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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善顯密義疏;南山律在家備覽授課
解行林佛學院已經過[宗義寶鬘]學習,現正學習[廣論毗缽舍那]]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補充資料01
20100617《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補充資料
用世間語言詮釋佛法的弊病。例:比較【自他相換】與【同理心】,由於心識顯現不同,所造就不同。20101016刊登
《六祖壇經》補充資料── 20101015
法師在《解行林網路佛學院》上的開示
[宗義寶鬘]經部宗:自相、共相,總、別等等之補充資料
修行有五道,所謂「道」,我們了解嗎?我們又了解如何得到「道」嗎?
我們的善業,是否緣到輪迴眾生的「業與苦因」?若耽著為實有,由「薩迦耶見」所推動的善業,是輪迴之業,集諦所攝。
《南山律》補充資料 20100916
毗缽舍那CD32T3上課師父的補充20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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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NO.04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NO.05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CD14)
《菩提道次第廣論》毗缽舍那(CD50)
《菩提道次第廣論》毗缽舍那(CD51)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NO.05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 NO.05 p18+4~p25-1(2003/04/20) 【CD05T1-08:05 範圍p18+4~p18-1】 前面把無生、無滅…等等密意介紹完畢,今天開始來介紹三自性的內涵。 丙三、明三自性之體 三自性的內涵是什麼呢? 第一個先來介紹遍計所執── 若遍計執是相無自性,云何遍計執性? 釋:遍計執若是相無自性,什麼稱為遍計執呢? 引《解深密經》云:「若於分別所行遍計所執相(之)所依行相中,(於此上)假名安立以為色蘊,或自性相,或差別相。假名安立為色蘊之生,為色蘊之滅,及為色蘊永斷、遍知。或自性相、或差別相,是名遍計所執相。」 釋:(1)分別所行(2)遍計所執相之所依(3)行相,這是依他起的三個特徵。若於依他起性上假名安立某一法之自性相,或差別相,稱為〝遍計所執〞。以色蘊作為譬喻,於依他起的三特徵之上假名安立之自性相,即〝色蘊本身〞,而色蘊之生、色蘊之滅、色蘊之無常…等,就是色蘊的〝差別相〞。 注意:色蘊本身並不是遍計所執。是在色蘊之上假名安立之自性相,或差別相,才是遍計所執。 若假名安立為色蘊之生、色蘊之滅,色蘊之生、色蘊之滅──差別相,及為色蘊永斷、遍知之自性相,或差別相,是名〝遍計所執相〞。 色蘊為什麼要永斷?因為色蘊是苦諦,是有漏的色蘊。由此來看,苦諦是它的自性相,色蘊永斷是差別相。同樣的道理,苦之因要遍知,因為苦之因是集諦。集諦就是自性相,集諦遍知是差別相。故說:或自性相、或差別相,於此之上假名安立為相,稱為〝遍計所執相〞。 ★資料01── 如果以色蘊為基礎的話,於色蘊之上所遍計出來的自性相、差別相,如何套入公式呢? 