雜集論》卷一雲:「憍者:或依少年無病長壽之相,或得隨一有漏榮利之事,貪之一分,令心悅豫為體,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為業。長壽相者:謂不死覺為先,分別此相,由此能生壽命憍逸。隨一有漏榮利事者:謂族姓、色力、聰睿、財富、自在等事。悅豫者:謂染喜差別。」[99]
8、害者:於有情財利、名譽、身心性命、樂於損害,心無慈悲。能障不害,逼迫損惱為業。《顯揚》卷一雲:「害者:謂逼惱有情,無悲、無憫、無哀、無憐、無惻為體。能障不害為業。」[100]
9、嫉者:於他名位、財利、德行、學問等,心懷妒忌,而不讚歎隨喜,能障仁慈、不妒為業。《廣五蘊論》雲:「雲何嫉?謂於他盛事,心妒為性。為名利故,於他盛事,不堪忍耐,妒忌心生,自住憂苦所依為業」。[101]
10、慳者:謂貪著利養,愛重蓄集者,于法於財,慳吝保守,不樂施捨,能障不慳施捨為業。《廣五蘊論》雲:「雲何慳?謂施相違,心吝為性。謂於財等生吝惜故,不能惠施,如是為慳。心偏執著利養眾具,是貪一分,與無厭足所依為業。無厭足者:由慳吝故,非所用物,猶恒積聚」。[102]
11、無慚者:于諸罪愆過惡不畏良心譴責,于諸惡行,樂而為之。以不自羞為體,障慚生惡為業。《成唯識論》卷六中雲:「雲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103]
12、無愧者:謂於罪愆過惡,不畏社會譏評、法律制裁,于諸惡行,樂而為之。以不羞惡為體,障愧及生煩惱惡行為業。《集論》卷一雲:「何等無愧?謂貪、嗔、癡分,與諸過惡,不羞他為體。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為業」。[104]
13、不信者:於因果諦理,實、德、能義,懷疑不信,能障正信,心不清淨,懈怠所依為業。《雜集論》卷一中雲:「不信者:謂愚癡分,于諸善法,心不忍可,心不清淨,心不希望為體,懈怠所依為業。懈怠所依者:由不信故,無有方便加行樂欲」。[105]
14、懈怠者:謂于止惡修善,自利利他事中,懶惰消極,而不造修,能障精進,增染為業。《瑜伽》卷六十二雲:「雲何懈怠?謂執睡眠,偃臥為樂,晝夜唐捐,舍眾善品」。[106]《五蘊論》亦雲:「雲何懈怠?謂精進所治,于諸善品,不勇猛為性。」[107]
15、放逸者:于舍染趨淨,威儀行為上,任情縱欲,心不防護,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瑜伽》卷八十九中雲:「于諸善品,不樂勤修;于諸惡法,心無防護。故名放逸」。[108]
16、昏沈者:內心昏昧低沈,精神不振奮,能障輕安及行舍為業。《瑜伽》卷十一雲:「昏沈者:謂或因毀壞淨屍羅等隨一善行,不守根門,食不知量,不勤精進減省睡眠,不正知住而有所作,于所修斷,不勤加行,隨順生起一切煩惱,身心昏昧,無堪任性」。[109]
17、掉舉者:依不正分別,推比尋思,追念過去,攀緣現在,想像未來,騰躍動盪,心不寧靜,能障禪定(止)為業。《顯揚》卷一雲:「掉舉者:謂依不正尋求,或複追念曾所經見戲論等事,心不靜息為體,能障奢摩他為業,乃至增長掉舉為業」。[110]
18、失念者:謂於聖言,因果諦理,其心流散,不能明記,障礙正念,能引煩惱惡行為業。《成唯識論》卷六中雲:「雲何失念?於所緣境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111]
19、不正知者:于所觀境,不如實知,邪知邪見,煩惱邪慧相應而起,能障正知,毀犯所依為業。《雜集論》卷一雲:「不正知者:煩惱相應慧為體,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語心行,毀犯所依為業。不正知身語心行者:謂於往來等事,不正觀察,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多所毀犯」。[112]
20、散亂者:於所緣境,心不集中,分散流蕩,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此有六種:(1)自性散亂:謂前五識,向外緣色等境,本性就是散亂。(2)外散亂:謂修善時,於五欲境,其心馳散。(3)內散亂:謂修善時,其心住在昏沈掉舉二味之中。(4)相散亂:為了取信他人,故意裝出道貌相。(5)粗重散亂:因有二取習氣故,于修善法時,我我所執,夾雜其中。(6)作意散亂:謂發大乘心者,心向二乘止觀及涅盤聖果。
如上二十種隨煩惱,隨其活動範圍的大小寬狹,而有小中大三類。於中初十為小隨煩惱,次而為中隨煩惱,後八為大隨煩惱。
戊六、釋不定四
六、不定四者:
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1、睡眠者:高度抑制,心極暗昧,於境無知。《顯揚》卷一雲:「睡眠者:謂略攝於心不自在轉為體,能障毗缽舍那(觀)為業,乃至增長睡眠為業。如經說:貪著睡眠昧,如大魚所吞」。[113]
睡眠通善惡無記三性。若按時而睡、如律而睡,住法光明而睡,悲憫眾生而睡,通達我空法空、心不執著而睡,如是乃名善睡,修行者之睡;反之,是惡不善。一般睡眠,不善不惡,乃名無記。
《發智論》卷二中雲:「睡眠當言善耶?不善耶?無記耶?答:睡眠應言:或善、或不善、或無記」。[114]廣說如彼。
2、惡作者:於先所作之事。後生追悔。《法蘊足論》卷九中雲:「雲何惡作?謂心變、心懊、心悔,我惡作惡作性,總名惡作」。[115]廣解如《瑜伽》卷十一中。
惡作亦通三性。先作善,後追悔,其善變惡;先作惡,後追悔,其惡變善;善惡相違,是名無記。
3、尋者:尋謂推尋、或尋求,于諸事理粗略觀察,簡單分析。《五蘊論》雲:「雲何尋?謂能尋求,意言分別,思慧差別,令心粗為性」。[116]
尋仍通三性。依于諦理因果粗略思維,其性是善;依于邪教非理粗略思維,其性是惡;不善不惡,是名無記。
4、伺者:伺謂伺察,于諸事理,詳細審察,認真分析。《廣五蘊論》雲:「雲何伺?謂思慧差別,意言伺察,令心細相分別為性」。[117]
伺同樣通於三性,與尋通三性,其性相同。
總之,尋伺都是意識上運用名言概念對諸事理進行思維分析時的境界,簡單分析名尋,詳細分析名伺。所以《集論》卷一中言尋伺雲:「謂或依思或依慧,尋求意言,令心粗轉為性。……謂或依思或依慧,伺察意言,令心細轉為性」。[118]
