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1/10 07:52:06
一、彌勒的法與法性之分別
(一)虛妄分別:現二及名言
序論的偈頌說「由知何永斷,有餘所應證:欲辨彼等相,故我造此論」(註7)。就眾生而言,甚麼是應當斷除的,以及甚麼是應當證悟的,並不是很明白。因此,彌勒將佛陀所究明的道理重新申說,即:生死煩惱是應當斷除的,真如涅槃則是應當證悟的,它們是同一回事。應證悟的即是當斷除的,別無在當斷除之事外,另有「它物」必須去證。故所斷是法,所證是法性。眾生所應當完成的事即此「一切」,其完成的過程或作用稱為「轉依」(asraya-parivrtti),這是一種解行相應的「抉擇」。斷證既是同一回事,為甚麼仍要援用「法」與「法性」的區分來判攝它呢?因為有「彼等相」可辨,就其所
顯現的「相」來區分。彌勒云:
當知此一切,略攝為二種:由法與法性,盡攝一切故。
其中法所顯,即是說生死;其法性所顯,即三乘涅槃
(註8)。
攝一切而為二種,是將一切剖析為二,即法(dharma)與法性(dharmata)。在這攝辨剖析的「分別」(vibhaga)中,一切盡攝。
說法與法性分別,應是隱蔽的說;說生死與涅槃的區分,才是明顯的說。因為「法所顯」是「法相」而「法性所顯」是「法性相」,就所顯現(表)的來說(註9),才有所分別!無論「一切」如何顯現,法與法性之分別就是生死與涅槃之分別。如圖所示,實際上的區分(即落在以parikalpa來解說vibhaga,此義後述)應當在法與法性的「相」上之區分,法與法性的區分雖是根源的,但卻是隱蔽的、虛擬的
。
┌─法-----法相(法所顯,表生死)
│
一切----│
│
└─法性---法性相(法性所顯,表涅槃)
法的存有樣態是甚麼?即是對「法相」的描述。彌勒說是「實無而現」、「一切無義」的虛妄分別!頌云:
此中法相者,謂虛妄分別:現二及名言。 實無而現故,以是為虛妄;彼一切無義,惟計故分別(註 10 )。
此中,abhuuta-pankalpa (虛妄分別)是法相,顯現為「能所(主客)」的二分性, 包括心識(表別知覺)的能取與所取,以及名言(名相言說)的能詮與所詮。 依心識或名言而構作的「一切法」,原來是「無」有其義的, 只是心識的計度、 語言的計量, 只是分別(parikalpa )!將原來是無的,藉心識名言顯現出來, 表別開來,好似真實的存在, 這是「似有」,是「無而有」的特性,彌勒稱之為虛妄( abhuuta )。虛妄分別一語,就其側重分別義,以「全無」為性
,是唯識學「三性說」所說的「偏計執性」(分別性); 而側重虛妄義, 以「實無而現似有」為性,則兼攝「偏計執性」與「依他起性」(依他性),這也是可以明白推測的(註 11 )。
同樣地,對「法性相」的描述,即是描述法性的樣態。法與法性雖有所別,但卻是同一回事,是相即而不一,雖二而不離的。因此,法性相就是法相的「純粹否定」(海德格有相當類似的思考,後述),亦即不復有「能取所取、能詮所詮」的心識表別或名相言說的主客分別。彌勒說:「復此法法相,無能取所取,能詮所詮別,即是真如
性(註12)。」離開法相的種種特性,即逼顯出法性相的真實樣態(實相), 彌勒稱之為「真如性(真如)」( tathataa ):自身顯現的自已,(海德格亦有相對當的理解,後述)。 應當注意的是,這如其所是的顯現自己, 原不是在心識名言的構作裡表別顯現的,只是依言說方便而似現的。 法性的樣態透過二取名言來描述,將落限為法相
層次,顯出弔詭的特性,其實是不得已。 然而,這卻是對法性(真如及涅槃)的真實理解之途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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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已述,法性是法的純粹否定,是法的出離、取消或不顯現。