【〝色蘊〞為執持〝色蘊〞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有】,這一分是它的遍計所執。而色蘊之生…等是差別相。將色蘊之生等差別相,套入公式,即【〝色蘊之生〞為執持〝色蘊之生〞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有】。 故遍計所執是執為外境有。也就是不靠分別心安立,從其自境上不共而有。以唯識來說,若先有外境,後由心識去安立它,就是執為外境有。把這一分遮除掉,就是唯識所說的圓成實。 以耽著的識體來說:前所說之公式中有〝執持〞一詞。也可以用〝能詮〞來代替,即【〝色蘊〞為能詮〝色蘊〞能詮之趣入境自相有】。 差別相──【〝色蘊之生〞為能詮〝色蘊之生〞能詮之趣入境自相有】,這是遍計所執的內涵。 下面是宗喀巴大師的解釋── p18-3此初三句,顯示施設遍計所執之所依,以下顯示遍計之理。釋:初三句是指《解深密經》中所說的:(1)分別所行;(2)遍計所執相之所依(3)行相,這三者即顯示了遍計所執之所依。而所依即指依他起性。以下(p18+6~p18-4:「假名安立以為色蘊…是名遍計所執相。」)是顯示遍計之王理,即是說明如何去遍計。 若云:此是色蘊,是為假立自性。 釋:如果以色蘊為基礎,於此上假名安立為相,稱為〝假立自相〞。即上面所說的,若以色蘊為基礎,即是:【色蘊為執持色蘊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有】。 若云:色蘊(之)生等是為假立差別,下當詳釋。 如果以色蘊為基礎,色蘊之生等是為它的差別相。故說:【色蘊之生為執持色蘊之生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有),下面再詳細的解釋。 ──到此解釋遍計所執── 【CD05T2-11:40 範圍p18-1~p20+7】 若依他起是生無自性,云何依他起性?《解深密經》云:「若即分別所行,遍計所執相之所依行相,是名依他起相。」(初句明誰境,二句明施設遍計執之所依,三句明自體。) 釋:假若依他起性是生無自性,什麼是依他起性呢?引《解深密經》云:「若即分別所行,遍計所執相之所依、行相,是名依他起相。」 (1)初句──分別所行,明誰境。因為遍計所執會有二取之相。因此,若問:是誰之境呢?是〝唯錯亂二取顯現之分別心之境〞,或說〝分別心之所行境、耽著境〞,稱為【分別所行】。 (2)二句明施設遍計執之所依,這是指所依處; (3)三句──行相,行相是明依他起的自體,它本身的性質是有為法。所以,〝行相〞另外一種解釋稱為〝有為法〞,或者是〝識體〞。 ──到此解釋依他起性── 若圓成實是勝義無自性,云何圓成實性? 釋:假若圓成實是勝義無自性,什麼是為圓成實性呢? 《解深密經》云:「若即於此分別所行遍計所執相之所依行相中,(以此為基礎),由遍計所執相不成實故,即此自性無自性性,法無我真如清淨所緣,是名圓成實相。」 釋:《解深密經》云:「若即於此(若有這樣的圓成實)於(1)分別所行;(2)遍計所執相之所依;(3)行相,以此依他起性三特徵為基礎,由遍計所執相不成實(不存在)故,即此(單單、唯有)空掉遍計所執的相有自性,是為無自性性。此中〝無自性性〞之〝性〞是指:義理就是這樣、義理即是如此。其義理即指:相無自性。故說:無自性性。法無我真如清淨所緣,是名圓成實相。 下面是宗大師的解釋── 言法等者,謂法無我真如,緣彼修習,清淨諸障,即圓成實相。 釋:先從〝法〞等者(p19+6「法無我真如清淨所緣,是名圓成實相。」來作解釋──謂法無我真如,緣彼真如,或是緣法無我修習,能夠清淨諸二障,稱為圓成實相。 何為法無我?謂無自性性,後言性者,義為即也。無何自性耶?謂即此自性,是明前說遍計所執自性。言即此者,遮遣餘性,義謂非無餘二自性之性,唯無遍計所執自性,是圓成實。 釋:何為法無我呢?謂無自性性。後面的〝性〞字,義為即也、就是這個道理。這個道理就是指法無我。無掉什麼自性呢?