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1/05 12:48:52
學習次第 : 進階

建立三戒一體論

全知麥彭仁波切 

有些人聲稱三戒是異體,只是耽著自方而未懂得要點信口發言說:你們寧瑪派承認三戒本體轉依的觀點是不合理的,如果這一觀點合理,那麼別解脫戒等變成密乘戒時,是捨棄下下戒以後才變還是未舍而變的?如果是捨棄下戒以後才變的,那具三戒金剛持顯然就不應理了,若以推理而言,具三戒金剛持不合理,因為已舍別解脫戒之故。已舍別解脫戒這一點是成立的,因為已經捨棄別解脫戒才轉依為密乘戒。如果未舍別解脫自體而轉依,那是不可能的,這樣一來,就成了別解脫戒本體未轉依。若以推理而言,別解脫戒本體不應轉依,因未舍自之本體故,假設自本體未舍,也就不可能變成他法。

針對這種自以為推理十分高明並且已立成文字的高論調,本人在此通過自己的理解結合親身體驗進行說明,以三個理由加以闡述:一、建立自宗;二、破斥與之相違他宗;三、安立究竟意趣一致。

甲一(建立自宗)分二:一、真實建立自宗;二、遣除諍論。

乙一、真實建立自宗:

自宗遵照全知語自在無垢光尊者師徒的觀點,承認三戒本體轉依、自體互不混淆。實際上這一觀點並沒有曲解如來的密意,這一點依靠教證足可說明,如《五十萬真如智成續》中雲:不同石頭之種類,熔化成鐵銅與銀,依靠真實點金劑,悉皆轉變為金子。如是以心之差別,三類種姓之戒律,倘若入此大壇城,則稱之為金剛持。

乙二、遣除諍論:

您們所說的捨棄或未捨棄的破斥好似雖知頂卻不曉根或者只知拉弓不會射箭一樣,雖然智慧敏銳,但又顯露出狹隘膚淺,本人並不是偏袒耽著自方而是站在公正不阿的立場上這樣闡明:所謂的三戒,總的來說,在不被煩惱所束縛這一點上所護本體是相同的,因為一切如來教就為了斷除輪回的根本、成就涅 而言是完全一致的,如彌勒菩薩說:佛說能斷三界惑。這一點不僅以教證成立, 而且通過勢實理也可以證明。我們必須清楚的是,自本體沒有恆常穩固不變的,別解脫戒、菩薩戒與密乘戒只是在斷除、轉移、道用的方面有所不同,而在不被煩惱所縛這一點上是一致的,例如未服毒或者依靠明咒密咒加持而服毒以及將毒轉變為藥,這三種情況都同樣不會受到毒害,後兩種情況實際自相續並未服毒,同樣的道理,大小乘所護的戒律自本體,除了前者作為後者的所依以外並沒有異體的實質存在,你們所說的舍未舍是何道理呢?

若有人想:這樣一來,就未轉依了。

由於別解脫戒是菩薩戒的所依,並且已為菩提心攝持,因而稱為菩薩戒之別解脫。比如說,同一個寶劍,懦夫、勇士與大勇士所持時,而分別稱為懦夫的寶劍、勇士的寶劍、大勇士的寶劍。以前是懦夫的寶劍,現在已不再是他的劍而成了勇士的寶劍。如果有人說:猶如寶劍一樣,戒的本體並未改變。其實有改變,因為劍的作用已截然不同,更為顯著了,如果作用有大小還不算無有改變的話,那麼就必須承認窮人變成富翁時也一無所有,或者一個人成為百姓、大臣、國王也不具有他相應的事業。因此說,取捨的律儀才真正是戒律的本體。如此別解脫戒只是因為見到三界輪回的痛苦,以自己出離心斷除它之因煩惱而已,並未能道用,就像不具備明咒密咒的一般人不能服毒一樣。菩薩戒,不僅僅是為了自己解脫,而且以清淨的意樂唯行饒益他眾之事,由於意樂清淨而不會被諸如別解脫戒的墮罪所染,就像能將毒轉為藥的明咒密咒一樣。密乘戒,以儘快成辦自他二利的廣大意樂而將現有諸法護持為天尊、咒語、法性,以殊勝方便智慧攝持,就像依靠服毒而解毒一樣。由於意樂的不同,戒的自體也只是各自的戒而己,絕不會成為他戒。假設三戒是異體,那麼就必須承認別解脫戒與菩薩戒對於一個密咒師來說不可能存在,因為三戒是他體之故。