因此, 法與法性的關係, 不是撐開能所、 對列主客的「認識」(vij^napti )關係(註 13 ),而是一種存有狀態的轉換變化,是染淨、真妄之消長的關係, 亦是虛妄分別之分別不分別,即真如之顯現或不顯現的關係。 我們可以適宜地 ---- 雖然彌勒未曾用這樣的詞---- 將「法與法性」之間的這種關係,稱之為「存有論的關係」。但是,法相和法性相要落在「所顯現」(表別)的層面上來辨(分別),都是世俗地思量之,言詮地說之。 所以就相之顯現言,法相與法性相的分別正是 abhuuta- parikalpa (虛妄分別); 反而,法與法性的分別,以其為存有論的關係,只是 vibhaaga,是所當斷所應證的聖
量,不是虛分別所能直接碰觸得到的。
(二)法法性分別與轉依
彌勒在另一部論《中邊分別論》(Madhyaanta-vibhaaga,辨中邊論:中道與兩邊見之分別)上,所用的vibhaaga(分別、辨)一語亦有此同樣的聖量意義。可以說,聖量分辨是轉依(解脫)的動力和誘因、觸因,相對於「虛妄分別」,我們可以弔詭地稱它為「真實分別」。
vibhaaga與parikalpa的不同,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茲暫述至此。我們可以方便地稱,存有論關係的法與法性之分別亦是一項「存有論分別」;而把法相與法性相的虛妄分別,視為此存有論關係之認識義的說明。法法性分別亦可以是存有論分別地視之,此所以得與海德格的存有論區分,相應類似地對比起來。然而,法法性分別的存有論性格,如何規定呢?彌勒說:
無而現故亂,即是雜染因,如現幻象等,非有而現故。
若無及現中,任隨一非有,則亂與不亂,染淨皆非理(註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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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現生死煩惱的法相,因為只是計度分別故「無」,又因其隨順眾生所執為虛妄而知道它雖為無而可以似現為「有」。實無而似現為有,就好比炫惑不實的幻象浮現一樣,所以是「亂」而「猶如幻物」(註15 )。雖如此,眾生不知悉,所以虛妄分別是眾生顛倒妄見所由來的雜染因。 如水中月,若鏡中像,既不能說之為無,亦不能說之為有,因此「無及現(有)」都不能不說; 若只說其一邊,則世間一切幻象、非幻象(亂與不亂)都不得成立,染淨也無能說明了。
因此,「實無」與「似現」這二義,並非絕對是一,亦非絕對不是一。就有說有別,就無說無別,有無分別如是相離不即的,就說「非一」,如是相即不離的,就說「非二」。無別並非離開有別而說,另舉一物來名為無別,而是就有別本身說之為無,只是它的「純粹否定」!法性當是就法自身而說,非別有它物名為法性者,同樣地就虛妄分別而說離虛妄分別,不在虛妄分別之外另求一個它物。 所以,彌勒說「此二非即一,亦復非別異;以彼有無事,有別無別故」(註 16)。
如前所述,法(法相=生死)以心識名言之計度而構作能所二取(詮),根本是無。但這樣的實無卻似現為有(虛妄分別),所以眾生在不斷的生死流轉中(緣起)。為了明白這「無而有」,故以聖量來分辨,直就能所二取(詮)之為無(純粹無之),來顯出真如,亦即顯出法性(法性相=涅槃)。因此,法法性分別是要眾生起同樣的「聖量分辨」(即「真實分別」)以求解脫,雖然亦離不開虛妄分別來轉依,但正因為如此,「法法性分別」亦得說是「法法性無分別」
!此義在本文第十一節深述,並因此而稱它為存有論真理。
印順導師即說得好:
法是這樣自然而然的,「性自爾故」,所以叫法性。....