如上六位五十一心所,總攝一切心所盡。其中遍行心所是一般性、普遍性的心理現象;別境心所是特殊性的心理現象;善心所是道德性的心理現象;根本煩惱與隨煩惱是非道德性的心理現象;不定心所是不定型的心理現象。同時也顯示了這是最卓越的佛教心理學,它說明三個問題:
1、說明人們的心理現象和主觀世界的組織形式。
2、說明人們在認識活動上知與行的關係。
3、說明具體的人性有善、惡、無記三種。
丙三、釋色法十一種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色即當于現代所說的物質,此有眼等五根、色等五塵及法處所攝色,共十一種。
1、眼者:此即眼根,屬造色之一。眼根以阿賴耶識中眼之自種為因緣,以引業力為增上緣,再以四大種為基因造生而成,屬精微物質、淨色根,能為眼識所依。《瑜伽》卷一中雲:「眼:謂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淨色」。[119]《集論》卷一亦大同《瑜伽》說,如雲:「何等眼根?謂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清淨色」。[120]
2、耳者:此即耳根,亦是造色之一。耳根以阿賴耶識中耳之自種為因緣,以引業力為增上緣,再以四大種為基因造生而成,屬精微物質、淨色根,能為耳識所依,也就是能為耳識出入的通道。《瑜伽》卷一雲:「耳:謂四大種所造,耳識所依淨色,無見,有對」。[121]
3、鼻者:此即鼻根,造色之一。鼻根以阿賴耶識中鼻之自種為因緣,以引業力為增上緣,再以四大種為基因造生而成,屬精微物質、淨色根,能為鼻識所依。《廣五蘊論》雲:「雲何鼻根?謂以香為境,淨色為性,謂於鼻中一分淨色。此性有故,鼻識得生,無即不生」。[122]
4、舌者;此即舌根,造色之一。舌根以阿賴耶識中舌之自種為因緣,以引業力為增上緣,再以四大種為基因造生而成,屬精微物質、淨色根,能為舌識所依。《集論》卷一中雲:「何等舌根?謂四大種所造,舌識所依清淨色」。[123]
5、身者:此即身根,造色之一。身根以阿賴耶識中身之自種為因緣,以引業力為增上緣,再以四大種為基因造生而成,屬精微物質、淨色根,能為身識所依。《廣五蘊論》雲:「雲何身根?謂以觸為境,淨色為性。謂于身中周遍淨色。此性有故,身識得生,無即不生」。[124]
6、色者:色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色泛指一切物質,如五根、五塵、四大種色及法處所攝色;狹義的色專指眼根所觸、眼識所緣,六塵中的色塵境。而此處的色即是狹義的色塵境。謂有三類:(1)顯色:此有青、黃、赤、白四種;(2)形色:此有長、短、方、圓、粗、細、高、低、正、不正十種;(3)表色:即二表色中的有表色,此指身體上的動作相,如搖唇鼓舌,舉手投足,運奔往來,表現於外,能為眼識所見的色相。另外還有顯、形二類和合共顯之色,如:光、影、明、暗、煙、塵、雲、霧等。如上諸色,又可分為莊嚴殊勝的妙色,或不莊嚴下劣的惡色,或於二相違的一般色三類。天界或極樂淨土的色,多稱妙色;三惡道尤其是地獄趣的色,多名惡色;人趣多為一般色。《顯揚》卷一中雲:「色謂眼所行境,眼識所緣,四大所造,若顯色、若形色、若表色為體,色蘊所攝,有見有對。此複三種:謂妙、不妙及俱相違。彼複雲何?謂青、黃、赤、白如是等顯色。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及不正、煙、雲、塵、霧、光、陰、明、暗、若空一顯色、若彼影像之色,是名為色」。[125]
7、聲者:謂耳根所觸,耳識所緣的聲境,屬無見有對色。此有三類:(1)執受大種聲:「執受」指阿賴耶識執受根身;地、水、火、風名「四大種」。意謂由阿賴耶識執受有情根身而發出的聲音,名「執受大種聲」。如開言吐語、手掌相擊,所出之聲者是。(2)非執受大種聲:此指自然界所出之聲,如雷聲、風聲及水流聲等。因為自然界只由阿賴耶識所變現,不由阿賴耶識所執受,故名「非執受大種聲」。(3)俱大種聲:此指有情與器物結合所出之聲。如吹蕭、彈琴等。如上三聲又可分為可意、不可意,俱非三類。和雅之聲,聞聽有舒適感,名可意;反之,名不可意;一般之聲,無有顯著的可意不可意,名俱非。另外:如上三種聲還可分為世所共成、成所引、遍計所執三類。一般世間大眾的語聲,名「世所共成」;出世聖者的語聲,名「成所引」;外道的語聲,名「遍計所執」。《集論》卷一雲:「何等為聲?謂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或可意、或不可意、或俱相違。或執受大種為因、或不執受大種為因、或俱大種為因。或世所極成、或成所因、或遍計所起,或聖言所攝」。[126]
8、香者:謂鼻根所觸,鼻識所緣的香境,屬無見有對色。此有三類:(1)好香:即嗅其氣有舒適感,名好香。如檀香、藏香或桂花香等。(2)惡香:即與好香相違。(3)平等香:即一般無有特殊的氣味。此三又分和合香、俱生香和變異香三類。謂眾多材料聚合一起所出香氣,名「和合香」。先天本有所出香氣,名「俱生香」。果熟等香,名「變異香」。如是三香同樣有好、惡、一般(平等)三類。《廣五蘊論》雲:「香,謂鼻之境,好香、惡香、平等香。好香者:謂與鼻合時,于蘊相續,有所順益。惡香者:謂與鼻合時,于蘊相續,有所違損。平等香者:謂與鼻和時,無所損益。」[127]
9、味者:謂舌根所觸、舌識所緣的味境,屬無見有對色。此有苦、酸、辛、甘、鹹、淡六味,於此六味中又分可意、不可意、俱非三類,或又分俱生、和合、變異三類。《顯揚》卷一雲:「味,謂舌所行境,舌識所緣,四大所造,可嘗物為體。色蘊所攝,無見有對性。此複三種:謂甘、不甘及俱相違。彼複雲何?所謂酥油、砂糖、石蜜、熟果等味。若俱生,若和合,若變異,是名為味。」[128]
10、觸者:謂身根所觸,身識所緣的觸境,屬無見有對色,亦屬所觸一分。因為六塵皆為諸根所觸之境,而身根所觸的觸塵,理應在諸觸塵中僅屬一分。故名「所觸」一分。能觸即觸心所。再者所觸中有二:(1)能造觸;(2)所造觸。能造觸即四大種,此是實色;所造觸即冷、暖等二十二觸,此是假色。於中唯取所觸中「所造觸」一分,故亦名「所觸一分」。此有二十二種:謂:冷、暖、滑、澀、輕、重、緩、急、軟、饑、渴、飽、力、劣、悶、癢、粘、病、老、死、疲、勇。《五蘊論》雲:「雲何名為所觸一分?謂身境界,除四大種,餘所造觸,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饑、渴等。」[129]《五事毗婆沙論》卷下中,皆有廣解,茲不詳述。《顯揚》、《集論》同在卷一中亦有列舉,讀者可自參閱。
