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將朝除罪化邁進。行政院已完成醫療法修法草案審查,未來醫護只有在故意(如明明能救、該救卻撒手不管)或是開錯刀、給錯藥等重大疏失、並致病患死傷,且非屬特殊情況,才得擔負刑責;同時將加強醫療糾紛調處機制,儘量導引以民事賠償解決。

行政院長陳冲日前聽取衛生署「健全醫療環境現況及因應改進作為」報告,官員轉述,醫師出身的台南市長賴清德,不滿許多醫師因醫療糾紛被起訴或判刑,指不該「把醫師的有罪率弄得跟黑道一樣」。

法務部代表解釋,我國並無醫師因醫療糾紛而入監服刑者;並且從起訴率來看,醫師起訴率與日本相當,但不到德國的一半。

陳揆指出,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已有初步結論,請法務部和衛生署考量刑法業務過失的適用性;「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正在審查,衛生署應賦與完整論述。

負責審查的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醫療法修法草案審查完畢,近日將併同醫療糾紛補償法草案送院會審議。

羅瑩雪表示,未來將只有因故意或違反醫療應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並致患者死傷者,才可能擔負刑責;更重要的是加入另一審酌條件,即須判斷當時、當地的客觀狀況,例如突遇大量傷患湧入,或是偏鄉醫療設備不足等特殊情況。

「醫護不是都有十八般武藝,不能強其所難。」她舉例,曾有一小醫院急診室同時來了兩名急產產婦,此時醫護不得不做出先後選擇。

醫療糾紛是否採強制協調?羅瑩雪表示,有違憲疑慮,衛生署不再堅持;協調後的賠償金額範圍,尚待進一步討論。

【2012/11/26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