謂即此自性(前已解釋),是明前面所說的遍計所執自性。言即此者,就是指單單空掉遍計所執所執的自性。因為單單只有這樣而已,當然並未遮遣依他起性、圓成實性。義謂非無餘二──依他起、圓成實自性之性,唯無遍計所執自性,以這樣來說為圓成實。 前云:若即於此者,謂從分別乃至行相中,顯依他起是空之所依。言遍計所執相不成實者,謂遍計所執空即圓成實,極為明顯。 釋:前(p19-1)《解深密經》云:「若即於此…」者,謂從分別乃至行相中(依他起性的三個特徵),顯示依他起是空之所依。言遍計所執相不成實者,是說:遍計所執空即圓成實。從上面所引《解深密經》所作解釋,是極為明顯的表示:遮掉某一法之上的遍計所執,就是圓成實。這道理非常的明顯。以此非常明顯的道理來駁斥一類學者──覺囊派。 覺囊派如何說呢? 故許此經所說空義,是真了義,又許後自性由前二自性所空,是圓成實,亦成相違。 釋:故你覺囊派承許《解深密經》所說的空義是真了義,又許後自性──圓成實,是由前二──遍計執及依他起,自性所空,是圓成實。 覺囊派認為圓成實不空,空掉遍計執及依他起,這樣才是圓成實。這種見解與《解深密經》所說的相違。因為《解深密經》並沒有把依他起空掉。而且《解深密經》的空義是在某一法之上,並不是在某一法而空掉跟此法不相干的。 ★如本論p11-2:又《解深密經》云:「若勝義諦相與諸行相(依他起)一向異者(勝義諦相與依他起本是自性一,若轉成自性異,即二者沒有關係,那就不是依他起上的空性),(故)應非諸行相之唯無我性,唯無自性之所顯現,是勝義相。」 任何一法都有它的三相──如遍計執有遍計執的三相,依他起有依他起的三相,圓成實有圓成實的三相。遍計執執遍計執為外境有,這是遍計執上的遍計執。把執為外境有遮除,是為遍計執上的圓成實。同樣道理,依他起、圓成實也一樣。以圓成實來講,執持圓成實之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有,這一分是圓成實的遍計執。把這一分遍計執遮除,是圓成實上的圓成實。所以,此處《解深密經》所說的空性是指遮除某一法上的遍計執,遮除這一分遍計執的空性是自性一,不是自性異。所以,並不是說圓成實為自相有,然後空掉與其不相干的依他起、遍計執。 下面宗喀巴大師又解釋── 又空之相,非遣餘法,猶如地上空無有瓶。是依他起空無遍計執性,如補特伽羅,空無實法。是故經云:「由遍計所執相不成實故。」 釋:又空之相,非遣自性異的法,猶如地上空無有瓶(因為瓶、地一點關係都沒有),是指於依他起之上空遍計執性──無遍計執性,即稱為圓成實。如補特伽羅空無實法。意思就是:我們會執補特伽羅為獨立實體有,這一分是補特伽羅上的遍計執。把獨立實體有空掉,是為補特伽羅上的圓成實。所以,並不是在補特伽羅上空掉柱子等,而說補特伽羅沒有柱子,這一分是補特伽羅的圓成實。並不是這樣。因為柱子和補特伽羅是不相干的。一定要空掉補特伽羅之諦實有、或獨立實體有,才是補特伽羅的圓成實,而不是空掉柱子、瓶子等。是故經云:由遍計所執相不成實故。 【CD05T3-06:10 範圍p20+7~p20-4】 又此所空遍計所執,此經兩處明遍計所執,唯說假立自性及差別,未說其餘遍計所執,其理後釋。 釋:此處所說的空掉遍計所執,經上有兩處很直接的顯示遍計所執所要遮除的自相有。這二處是指: (1)p6+3《解深密經》云:「…所謂相無自性性…」; (2)p18+6《解深密經》云:「…假名安立以為色蘊…」。 經上這二處都有直接顯示遍計所執,唯說假立自性及差別,但是,未直接顯示其它的遍計所執。其他的遍計所執的道理在這個地方比較難懂,所以,其理後釋。 這裡拋開書上的文字,以體悟的方式來理解──本來空性遍一切法,既然遍一切法,那麼不論有為法、無為法,皆為空性所遍。我們學習《宗義寶鬘》時講到:唯識的空性有三種: (1)無〝無方分極微〞所構成的外境; (2)二取空; (3)最微細的空性——把執持外境自相有的這分空掉。