11、法處所攝色者:即法塵境中,意識所緣、無見無對,色蘊所攝之色。此有五種:(1)極迥色:對於極遠難見的光影明暗之色,分析到不可再分的極微色處,名極迥色。此色非眼識所見,而為意識所緣,故於十二處中不攝在色處裏而攝在法處裏。自下四色,准此應知。(2)極略色:對於青等顯色,分析到不可分處的極微色,名極略色,也就是最極細小的難見之色。《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末雲:「極略色:極者至也、窮也、邊也。略有二義:一者總義:總略眾色析至極微,名極略色。二者小義:析諸根境至極小處,名極略色。故稱極略而不稱極微。」[130](3)受所引色:即受戒時所得之戒體色,也就是無表色。(4)遍計所執色:謂意識依名取相所起的如龜毛兔角之色。(5)定自在所生色︰又名定果色:謂修禪定者定中以勝定力自在變現水火等相或色聲等境。《雜集論》卷一中雲:「法處所攝色者,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色者:謂極微色;極迥色者:謂即此離餘礙觸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遍計所執色者: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131]
如上十一色法,前五名五根,根謂根門,也就是前五識生起的通道和出入的門戶,此是二十二根中的一部分,相當於現代所說的神經,後六是六塵,也就是根識所觸對、所認識的物質塵境。此塵境既為識所變現,又為識所認識,故屬於識四分中的相分所攝。
另外:十一色法中,前五根五塵是造色,謂以四大種為基因,以四大為本質造生而成,故名「造色」。此中五根是阿賴耶識所變現,所謂「內變根身」者是。五塵中若為前五識親見親緣的,則為前五識自帶相分種所變現;若為前五識的本質境疏所緣緣,則為阿賴耶識所變現,亦是阿賴耶識的親所緣緣了。總之,五根五塵,皆各由自種所生,屬實色;法處所攝色,不由種生,是假色。如上一切是為色法的具體內容。
丙四、釋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1、得者:得是獲得成就義,此有能得的人與所得的法二分,依此二分,假立得義。於中有三: (1)種子成就:謂阿賴耶識中本具或熏習了某種種子,如具有菩提種子,或下界眾生具有生上界的種子,或學佛者通過多聞、多思、多修而成就了福慧種子,如是一切皆名「種子成就」。 (2)自在成就:謂修行者,初由加行力所生善法定慧,依此勢力,果方得生。此依加行力而得自在,故名「自在成就」。 (3)現行成就:謂依種子,能使現在諸法隨緣現行而轉,故名現行成就。
此中三成就,種子依因說,自在依修行說,現行依種生果說。《瑜伽》卷五十六雲:「問:依何分位建立得?此複幾種?答:依因、自在、現行分位建立得。此複三種:謂種子成就,自在成就,現行成就」。[132]該論卷五十二中,於此三成就皆有廣解。
2、命根者:謂有情生命所依的根本,即阿賴耶識在一定的時間內,隨業力執持色心功能不斷,故假立命根。《成唯識論》卷一雲:「然以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行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133]《瑜伽》卷五十六雲:「依何分位,建立命根?此複幾種?答: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分位,建立命根」。[134]
3、眾同分者:謂有人法二同分,此處多指人同分。眾即大眾有情,同分即同類義。故眾同分又名有情同分。此中有情或因界趣相同,同生一界,故名同分;同生一趣,故名同分;或同生一生,故名同分;或同生一類,故名同分;或因容色、形貌、音聲同類,故名同分;乃至出世四聖,羅漢對羅漢、獨覺對獨覺、菩薩對菩薩、如來對如來,皆可互說名為同分。《雜集論》卷二中雲:「眾同分者:謂如是如是有情,於種種類自體相似,假立眾同分。於種種類者:於人天等種種類差別。於自體相似者:於一類性」。[135]
4、異生性者:異是不同義,即不同界趣而生的眾生,名異生性。此依未生起出世一切聖法的三界眾生,而假立異生性。《瑜伽》卷五雲:「問:依何分位建立異生性?此複幾種?答: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法分位,建立異生性。此複三種:謂欲界系、色界系、無色界系」。[136]
5、無想定者:此定由外道所修。有類外道認為,想是生死的根源,把想滅盡,就可以得到生死的解脫。入此定的外道,必須是已離第三靜慮遍淨天的貪欲,然後依於第四禪定,背想作意,觀所有諸想如病、如癰、如箭、如毒,而生起厭背欣求無想靜慮,於無想中持心而住。這樣漸次舍離諸想、微想、最微想,心便寂滅,而入無心位。在此位中,不僅諸想斷盡,就是前六識心及心所亦全不現行,心如頑石,一念不起,百物不思,故稱此定名無想定。聖者不修此定,專為一類外道所修。《瑜伽》卷三十三雲:「若諸異生,作如是念,諸想如病、諸想如癰、諸想如箭,惟有無想,寂靜微妙。攝受如是背想作意,於所生起一切想中,精勤修習,不念作意。由能修習為因緣故,加行道中是有心位;入定無間,心不從轉。如是出離想作意為先,已離遍淨貪,未離廣果貪。諸心心法滅,是名無想定。」[137]《瑜伽》卷五十三、《成唯識論》卷七於此無想定皆有詳述。
6、滅盡定者:此定由有學聖者及未入無餘依涅盤的阿羅漢所修。修此定者必須是已離無色界無所有處貪或非想非非想處貪,而後欲求上進,心上進時,求上所緣,竟無所得;因無所得,故使不恒行有斷的前六識心心所及恒行無斷的第七末那識染汙心心所一分滅盡不起。入此定者,故名「滅盡定」。若是二乘入生空滅盡定,則六識及我執相應末那皆滅,以除人空染法;若是菩薩入法空滅盡定,則六識及末那二執皆滅,以除法空染法。(只滅末那現行執著,並非滅除所有末那識。)《瑜伽》卷三十三雲:「若諸聖者,已得非想非非想處,複於暫時住寂靜住。從非有想非無想處,心求上進;心上進時,求上所緣,竟無所得。無所得故,滅而不轉。如是有學,已離無所有處貪,或阿羅漢求暫住想,作意為先,諸心心法滅,是名滅盡定」。[138]《成唯識論》卷七中,於此亦有詳解。