「法性」本形容法的自然性,但一般解說為法的體性、實性
,法與法性對立起來,而法的本義也漸被忽略了(註17)。
以此來看彌勒法法性分別之立場,不過是「法爾如是」地以身證
之、示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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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要法法性分別以顯現真如和涅槃,結果也是法性相、真如相、涅槃相,落限在虛妄分別所等同的「相」中。 法法性分別若果為真實分別(聖言分辨 vibhaaga ),就確實要在親證中有法性可彰顯, 有真如得揭露,有涅槃為可住; 總之,要有轉依之事發生!然而,期望要眾生也能真實分別, 結果在虛妄分別中如只是能所計度,反而法性隱而不顯,真如遮蔽,更勿論住於涅槃了。 無論如何,法與法性的分別雖是顯現真如涅槃的聖言量, 但此分別既是「相」上的分別,所以離不開虛妄分別的二取性, 總是落在「法」的特性上說,故包含了弔詭性。 因此,法法性分別有這樣的弔詭性以及在轉依上的內在張力(存有
論地內在張力),是可以肯定的。 關於此,海德格對存有物之「存有論區分」,有相應而類似的描述。
進入第二節之前,本節有兩點必須略加說明。首先,關於漢語「分別」一詞的確定,有四個要點:(1)依藏文本,虛妄分別的「分別」是 kung-rtog, 藏文 rkog-pa 有分別、尋思、 幻想、概念(to consider,to examine,to rumanite )等義,故譯 rtog 為「計」而取其計執、計度、計量等意思。 由於它有能所的二取性,又是錯誤的計度思維,所以我們就其不正確的識見而視為「非量」。 所以,雖譯為「分別」,但不是《法法性分別論》(辨法法性論)論名的「分別(辨)」,而是「遍計」的意思。 依「三性」向來的譯語而言,真諦以「分別性」和玄奘以「遍計執性」譯 parikalpa ( kun-rtog
), 很值得對照。 ( 2 )不實而虛妄的計執既是遍計, 而無遍計ma-rtogpi- ses 即無分別智, 無分別智( pra-j^naana,aadar'sa-j^naana )由不起遍計而親證此智。 ( 3 ) mom-par-byad-pa是辨別、 分辨、 正辨之意思。 有行相、 顯現形色之相( outwardappearance ),也有不同有別之義( piece, part, divission )等。如稱「分別說部」之分別,中邊分別論之分別等均是。是研究立論,以開示解脫之路的比量、聖教量。還有,( 4 )藏本漢譯中還有一個字必須說明, 即 kyad-pa,譯為「差別」(各各、各別),指各個不同有所差異的( distinction )意思。於所顯現的各個相中,以
其各自有別,是不一樣的狀態,說為「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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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上所述,作為聖教量與比量而說的分別(=辨別、分辨、辨),功用如「指月之指」,方便指出解脫之道。解脫即住於涅槃,是無分別智,「無分別」(無「計」=無妄計、無遍計)即是智,是現證量,如所指之「月」本身。 不見此月本身,而妄見「水中月」,起種種遍計執, 分別能所二取相的,就是「計」( rtog ),是虛妄分別( = 妄計、不實的幻像)的意思,這就是非量了。做此「法、法性」之分別(辨)猶似以善巧指月,不過是要眾生不起「水中月」(法)之妄計,而悟達於「月」自身(法性)之無計耳! 其次,關於法性與三性說之關連,得由兩方面來看:(1)法性即圓成實性。彌勒在本論述「法性」為清淨,即真如,也就是圓成實性。此中,圓成實即是遍計執「無」(不起),而圓成實非無(真實
有之「有」),遍計執非有(一切無之「無」),就此關係而知世間流轉法,莫不是「一切無而似有」(實無而有),是依他起之義。(2)他空而自不空。故一般而言,瑜伽行者的三性說,以「他空」說遍計執而以「自不空」說圓成實。這就與中觀學者講「他空」,也講「自空」(無自性空)的看法相左了。需不需要即空言「空」,這可說是兩派的一個主要差別。 在此,瑜伽行學者在安立世俗有上,是採取寬容的態度, 在離世俗的法性上只說清淨、真如而不直接說空性,這是可以理解和肯定的。