也就是【某一法為執持某一法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空】。事實上,這一分以《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來講,是宗喀巴大師從無著菩薩所寫的《攝大乘論》中所開出來的這一分微細空性。宗大師為什麼要這樣開出這一分微細的空性呢? 因為,宗大師認為: (1)如果單單認為無〝無方分極微〞所構成的外境,將這一分破除的這一分虛空感,只能夠用在有為法上,而不能用在無為法上,譬如虛空。虛空也只是分別心的認知而成立,虛空這一分也一樣是無〝無方分極微〞所構成的。如果認為唯識只是講:無〝無方分極微〞所構成的這一分,事實上,這一分經部派也證到了。為什麼?因為經部派也認為虛空也是唯分別心所認知的而已。所以,如果以這一分來講,唯識的空性與經部的空性又有什麼差別呢! (2)如果只是把外境有破除──二取空,這一分也不能用到虛空上。因為虛空也沒有外境,它只是分別心上的認知而已。就這一分分別心的認知來講,唯識所說的空性,跟經部派所證的空性也是一樣,又有什麼特別呢! 因此,宗喀巴大師開出── (3)假設把【〝虛空〞為執持〝虛空〞分別心耽著所依處自相有】這一分內心執為外境有者破除,才能真正通達無為法上的虛空,也就是這樣才能把執為外境有破除。故宗大師開出第(3)個最微細的空性──【某一法為執持某一法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空】這一分才能遍有為,遍無為。 這些道理在本論後面的p73+4~p74+4這個範圍時,會作解釋。 這裡先略談一下(p73+4):遍計執中一切共相及虛空等,總有多種,有些《解深密經》皆未直接說明者(是間接說,沒有直接說),以是由何遍計執空,才能立為圓成實時,有些則非須要故。 這裡文字及內涵的解釋,剛才已略講。這個地方是講:虛空也是遍計所執。但如何把【虛空為執持虛空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有】這一分空掉,就不是能取、所取二取所能證到的虛空上的空性。想要證到虛空上的空性,一定要依宗喀巴大師所開出的第(3)個:【某一法為執持某一法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空】。所以,就以上三者來體悟,如果用第(3)個,會有一種感覺──真的把執為外境的那一分執實擋掉。如果僅以二取空去修,只是把外境遮除的這一分空間感,事實上,虛空也一樣。因此,證到這一分就不能遍無為法。道理在此。這裡一時很難理解沒關係,我只是先講出來,有空大家多思惟,下次再討論說不定就懂了、就開悟了。 【CD05T4-05:56 範圍p20-3~p21-4】 如於色蘊,如是於餘四蘊、十二處、十二緣起、四食、六界、十八界、一一法中,皆應廣說三相。 釋:從前面說明以後,同樣的道理,此處說:如於色蘊、色蘊之生…及受、想、行、識其餘四蘊,或十二處、十二緣起、四食、六界、十八界,一一法中,因為每一法中都有它的三相,故應廣說它們的三相。 (如)於苦諦中,施設所依如前。假名安立以為苦諦,苦諦遍知,或自性相,或差別相,是遍計所執。 釋:如果以苦諦為基礎,苦諦的施設就如前面所說的三特徵。 在苦諦之上──假名安立以為苦諦、苦諦遍知。 (1)如果以苦諦為基礎,假名安立是:【苦諦為執持苦諦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有】; 其差別相是苦諦遍知,則假名安立為【苦諦遍知為執持苦諦遍知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有】。 把自性相、差別相…等套進公式即可。 (2)同樣的,若以集諦為基礎,集諦為其自性相,而集諦永滅是為差別相。