7、無想報者:又名無想天,因修無想定而感得第四禪廣果天中得無想天報(果),故以得名。生此天中,五百劫間前六轉識心心所皆不現行,報受盡時,轉識複生,仍然下墮,潤生惑現,受生流轉。由於此天壽命極長,又在定中,不能聞聽佛法,於是將此列入「八難」之中,是故聖者不修無想定,亦不生無想天。《成唯識論》卷七雲:「無想天者:謂修彼定,厭粗想力,生彼天中,違不恒行心及心所,想滅為首,名無想天。故六轉識,於彼皆斷」。[139]
8、名身者:身有聚集義、依止義。單名曰名,如眼、耳等,天、地等。兩名以上聚積一處,名名身,如因果、佛法等。《雜集論》卷二雲:「名身者:謂于諸法自性增言,假立名身。自性增言者:謂說人天眼耳等事。」《大毗婆沙論》卷十四雲:「問:名身者是何義?答:是二名聚集義,是故一名不名名身」。[141]
另外:依《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一說名身有十二種:即(1)假名:謂遍計所執著的我法名;(2)實名:謂色心的依他緣生法名;(3)同類相應名:謂色蘊中的地、水、火、風等名:(4)異類相應名:謂凡聖青黃等名;(5)隨德名:謂於了別名識、造作名行、乃至對礙名色,如是等名;(6)假說名:謂呼貧名富、弱名強、愚為智、凡為聖等,所有不觀待義而安立其名;(7)同所了名:謂大眾共知之名;(8)非同所了名:不是大眾共知之名;(9)顯名:謂其義易了之名;(10)不顯名:謂其義難懂之名;(11)略名:謂一字之名;(12)廣名:謂多字之名。[142]
9、句身者:單句名句,二句以上聚集一處,名句身;也就是說:聚集諸法名,廣顯染淨義,故名句身。《顯揚》卷一雲:「句身者:謂聚集諸名,顯染淨義,言說所依性」。[143]
句身有六種:(1)不圓滿句:謂文不究竟,義不圓滿。(2)圓滿句:謂文、義俱皆圓滿。(3)所成句。(4)能成句:謂此所能二句,前句方由後句而得成立;如「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因前句的有為空性,必由後句的如幻緣生而得成立,故前句稱「所成句」,後句稱「能成句」。(5)標句。(6)釋句:即先標名稱,後加解釋。如言「行者」,此是標句;釋雲:依戒、定、慧三無漏學修行的人,此為釋句。
10、文身者:文即是字,此為名、句二身所依,單字名文,二字以上名文身。《顯揚》卷一雲:「文身者:謂前二所依字性」。[144]既然單字是文,則文不能詮表如名所詮表的自性及句所詮表的差別。
如上名、句、文三身,皆是依語聲分位假立而有,故集合多名、多句、多文,總說名「身」。
又此三身,名以欲為首,句以名為首;句中有名,名中有字;若唯一字,則不成句。是故名、句、文三,非一非異。
11、生者:謂以異熟識內四大種為親因,以善惡不動之業作增上,因緣和合,而變生三界五趣的根身器界,是名生。《成唯識論》雲:「本無今有,有位名生」。[145]《法蘊足論》說:「謂諸有情,由貪愛煩惱,造身語意三種善惡行,此善惡行,說名業有。由此因緣,身壞命終,或於地獄生,或於餓鬼、傍生、天人趣生,于彼諸生、等生、趣入出現,蘊得、界得、處得、諸蘊生,命根起,總說名生。」[146]
又生有五種差別:(1)界差別:謂於三界所生差別。(2)趣差別:謂於五趣所生差別。(3)處所差別:謂欲界有三十六處,色界有十八處,無色界有四處,共五十八處所生差別。(4)勝生差別︰謂欲界人中有貧、富、中三勝生差別;欲界天中有非天生(阿修羅)、依地生、依虛空宮殿生三勝生差別;無色界中有無量想天生、無所有想天生、非想非非想天生三勝生差別。(5)自身世間差別︰謂於十方無量世界中有無量有情、無量生差別。如是說名生有五種差別。
12、住者:謂既生以後,阿賴耶識便能隨其業力,執持根身,令有情生命相續不斷,此指色心等法正現起時,假立名住。《成唯識論》卷二雲:「生位暫停,即說為住」。[147]
又有情住相,可分五位:謂嬰孩住、童子住、少年住、中年住及老年住。
13、老者:謂諸有情,住別前後,發白麵皺,變異衰損,說名為老。契經中說:「發稀發白,皮緩皮皺,色衰力損,身曲背僂,喘息短急,氣勢痿羸,行步遲微,扶杖進止,體多黶黑,猶如彩畫,諸根昧熟,支分變壞,舉身戰掉,動轉呻吟,諸行朽敗,是名為老。」[148]
14、無常者:若對諸法,可名為滅;若對有情,可名為死。而此處不言死者,顯有情非斷非常,業果相續,縱然壽盡,後必複生,故名無常。《雜集論》卷二雲:「無常者:謂于眾同分諸行,相續變壞性,假立無常。」[149]《瑜伽》卷五十六雲:「依何分位,建立無常?此複幾種?答:依生已壞滅分位,建立無常。此複三種:謂壞滅無常,轉變無常,別離無常。」[150]
15、流轉者:謂諸有情,隨無明煩惱,黑白雜業,於三界五趣之中,受生流轉,輪回不息,從時間言:有三世的流轉;從界趣言:有三界五趣的流轉。因此,有情全隨業力牽引,自無主宰,如大水流,終無止息。《瑜伽》卷五十二雲:「複次,雲何流轉?謂諸行因果相續不斷性,是謂流轉」。[151]《解深密經》卷一雲:「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如「暴流」者:正顯諸法種現熏生,相續不斷。此中由種起現,故假名生(生住);由現熏種,故假名滅(老死)。流轉義者:恰好說明了此中有無量的生滅。
16、定異者:謂依因果差別,假立定異。如善業招樂果,惡業招苦果,不動業招色無色二界定地果。於善業中:上等善業招六欲天果,中等善業招人趣果,下等善業招阿修羅果;於惡業中:上等惡業招地獄果,中等惡業招餓鬼果,下等惡業招傍生果;乃至無漏業招無漏果。染淨因果,無始時來,定有差異,決不雜亂。《瑜伽》卷五十二中雲:「複次,雲何定異?謂無始時來,種種因果,決定差別,無雜亂性。如來出世,諸法法爾」。[152]
17、相應者:相應是配合義,謂色心諸法配合而起,善惡因果,亦各有相稱,故名相應。如善惡業,招異熟果,增上因,得增上果,乃至離系因得離系果。又如色聲等法,定與眼耳等識配合而起;眼等諸識,定隨眼等諸根相應而起。因果相稱,根識相配,故名相應。《瑜伽》卷五十六雲:「問:依何分位,建立相應?此複幾種?答:依因果相稱分位,建立相應。」[153]
18、勢速者:此指有為法生滅變化,運轉迅速,故名勢速。如水泡、露、電、流星、聲響等,變動速疾,非恒常住。《瑜伽》卷五十二雲:「複次,雲何勢速?謂諸行生滅相應,速運轉性;是謂勢速」。[154]
