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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補充資料(02)── 20110428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補充資料(02)── 20110428
1. 如是之譬喻,所滅之有事(所滅法)及彼同類之有事,雖皆不可立為滅之所相,然滅是依所滅法生,故是有事。 所謂的〝滅〞有二種:(1)續流滅;(2)剎那滅。(1)何謂續流滅?即某一法滅掉時,就其續流來講,如瓶子本身有很多剎那,瓶子一切的剎那滅全部滅掉以後,才能說這事物如瓶子滅。所以,就某一事物的滅來講,是講它的續流滅。所以,「所滅之事」,就是要滅的那個有事,如瓶子。而續流滅即是指有事(瓶子)全滅。以及「類似彼(續流滅)同類之有事」。 (2)續流滅同類配置的事物,即剎那滅。瓶子剎那滅,即彼瓶子同類剎那滅所要滅掉的瓶子。 這二者雖皆不可立為續流滅之所相,即事例,也不可立為剎那滅的事例。然滅是依於所滅法生(依於瓶子所滅法來假設出續流滅和剎那滅)。故依於瓶子──所滅法,安立出來的瓶子的續流滅,及剎那滅都可以說是有事。這是法喻結合,譬喻相同。《顯句論》中也是以聖教正理來成立此上面所說的含義。初引聖教之門是如何成立的呢?如《十地經》云:「生緣老死」,十二因緣中無明緣行,行緣識,…,故生緣老死。由生緣來生出老死。所以,「死」即所死有情之滅。 《十地經》說:「生緣老死」中,老死的〝死〞是由因而生。死既然是由因而生,就譬如以〝有情死〞來說,就是死掉的有情他滅的那一分。死既然是一種滅,而死是由因緣而生,那麼有情的滅就要由因緣而生,這是第1個由聖教所闡示出來的正理。說彼(死)是以生緣而生出來,所以,死跟〝滅〞是一樣的,滅是由生之緣而生的。所以,滅就是〝有事〞。此即表示死本身也是由因而成。從生緣老死的角度,可闡釋死是有因的,也就是生為死之緣。以〝生〞的角度來說,死是果。故由因位的角度來闡釋死本 身是有事、有作用的事物。 又《十地經》云:「死本身亦有二種所作,即有二種作用:一、能壞諸行;二、作無知(覺)相續不絕之因。」意謂死亦有二種作用:(1)能壞諸行:死能夠破壞諸行,即其有壞滅其它事物的作用。(2)由死為因能夠生出〝無明〞,令無明相續不絕。所以,〝死〞仍舊是有作用的事物。因為這一世生為人,最後一刻將要死,到第二刻,就已經死亡了。第二刻已經〝死〞的這件事情,剛好能夠讓〝無明〞的心識續流相續下去。所以,死是有作用的事物。此說死能作二種事,故說〝死〞是有作用的事物,有作用就一定是有事,非無事。既說死是由因而生,不但如此,復說死能夠生出無明,既然這樣的話,有情的死又跟有情的滅是一樣,故是不是應該說滅亦應有能生之因,滅也能生其果呢?譬如死,能夠由因而生,及死也能生其果。故滅亦應有能滅因及能生果。此雖是說相續之滅(即就續流滅來談)。當然如果說:異於這之外,第一剎那於第二剎那謝滅,這是屬於〝剎那滅〞。不管站在〝相續滅〞的名相來講,亦或是在〝剎那滅〞來講,這二個雖是不一樣,但是證成續流滅、剎那滅這二者是有事之證成理亦相同,譬如僅僅就瓶子的三個剎那來講,它的續流滅是安立第三剎那之後的事情──瓶子滅掉,這是瓶子續流滅。那瓶子的剎那滅是指什麼呢?是指瓶子第一剎那,其不存在於第二刻,這就是瓶子的剎那滅。所以,瓶子剎那滅生成時,並不代表瓶子消滅。因為瓶子消滅與否,要看瓶子的續流滅存在與否。瓶子的續流滅掉,才能說瓶子滅了。瓶子的剎那滅,並不代表瓶子滅掉。又譬如〝今天〞這個事物是個時間。以今天來講,有早上、下午、晚上待其全部結束以後,才能說今天結束。不能在今天早上結束時,就說今天結束,因為今天的下午、晚上還沒結束。所以,今天早上、今天下午、今天晚上是三個剎那,這三個剎那合起來就是今天。晚上最後一剎那滅掉以後的同一時刻,今天的滅就存在了。但是,早上滅了以後,會進入下午,在下午的第一刻就是早上最後一刻的滅。早上最後一刻的滅,並不代表今天滅。也就是說今天的早上在下午並不存在,亦是說:在下午滅的這一分,是今天的剎那滅,而晚上最後一剎那滅掉,就是今天的續流滅。故亦顯示第一剎那為第二剎那謝滅之因。 