如果以集諦為自性相,套入公式:【集諦為執持集諦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有】。 (3)若以滅諦為基礎,滅諦為自性相,滅諦作證為差別相。 (4)若以道諦為基礎,則道諦為自性相,道諦修習為差別相。 如同這四個,或自性相、或差別相等,是遍計所執。 ──上面所說的是遍計所執── 依他起相同前。圓成實亦同前說,即此自性無自性性。 釋:依他起相也是一樣有三個特徵。圓成實也如同前面所說(p19+4《解深密經》云「若即於此…是名圓成實。」)。即此自性,就是p19+6中間所說「即此自性無自性性」。圓成實也如同前面所安立。 如是於餘諦,皆應廣說。 釋:如是餘諦,就是指集諦、滅諦、道諦都一樣應該安立三相。 七類菩提分法,亦應廣說。 釋:七類菩提分法,也就是三十七菩提分的七類分法,同樣的道理,也應該廣說三相。 施設所依如前,假名安立以為正定,及為正定能治所治等,如前廣說。或自性相,或差別相,是遍計所執。所餘二相如苦諦說。 釋:施設所依如同前面所說的三個特徵。 假名安立以為正定,就是說:若以正定為基礎,正定就是自性相。套進公式──【正定為執持正定分別耽著所依處自相有】。 正定能治、正定所治等為差別相,也一樣套進公式即可,如前廣說。 或自性相、或差別相,是正定的遍計所執。其餘二相──依他起、圓成實,跟苦諦時所說一樣,也就是把公式套進去就可以了。 唯識認為:每一法如果是依他起性,就會有三個特徵。在依他起性上假名安立的就稱為〝遍計執〞;而〝即此無自性性〞,就是把遍計所執執相有自性遮除,就是圓成實。每一法都是這樣安立──此為唯識所說的空性。 此是勝義生啟白大師,謂:我領解如前所問,從色蘊乃至道支,於彼一一,皆立三相,如來於彼密意宣說三無自性。 釋:此是勝義生啟白大師,謂:我領解如前所問(指p4-3,此處是由於勝義生菩薩懷疑、不了解,所以,說:「未審世尊,依何密意作如是說?」意謂:勝義生問佛,說:世尊!您前面是說:諸法有自性。何以現在講諸法無自性呢?勝義生菩薩以此來請示佛陀。一直到此處,勝義生菩薩說:噢!我理解了!我理解了!原來佛陀您是用三性來解釋一切諸法無自性性。故此處說:我領解如前所問,從色蘊、乃至道支,三十七菩提分、八正道等等──初轉法輪,於彼一一,皆立三相,如來於彼密意宣說三無自性。 【CD05T5-08:35 範圍p21-3~p23+5】 丙四、白彼結成義 分二:丁一、引經;丁二、略釋經義。 釋:白彼成義之〝彼〞是指勝義生菩薩的稟白。也就是從丙初(p4+1)問經離相違;丙二、答離相違;丙三、明三自性體;丙四、白彼結成義,也就是總攝來說明。 丁一、引經;丁二、略釋經義 今初 如是經中,有說諸法皆有自相,有說諸法皆無自相,有善分別有無自相成三類經。此三合為善分未分有無自性,二類所攝。 釋:如是經中,有說(1)諸法皆有自相,這是從諸蘊一直到三十七菩提分,皆有自相);有說(2)諸法108種皆無自相;(3)有善分別有、無自相,即依他起、圓成實有自相,遍計執無自相,因此,有三類經。把這三類經合起來,分為:(1)善分有無自性;(2)未善分有無自性,變成二類所攝。 善分別者,其義不可更作餘解,故是了義。未分別者,義須更解,故非了義。此復有二:故二類經是不了義,一是了義。由前所說自當了知,即此內容之義,依時次第配三法輪了不了義。 釋:(1)善分別有無自相之經,其所詮之義不可更作餘解,故是了義。他已經分別得很清楚了,所以,不可以再作其他的解釋,故是了義之經。 (2)未善分別者,義須更解。為什麼?因為不可如言執實。既然不可以如言執實,故非了義。 所以,(2)未善分別者,又分為二種:初轉法輪講〝有自性〞;第二法輪講:〝無自性〞。到底什麼是有自性?什麼是無自性?在字面上沒有分清楚,因此,未善分別又分二種,此二類經──初轉法輪、二轉法輪為不了義。另一(三轉法輪)是了義。由前面的丙初、丙二、丙三…等三科判所說的,自己應該去理解。即從丙初、丙二、丙三間接了知有三類經,依時間、次第,以及其所詮之義,配三法輪,而分為了、不了義。 