19、次第者:指一切諸法,前後有序,故名次第。此有有為法生滅的前後次第;作諸事業的前後次第;言音宣說的前後次第;現觀的前後次第,如依苦等四諦次第現觀;修止的前後次第,如依色無色各四禪的八定及滅受想定,共為九種,次第而修。如是一切,總名次第。《雜集論》卷二雲:「次第者:謂於因果一一流轉:謂不俱轉」。[155]
20、時者:依一切法,因果流轉,假立名時。謂因果已滅為過去;因果未生為未來;正當因果為現在。故依因果相續流轉,假立三世。或又依月盈至滿,月虧至晦,日升於東,日落于西,建立時、日、月、年的時間。《瑜伽》卷五十二中雲:「複次,雲何時?謂由日輪出沒增上力故,安立顯示時節差別。又由諸行生滅增上力故,安立顯示世位元差別。總名為時」。[156]
21、方者:此依因果差別中物質色法,假立方所,無色界中無有身器,故無方所可言。此有四方、六方或十方之說。東、西、南、北,是謂四方;再加上下,名為六方;若以四維加于六方之中,故名十方。所謂方所以色法建立者:如日升為東,日落為西,從東到西,以順時針轉,又有南北二方,合之故稱四方。《雜集論》卷二雲:「方者:謂即于東南西北,四維上下因果差別,假立為方。何以故?即于十方因果遍滿,假說方故。當知此中,唯說色法所攝因果,無色之法,遍佈處所,無功能故」。[157]
22、數者:謂有為諸法,一一皆有差別,假立名數。如心法有八,心所有法五十一等,以諸數目,稱量諸法。《雜集論》卷二雲:「數者:謂于諸行,一一差別,假立為數。一一差別者:於一、無別二三等數,不應理故。」[158]
23、和合性者:謂眾緣因果,聚集一處,互不乖反,假名和合性。如人受生,(1)正中有位,(2)染汙意起,(3)父母現前,(4)精卵不壞。眾緣和合,不離不缺,方能結生相續。又如眼識之生,一定是眼根不壞、色境現前、作意正起,具大光明等,眾緣和合,集聚一處,如是一切總名和合性。《雜集論》卷二雲:「和合者:謂于因果眾緣集會,假立和合。因果眾緣集會者:且如識法,因果相續,必假眾緣和合。謂根不壞,境界現前,能生此識,作意正起。如是于餘一切,如理應知」。[159]
24、不和合性者:謂諸法緣乖,不相隨順,與和合相違,故假名不和合性。
如上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中,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報,命根、異生性五法,依心及心所假立;名、句、文三身及方,依色法現起時假立。其餘十五法,皆依色、心、心所分位假立。
丙五、釋無為法六種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
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1、虛空無為者:此喻無為法猶如虛空,非真虛空,即是無為。何故無為法喻若虛空?謂有五義:(1)虛空無相:謂無為法是諸法的實相,實相無相,無相不相,故如虛空。(2)虛空寂靜:謂無為真如,恒恒常常,本來寂靜,無雜亂相,故如虛空。(3)虛空真常:謂無為真如,真實不虛,常如不變,遠離生滅,二空真理,非虛假性,故如虛空。(4)虛空離障:謂無為真如,寂寞沖虛,離諸障礙,故如虛空。(5)虛空遍滿:謂無為真如,周遍圓滿,是諸有為法的一切一味性,故如虛空。
《無量義經》雲:「一切諸法,自本來今,性相空寂,無大無小,無生無滅,非住非動,不進不退,猶若虛空,無有二法」。[160]故此無為,首以虛空喻之。
又學佛人實證無為法時,言思道斷,心行處滅,能所雙遣,心境俱空,達到了寸絲不掛,一塵不染,心若太虛,亦無太虛之量的真空境界,任運騰騰,蕩蕩無著,無形象,無功用,無為而又無不為。此正所謂:念而無念,無念而念,修而無修,無修而修,證而無證,無住而住,寂照同時。到此之時,故亦可將此心境,喻若虛空。
2、擇滅無為者:擇謂簡擇,滅謂斷滅,以清淨慧簡擇諸法性相,斷滅煩惱業障,使無為法出纏彰顯,而得受用。此指有餘依、無餘依和無住三涅盤。二乘人破我執,斷煩惱障,證受真如,不僅可以成就有餘依、無餘依二涅盤。大乘人斷滅二執二障,證受真如,不僅可以成就有餘依、無餘依二涅盤,更能成就圓滿的無住大涅盤。
3、非擇滅無為者:及不由智慧簡擇諸法,斷滅煩惱業障,而一真法界,從本以來,無生無滅,清淨湛寂,常住不變,故名非擇滅。此指自性涅盤。《解深密經》雲:「一切諸法,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盤」。[161]即道出了非擇滅無為義。何以故?一切諸法,緣聚則生,緣散自滅,實我實法,徹底皆空,了不可得。此理絕對真實,恒古不變,佛出世如是,佛不出世如是,世間如是,出世間如是,離生滅相,離造作相,本來如如,非有所為,故名非擇滅無為。
4、不動無為者:此有三義:(1)色界第四禪天名為不動:何以故?謂劫壞之時,火燒初禪,水淹二禪、風掃三禪,故第四禪不為「三災」所動。又第四禪天中,有學聖者,常居此處,所謂佛於天住中,常住四禪廣果天內,故「八難」與此無緣。同時第四禪天名舍念清淨地,此天有情不為苦樂動搖身心,惟舍受相應。因此,第四禪天,既不為三災八難所動,更不為苦樂所動,故名不動。(2)真如名為不動:謂法性真如,恒恒常常,安立安住,如如不動,永不變異,不以眾生迷則無,亦不以聖者悟則有,非生非滅,非來非去,同樣不為三災八難以及苦樂所動,故亦名不動。(3)證真如時名為不動:謂無分別智實證真如法性時,言思道斷,心行處滅,安住於上舍之中,如如不動,永離戲論執著,亦不為一切苦厄災疾所動,故更名不動。《雜集論》卷八中雲:「何故此滅,複名不動?永離一切散動故。離諸境界戲論散動,故名不動」。[162]
如上不動三義中,第一是喻法性真如,第二、第三方屬正義。
5、想受滅無為者:謂滅盡定中,想受不起,前六識及第七識一分心及心所俱滅;或生無所有處天,想受不起,名想受滅。此喻無為真如,清淨寂滅,不可以領納感受而證,亦不可以想像分別而得,遠離受想緣慮,故名想受滅無為。
6、真如無為者:真如是一切法平等所顯的二無我性,為諸聖者智慧所證,言語不可施,分別不可用。《成唯識論》卷九雲:「真謂真實,顯非虛妄;如謂如常,表無變異。謂此真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真如。即是湛然,不虛妄義。」[163]
真如又名實際、實相、空性、空相、圓成實性、一真法界、法無我性或二空真理等。
真如亦是隨機安立,假施設有。《佛地經論》卷七中雲:「由離一切虛妄顛倒,假名真如」。[164]