若有人說:如果這樣轉依,則雖說是功德上具,然而就不具三戒了,因為密乘戒不是此三戒,現在已經完全變成了密乘戒之故。

那麼,請問你們這樣一個問題,小乘別解脫戒若以發心攝持,是否變成大乘別解脫戒?如果說不變,那具有別解脫戒的補特伽羅相續中就不會產生密乘戒了,因為這兩者不同之故。如果認為雖然不轉依,但由於依靠各自儀軌而受戒,所以是互不混雜而存在,那麼具有兩份別解脫戒的補特伽羅相續中由於以前小乘的二百五十戒條與重新受大乘戒的二百五十戒條兩者不混而存在,結果加起來就有五百條戒在一個補特伽羅相續中存在了。這種存在方式是怎樣的,請你們講一講。如果說轉依,那麼是捨棄小乘別解脫戒後轉依還是未捨棄而轉依。若是未捨棄而轉依,那不可能成為大乘,原因是未舍小乘別解脫戒自本體,也就不可能存在轉依。如若是捨棄後才轉依,那以前的二百五十條戒已捨棄還是未捨棄?如果已捨棄,就不可能具有三戒,若未捨棄,那到底是不是轉依呢?這一點請你們好好想一想。

若對方問:那麼,自體不混、同時具有三戒的存在方式是怎樣的呢?

它是這樣存在的:以前在別解脫時依靠儀軌而受的二百五十條戒在上戒時並不是已經失毀了,而是以較前更為殊勝的方式存在,如此一來為什麼不能說具三戒呢?在大乘別解脫戒時,除了小乘別解脫所護的二百五十戒條以外還有所護嗎?如果沒有,那麼這兩戒互為異體就不合理了,因此證明還有所護,其理由是別解脫戒在菩薩戒時存在不包括在二百五十條戒之內的其他所護,下兩戒是上戒的支分(同樣上戒還有不包括在下兩戒之內的其他所護)。所以說,上戒並不捨棄下戒,而且前者成為後者的所依。

如是任何一條戒根據是否被自他方便智慧所攝持的差別,戒的自本體如果成為別解脫菩薩戒,那麼請問:二百五十條戒是大乘的別解脫還是小乘的別解脫戒?譬如,別解脫的二百五十條戒被菩提心攝持後,在它的基礎上加上菩薩戒,這樣一來,別解脫的二百五十條戒就變成了菩薩戒,之後作為一名守護別解脫菩薩戒所有戒條的人,是不是說僅有菩薩戒而不具有別解脫戒,請你們深思。在此基礎上,加上密乘戒也成了如此。

我們自宗只是說所護戒的本體而不說能轉變它的方便或心是異體存在,因而所護就是前戒的本體,除此之外再沒有了,以一戒上加一戒的方式而不失前戒而存在,如此一來,儀軌與戒條等別解脫戒、菩薩戒、密乘戒三者在各自之時均分別存在,實際上所有的這些戒並未變為密乘戒那樣,而從完整守護自道的角度來說是圓滿的,各自反體互不混雜,就一個補特伽羅而言,可以計算說守護此條是別解脫戒、這條是密乘戒,這就是所謂的三戒金剛持。雖然三戒是如此存在的,但不是說下兩戒自續存在,而是變成上戒而存在。

甲二、破斥與之相違他宗:

另有說三戒異體者並不是具有密意的說法而認為真相即是如此,雖然他們重複具有密意說法的兩個比喻日月星辰水器寶,實際上那只是大智者的說法而已,他們的究竟密意並非如此,這一點以理證可妨害。

別解脫戒、菩薩戒與密乘戒三戒如果下戒永遠不會變成上戒而仍以前面的自相存在,那麼就必須承認具有大小乘別解脫戒者相續中作意自利的所護與作意他利的戒二者同時存在。此外,別解脫自宗除了斷除以外,無有轉變與道用的能力,如來在相應之時宣說有轉變與道用。諸如降伏十大應誅,能誅只有一個,如果別解脫自宗存在,那麼在別解脫戒中所誅為十大特殊應誅、能誅以方便之差別的這種說法是否有。如果是一個非密宗的別解脫戒者降伏十大應誅,會不會犯根本罪,飲酒與雙運可以嗎?或者說,一個補特伽羅是三戒金剛持,他在雙運時有必要說明守護別解脫者留在這裏而守護密乘戒者行雙運或者明觀本尊佛父佛母等上上勝伏下下嗎?如果別解脫戒從自宗的角度來說沒有任何變好變壞而是自續存在,那麼別解脫戒中有明觀本尊行雙運可以的特殊開許嗎?如果說這只是密乘戒的術語而在別解脫中是沒有的,需要護持別解脫戒,那麼除了按照自宗以外還說什麼雙運降伏法呢?