彌勒在這部小論(註 5 )中,將雜染的一切法(法)與清淨的真如(法性)做出根本區分。 粗略地說,真理觀上的法與法性的分別,也即是世界觀上的生死世間與涅槃境界的分別。 就「真理」( satya,諦性)而言,這一分別在說明「法有諦性,法性也有諦性」。 此中, 法的諦性決定此生死世間一切法的生滅流轉現象,法性的諦性則決定彼涅槃境界之不生不滅的真如實相。「諦性」是依中觀用語而說的。 法的諦性接近於「俗諦」(世俗諦)的觀念和特性,法性的諦性接近於「真諦」( paramaatha-satya,勝義諦、第一義諦)。 瑜伽行唯識學的論師,在發揚佛陀說法對治世俗外道之邪見的動力上,是和中觀學者沒有不一致的。 但「真俗相即」的中觀立場,並沒有就世俗的興趣來開展真俗之間的關係。 要把緣起的道理引用到對諦性在實相與事相的開展上,這就需要藉助瑜伽行「三性說」來補充,這是值得注意。
真諦和俗諦之間的關係如何確定,一直是中觀及唯識學者的共有課題。但更特別地,唯識學者以「依他起性」為中心, 來兼攝那呈現為世俗煩惱的「遍計執性」及通往解脫之路的「圓成實性」,這兩者間的真實關係。簡單說,依唯識學言, 俗諦以「非實」的「遍計執性」為特性而顯現為「似有」,若能去掉此非實而似有之執, 了知此諦性之限制所在,就能讓真實的「圓成實」特性如實地顯現。 真俗之間的這種關係,及其出離俗諦、悟入真諦的可能性(即轉依的可能性),亦不過就是「依他起」的特性,亦是「緣起」( pratituasamutpada )的道理。在這項基本理解上, 探討彌勒對「法法性分別」的內容,即反應出此真理觀不出唯識學三性說的基本立場(註 6 )。轉依如何可能?就是對法與法性做出相應的分判, 以此分判為根源才獲得解脫的動力,而完成「出死入涅槃」的轉依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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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唯識學的話來重說,是「法法性分別在生死流轉中被虛妄分別地顯現出來」,生死流轉正是「轉依」(還滅)所以可能之處。海德格透過時間性(及其歷時化)把存有與存有物之區分,拉回到此有的「在世存有」裡來,存有論真理不離存有物真理,存有與存有物是相即不一又相離不二的,可以說「就存有物一翻轉即是存有」,別無它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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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世俗真理的成立
如前兩節,我們大略將彌勒的「法與法性分別」與海德格的「存有物與存有分別」,最基本的環節,都各別展示敘述了。這兩個文化淵源相異的「分別」,在思維形式上所表現的本質類似性頗為明顯。
不只海德格對存有物的一般規定相當於彌勒對一切法的規定,對存有的揭露,及對法性的悟入,亦有相當程度的類同意義!以下,我們要深入本文撰寫主題的範圍,以對比哲學的興趣來進行三項工作:一、關於世俗真理的成立,二、關於真如(存有自身之真理)的描述,三、在法法性分別與存有論區分的對比下,各有何特性與限制?這即此後段落所要探討的議題。此段落先論世俗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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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真如之在迷與存有的遮蔽
存有自身的真理如何顯現?通過存有論區分,真可以揭露存有嗎?依彌勒,真如(即法性的諦性)如何獲得?通過法法性分別,確可以獲得真如嗎?設若如此,有兩方面的問題必須深加考量:第一、真如(存有自身的真理)具有被揭露可能之性質,亦可有未被揭露之狀態(遮蔽之狀態),其性質為何?怎麼可能被獲知?第二、藉以揭露的途逕,即「分別」(區分)如何產生?分別之為「分別」是怎樣的作用,它是此有(眾生)的超越性(轉依)本具的能力嗎?這樣的作用與存有(真如)揭露的關係是甚麼?
這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指真如(存有的真理)具有被揭露性,由未揭露而得揭露,即法性的諦性可以被獲知,一是指分別即是揭露過程,世俗真理是揭露存有真理的必經途逕。這兩問題又關連在一起,換句話說,由它有之通過存有論分別而向此有彰顯它自己,以及此有之通過分別而向自己揭露存有,是同一回事。存有之彰顯自己,即此有之揭露存有。它們的關鍵(揭露的途逕)就是(區分」!因此,真如(存有真理)得以因揭露而揭露,因分別而分別,它以揭露或未揭露、分別或未分別而彰顯了自已,它給自已以不斷揭露與隱蔽的歷史!所以,真如可以就虛妄分別的二取性而「在迷」,而存有亦所以因
滿足於存有物真理而被遺妄故「遮蔽」。使真如在迷的和遮蔽存有的,不是它自己,而是眾生,是此有!