問:何故假立真如?答:若執有實我實法,為破此執,故說無我無法,或說我法二空;故依二空真理,建立真如。若執眾多諸法,虛幻不實,對待而有,為破此執,故說真如名一真法界。若執諸法從過去來生於現在,由現在滅生於未來;為破此執,故說真如又名實際。若執諸法有體有用,恒常真實;為破此執,故說真如又名空性。若於二無我理,不知是本來現成、真實不虛的,故於染淨法上,執人我是空,法我是有;執世間是空,出世間是有;執凡夫是空,聖者是有。為破此執,故說真如又名圓成實性。若執無為法是離有為法而有,而不知有為法的真實相就是無為法,為破此執,故說真如又名實相。若執諸法有實生滅、有實增減,有來去相,有變異相,而不知諸法生滅、增減、來去變異、皆空無所有,為破此執,故說真如又名空相。若執諸法有實作用、有實形象,為破此執,故說真如又名無為法。無為法者:諸法惟有功能緣,而無實在的作用和形象。
總之,法無定法,為破迷執,隨緣假立,不可固執。
《成唯識論》卷二中雲:「真如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虛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165]正好道出了建立真如的實質。
如上六種無為法,以真如為體,也就是前五無為皆依真如而假立。依真如清淨無相,圓滿無異,故立「虛空」名;依真如證受出纏,故立「擇滅」名;依真如本來清淨,自性解脫,立「非擇滅」名;依苦樂二受有變異故,離此二受,立「不動」名;依受想俱滅,寂靜無為,立「想受滅」名。真如有如是義,故說無為非一有六。
上述百法,前九十四是唯識相,屬事;後六是唯識性,屬理。理因事顯,故有為之後,必有無為;事攬理成,故無為之前,必有有為。有為是依他起性,無我是圓成實性。依他中有圓成,故無為在有為內,則有不實有;圓成中有依他,故有為在無為中,則空不頑空。有不實有者,有就是空;空不頑空者,空就是有。有就是空者,諸法不常;空就是有者,諸法不斷。非斷非常,正顯諸法性相一如,有空不二的中道實相。所以言「一切法」者,應必須包括有為(唯識相)和無為(唯識性)的兩大部分在內。
乙二、釋無我義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
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
本論重點是從百法上顯二無我理,使人明白本無實我和本無實法的道理,從而遠離我法執著,而得解脫。這是全論的主旨。
1、補特伽羅無我者:簡言之,也就是人無我。梵語補特伽羅,漢譯數取趣,意謂隨業牽引,數數死此生彼,流轉諸趣的有情,名數取趣。《瑜伽》卷八十雲:「補特伽羅者:謂能數數往取諸趣,無厭足故」。[166]
無我者:我是主宰義。自在名主,割斷名宰。具此二義,故名主宰。也可以說:決斷是我義,自在是我義,能隨主觀意志而轉移者,亦是我義。《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曰:「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或主是我體,宰是我所。或主如我體,宰如我用」。[167]如是義者,是名為我。
其實,一切眾生皆由色、受、想、行、識的五蘊法聚集而成,其中並無有主宰性的我可得。如眾生皆有生、老、病、死等諸苦;既生之後,能主宰不老、不病、不死嗎?不能主宰;就是饑渴了,則必須吃喝,吃喝之後又必須拉撒,能說可以主宰,饑渴了,不吃喝,吃喝後不拉撒嗎?不能不能,決不能主宰。以是義故。佛法只講有緣生的假我,似我,如夢如影的我;若說有實我者,則純屬迷情顛倒夢想遍計執著上的我,猶如執兔有角,執石女有兒一般。兔與石女,是緣生假相,似我、假我,與此相同;兔之角、石女之兒,體相俱無,徹底皆空,與執帶主宰性的實我一樣,永無所有。依於此義,故說無我。從百法看,眼識不是我,耳識不是我,若說眼耳是我,離開意識乃至阿賴耶識,而有所謂的眼耳我嗎?就是意識或阿賴耶識,亦不是我,因為意識與阿賴耶識一要以自種為因緣,二要以末那識為根作增上緣,三要以現行自識前念開導後念為等無間緣,四要以各自的相分為所緣緣,具此基本的四緣,識方形成,其中也絕無有不由緣生,本來存在,帶主宰性的我可得。《攝大乘論•所知依分》中無著菩薩說阿賴耶識如「幻、焰、夢、翳」,就說明了阿賴耶識等也不是我。其餘心所有法、色法、不相應行法及無為法,於中更無有我可得。因此建立百法,也就是揭示二無我理。明白二無我理,便是真正的通達佛法。
2、法無我者:法義于論題中已解。法無我者,於世出世間染淨一切諸法之中,求其我所之實法,亦了不可得。何以故?從根身、器界的色法(物質)言,它全隨有情阿賴耶識隨內因緣力,內變根身、外變器界而成,猶如夜夢中做夢人所見的根身器界一樣,一旦夢醒,身器頓空;就是不醒,也全是做夢人心識自變,實有身器,當下亦空,仍不可得。《維摩詰經•入不二法門品》雲:「色即是空,非色滅空,色性自空」。即道出了色法不實之理。若說不空,那是夢中人自生顛倒,執假為實罷了。
色法是空如是,心心所法亦無有體,同樣如是。如心所法不離心法而有,色法又是心心所法所現的影像,不相應行法更是前心、心所、色所現起的分位差別,無為法更無有體,它只不過是前有為法虛假不實之理而已。就是心法,也是種現熏生,相似相續,彼此互為因果的存在。從整個百法言,無有一法有體,亦無有一法具法我性,為我所有,故法是空,依此道理,說法無我。
再者:百法就是識,也就是心。《金剛經》雲:「過去心不可得,現在心不可得,未來心不可得」。[168]三心不可得者,就是人我法我不可得。四念住中,佛雲:「觀心無常」。《壇經》惠能雲:「若即著心,心原是妄;知心如幻,故無所著也」。[169]七佛偈中拘那含牟尼佛雲:「見身不實是佛見,了心如幻是佛了,了知身心本性空,斯人與佛何殊別」。既然佛與祖師同言心無常如幻,當然也就是我法如幻了,我法既是如幻,實我實法豈可得哉?《金剛經》雲:「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170]能夠通達無我無法者,是大乘;僅能通達人無我者,是小乘;不能通達二無我者,是凡夫;堅執有實我實法者,是外道。因之,諸佛菩薩,不憚煩勞,大慈大悲,于人生宇宙的真實相——二無我理,如實顯揚,其目的就是為令眾生,明白真理,轉凡成聖,破迷開悟,解脫成佛。而世親菩薩建造百法,其義正在於此。
唐思鵬釋于重慶佛學院
2000.9.30.
