嗡嘛呢叭彌吽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補充資料 20100930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補充資料── 20100930
1.「貪等非異癡而轉」者,謂與癡相應乃轉,離癡則不轉。 貪等非異癡而轉,意思是:謂貪等與癡相應乃轉。此中〝相應〞是指五相應行──所依、所緣、行相(顯現相)、時間、事體此五相應平等。而所謂的〝平等〞是指二者非一,但同時生起。即此處所說的〝相應〞。 也就是:有某一種癡,它是屬於自性有的執著,它也可以相應於貪。然而一般的癡、貪一定會有前後的次第,此因果次第是不可能是相應的。但是,這邊所說的:「貪等非異癡而轉」,也就是說:在無明生起的當下,會有一細分的貪跟無明是相應的。以一般而言,定先有癡,後起非理作意,再生起貪、瞋,這是就一般總相的前後次第、因果而言。所以,一般貪可以說是一般總相癡的果,但是,貪不一定是總相癡的果。譬如在第一支無明生起的同一時刻,也有跟無明執自性有的五相應行而轉的細分貪相應而轉。也就是說細分的貪和自性有的執著相應。為什麼應成派要這樣成立呢?此會有與十二因緣第一支無明執著自性有與五相應行而轉的細分貪。譬如隨教行唯識派所提到第七識(染污識)要跟五遍行相應,因為染污識本身是一個心王,只要是心王,它一定要跟五遍行心所相應而轉。但染污識最多可跟九種心所相應,因此,除了五遍行之心所之外,還有我愛(貪)、我見、我慢、我癡等四種。也就是說,染污識不只跟五遍行心所相應,同時也會跟我愛(貪)、我見、我慢、我癡 相應,既然染污之心王能跟我愛等相應的話,那麼染污識在隨教行唯識派來講的話,事實上是指人我執──心王,既然可以跟我愛(貪)相應的話,則應成派所謂十二因緣的第一支無明為什麼不能與貪相應?當然無明生起的當下會有與無明相應的貪,但此貪的力量不那麼強。之後,到非理作意時,由非理作意的力量而生起貪。由非理作意生起的貪,當然會比無明執自性有所相應的貪,力量會更強。 「貪等非異癡而轉」者,謂與癡相應乃轉(五相應行而轉),離開癡則不轉(不是一般只要是貪一定跟自性有的執著相應)。這是一個譬喻而已。 又以應成派來講,其不共的煩惱,另有不屬於自性有執著的,如執持聲是常,或是執持瓶子是常、執獨立實體我…等,亦可以生出貪、瞋。就也是《上對法》、《下對法》中所提到的煩惱。 煩惱可分成二大項目:(1)應成派不共的煩惱;(2)《對法》所說的煩惱。《對法》所說煩惱的含義是什麼呢?以應成派來看,唯靠現證獨立實有我空,就能夠壓伏的煩惱,就是屬於《對法》中所說的煩惱。 《對法》所說的煩惱,及《對法》自己本身所說不共的煩惱。《對法》所說的不共煩惱是:獨立實有我執所引生出來的煩惱,其所緣及執持境是相順。是由獨立實體的我所引出來的煩惱。 另,應成派所說的煩惱,及應成派不共的煩惱,也可以分成這二點來看。應成派所說的不共的煩惱是指必須證到自性空,才能壓伏其現行的煩惱。而應成派不共的煩惱是指我執本身。 貪煩惱有很多種,不僅可就力量大小來分,其行相亦有差別。即── (1)有的貪是執著自性有; (2)有的貪雖沒有執到自相有,但執到常; (3)也有沒有執到常,而執到獨立實有我的,會有這三種不同執著行相的貪。要壓伏這三種貪的力量並不相同。以這三種貪來講,由於執著境不一樣,因此,在心識當中現起的力量強度大小就不一樣。一般壓伏的方式有二種:譬如以貪來說,由以執著自性有的貪及執著瓶子常的貪、或執著獨立實有我的貪,這三個貪要斷的話,以應成派來說,若要斷掉它的種子,非要證到自性空不可。但若僅僅要壓伏它、不讓它生起現行的話,有二種方式:

1、是現見耽著境不如現而有,譬如以證到獨立實體我空的方式來壓伏它。若以直接證到其耽著非如現非有,而來壓伏,現見他的境如現而非有,在證到獨立實有空的當下,其獨立實有空的智慧現行,此時怎麼可能會有獨立實有我的執著識體現起呢?此種壓伏方式是屬於比較具有智慧的方式。因為相對於外道,其不但無法了解獨立實有我空,而且還承認獨立實有我,當然證不到獨立實有我空。