如《解深密經》勝義生白佛云:「世尊初於一時──時間,在婆羅奈斯仙人墮處施鹿林中──地方。惟為發趣聲聞乘者,以四諦相轉正法輪,雖是甚奇甚為稀有,一切世間諸天人等先無有能如法轉者。世尊彼時所轉法輪,有上,有容,是未了義,是諸諍論安足處所。 釋:如《解深密經》勝義生白佛云:「(1)世尊初於一時──時間,(2)在婆羅奈斯仙人墮處施鹿林中──地方。為什麼會說婆羅奈斯、仙人墮處施鹿林二個地方呢?因為,當時婆羅奈斯在家人比較多,而仙人墮處施鹿林是以出家人為主。為什麼又稱為仙人墮處呢?因為,獨覺發願:佛陀未出世時,他才要出世…等有三個大願。所以,在佛陀於瓦那納西出世的12年前,空中有發出聲音,跟這些獨覺羅漢說:聖者佛陀將在12年後出生。意思是告訴他們:你們已經沒有用了!那些獨覺聽到以後,說:既然聖者佛陀要來了,那我們該離開人間了!於是,在虛空中現神通,現火、水等,以三昧真火燒掉身體,舍利子散落於人間,故稱仙人墮處──這是〝地方〞。 (3)所對之機──惟為發趣聲聞乘者,要注意的是,這裡是說明:所對之機是指下二部的有部、經部。並不是指聲聞、獨覺。 (4)所詮之法──是以四諦相轉正法輪。非常讚歎,故說:雖是甚奇、甚為稀有。在因上來說是甚奇;就果上來說,是甚為稀有。為什麼?因為一切世間諸天人等,先前沒有有情能夠這樣轉法輪。世尊彼時所轉法輪,有四個特徵:➀有上;➁有容;➂是未了義;➃是諸諍論安足處所。(這四個特徵在p23-4時會作解釋)。 「世尊在昔第二時中,惟為發趣修大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以空性相轉正法輪,雖更甚奇甚為稀有。世尊彼時所轉法輪,亦是有上,有所容受,猶未了義是諸諍論安足處所。」 釋:世尊在第二轉法輪時,有:(1)字面的所化機;(2)內涵的所化機。 (1)字面的所化機是應成派,宣說:一切諸法皆無自性。 (2)內涵所化機是唯識派利根者。因為他們一聽到諸法無自性,就能馬上證悟到第三轉法輪的內涵,即依三性解釋的無自性──唯識利根; 唯識派的鈍根:是第三法輪的所化機。也就是字面所講和內涵一樣。字面講:遍計所執無自相;依他起、圓成實是有自相。字面和內涵相隨順故。這一類所化機是唯識派的鈍根者。 所詮之法: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以空性相轉正法輪,雖更甚奇──就因來講;就果來講──甚為稀有。世尊彼時所轉法輪,亦是有上,有所容受,猶未了義,是諸諍論安足處所。 「世尊今於第三時中,普為發趣一切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以善辨相轉正法輪,第一甚奇最為稀有。世尊於今所轉法輪,無上、無容、是真了義,非諸諍論安足處所。」 釋:世尊今於第三時中,普為發趣一切乘者,此中〝一切〞是指第一法輪和第二法輪。而〝乘者〞即指所詮之聲。 第三法輪的所化機是唯識派鈍根者,這一類根性者對第一法輪、第二法輪產生疑惑,所以,才說〝一切〞。 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以善辨相轉正法輪。此中何謂以善辨相轉正法輪呢?是指字面與內涵均顯示何者有自相,何者無自相。所以,第一甚奇最為稀有。世尊於今所轉善辨法輪,既然是了義,當然是無上(以此為主,之上沒有更殊勝之聖教)、無容(沒有再作攻難),是真了義,非諸諍論安足處所。 【CD05T6-06:05 範圍p23+6~p24-2】 丁二、略釋經義分二:戊一、略釋經文義;戊二、略釋了不了義。 今初 釋:從p23+6~p23-1是宗喀巴大師引圓測法師的說法來解釋。 初轉法輪中,初句顯處所,次句顯所化機。從以四諦至如法轉者,顯示法輪自性。言四諦相者,顯所詮之法。甚奇等,是讚歎。彼時等,顯非了義。言有上者,謂過此上尚有勝教。有容者,謂除此外有容勝教,有容他破。未說空性而說實有,是未了義。