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楊憲宏

總統候選人的第二次辯論,主題鎖定與人民團體對話,在眾多議題中,最重要的焦點,應屬人權,不但是台灣自身的人權,更涉及中國方面人權的關懷,是2012總統大選的核心主題。

台灣自身的人權,面臨的是,兩公約實施2周年之後,到底我們的人權有進步了嗎?兩公約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這是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通過,同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的國內法。

最近「兩岸三地人權發展研討會」上,台大法律系副教授張文貞做了實証的檢討,發現,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及理由書中,未曾出現任何一次對兩公約所保障權利相關意旨,甚或是人權事務委員會或經社文委員會所做一般性意見的引用。這是最應受批判的一個單位。

反而是各級法院有相當數量的判決,由法官主動引用兩公約,對人權保護做了有利的判決;其中以最高法院刑事庭從2011年6月起,幾乎每一個月都有一件判決援引了兩公約對於「生命權」的保障,撤銷並發回原審,最具進步性,而最高法院援引兩公約有關兒童權利公約,改變了原先刑法中相關條文的解釋,也解決了社會上對「恐龍法官」的批評。

而刑事法院在集會遊行的案例,法官引用了兩公約有關「保障和平集會權力的意旨」對集遊法的執行要「更趨嚴謹」採取積極要求。令人失望的是,民事判決及高、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張文貞副教授的論文指出,「法官對於兩公約及一般性意見的解釋,與國際人權法上的通常理解有相當大的差距」。她的論文最後的總評價是,台灣的人權還「亟待急起直追」。

馬英九總統以2008年競選政見「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已經實施而沾沾自喜,可是卻在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之後,不但沒有「逐步廢除死刑」,還連續槍聲響起,使台灣人權在死刑議題上,又跌入「仍在執行死刑」的少數國家之中。馬英九應該回答,他將兩公約國內法化之後,加強槍斃死刑犯,重判死刑,這是什麼人權主張?而他原先想要達成的「逐步廢除死刑」,在他的政府中法務部還組成委員會討論,總統府也設了「人權諮詢委員會」,成績又如何呢?拿得出來面對國人嗎?還是馬英九又要如633政策跳票一樣,向大家道歉了事呢?

在兩岸的議題上,馬英九自鳴得意的是,簽訂了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可是人民看到的是簽完ECFA,股市跌得唏哩嘩啦,兩岸經濟不知道合作了什麼,架構了什麼,除了關稅這項之外,投資保障、人身保障、智慧財產保障全都遇到了障礙。這些障礙,一言以蔽之,都是在「人權」問題上遇到了大石頭搬不開,技術上可見的是,兩國的法律已發生從意旨到條文的差異,也就是兩國的「刑事訴訟法」就案件處理過程的「人權關照」天差地別。

這次「兩岸三地人權發展研討會」由「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律師發表「兩岸人權對話的嘗試以投資保障協定之人身自由條款為中心」詳列了兩岸談判所面臨的困境。台灣新生代的人權主張者,總的關照是,借鏡歐盟的人權對話綱領,對兩岸未來要繼續談判時,必須完全鎖定在尊重人權及基本自由,建立普適的認同。

用大白話文說,兩案之間應該早日依簽訂ECFA的路徑,簽署一份名為「兩案人權合作架構協議」英文簡寫就叫做HCFA,H代表的是Human rights,因為未來無論是馬英九主張的「和平協議」,或是蔡英文的「台灣共識」,或宋楚瑜的「和平發展」,都無法逃避,兩岸人權對話必須優先處理的問題。甚至可以說,今後兩岸之間不先把人權對話處理好,一定會落入一事無成,或像ECFA一樣的鬧劇,三條腿變一條腿的「跛腳協議」。

馬英九、蔡英文、宋楚瑜三人誰能夠真正在這個人權關卡上表述出真正有價值的主張?12月17日的辯論會上,這是一個不可能閃避的話題。「兩岸人權發展研討會」是台灣人權NGO共同籌辦的會議,馬英九的哈佛老師孔傑榮全程與會,香港與中國都來了相當多人士,他們也發表論文,參與研討,這應是兩岸人權對話的第一次,極具歷史的意義。

這次會議的過程中,一個話題不斷重複出現,就是台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這個籌設已久的委員會,自民進黨執政時代談到馬英九執政時代,大家都認為有設立的必要及迫切性,可是卻一直沒有進展。特別是在面對未來兩岸的種種議題,包括不可避免的「政治談判」,真正的「台灣共識」或是期待中的「兩岸共識」都應該由一法制化的組織來操作。「國家人權委員會」何時才會設立,一個簡單的問題,馬、蔡、宋三人都必須正面不閃避的直接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