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5/04 17: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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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網 日期:2012/05/04 17:31:57   編輯部 報導

四部宗義要略(一) 第二世敦珠法王 造論 \ 談錫永 譯釋
  壹、小乘
  一、毗婆沙部
  聲聞乘中,毗婆沙部說一切所知可分為五類,即色法、心法、心所有法、不相應行法、無為法。
  此五類中,初色法者,若於緣一事物時,其由極微所組成之粗色能被破壞,令粗色概念失壞;或經理智分析,令粗色概念失壞,則此色法是為世俗諦性相。若粗色雖壞,而其概念不失,此則為勝義諦性相。
  此如《阿毗達磨俱舍?釋分別聖道果人品第六》雲:
  若破無彼智  由智除餘爾
  俗諦如瓶水  異此名真諦
  毗婆沙師雲:自勝義而言,世俗雖無自性,然卻為諦實有。以彼宗遍許一切法為諦實有故。
  【釋】毗婆沙(Vaibhasika)即說一切有部。許一切法三世實有。
  於色法,如瓶,經分析後知其本質為土,故“瓶”的概念即受破壞,如是說瓶雖諦實有(實有瓶的存在),但其實體則僅為世俗諦定義下的實有。然而如極微、心識等,既不受破壞,亦能經得起理智分析而其概念不失壞,此即被認為是實體有,即勝義諦定義下的實有。
  二者心法,指能緣外境之前五識,及意識。
  【釋】前五識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等。所緣外境,相應為色、聲、香、味、觸。前五識與意識,為六識聚。此即不許有第七末那識及第八阿賴耶識。
  三者指受、想等五十一心所法,與心王(即心法)同時攀緣外境。當諸根(如眼)緣外境時,心及心所具所緣平等、伺察平等、時平等、所依平等、事平等五者。如是,則了悟外境之心識、能知外境差別之心所,遂同時生起,亦同時對外境了別。
  是故,除能明證外境之心識及心所外,別無所謂本覺。
  【釋】此謂心所法與心識同時起五種功能,如是解釋心所法的機理。此即攀緣同一外境;攀緣時起同樣的行相;攀緣時無先後分別;藉相同的根(器官)來攀緣;對外境的實體同一認識。這種說法與唯識宗不同。
  以五平等故,心及心所便非刹那生滅不可,否則即成相違。亦即于攀緣時心及心所生起(活動),然而其作用則相續,前一攀緣心及心所即行止滅,刹那由另一心識心所來代替。由是毗婆沙部便不能承認有本覺,即不能承認有本來清淨心,蓋若刹那生滅,此本來心識亦必生滅,生滅即不能說是本來。
  四者,指包括無想定,及名身、句身、文身等三世實有(心不相應行)法。如瓶,既于過去時有,于現在時及未來時亦有。
  彼許一切業於完成後仍不失壞。
  【釋】於無想定中,心及心所停止活動,否則便非無想。所以只能將這種心理狀態歸為心不相應行法,即與心及心所活動無關。此外尚有得、非得、命根、生、住、異、滅等與生命狀態有關諸法,亦歸入此類。名身即名相,句身即概念的定義,文身即字母讀音,此三者亦為非精神(心心所法)、非物質(色法)的構成,故亦只能歸入心不相應行法。
  輪回的機理,彼宗說為即是業滅後仍不失壞的作用,稱為不失法。此固然不能說是色法,亦不能說為心心所法,因為既說心心所刹那生滅,便不能說為不失,因此唯有建立為心不相應行法。然此建立卻有重大過失,若不失法不與心心所法相應,則唯有身業及語業,應無意業不失。
  五者三種無為法,即虛空、擇滅、非擇滅。彼宗雲:唯此三無為法,及道諦與其從屬、意識與其從屬,五者許為無漏,餘皆有漏。
  【釋】虛空指空間;擇滅無為藉認知的智力(般若Prajna)以滅一切有漏法,如既知自我為虛妄,即不執取種種能建立我與我所的法;非擇滅無為不藉認知,自然滅有漏因,譬如不添柴薪,火自熄滅。