為甚麼真如會在迷?存有會被遮蔽?這是約存有自己(法性自身)而問的問題。真如之在迷與存有的遮蔽有多大的類似性呢?底下,我們來深入彌勒和海德格的各別看法。彌勒在說明「辨涅槃(法性)」時,舉了六項特性作分別,他說:
由六相悟入,法性為無上,謂相與依處,抉擇及觸證,隨念
并悟入,到達彼自性(註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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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上的法性,其法性「相」作為分別的方便,有六個特性,即(1)相:法性以顯現涅槃為「相」,(2)依處:法性以一切法及與一切經(教證)為依處,離開此別無所依,(3)抉擇:法性依於大乘經,為「如理作意攝,一切加行道」,(4)觸證:即正見法性而領受,(5)隨念:修持所見、所領受之法性,和(6)悟入:由悟入法性而到達真如和涅槃的自性。關於後三者,彌勒說:
觸為得正見,故以真見道,現前得真如,所以親領受。隨念 謂修道,為除諸垢故,於前所見義,菩提分所攝。悟達彼自
性,謂無垢真如,一切唯真如;顯現彼即是,轉彼圓成實( 註57)。
在正見法性而得悉真如之顯現,於「現前得真如,所以親領受」,這即是揭露!但此揭露只是一個「觸發」,對法法性分別恰略有所見道。要隨念而修持,把真如的顯現當作是「去揭露」,「去掀開」,去「去除掉所覆蓋的迷障」,也就是「悟」!這才能悟達到真如的自性上,獲得真如的自身顯現,處在真如的彰顯中,在涅槃中所顯現的即轉為圓成實性(真實的諦性而非世俗的諦性)。應當注意的是,真如會被覆蓋而在迷,真如在世俗裡「有垢」(有染)所以「為除諸垢」,要修菩提道。在隨順世俗上,雜染而有垢的真如與離垢而無染的真如,假立相對起來。 然而,如果能悟達真如的自性,即是住涅槃的境界,這即無垢真如,而別無稱為「有垢真如」來與之相對。 所以, 依彌勒,「除垢」(去除覆障)即是揭露,真如之為法性的諦性是這麼直接明白, 直就法的虛妄分別而不起虛妄分別,即顯真如自身,即顯涅槃法性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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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悟入自性:謂客塵諸垢,及與真如性;不現及現義,即無
垢真如(註67)。
「不顯現」客塵諸垢而「顯現」真如性,就是無垢真如了,這是悟入真如(涅槃)自性。依海德格,並不謂存有自身的真理揭露了,存有物的真理就要出離而斷盡!這是差異之處,必須在此指出。 客塵從何而來?由眾生無始時而來。 故真如之有垢, 即真如為無明( avidya)所障; 無明、煩惱、生死、生滅、流轉、雜染等,都是「法」相所具有的特性,它們會覆障並雜染「法性」。 依此,彌勒以法法性分別來點出「轉依」的必要及其可能,就是斷除生死法而證入涅槃法性,兩者的消長關係是如此建立的。 如就唯識學三性說而言,法相之作為「一切無義」的虛妄分別時, 即只是「二取分別」即計執,它就不是
圓成實性; 但藉由作為「實無而似有」的虛妄分別時,圓成實性卻不離此虛妄分別性而顯現。 所以,彌勒才可以說「悟達彼自性,謂無垢真如,一切唯真如; 顯現彼即是,轉彼圓成實」(註 68 ),此「顯現」與圓成實性的關係才告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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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依」的偈頌裡,彌勒就「十相」來說眾生由法悟入法性的特性,其中第六項特性為「悟入所依住」,在細分為六種相(悟入所緣、離相、正加行,性相與勝利,及悟入遍知),來說明轉依如何悟入「無分別智」!六種悟入無分別智的說明裡,「離相」和「性相」兩項值得深說。關於悟入於「離相」而依住於無分別智,彌勒云:
第二能悟入,離相亦四種:謂由離所治,能治及真如,並能 證智相。此四如次第,即所永遠離,粗中與微細,及常隨逐 相(註90)。
