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願之義
第十八願之義(一)
淨宗根源之第十八願(本願),彌陀示現的善導大師有很簡明扼要的解釋(稱為「本願取意文」),此解釋是對阿彌陀佛第十八願的原則、標準的解釋,凡淨土行人,應依此釋,信解之,實踐之。茲列本願文及三段取意文於下:
第十八願之文:
設我得佛,十方眾生,至心信樂,欲生我國,乃至十念;
若不生者,不取正覺。唯除五逆,誹謗正法。
善導大師《觀經疏》〈玄義分〉「本願取意文」(善全五一頁):
若我得佛,十方眾生,稱我名號,願生我國,下至十念;
若不生者,不取正覺。
善導大師《觀念法門》「本願取意文」(善全三五四頁):
若我成佛,十方眾生,願生我國,稱我名字,下至十聲 ,乘我願力;若不生者,不取正覺。
善導大師《往生禮讚》「本願取意文」(善全五三九頁):
若我成佛,十方眾生,稱我名號,下至十聲,若不生者,不取正覺;
彼佛今現,在世成佛,當知本誓,重願不虛,眾生稱念,必得往生。
第十八願與〈玄義分〉、《觀念法門》、《往生禮讚》「取意文」對照表:
故知:願生彌陀淨土,專稱彌陀佛名,即是乘佛願力,必生彌陀淨土。
是故淨土宗「宗旨」即是「一向專稱彌陀佛名」,當信而行之。
法然上人云(法全六一九頁):
若我成佛,十方眾生,稱我名號,下至十聲,若不生者,不取正覺;
彼佛今現,在世成佛,當知本誓,重願不虛,眾生稱念,必得往生。
此文應常稱於口、浮於心、寓於目。
阿彌陀佛成就本願,莊嚴極樂世界:
以佛眼十方遍覽,有否念我名號之人;
以佛耳晝夜傾聽,有否稱我名號之人。
是故,一稱一念之人,阿彌陀佛無有不知;攝取光明,不捨其身,臨終來迎,無有空過。
此文者:四十八願之眼也、肝也、神也。結為四十八字者,此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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