若說:既然你們也承認需要守護別解脫戒,這不是相同嗎?不相同,我們不承認如果是圓滿守戒者下戒的自相依然如故存在他的相續中,而承許已轉依為密乘戒,因此如果護持下戒,那麼護持它的戒律在相續中是存在的,然而由於它已轉依為上戒而無需再考慮下戒的界限,就像平民變成國王的比喻一樣。這樣一來,一位補特伽羅遇到二百五十條戒任何一條,都需要具足斷心、菩薩戒與密乘戒。以十大應誅為例,在別解脫戒中如果降伏,則犯第一條根本戒,按照別解脫的宗軌必須戒殺,因為別解脫未變成密乘戒而以自本體無有能力降伏之故。對於具足如是三戒的金剛持來說,未降伏密宗的十大應誅,犯沒犯根本戒呢?一個補特伽羅觀待別解脫、菩薩、密乘戒分別不殺、以悲心殺、以方便殺同時需要做。如果未做,那麼所謂的降伏對密宗來說應當做,而別解脫戒中是犯根本罪。同樣,就密乘戒而言,行持降伏、雙運、妄語、不予取四種的比丘金剛持,由於從此捨棄了別解脫戒,就不具有三戒而只具二戒了。由此可見,如果三戒分開存在,就像對熱症寒證的藥各治一方或者火水一起降雨一樣,也如同具有單獨的別解脫戒、菩薩戒與密乘戒聚合一處一樣,因為這些戒的做與不做互為異體之故。

如果說:由於勝伏下戒、善法力量強大,雖犯根本戒但無有過失。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不必具三戒了只具足密乘戒難道不是更好,因為如果做一個就不能做另一個而善法的力量均相同之故。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原因是如來親口說比丘為最殊勝的所依。如果一個補特伽羅的相續中三戒不混、不變自相存在,當遇到酒等任何一戒時以上戒為主,那麼沒有遇到戒時該如何守護呢?若說守別解脫戒,則單獨的別解脫事相安立為什麼呢?這一點請你們好好想想。

如果對方說:既然你們甯瑪派自宗的觀點也承認別解解脫為密乘戒的本體,那麼殺生到底是怎樣的呢?

由於我們承認它是密乘戒,因而密宗自己可以作為理由,你們不可以,因為你們承認三戒就像三個人一樣是分開的,我們根據別解脫戒、菩薩戒、密乘戒分別斷除、轉移、道用的角度不同,並且主要依靠內證的差別,而承認為是阿羅漢、菩薩與佛的隨學者,僅僅是戒的數量並不立為它的究竟事相,請你們安立一下別解脫、菩薩與密乘三戒的事相。如果安立二百五十條等,那麼密乘中就沒有了,因為是別解脫戒之故。如果這樣承認,難道五部誓言中不存在別解脫戒嗎?如果事相除了發心的差別以外再無有其他,那正如我們所說的,戒的本體自相不成立,猶如鐵變成金子一樣而改變,這是我們承認的。否則,一個補特伽羅相續中需要具有大小乘三種見解了。

若說:這樣看來,你們也認為殺生無有罪過。

我們只是說主要根據內證,而戒自己的本體自相不成立,依靠基如精華般的能依道與所依誓言相結合而在自相續中存在,除了內證以外在外面是根本沒有戒的。如此一來,見解結合行為,行為結合時間,一旦無有取捨現前自果乃至成佛之前就是依靠這個。因此,在不具有明觀本尊以及必要的情況下,行雙運、降伏,按照別解脫戒是有罪過的。如果具足明觀本尊與必要,則無有罪過。以密宗的甚深方便印持而在應時不成罪過。也就是說,需要根據時間與證悟的境界來守護一切學處。五部共同與不共誓言表面看起來是自相予盾的,但以證悟境界的差別而言,它們勝伏下戒,因而不相違。如果下戒未經轉依,那麼絕不能以密宗作為掩飾,因為在別解脫中無有密宗的說法之故。如果轉依則可以,如說不能因小失大,根據各戒的不同,需要衡量必要大小,別解脫中除了四根本戒外再沒有更重要的,因而絕不允許行持。