遠離能治相、所治相、所證真如相和能證智相,是四種離相。離相應即離虛妄分別的種種相,不論其為粗、中、乃至微細,皆要遠離。然而雖如此,悟入仍有其所依住的「性相」,彌勒云:
悟入於性相,當知由三種:謂由住法性,依住無二取,離言 法性故。第二由無現,二取及言說,根境識器世,悉皆不見
故。以是此即明:無所觀無對,無住無所見,無了無依處。
無分別智相,如經所宣說:由現一切法,見如虛空故:及一 切諸行,見如幻等故(註91)。
無分別智有性相,因此應當分別,即:(一)「由住法性」說無分別智,(二)「由無現」說無分別智,(三)「如經所宣說」說無分別智。無分別智住於法性中,沒有能所二取性,因為法性(真如)有離言特性,一切分別不論是心識或是名言,皆無法「住」於法性中!又,無分別智因虛妄分別之不顯現而出現,即上述不顯現能所、離名言,沒有根(感官)、境(對象)、識(結合感官與對象的認識作用),更沒有器世間的現象(眾生共在的世界相)可得,這一切不現,一
切法不可得,故法性顯現而[根本]無分別智現前。這一切相都如大乘經所宣說,所以無所得的「無」即可明瞭,見此無即能見出一切法皆無,就如後得無分別智,看出一切虛空而幻作似有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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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彌勒又於十相中舉第七項特性「悟入作意」,說明無分別
智之如何作用。彌勒云:
悟入作意者,謂若諸菩薩,發心欲悟入,無分別智者,當作 如是意:由不知真如,起虛妄分別,名一切種,為現二取因
,依此起異識;故彼因及果,雖現而實無,彼現法性隱,彼 沒法性現。若如是作意,菩薩即能入,無分別正智(註92)
。
因不知真如,所以生起虛妄分別,稱為「一切種子識」(即aalaya-vij~naana,阿賴耶識),它是能所二取所得以顯現的原因(所依止), 由此有種種的現行轉識生起,如此即世間生滅相續,而眾生即在生死流轉不斷了。 從存有論(有無)來反省,則虛妄分別「雖現而實無」,而且重要的是:彼(虛妄分別的法)一顯現,法性即隱蔽, 執取的虛妄分別是真如法性的覆障物; 而彼一隱沒,法性即揭露,真如法性不過就是無分別智。彌勒又說:
從緣知唯識,觀識不得境;由境無得故,亦不得唯識。由此 無得故,入二取無別,二別無所得,即無分別智。無境無所 得,以是一切相,無得所顯故(註93)。
對境識關係的考察,引導法法性分別進入存有論關係的探討。識所緣而現的外境,以其虛幻無實而知不可得,這是援俗入真的唯識(真諦稱「方便唯識」, 發展為「有相唯識」 saakaara-j~naana-vaada ):境無而識有,肯定識的緣境作用。 但既然境無所得,所取無則取亦無, 亦不得說為唯識,這是引真攝俗的唯識(真諦稱「正觀唯識」,發展為「無相唯識」niraakaara-j~naana-vaada ): 境與識皆無,肯定二取的無別性。 能所有別是二取,能所無別則離二取,即此能所
有別無別,兩種唯識觀都不可得,才是真正無分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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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彌勒在《法法性分別論》這部小論裡,有關分別與無分別智的主要看法。現在,我們不廣引彌勒《中邊分別論》的類似看法,但想要就中觀學的一個尖銳批評來探討彌勒的法法性分別之限制,做為本文結論前的回顧反省。
讓我們回到本文開頭提到的「二諦」(satya-dvaya)建立問題上。「法」所顯現的世俗真理與「法性」所顯現的真實真理,兩者的分別及其關係,是存有論的問題。後期中觀學者阿底峽(Atisa)作《入二諦》(約完成於1025-1040)(註94),將真理(諦)分為二諦,認為「諸佛說正法,如實依二諦:障世間俗諦,如是勝義諦」,眾生在世間以其諦性遮蔽自已而不自知,如其所是地知道這遮蔽所以為俗諦,這就是勝義諦。依阿底峽,世俗諦卻有兩種:顛倒世俗(邪