由是當知,有情之生與死(粗無常),及第二剎那不住──變化,即因)與已不住(細無常)──不存在,即果。〝不住〞、〝已不住〞這二個立、不立為有事,是否由因所生,一切相同。 有情的生與死,以及任何一個事物它的第二剎那〝不住〞,以及〝已不住〞,是有差別的。有情的生能安立為有事,死就要安立為有事。生與第二剎那不住(剎那變化)來作配釋;死與第二剎那〝已不住〞來作配釋。有情的生,若立為有事的話,第二剎那不住也立為有事。同樣的,有情的死,是否為因所生,若能成立它是由因所生,則第二剎那的〝已不住〞(死亡)也必須由因所生。道理都相同。有情之死既然是由有情之生為因而產生的話,同樣的,第二剎那已不住,也必須有它的因。就是以〝不住〞為它的因來生起〝已不住〞,道理是一樣的。 一般來講,所謂的細分無常的含義就是指〝剎那〞。所謂〝剎那〞的意思也就是它成立的第一剎那於第二剎那不存在,第二剎那不住(變化)的這一點,就是無常的定義。又,〝住〞是屬於成立品。但,所謂的〝不住〞的意思並不是說:它不安住,而是說剎那剎那變化,就稱為〝不住〞。〝已不住〞是說:每一剎那變化以後,全然滅掉的那一分,即指已經不住的這一分。換句話說:第二剎那已經〝已不住〞(不存在)的這一分,這就會變成是遮遣法,但是〝不住〞的這一點是屬於成立法,而已不住則是指遮法。 進一步來說,〝不住〞的意思是說:第一剎那一定會變化到第二剎那。這樣的不斷變化下去,就叫〝不住〞。所以,當變化的這件事情在我們心續當中現起的時候,是以成立品的方式,而不是以遮法的方式存在。而〝已不住〞的意思是說:第一剎那已經在第二剎那不存在。不存在的這一分本來就是以遮遣法的方式來顯現。所以,第一剎那於第二剎那不住(剎那變化),它是屬於成立品,是無常的含義。所以,無常是成立品而不是遮遣法。但是其中第一剎那於第二剎那〝已不住〞這一分,它卻是遮遣法。有這樣的差別。所以,第一剎那於第二剎那不住(剎那變化)是無常的定義,而不能安立第一剎那於第二剎那已不住說為無常的定義。這是不一樣的。故立不立為有事,是否由因所生,一切相同。 依此密意故《中論》云:「有、無這二個都是有為法。」〝有〞是什麼呢?譬如以芽來講,芽本身就是〝有〞;芽的〝無〞是什麼呢?就是芽於第二剎那滅的這一分就是〝無〞。所以,〝芽〞和〝芽的滅〞都是有為。《六十正理論》云:「由因盡而滅,說彼名曰盡。」如由於燈火的油盡這一分來生出燈火的滅。前《中論》說:「有無是有為」這一句話講到:苗等是有事,與苗滅等是無事,苗及苗滅二者俱是有為。後《六十正理論》說:油等因盡(燈火的油是因緣,由其來產生火。火能持續下去的因就是油…等。當油等滅盡的這一點就是燭等果滅盡這一分之因。所以,油盡是果盡的因,諸火盡是油盡的果。從《六十正理論》及《中論》所說可以知道:苗滅是有為法,燈火滅、燈火盡也都是有為法。這不是宗喀巴大師自創的,而是依《中論》龍樹菩薩的意趣來闡釋,故定應如是承許此(滅是有事,亦有為)是龍猛菩薩之意趣。 一般來說,就剎那滅來講,第一剎那於第二剎那謝滅,也就是第一剎那、第二剎那滅的這一分,要遮掉一個所破乃能夠去通達,故它是遮法。因為它是遮所破才能通達的緣故,在心續當中是以這種方式現行,故它是遮法。然它在遮法中並非是屬於無遮,故一定是非遮。以並非唯僅遮掉所滅之法,所以,不會安立為無遮。當遮掉了所滅,如以芽滅來講,芽滅它不是無遮。因為它並不僅僅遮掉〝芽〞,而是在遮掉〝芽〞之後,還會引生另外一個有事、一個成立品的事物,即芽滅。因為還會另外引生成立品之有作用事物的緣故,所以,是非遮。要遮掉所滅的芽,之後再引生另一個有事故。於心續當中遮掉〝芽〞以後會引生有事,即會現起芽滅。會引生〝芽滅〞是由〝芽正滅而已生〞。因為芽滅本身是有作用的事物,所以,〝芽滅〞已經生出來,且是由〝芽正滅〞來成為〝已生〞。所以,〝芽滅〞(遮掉芽以後)所要引生的成立品有事法,就是指由〝芽正滅而已生〞。由〝芽正滅而已生〞這事情就是〝芽滅〞所要引出來的有事。要遮掉所滅的〝芽〞來引生有事。這有事就是這樣安立。故諸餘能立(〝滅是有事〞),廣如《中論釋》說,如《中論注釋》裡面有廣泛提到。對於此是成立〝滅〞是有事,是本應成宗中最要極細之正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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