如果說:從實際意義上而言是可以的。

那麼對於具有別解脫戒者不需要守護,不會犯根本戒,顯然已與論典所說相違,原因是按照你們所說,犯根本戒的比丘後來積資淨障或者積累比此更大的罪業也不會犯根本戒。例如,若本體與以前相比沒有任何改變,那它的作用等怎麼會改變呢,一個人的身體上別解脫與密乘裝束也是相違,那時對他來說該怎麼做呢?如果依照上戒而行,則已改變,因為已隨從了上戒之故。如果無有改變,那上戒對此做什麼呢,是一個本體而有兩者,那是什麼樣的呢?請你們考慮考慮。譬如,承諾言說有生之年守戒的人,由於白色裙子是密宗裝束而在今生絕不能穿著。

按照我們宗派的觀點,對於本體轉依也必須要與內證和行為相結合,雖說是具三戒,但在初學階段不能將殺生轉移,因而必須斷除,這是別解脫戒。它的果為他眾而想成佛是菩薩戒,此菩薩戒以大淨等攝持而成為密乘戒,如此一來,次第修持,別解脫戒不會變成獨立的,因而是捷徑,無有墮罪並能令所化眾生隨行。如果能依次行道,通過密宗而行雙運、降伏等趨入無有勤作、取捨及守護界限之地,因此才稱得上是具三戒金剛持。正如阿 黎蓮花生大師所說:外表身披袈裟,持比丘相,內持密宗無上瑜伽。因此,此道是三世諸佛之遺跡。印藏諸成就者也是如此,以大成就者那波瓦為例便可知曉。這也是就三戒本體轉依而言的,如果三戒本體不轉依,那相續中不能獲得灌頂,由於仍然只是停留在前戒的斷除上,而無有轉依與道用的能力,取捨二者直接相違,本體怎麼能是一個呢?結果已經落到別解脫的空隙中了,又怎麼可以行持密宗呢?如果別解 脫戒的事相不存在,那如何具有三戒呢?因此如日月般眾所周知的那諾巴與那波巴等大師絕對不會犯別解脫的他勝罪。如今有些結合壇城儀軌時唱金剛歌、跳金剛舞這些雖與別解脫威儀相違,但無有過患,這是要訣。如果三戒是異體,那麼就像三個人聚合,其中一人死亡以另一人無法壓服一樣,這顯然已違越了各自論典的說法,你們對此也無話可說,這樣一來,事相的見解如何能成立呢?

甲三、安立究竟意趣一致:

各大教派的大德們究竟意趣互不相違,如果相違,那麼就不得不承認一者有過失了,實際上能開顯三戒密意的那些大德全是住地大菩薩。既然說不相違,那為什麼不相違呢?如是別解脫戒、菩薩戒與密乘戒三戒各自的本體為異體,時間、對境、所依均是分開的,因而它們有差別。如是別解脫戒若以菩提心攝持,則變成菩薩戒,在它的基礎上宣說菩薩戒,而根本不會失去下面的別解脫戒,只是比以前更為殊勝而己,絕不會變得下劣,由此承認它們的本體分開也是不矛盾的。如果不是異體,那麼無論安立任何名稱都毫無差別,因為是一體而不成立三體之故。如果被密宗攝持,則在別解脫與菩薩戒上再加所有密乘戒,而不失下兩戒。實際上,所謂的轉依就是指所護戒的本體轉依,比如說,為自利而不殺生,為他利而不殺生分別安立為小乘、大乘戒,除此之外只是從相似戒自之本體來說,這兩者是無有差別的。並不是斷除別解脫戒的二百五十條後而在密宗另有二百五十條,其實也就是以前的那二百五十條以方便攝持後變成了密乘戒。即便守戒方式一致,但根據能攝持方便的差別,而轉依為各自戒,例如同是一朵花,平凡人與聖者兩次供養,它的作用就完全不同了,對此可不可以命名為菩薩的供養與平凡人的供善呢?所供是同一朵花而成為如此不同。因此,所謂的異體實際上是指具有別解脫戒的本體彼等之戒,在上戒時不需要捨棄下戒而是平等存在。本體轉依則是指在未捨下戒的基礎上在上戒的本體時而變成它的戒。如果真正認識到這二者互不相違並理解了其密意,那就如同火薪一般相輔相成,再別無其他。沒有正確理解大德們的密意,而以偏袒之心立自破他,就像一個父親的兩個兒子以分開執著父親的妄念而衝突一樣。如阿裏班智達親言:三戒一人相續中,自體不混遮需圓,本體轉依德上具,應時主行要不違。如果已得到了這樣的密要,那就會明白三戒互不相違,同時又能獲得一切乘殊途同歸、一切佛語均現為教言的大智慧。

如是分析慧海中,善說詞花笑盈盈,
願令心中淨覺性,文殊金剛生歡喜。

此論乃法王麥彭仁波切在幼年時親手書寫,後人抄錄也。芒嘎朗!謝!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