附注:
[1]《成唯識論》卷七(大正藏•卷31•39頁中欄•倒10行)
[2]《解深密經》卷一(大正藏•卷16•692頁上欄•倒3行)
[3]《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四(大正藏•卷16•511頁中欄•倒4行)
[4] 聖一老法師《心經講記》卷首正2行。高雄淨宗學會印贈,1992年5月版。
[5]《雜阿含經》(二六五經)卷十,第222頁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6]《解深密經》卷一(大正藏•卷16•688頁下欄•正18行)
[7]《解深密經》卷一(大正藏•卷16•692頁上欄•倒3行)
[8]《解深密經》卷二(大正藏•卷16•693頁上欄•正3行)
[9]《解深密經》卷二(大正藏•卷16•693頁下欄•正15行)
[10]《成唯識論》卷七(大正藏•卷31•39頁中欄•倒10行)
[11]《解深密經》卷一(大正藏•卷16•692頁下欄•倒3行)
[12]《阿毗達磨大乘經》(轉引自《攝大乘論本》卷上,大正藏•卷31•133中欄•正18行)
[13]《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六(大正藏•卷30•548頁下欄•正12行)
[14]《十二門論•觀因緣門第一》(大正藏•卷30•159頁下欄•正12行)
[15]《大寶積經》卷二十八(大正藏•卷11•157頁中欄•正2行)
[16]《金剛經校正本》第32頁•正12行•青蓮出版社.1998年10月
[17]《佛地經論》卷二(大正藏•卷26•299頁中欄•正1行)
[18]《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一(大正藏•卷31•746頁上欄•正11行)
[19]《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五(大正藏•卷27•129頁下欄•正3行)
[20]《大唐西域記》卷五(大正藏•卷51•896頁下欄•倒2行)
[21]《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大正藏•卷30•499頁中欄•正18行)
[22]《佛說十號經》(大正藏•卷17•720頁中欄•正8行)
[23]《解深密經》卷一(大正藏•卷16•688頁下欄•倒7行)
[24]《大乘理趣六波羅蜜經》卷十(大正藏•卷8•911頁下欄•正8行)
[25]《入楞伽經》(轉引自《成唯識論》卷五,大正藏•卷31•24頁下欄•正16行)
[26]《解深密經》卷一(大正藏•卷16•688頁下欄•倒6行)
[27]《大乘掌珍論》卷上(大正藏•卷30•268頁中欄•倒9行)
[28]《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6頁上欄•正11行)
[29]《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0頁下欄•正16行)
[30]《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6頁上欄•正12行)
[31]《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6頁上欄•正12行)
[32]《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6頁上欄•正13行)
[33]《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6頁上欄•正14行)
[34]《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0頁下欄•倒7行)
[35]《成唯識論》卷四(大正藏•卷31•22頁上欄•倒8行)
[36]《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6頁上欄•正6行)
[37]《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六(大正藏•卷30•718頁上欄•倒7行)
[38]《解深密經》卷一(大正藏•卷16•629頁下欄•倒3行)
[39]《成唯識論》卷三(大正藏•卷31•13頁下欄•正16行)
[40]《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一(大正藏•卷16•484頁中欄•正9行)
[41]《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卷十(大正藏•卷8•911頁下欄•正8行)
[42]《入楞伽經》(轉引自《成唯識論》卷五,大正藏•卷31•24頁下欄•正16行)
[43]《攝大乘論本》卷上(大正藏•卷31•134頁上欄•倒7行)
[44]《成唯識論了義燈》卷四,支那內學院版 1933年5月
[45]《阿毗達磨大乘經》(轉引自《攝大乘論本》卷上,大正藏•卷31•133頁中欄•正18行)
[46]《成唯識論》卷三(大正藏•卷31•13頁下欄•正12行)
[47]《攝大乘論本》卷上(大正藏•卷31•133頁中欄•正11行)
[48]《成唯識論》卷三(大正藏•卷31•13頁下欄•正10行)
[49]《成唯識論》卷五(大正藏•卷31•26頁下欄•倒3行)
[50]《成唯識論》卷三(大正藏•卷31•11頁下欄•正6行)
[51]《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4頁上欄•倒5行)
[52]《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1頁下欄•正8行)
[53]《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4頁上欄•倒4行)
[54]《成唯識論》卷三(大正藏•卷31•11頁下欄•正11行)
[55]《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大正藏•卷30•601頁下欄•正16行)
[56]《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1頁上欄•倒4行)
[57]《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大正藏•卷30•601頁下欄•倒11行)
[58]《大乘五蘊論》(大正藏•卷31•848頁下欄•正13行)
[59]《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大正藏•卷30•601頁下欄•倒9行)
[60]《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4頁上欄•倒3行)
[61]《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1頁下欄•倒10行)
[62]《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841頁中欄•正11行)
[63]《瑜伽師地論》卷三(大正藏•卷30•291頁下欄•正2行)
[64]《瑜伽師地論》卷三(大正藏•卷30•291頁下欄•正13行)
[65]《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大正藏•卷30•601頁下欄•倒7行)
[66]《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97頁中欄•正14行)
[67]《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大正藏•卷30•601頁下欄•倒5行)
[68]《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97頁中欄•正17行)
[69]《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841頁中欄•倒8行)
[70]《成唯識論》卷六(大正藏•卷31•29頁中欄•倒8行)
[71]《成唯識論》卷六(大正藏•卷31•30頁上欄•倒3行)
[72]《攝大乘論本》卷中(大正藏•卷31•144頁中欄•倒4行)
[73]《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1頁中欄•倒4行)
[74]《成唯識論》卷六(大正藏•卷31•29頁下欄•正13行)
[75]《成唯識論》卷六(大正藏•卷31•29頁下欄•正16行)
[76]《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2頁上欄•倒10行)
[77]《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1頁下欄•正2行)
[78]《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2頁上欄•倒7行)
[79]《成唯識論》卷六(大正藏•卷31•30頁上欄•正5行)
[80]《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2頁中欄•正1行)
[81]《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2頁中欄•正7行)
[82]《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七(大正藏•卷30•618頁上欄•正15行)
[83]《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1頁下欄•正14行)
[84]《成唯識論》卷六(大正藏•卷31•30頁中欄•正8行)
[85]《成唯識論》卷六(大正藏•卷31•30頁中欄•倒9行)
[86]《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1頁下欄•倒6行)
[87]《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1頁下欄•倒3行)
[88]《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2頁中欄•倒3行)
[89]《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2頁上欄•正8行)
[90]《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上(大正藏•卷16•837頁下欄•倒5行)
[91]《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大正藏•卷30•622頁上欄•倒12行)
[92]《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2頁中欄•正6行)
[93]《成唯識論》卷六(大正藏•卷31•33頁中欄•正12行)
[94]《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2頁中欄•正13行)
[95]《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99頁上欄•正2行)
[96]《成唯識論》卷六(大正藏•卷31•33頁中欄•正15行)
[97]《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3頁中欄•倒4行)