有諍論者,謂聲聞人諍依處,是圓測釋。 釋:初轉法輪中,初句顯示處所──婆羅奈斯、仙人墮處、施鹿林中;次句顯所化機──指發趣聲聞乘者。從以四諦至如法轉者,顯示第一法輪的自性。言四諦相者,顯示所詮之法。甚奇、甚為稀有…等,是讚歎詞。彼時等,是指世尊彼時所轉法輪,有上、有容、是未了義、是諸諍論安足處所,這四個特徵,顯非了義。各別解釋,如下:言〝有上〞者,謂過此上尚有勝教。〝有容〞者,謂除此外有容勝教,所以,有容他破。何謂未了義呢?未說空性而說實有,是未了義。有諍論者,是下二部聲聞人諍論依處。以上是圓測法師所解釋。 下面是宗喀巴大師的說法── 然經文義,初句有上者,謂過此上有真了義。第二句文,謂於此義如言執著,容有敵者攻難過失。《支那疏》中,譯為有難,其義亦爾。第三句文,謂此中義須作餘解。第四句義,謂未顯了分辨其義,故於其義可興異諍。 釋:然經文義,初句〝有上〞者,謂過此上有真了義。第二句文〝有容〞者,謂於此義如言執著,即前面所說的執為實有…等等,容有敵者攻難過失。圓測法師所著的《支那疏》中,解釋為〝有難〞,其義理是一樣的。第三句文是〝未了義〞,謂此中義未了,故須作餘解,是為未了義。第四句義〝是諸諍論安足處所〞,也就是字面上未顯了分辨其義,故於其義可興諍難。以上是宗大師的解釋。 第二法輪中,從依一切法至涅槃者,顯所詮法。惟為等,顯化所機。以空性相,有疏為說法無我。支那大疏謂以隱密相,義即秘密,彼釋較善。義謂後二法輪所詮,同依無自性說,惟宣說相別。第二法輪未如前辨自性有無,故名隱密相。後則分辨,故名顯了。 釋:第二法輪中,從〝依一切法〞至〝涅槃〞者,顯示所詮法。〝惟為〞等指p22-4〝惟為發趣修大乘者〞…等,顯示所化機。以〝空性相轉正法輪〞是指p22-2:第二法輪,以空性相轉正法輪。有疏解釋為法無我。圓測法師所著《支那大疏》中所解釋的空性相之相是隱密相,義即秘密,宗大師認為圓測法師解釋的比較好。更進一步來說,意思是說:後二法輪,即第二法輪、第三法輪所詮的字面上,都是依無自性而說的。也就是說,第二法輪、第三法輪所詮的涵義都一樣,只不過所宣說的方式有差別而已。所以,文中說:「惟宣說相別」。第二法輪在字面上未如第三法輪辨自性有、無,即依他起、圓成實有自性,遍計所執無自性,故名為〝隱密相〞。但是,進一步來說,遍計所執也沒有什麼好可諍辨的,因為同是無自性相。故此處所說的〝隱密相〞當然是指依他起、圓成實。後第三法輪,字面與內涵都已清楚的說明,故名〝顯了〞。 下面宗大師有不同的看法── 圓測三藏惟說觀待第三為有上等,(此是追隨)天竺真諦論師(安立)。雖有異解,未見善哉,故茲不錄。自宗如前。 釋:宗大師首先讚歎圓測法師通達三藏,惟圓測法師說:第二法輪觀待第三法輪為有上、有容…等等,這種說法是追隨天竺真諦論師安立的。雖有其他的解釋,但是,在字義上不見得好,師對此不再多說。宗大師的意思是如前(p23-1~p24+5)這一段是宗喀巴大師的意思,前面已作解釋。 【CD05T7-09:48 範圍p24-1~p25-1】 第三法輪中,所詮與第二同。所化,謂為發趣一切乘者。 釋:第三法輪內涵所詮的與第二法輪是一樣的,也就是依他起及圓成實是自相有。第三法輪的所化機,謂為發趣一切乘者。此中〝發趣〞亦可說為〝正住〞。何謂正住?就是透過聞思以後,證得所詮之內涵。〝一切〞是指第一法輪、第二法輪。〝乘〞即所詮之聲。 前二法輪別為大小乘,此通二。 釋:原文為「前二法輪別為大小乘機,此通二」,須將〝機〞刪除。為什麼要劃掉〝機〞呢?因為此處若照原來所說是:「前二法輪別為大、小乘之機,此(第三法輪)通二」。如果照原文說的話,第三法輪會被懷疑到底是大乘法?或是小乘法?然,第三法輪是大乘法。因此,須把〝機〞畫掉。這就是為什麼前面說,一定要將〝乘〞解釋成:所詮之法。道理就在這裡。 前二法輪──初轉法輪、第二法輪各別為正住大、小乘所詮之法。第三法輪通二,就是:第三法輪的所化機正住於第一法輪及第二法輪。也就是第三法輪對第二法輪直接產生懷疑,間接懷疑第一法輪。