2、雖不了解耽著境,但是可以感覺到貪煩惱生起來的時候那種擾亂心緒的力量。譬如以外道來說,能夠壓伏世間所攝的煩惱。當獲得第一禪定以上的外道,可以壓伏欲界的煩惱。然他並不了解什麼是獨立實體我空、亦不了解什麼是無常,更無法證到自性有空。但是,其能壓伏粗分的執持獨立實有我的這種貪欲,因為他可以了知心緒當中擾亂的時候,靠著上界第一靜慮如同解脫般的寂靜,觀待下界粗障苦,及欲界有種種五妙欲的過患…等,由於執著粗分執持獨立實有我的這種貪欲,現見它在心緒當中的擾亂的作用,令人厭惡,把這樣的欲界煩惱觀為過患,欲求上界,靠這樣的粗靜行相來壓伏它。所以,他是就厭惡它的作用來壓伏它。 所以,就世間所攝的煩惱來講,也可以含攝執著自性有的煩惱、執著常法的煩惱、獨立實有我的煩惱貪欲等。屬於這一類範疇內的貪欲,力量都比較強。所以,外道他們僅以粗靜行相僅觀其作用生起厭惡便可壓伏。然,不屬於世間所攝其它更細微的煩惱,由於其作用不明顯,因此,二者(自性有、獨立實體我)外道無法從此二門去破除。 所以,貪欲有很多種,以應成派來講,是貪欲不一定要執持自性有。就有這樣的差別。論中提到「非異癡而轉」,特別是與這邊所提到「與貪等相應」(五相應行的癡)是存在的,即是此義。事實上,從p186+8「其餘貪等煩惱皆從實執愚癡發起之理…」一直到「非異癡而轉」這一段,都提到:癡引生貪的道理,而且癡自己本身也顯示有與他相應的貪。 從「貪等」至「而轉故」,即說明其理由。就是說從本文「貪等亦唯於愚癡所遍計之諸法自性,增益愛非愛等差別而轉故」為止,是說明其理由。由於這樣的理由,所以,這樣的貪非異癡而轉,即與癡是相應行。

2.此中「於境增益悅意、不悅意之差別」者,是生貪、瞋之因──非理作意,非說貪、瞋之行相。」 即是於境上增益悅意、不悅意,或是可愛、非可愛等之差別,是生貪、瞋之因。所以,前面說:增益愛、非愛等差別而轉,這一段的意思並不是說:貪等是增益出愛與非愛的差別。而是說:生貪、瞋之因是由──非理作意,由非理作意才增益出愛與非愛差別而轉,乃生起貪、瞋。並非是說貪瞋本身自己之行相,是怎麼樣的增益愛與非愛。並不是這個意思。
3.言「唯於癡所遍計」者,謂要依增益有自性之悅、不悅意相乃有貪瞋轉故。 也就是先要有無明生起,之後,還要有一個非理作意,此非理作理,即是再一次增益對自相有之上的差別增益出自性有的悅意、或是自性有之不悅意,再以此非理作意力量增長,才生起貪、瞋,而有欲取之作用,亦或是有遠離不欲取的作用產生,此欲取、遠離當下的心所是貪、瞋。故說由此才有貪、瞋轉故(才有貪、瞋生起)
4.然此非說,唯癡遍計之實有是貪等(所緣與行相二者中)之所緣,以二種俱生我執之所緣是有法,(且)貪等與癡相應,即同一所緣故。 即是說:然此非說,唯由癡所遍計出來之實有,唯有這樣的實有才是貪、瞋等(所緣與行相二者中)之所緣。並不是唯有第一支無明所遍計出來的自性有、實有的這一分,才是貪等(所緣與行相二者中)之所緣。原是是:因為實有根本不存在。由於實有不存在,所以可以否定的說:癡(無明)所遍計出來的實有、自性有這一分是貪的所緣。因為只要是不存在的事物,一定非是貪等(所緣與行相二者中)之所緣。原因是:因為以二種俱生我執之所緣是有法(存在),(且)貪等與癡相應,即同一所緣故。也就是二種俱生我執,即俱生人我執及俱生法我執,當然它的所緣、行相中的〝行相〞是指自性有,但它是不的存在的,這就沒有可以爭議的。但是二種俱生我執--人我執、法我執,它的所緣、行相二者中的〝所緣〞一定要緣於一個存在的事物,而且這邊所說的貪等又必須與這樣的癡五相應而行,既然於其五相應而行,則必須跟它的所緣是相同的。所以,這邊的所提到的貪,它的所緣一定是存在的。既然是存在的,故不可以說:唯有實有才是它的所緣,因為實有根本不存在。這邊所提到的必須是存在的事物。這段《四百論》所提到的貪,是要以二種俱生我執之所緣有法(是要跟二種俱生我執是五相應行的貪),這個貪既然與它是相應行的話,所緣就要相應。所緣既相應,其中一者所緣的法存在,另一者所緣的法也要存在。故怎麼可以說:由這樣的實有是它的所緣、行相中的所緣呢?因為實有是不存在的。
5.要於二種非理作意所引境上,起希欲行相及厭背行相者,乃是貪瞋。 既然道理是先由無明、癡生起之後,引生二種非理作意。是那二種呢?就是執持自性有之可愛;以及執持自性有之非可愛二種。執持這二種非理作意,它所引的境上,以此為基礎,無間後一刻,各自生起一種希欲的行相(行相即作用),及厭背的行相(作用),此心所法乃是貪、瞋。

回法開示回仁波切專區