世俗)和正觀世俗(正世俗),邪世俗如「水中月」(猶唯識學者所說的「偏計所執」)以及各宗派的邪見,正世俗則指「因緣生法」(有無生滅)。至於勝義諦,阿底峽認為:
勝義諦唯一,餘許有二種。法性無所成,云何有二三?教言
合釋故,以無生滅顯,勝義無異故,無法無法性。於彼空性
中,絲毫無有異。無分別而悟,名言謂見空(註95)。
此中,「勝義無異故,無法無法性」這句頌,將彌勒的法法性分別推到極限!勝義諦中絕對而無差別,沒有差異可說,沒有分別可得,因此法法性分別亦不可得。 法法性不可得!那麼彌勒的法法性分別也要依於此不可得,變成為法法性無分別了。 然而,分別與無分別之關連,亦不是分別或差異所能顯現的,也應當不可得了。 阿底峽宣稱:分別無分別,二識不能悟。 (註 96 )換句話說,援用有所分別的認知或逕自使用無分別智,都不能證悟「空性」( sunyata )。而且「無
所得」之所以為「不得」, 正是勝義,才是本來以無住為住的「法性」( dharmataa )!在分別中法性不可得,因不得而證悟它就是法性。 如前所述,這和彌勒的說法是一致的。然而卻有重點之不同,在彌勒,因「無得」所以虛妄分別的唯識性是「實無 頁368
而有」,世俗得以成立,無分別智即證無得的真如法性,重點在證法性;而中觀以無自性空之「空性」說無得,無分別智即悟空性,重點在證空性。依海德格,唯有透過存有論區分才能揭露存有的早期想法, 與彌勒法法性分別以見法性是相類似的,而存有自身的真理是無,一如真如以無分別智悟入一樣; 然而,海德格以存有論區分不過是詩的語言, 讓區分成其為區分的晚期想法,卻接近於中觀學者(如此處阿底峽)以分別無分別皆不得悟, 而唯有「不得」(空)為勝義,才
是本來法性之看法。因此,《入二諦》云: 此世俗所顯,理觀無所得,不得即勝義,本住之法性(註97 )。
既如此,然而世俗真理如何成立呢?世俗成立離不開因緣生法,這點
與彌勒仍舊一致。所以說:
因緣所生法故,世俗顯現成,若不能成立,水月由誰生?故
眾因緣生,一切現象成。若諸緣斷絕,世俗亦不生(註98)。
「水中月」是認識的執取(在執取)根本即是偏計執,彌勒亦同意這類顛倒認知為「一切無義」,然而緣起法(pratiityasamutpaada)卻是依他起的,把它逕視為是虛妄分別的所在,這點中觀學者顯然無法同意,自不待言。關於中觀哲學與瑜伽行哲學的真理觀,之間的異同關鍵(特別是後期中觀瑜伽行合流合的)實值得詳細深入地探究,但
己逸出我們當前的對比主題,容以後另文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法法性分別的存有論性格,相當明確,而拿來和中觀看法對照,更見出其存有論的真實分位,即特別著重於安立世俗真理以保住認識意義的成立,並以此為眾生轉依的憑藉,故彌勒以法法性分別成立這樣的存有論,亦是必要而可以理解的。如此,亦無怪乎,彌勒對於虛妄分別和轉依各由相當的規定,以虛妄分別之為二取]
名言是「於無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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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生死「流轉」;而進一步從轉依來規定涅槃「還滅」的入路與可能。生死涅槃、流轉還滅,在這部論中都交待了,所以彌勒不直接論究「空性」(無自性,ni.hsvabhaava),這是自然的道理了,他結論云:「於無而現有,喻如夢幻等。 轉依則喻如:虛空金水等」(註 99 ),原來都是在有無並立的關連上說的, 既要證真如亦要成立世俗唯識之假有( praj~naptisat )。中觀的空性在瑜伽行者看來,總是有走向斷滅空的危機。
(註 5 )關於《辨法法性論》在近代佛教研究的定位,宜略做交待。 依西藏傳承所述,《辨法法性論》或稱《法法性分別論》為 彌勒的五部論之一,對於初期瑜伽行唯識學的成立,有決定 性的影響。這和漢譯傳承略有有不同,漢譯所稱彌勒五論不 包括該論。
蔡瑞霖
國際佛學研究第二期
1992.12 出版
法性與存有--彌勒法法性分別與海德格存有論區分的對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