故說:此通二。若此處說為「此通二機」的話,就會讓人產生懷疑:第三法輪到底是大乘法?還是小乘法呢?因此,可將〝機〞劃掉,並將〝乘〞解釋為所詮之法。 善分辨者,如前所說,於色等一一法皆立三相,及於彼等明三無性。 釋:善分辨者(p25+1),如前所說,於色…等每一法皆立三相──遍計所執、依他起性、圓成實性,同時也於彼等立相無自性性、生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 言於今所轉法輪,加近詞者,指無間所說善辨法輪《解深密經》,及餘如是善辨諸經,雖是三時所說諸經,若未如是分別自性有無之理,亦非所指。 釋:〝今〞所轉法輪,即(p23+4)時所說:「世尊於〝今〞所轉法輪,無上、無容、是真了義」。此中〝今〞就是所加的近詞,就是很靠近,意即無間的在第三法輪馬上說明了善辨法輪《解深密經》。這裡所說的〝善辨法輪〞是單單指《解深密經》的第七品。因為第七品於字面上善於區分依他起、圓成實有自相,遍計所執無自相。又,「及餘如是善辨諸經」是說:同樣的在一般經典如果有如同《解深密經》第七品這樣分辨清楚的話,也可稱為〝善辨諸經〞,但不可以稱為〝善辨法輪〞。 所以,善辨法輪一定是善辨諸經,但善辨諸經不一定是善辨法輪。 雖是佛陀一生的時間所說諸經,若未依三性分別有、無自性之理的話,也不能說它為善辨諸經及善辨法輪。 由此也可以間接了解:當講到《辨了不了義善說藏》第一法輪、第二法輪時,如果是以《解深密經》的角度來說的話,就不是一般所說的四依當中的,即依智不依識、依了義不依不了義…等時,解釋的方式跟此處所作的解釋是有差別的。 「言無上者,顯此法輪之殊勝,最上稀有,更無過勝,故名無上。無容後勝,無容後破,故名無容。俱顯有無,故是了義。非諸諍論所依之處。」是圓測釋。除無容初義,餘同餘前釋有上等反面之義。 釋:從「言無上者,…所依之處。」這一段是圓測法師所作的解釋。他說:言〝無上者〞,顯此第三法輪之殊勝,最上稀有,更無過勝,故名無上。〝無容〞有二種解釋:(1)無容後勝;(2)無容後破。從文字上來看就是說:後面沒有勝教,也不容許他破,故稱為〝無容〞。俱(字面和內涵)很明白的顯示有無自性的道理,故稱為〝了義〞。也非諸諍論所依之處──以上是圓測法師所解釋。 宗大師的意思是:除了〝無容初義〞(無容二種解釋當中的〝無容後勝〞)宗大師沒有作解釋之外,對於〝無容後破〞中的〝無容〞在字面上大師似乎也沒有解釋。但是,前p24+1宗大師有提到:「第二句文(有容),謂於此義如言執著,容有敵者攻難過失。」。有容的反面是無容,因此可說已有解釋。其他從〝無容後破〞起和前面p23-1宗喀巴大師解釋有上、有容等反面之義。也就是說,前面雖然宗大師只解釋〝有上、有容〞,但是,可以依其反面來了解〝無上、無容〝,依此便可以理解。 前二類經,如言執義,容有過難,此中無者,是因如所言義,須否更作他解也。 釋:前初轉法輪、二轉法轉,如言執義,容有過難,此第三法輪中則無過難。是因為如經上所說的,其是否須更作他解呢?則說:第一法輪、第二法輪若如言執義,仍須作他解。至於第三法輪若是如所言義,則不須更作他解。 有諍、無諍,謂如經說有無自性義,如其抉擇為是為非,智者觀察無可諍處,非說全無餘人諍論。 釋:站在唯識派來講,依他起、圓成實有自相,這種說法是可以如言執義,沒有什麼好諍辨的。但是,站在中觀自續派、中觀應成派來講,就有得爭了。譬如經在字面上說:有、無自性義,如其抉擇為有自性呢?或是無自性?字面上是有所諍辨的。可是以智者唯識派來觀察的話,在字面上所說的:遍計所執無自相,依他起、圓成實有自性。這道理以唯識派來說沒有什麼好諍辨的,可是在應成派、自續派來講,當然有得爭了。故文中說:「非說全無餘人諍論」。 ──本次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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