[98]《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2頁中欄•倒9行)
[99]《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99頁上欄•正16行)
[100]《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2頁中欄•倒2行)
[101]《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3頁中欄•倒11行)
[102]《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3頁中欄•倒9行)
[103]《成唯識論》卷六(大正藏•卷31•33頁下欄•正19行)
[104]《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5頁上欄•倒8行)
[105]《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99頁中欄•正3行)
[106]《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二(大正藏•卷30•644頁下欄•正13行)
[107]《大乘五蘊論》(大正藏•卷31•849頁中欄•正19行)
[108]《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九(大正藏•卷30•802頁下欄•正7行)
[109]《瑜伽師地論》卷十一(大正藏•卷30•329頁中欄•倒12行)
[110]《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2頁下欄•正10行)
[111]《成唯識論》卷六(大正藏•卷31•34頁中欄•倒8行)
[112]《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99頁中欄•10行)
[113]《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3頁上欄•正11行)
[114]《阿毗達磨發智論》卷二(大正藏•卷26•952頁中欄•倒11行)
[115]《阿毗達磨法蘊足論》卷九(大正藏•卷26•497頁上欄•倒1行)
[116]《大乘五蘊論》(大正藏•卷31•849頁中欄•倒3行)
[117]《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4頁上欄•倒8行)
[118]《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5頁中欄•倒6行)
[119]《瑜伽師地論》卷一(大正藏•卷30•279頁上欄•倒1行)
[120]《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3頁中欄•倒6行)
[121]《瑜伽師地論》卷一(大正藏•卷30•279頁下欄•正1行)
[122]《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1頁上欄•正6行)
[123]《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3頁中欄•倒3行)
[124]《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1頁上欄•正11行)
[125]《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3頁下欄•正14行)
[126]《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63頁下欄•正4行)
[127]《大乘廣五蘊論》(大正藏•卷31•851頁上欄•倒9行)
[128]《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4頁上欄•正1行)
[129]《大乘五蘊論》(大正藏•卷31•848頁中欄•倒8行)
[130]《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大正藏•卷45•341頁下欄•倒9行)
[131]《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大正藏•卷31•696頁中欄•倒3行)
[132]《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大正藏•卷30•607頁上欄•倒5行)
[133]《成唯識論》卷一(大正藏•卷31•5頁中欄•倒3行)
[134]《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大正藏•卷30•607頁中欄•正15行)
[135]《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大正藏•卷31•700頁中欄•倒12行)
[136]《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大正藏•卷30•607頁下欄•正8行)
[137]《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三(大正藏•卷30•469頁上欄•正12行)
[138]《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三(大正藏•卷30•469頁上欄•倒11行)
[139]《成唯識論》卷七(大正藏•卷31•37頁中欄•正4行)
[140]《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大正藏•卷31•700頁下欄•正2行)
[141]《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十四(大正藏•卷27•71頁上欄•正3行)
[142]《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一(大正藏•卷30•750頁上欄•正8行)
[143]《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4頁中欄•倒11行)
[144]《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藏•卷31•484頁中欄•倒10行)
[145]《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6頁上欄•正10行)
[146]《阿毗達磨集法蘊足論》卷十二(大正藏•卷26•512頁下欄•正10行)
[147]《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6頁上欄•正10行)
[148]《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八引契經語(大正藏•卷27•199頁上欄•正10行)
[149]《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大正藏•卷31•700頁中欄•倒3行)
[150]《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大正藏•卷30•607頁中欄•倒2行)
[151]《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大正藏•卷30•587頁下欄•倒5行)
[152]《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大正藏•卷30•588頁上欄•正11行)
[153]《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大正藏•卷30•607頁下欄•正16行)
[154]《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大正藏•卷30•588頁上欄•倒4行)
[155]《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大正藏•卷31•700頁下欄•倒3行)
[156]《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大正藏•卷30•588頁中欄•倒1行)
[157]《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大正藏•卷31•701頁上欄•正4行)
[158]《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大正藏•卷31•701頁上欄•正8行)
[159]《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大正藏•卷31•701頁上欄•正10行)
[160]《無量義經》(大正藏•卷9•385頁下欄•正11行)
[161]《解深密經》卷二(大正藏•卷16•694頁中欄•倒7行)
[162]《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八(大正藏•卷31•734頁上欄•倒8行)
[163]《成唯識論》卷九(大正藏•卷31•48頁上欄•倒7行)
[164]《佛地經論》卷七(大正藏•卷26•323頁上欄•倒6行)
[165]《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6頁下欄•正16行)
[166]《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三(大正藏•卷30•764頁中欄•倒13行)
[167]《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大正藏•卷43•239頁下欄•正1行)
[168]《金剛經校正本》第45頁倒2行,青蓮出版社1989年10月初版。
[169]《六祖法寶壇經•坐禪品》第五(《佛教十三經》274頁倒13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
[170]《金剛經校正本》第42頁倒1行,青蓮出版社 1989年10月初版。
目 錄
前言 01
一、百法在佛典中之地位 01
二、百法與五蘊之異同 02
三、百法與法相唯識 04
四、百法的價值與目的 05
正釋
一、釋論題 08
二、釋作者 11
三、釋譯師 12
四、釋論文 13
﹙一﹚標綱 13
﹙二﹚舉目 15
甲一、總解諸法無我義 15
乙一、先問 15
乙二、後答 15
丙一、舉五位名 15
丙二、明五位次第與關係 18
丙三、總結 19
甲二、別解諸法無我義 19
乙一、釋諸法義 19
丙一、釋心法八種 19
丙二、釋心所法五十一種 26
丁一、總釋六位五十一種 26
丁二、別釋六位五十一種 27
戊一、釋遍行五 27
戊二、釋別境五 29
戊三、釋善十一 32
戊四、釋煩惱六 36
戊五、釋隨煩惱二十 38
戊六、釋不定四 42
丙三、釋色法十一種 43
丙四、釋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 48
丙五、釋無為法六種 57
乙二、釋無我義 61
唯識學緣起觀-唐仲容唐思鵬居士 http://www.tudou.com/playlist/id6251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