  二、經量部
  經量部(Santrantika)所主,多與毗婆沙部同。其不同者,可舉例而言:  
  有部許恒轉相續之無表色為色法,經量部則以其依於色法而成,故是假有,且亦不許三世實有。
  【釋】無表色(Avijnapti-rupa)為毗婆沙部重要建立。一般色法(物質界)皆屬可見,且有障礙性,而無表色則不顯現,為無形之色法,且不具障礙。其功能為於身中恒轉相續。
  建立無表色,目的是想說明輪回的機理,此不可見而三世流轉,故能保持過去世及今世所作的業,使之成為未來受報的因。立為色法,色法三世實有,是故即可成為輪回之體而卻又非“我”。然而經量部卻認為一切色法均屬假有,且不承認三世實有。此即經部與毗婆沙部諍論最大之處。
  許諸根為識所持,對境則由行相轉而為知,說為所緣緣。心及心所即為五識及其隨行心所,用以對境,例如對色。然外境如色、聲等,實非由心及心所親自認知,實由行相而轉,有如鏡中影像。
  【釋】此即謂外境非由心及心所直接認知,彼等且不能直接衡量外境(如衡量顏色深淺等)。五識及隨行心所僅能緣行相而認知外境,此行相為外境在心識中所成,心識如鏡,行相如影,五識及心所則緣影而知外境。這種情形,即所謂帶相(sarupya)。
  也可以這樣理解,內識與外境之所謂相應,其實即是指內識上帶有所知物件的影相。一定要這樣建立,然後才可以說外境的相狀隨心識變異。假如是心識直接認知外境,則心識便非主觀而為客觀。
  由是,如色等對境於今刹那轉,其行相於今刹那亦暗中作轉,故與色等對境相應之行相便亦於今刹那生起。
  此刹那後,所轉之行相於下一刹那再作轉,故即可認知有另一外行相生起,而視之為對境。
  如是能所二取遂成為有,稱為所知。此如《量決定論?第一品》雲:
  親證同類已  猶如證外境
  【釋】經量部認為,“境”的定義即是心所了知的事物;此際心及心所即是“能知”。
  至於“所知”的定義,則是心及心所所能衡量的對境。
  因此所謂“有”,其實即是“所知”,亦即是“境”。經量部將境作六類分別:一者依二諦分別;二者依自相共相分別;三者依遮遣建立分別;四者依顯現隱現分別;五者依三時分別;六者依一異分別。
  依二諦者。不待名言施設而成立的法,且可經得起理智考察,此即勝義諦,亦即自相、有為法,如瓶。唯藉名言施設的法,即是世俗諦,亦即共相、無為法,如無為虛空。
  依自共相者。就勝義而言,凡有因果作用之法,為自相,如瓶。無因果作用之法,為共相,如無為虛空。
  依開遮者。遮法分二,遮與非遮。以心智直接排遣一法所應否定之成分,即是遮遣,例如虛空,即“無雲的天空”,故“雲”即是應否定的成分;于遮遣時,暗示另一意思(即暗中建立另一法),即是非遮,例如說他對人當面很好,即暗示他在背後對人不好。開許(即建立),為心智無遮與非遮之法,如瓶。
  依顯隱者。能以現量了知者為顯現法;唯藉比量了知者,為隱現法。前者如瓶,後者如見煙知有火。
  依三時者。於存在的第二刹那呈壞滅相的狀態,即過去法;由於諸緣未足而尚未生起的狀態,即未來法;已生未滅者,即現在法。
  依一異者。非別別者為一,如瓶。別別者如插著花的瓶(花與瓶為別別)。
  如上六類,皆為心及心所的對境。
  經量部說顯現雖是識之體相,然卻屬虛妄,以所轉之行相非外在有故。然能領納分明一切所知之本覺,卻非妄惑。
  彼否認心不相應法離色法、心法、心所法而建立。又說三無為非實體有,如石女之子。
  【釋】關於顯現,即是心與境的交涉。小乘諸宗都承認心外有境,頂多認為它是實有(存在)而非實體有(其本質非實體)。然則,境既在心外,心又如何緣境(即外境以何機理作顯現)?此中唯正量部主張心能直接緣境,餘部都不承認。不承認的原因,是由於若心能直接緣境時,則心識將永遠被世俗顯現佔有,是則無從清淨心識。因此毗婆沙部認為,由外境引生心識印象,這即是顯現。如是,修道便主要是斷除染汙無知(我執及由執我而生的貪嗔癡三毒),若非無知,污染即不顯現,以其經心識抉擇,外境在心識的顯現便跟無知時不同。
  經量部則更間接,說外境映於內心,轉為行相,然後心識了別此行相,外境由是顯現。如是顯現即是虛妄,以其實為一表相,而非外境本身。如是建立故,修道所斷便亦與毗婆沙部同。
  然則經量部何以須建立行相?這則是為了要建立輪回的種子(vija),有行相則能說業是由顯現將業的功能薰染在一相續(Santati)之上,此相續即有情的身心。行相所負擔的即是薰染的任務。
  至於本覺,純屬所知,非為顯現,是故便不虛妄。說心不相應行法不能離色、心(及心所)建立,即謂其若非屬物質,便即屬精神,這是為了破毗婆沙部的不失法而下的定義。參考上文即可了知。
  三、聲聞
  彼決定屬聲聞種姓者,行八別解脫律儀。複次以四刹那分別觀四諦,首觀非常,如是而證“補特迦羅我”離實有(離我執)。
  【釋】別解脫律儀(Pratimoksa波羅提木叉)分八:一苾芻(比丘)律儀;二苾芻尼(比丘尼)律儀;三正學律儀;四勤策律儀;五勤策女律儀;六近事男律儀;七近事女律儀;八近住律儀。
  四諦十六行相:一觀苦諦修四行相︱︱1 非常、2 苦、3 空、4 無我;二觀集諦修四行相︱︱1 因、2 集、3 生、4 緣;三觀滅諦修四行相︱︱1 滅、2 靜、3 妙、4 離;四觀道諦修四行相︱︱1 道、2 如、3 行、4 出。
  行律儀即守戒;修四諦十六行相即修止觀,稱為“行相”,即由修止觀而令心識清淨,如不執著「常”、知“苦”等。
  以此串習力,二障于五道修習之究竟金剛喻定(vajropamasamadhi)中摧滅。此二障即貪嗔癡三毒及其種子,與煩惱以外之無明。
  蓋障既不復有,即已舍離,由是能證有餘依或無餘依之阿羅漢果。
  【釋】二障即煩惱障、所知障。煩惱障由我執(執著自我)生起,所謂煩惱即貪、嗔、癡三毒;所知障則由法執(執著概念等)生起;所謂煩惱以外之無明,則如執著于外道義理等。
  五道為修道的五個階段,即資糧道、加行道、見道、修道、無學道。金剛喻定為小乘聲聞或大乘菩薩于修行接近圓滿時所起之定,斷除最後煩惱習氣。
  無餘依阿羅漢于證果時已不依身識,有餘依則仍依身識(即世俗之所謂未死)。
  四、緣覺
  緣覺除觀首以非常之四諦外,複觀十二因緣。彼與聲聞在修道上大致相同,唯聲聞眾雖離人我執,卻仍許外境之無方分極微為勝義,緣覺則認一切外境均屬虛幻,勝義諦中無實有,唯是心識現象。
  【釋】十二因緣為:無明(Avidya)、行(Samskara)、識(Vijnana)、名色(namarupa)、六入(Sad-ayatana)、觸(Sparas)、受(Vedana)、愛(trsna)、取(upadana)、有(bhava)、生(jati)、老死(jara-marana)。此十二支中,前者為後者生起之因,如行之生起,以無明為因,故若無明滅,則行亦滅。
  聲聞眾謂“極微”(paramana)為真實有,此即將物質分至不可複分時之粒子。其說為有,以無方分故,即無可分上下左右,說為極微無方分,因一有方分,即可再分。緣覺則不許此說,故比聲聞為究竟。
  彼等許內自執持之識為真實,此則略與唯識宗所主相同。如《現觀莊嚴論.第二品第八頌》雲:
  遠所取分別  未離能取故
  當知由所依  攝為麟喻道
  【釋】此謂緣覺僅能離“所取”(外境),而執內識(能取)為真實,故未究竟,喻其如麟(相傳麟為獨角獸)。
  于廣大資糧道中觀無我,如是由加行道之暖位,至無學道,每一證量,皆能於一座中現前證得。
  是故聲聞與緣覺等二乘之分別,只在根器之利鈍。於意業及證悟之理路,實無太大差別。亦以此故,二者同藏(經律論等)。
  【釋】前說五道,於資糧道後為加行道,有暖、頂、忍、世第一等四位。以後為有學道,即見道、修道。至無學道,則能證極果(聲聞為阿羅漢,緣覺為辟支佛,菩薩為佛)。
  此即謂緣覺利根,故唯證無我尚歷時百劫,此如《俱舍論.分別世間品》雲:“要百大劫修菩提資糧,然後方成麟角喻獨覺。”以後即一座能證一次第,得果迅速。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